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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分级:2017年第四季度报告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2018 年 1 月 22 日
鹏华资源分级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 基金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鹏华资源分级
场内简称 资源分级
基金主代码 160620
交易代码 160620
前端交易代码 -
后端交易代码 -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9 月 27 日
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286,654,066.99 份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将日
投资目标
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
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
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
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
投资策略
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
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鹏华资源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
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
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
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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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业绩比较基准
×5%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
风险收益特征
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
鹏华资源分级 鹏华资源 A 鹏华资源 B
称
下属分级基金场内简称 资源分级 资源 A 资源 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
160620 150100 150101
码
报告期末下属分级基金
170,378,906.99 份 58,137,580.00 份 58,137,580.00 份
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
金,其预期的风险与
收 益 高于 混合 型 基
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为证券
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 鹏华资源 A 份额为稳 鹏华资源 B 份额为
下属分级基金的风险收 风险、较高预期收益 健收益类份额,具有 积极收益类份额,具
益特征 的品种。同时本基金 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 有高风险且预 期收
为指数基金,通过跟 对较低的特征。 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踪标的指数表现,具
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
相 似 的风 险收 益 特
征。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 2017 年 10 月 1 日 -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1.本期已实现收益 1,571,872.34
2.本期利润 -20,683,601.46
3.加权平均基金份额本期利润 -0.0770
4.期末基金资产净值 377,485,47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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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期末基金份额净值 1.317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
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过去三个月 -5.86% 1.11% -6.64% 1.10% 0.78% 0.01%
注: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9 月 27 日生效。
2、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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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其他指标
注:无。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限 证券从业年
姓名 职务 说明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限
崔俊杰先生,国籍中国,管
理学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
验。2008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
规划部产品设计师、量化投
资部量化研究员,先后从事
产品设计、量化研究工作,
2013 年 3 月起担任鹏华深
证民营 ETF 基金及其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起
兼任鹏华上证民企 50ETF 基
金及其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起兼任鹏华沪
深 300ETF 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兼任鹏华资
本基金基 2014 年 12 源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4
崔俊杰 - 9
金经理 月6日 年 12 月起兼任鹏华传媒分
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兼任鹏华银行分级基
金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7 月兼任鹏华医药
分级(2016 年 7 月已转型为
鹏华中证医药卫生(LOF))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起兼任鹏华中证医药卫
生(LOF)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起兼任鹏华香
港银行指数(LOF)基金基
金经理,现同时担任量化及
衍生品投资部副总经理。崔
俊杰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
格。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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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未发生变动。
注:1. 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作出决定后正式对外公告之日;担任新成立基金基金经理的,
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 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关于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合规,不存在违反基金合同
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利益的行为。
4.3 公平交易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投资组合在研究、交易、分配等
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违法违规且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报告期内未发
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
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 5%的情况。
4.4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7 年 4 季度,整个 A 股市场以震荡调整为主,风格偏向大盘蓝筹股,波动率和成交量环比
放大。本基金秉承指数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应对申购赎回的基础上,力争跟踪指数收益,并将基
金跟踪误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2017 年 4 季度本基金申购赎回较为频繁,对基金的管理运作带来一定影响,面临这种情况,
我们进行了精心的管理,较好的实现了跟踪误差控制目标。
4.5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 1.317 元,累计净值 0.921 元,资源 A 净值为 1.045 元,资源
B 净值为 1.589 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5.86%。
报告期内,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0.014%,年化跟踪误差 1.10%,完成了跟踪目标。
对本基金而言,本期间跟踪误差的主要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转
导致实际持仓与基金比较基准之间的差异;二是目前的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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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所带来的跟踪误差,是本期跟踪误差的主要来
源之一。
4.6 报告期内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说明
无。
§5 投资组合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55,393,418.47 92.83
其中:股票 355,393,418.47 92.8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868,867.97 6.50
8 其他资产 2,601,423.97 0.68
9 合计 382,863,710.41 100.00
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5.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80,378,789.38 47.78
C 制造业 154,294,163.63 40.8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D - -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2,637,498.56 3.3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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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I - -
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47,310,451.57 92.01
