| 基金名称 | 光大信多策略智选混合 | 基金代码 | 004457 |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混合型 |
| 首次募集规模 | 233034462.92 | 最新基金规模 | 33442649.74 |
| 成立日期 | 2017-05-16 | 基金经理 | 赵大年 |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类别资产的配置,同时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力争实现稳定的投资回报。 |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40%;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本基金在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后,需遵循下列(16)-(24)的投资组合限制: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在开放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在封闭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23)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后,需遵守下列(26)-(28)的投资组合限制: (26)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7)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28)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 收益分配原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