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富国天丰 | 基金代码 | 161010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998141990.50 | 最新基金规模 | 2706792390.22 |
成立日期 | 2008-10-24 | 基金经理 | 张明凯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投资目标是在追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在封闭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10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在开放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做出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开放期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0%; 4、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7、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若基金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10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金额高于0.05元(含),则基金须在1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