5.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675,235.99 2.0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D 323,352.40 0.09
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942.76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I 34,112.55 0.01
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32,323.20 0.01
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 -
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082,966.90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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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5.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5.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601899 紫金矿业 1,866,147 8,565,614.73 2.27
2 600516 方大炭素 293,855 8,486,532.40 2.25
3 000807 云铝股份 827,900 8,469,417.00 2.24
4 600392 盛和资源 441,600 8,390,400.00 2.22
5 000693 *ST 华泽 551,704 8,253,491.84 2.19
6 601600 中国铝业 1,202,617 8,021,455.39 2.12
7 600362 江西铜业 394,640 7,959,888.80 2.11
8 000878 云南铜业 560,766 7,957,269.54 2.11
9 600547 山东黄金 249,915 7,792,349.70 2.06
10 601168 西部矿业 941,425 7,719,685.00 2.05
5.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
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601212 白银有色 1,057,800 7,150,728.00 1.89
2 600025 华能水电 57,964 307,209.20 0.08
3 002916 深南电路 3,068 267,621.64 0.07
4 300735 光弘科技 3,764 54,163.96 0.01
5 002915 中欣氟材 1,085 38,181.15 0.01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无。
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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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注:无。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5.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5.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5.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无。
5.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5.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5.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无。
5.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于
2017 年 4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17]6 号)《关于对王涛、王应虎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王涛、王应虎:
经查,我局发现你二人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相关问题。
2016 年 4 月 30 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披露了《关于关
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公告》。公告显示,你二人承诺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资金占用的还款事宜,且优先采用现金的方式偿还占用的华泽钴镍资金,若不能全部采用现金还
款,将采用资产置入等方式偿还未支付的占用资金,并及时履行华泽钴镍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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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2016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公告收到占用方请求资金占用展期偿还的申请。经董事会表决,公
司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变更承诺还款期限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17
年 2 月 13 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否决了上述议案。截止目前,你二人尚未履行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
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你二人超期未履行承诺,现责
令你二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对以下事项予以公开
说明:
1、此前为履行承诺、偿还资金已采取的措施;
2、未按期履行承诺的原因、进展;
3、履行承诺、偿还资金的后续计划及时间安排。
针对四川监管局所提出的上述要求,公司将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时对上述事项
予以公开说明。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董事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处罚字【2017】80 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全文如下: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先生、王应虎先生、郭立红女士、王辉女士、芦丽娜
女士、陈胜利先生、赵强先生、宁连珠先生、朱小卫先生、阎建明先生、金涛先生、雷华锋先生、
赵守国先生、吴锋先生、朱若甫先生、陈健先生、程永康先生: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
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现将我会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
市场禁入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华泽镍钴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上半年华泽钴镍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年报中披露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一)华泽钴镍、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陕西天慕灏锦商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慕灏锦)、陕西臻泰融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泰融佳)、陕西星王企
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集团)构成关联方王涛、其父亲王应虎、其妹妹王辉(以下简称
王涛家族)分别担任华泽钴镍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王涛和王辉分别持有华泽钴镍 15.49%
和 19.77%股份,为控股股东。华泽钴镍持有陕西华泽的全部股权。星王集团有王涛家族持有全部
股权,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董事始终由王涛或王应虎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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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慕灏锦、臻泰融佳的注册由王涛授意,注册资金和注册经办人分别来自王涛家族控制
的陕西大宝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星王集团。天慕灏锦、臻泰融佳的工商登记人经办人、银行账户
和网银开立、保管和使用人、以及各类印章的保管人,均来自王涛家族控制的相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三)上市公司的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
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规定,华泽钴镍的关联法人是天慕灏锦、臻泰融佳、
星王集团,陕西华泽与上述企业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非法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1、陕西华泽与天慕灏锦、臻泰融佳进行关联交易,进而向星王集团提供资金。
王涛安排陕西华泽通过天慕灏锦、臻泰融佳向关联方提供资金,陕西华泽与天慕灏锦、
臻泰融佳之间无商品购销出入库记录,往来凭证所附的购销合同未实行履行。资金划转方式为银
行存款转账和少量库存现金转款。
2013 年 9 月 18 日至 12 月 31 日,陕西华泽向臻泰融佳支付 528,882,430 元,同时
收到臻泰融佳银行转款 159,660,000 元和现金 22,430 元。截止 2013 年末,通过臻泰融佳占用
的资金余额为 369,200,000 元。
2014 年度,陕西华泽向天慕灏锦支付 1,225,251,285 元,同期收到天慕灏锦银行转
款 501,256,683 元和现金还款 5,882 元。截止 2014 年末。通过天慕灏锦占用的资金余额为:
723,988,720 元;陕西华泽向臻泰融佳支付 1,768,532,430 元,同期收到臻泰融佳银行转款
2,106,250,000 元和现金还款 82,430 元。截止 2014 年末,通过臻泰融佳占用的资金余额为
31,400,000 元。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陕西华泽向天慕灏锦支付 1,487,086,184 元,
同期天慕灏锦归还 1,311,900,000 元,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通过天慕灏锦占用
的资金为 899,174,904 元。
2、陕西华泽借用陕西盛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工贸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青润和)、陕西天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陕西天港)的名义,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王涛安排陕西华泽通过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陕西天港向关联方提供资金,陕西华泽
与上述三家公司之间无真实业务往来。陕西华泽划转资金的主要方式为:开立本票支付资金,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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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资金均开立当日即背书转让给星王集团并于当日兑付;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资金;通过代
上述三家公司支付资金的名义,向关联方转账或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等。截止 2013 年 9 月 18 日,
华泽钴镍关联方分别通过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陕西天港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1990 万元、10092
万元和 4100 万元,合计 161,820,000 元。
2013 年 9 月 18 日至 12 月 31 日,陕西华泽分别通过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陕西
天港名义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142,743,000 元,132,500,000 元、86,577,000 元,同期分别收到
还款 1600 万元、2700 万元、2960 万元,截止 2013 年末占用余额为 14664.3 万元、20642 万
元、9797.7 万元。
2014 年度,陕西华泽分别通过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名义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20,904,170.27 元和 21,623,572.73 元,同期分别收到还款 62,952,526 元和 2700 万元,截止
2014 年末占用余额为 104,594,644.27 元和 201,043,572.73 元。同期收到陕西天港还款 485
万元。截止 2014 年末占用余额为 9312.7 万元。
综上,陕西华泽通过天慕灏锦、臻泰融佳、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陕西天港在 2013
年 9 月 18 日至 12 月 31 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 890,702,430 元,同期收到还
款 232,282,430 元,截止 2013 年末占用资金余额 820,240,000 元。2014 年度,累计发生向关联
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 3,036,311,458 元,同期收到还款 2,702,397,521 元,截止 2014 年末占
用余额 1,154,153,937 元。2015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
联交易 1,487,086,184 元,同期收到还款 1,311,900,000 元,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占用余
额 1,329,340,121 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和 2014 年修订)10.2.4“上市公司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9.1“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三)提供财务资助”;
9.2“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规定,
陕西华泽在 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的调查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以及向关联方提供资
金的金额均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2]22 号、[2014]21 号)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
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和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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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务往来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债权债务期初余额、本
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的规定,华泽钴镍应当将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及关联交易情况在相关年报中予以披露。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 证监会公告[2014]22 号)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关联交易的不同类型分别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分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的规定,华泽钴镍应当将相关情况在 2015 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华泽钴镍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也未在 2013 年年报、2014 年年报和 2015 年半年报中予
以披露。上述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财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银行汇票等单
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华泽钴镍将无效票据入账,2013 年年报、2014 年年报和 2015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
记载
为掩盖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的事实,王涛安排人员搜集票据复印件,将无效票据入账充
当还款。华泽钴镍 2013 年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为 1,325,270,000 元,其中 1,319,170,000 元
为无效票据。华泽滚 2014 年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为 1,363,931,170 元,其中 1,361,531,170 元
为无效票据。2015 年上半年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为 1,099,000,000 元其中 1,098,700,000 元为
无效票据。
上述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银行汇票等单据,相关当事人
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华泽钴镍 2015 年为及时披露、且未在 2015 年年报中披露星王集团与陕西华泽
签订代付新材料项目建设款合同及华泽钴镍为星王集团融资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5 年 7 月 15 日,陕西华泽与星王集团签署《陕西华泽与星王集团项目建设代付
协议》(以下简称《代付协议》),约定星王集团无偿代陕西华泽支付新材料项目的 6 亿元土地款和
设备采购款。陕西华泽向星王集团开具等额由华泽钴镍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用于质押融资,双
方随后签订《委托付款函》。
2015 年 11 月 10 日,星王集团向赖慧珍借款 3 亿元,款项划转至星王集团的指定
收款账户轩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辕投资)和深圳特斯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特斯拉),轩辕投资和特斯拉再将 3 亿元转入两者共同在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信乾盛)设立的安信乾盛星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该计划的投资范围是委托长安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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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向星王集团发放累计不超过 6 亿元贷款。11 月 12 日,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长安银行向
星王集团发放 3 亿元委托贷款。星王集团收款后与 11 月 13 日通过下属西安鑫海资源开发集团
有限公司账户将 3 亿元资金转回至轩辕投资、特斯拉账户,最后转回赖慧珍控制的账户。
2015 年 11 月 16 日,陕西华泽根据《代付协议》向星王集团开具 3 亿元商业承兑
汇票,华泽钴镍出具《保兑函》承诺无条件兑付或按票面记载金额支付,
华泽钴镍和陕西华泽向安信乾盛、特斯拉出具《承诺函》,承诺以该商业承兑汇票为本次融资
提供担保。同日,星王集团将前述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安信
乾盛,后者委托长安银行进行审验、保管及托收。
此后受多重因素影响,轩辕投资、特斯拉认购的上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未能实现
转让,星王集团并未向陕西华泽代付新材料项目建设款。因各方存在较
大分歧,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尚未收回。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0.2.4“上市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及时披露。”、9.11“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 9.1 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以及《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三)公司订立重要合
同……”的规定,华泽钴镍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披露。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证监会公告【2015】24 号)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和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二)重大担保……公司及
其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的规定,华泽钴镍应当在 2015 年年
报中披露上述情况。
华泽钴镍 2015 年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2015 年年报仅对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简
略说明。
上述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合同、财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银行汇票等单据、相关
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四、华泽钴镍 2015 年未及时披露、且未在 2015 年年报中披露华泽钴镍为王涛向山东
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三角洲基金)借款 3500 万元提供担保
的情况
2015 年 8 月 24 日王涛与三角洲基金签署《借款合同》,约定王涛向三角洲基金借款
3500 万元,借款期限 2 个月。同时三角洲基金分别与华泽钴镍、王应虎、王辉签订《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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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由上述三方为王涛的借款提供担保。10 月 24 日借款到期后,王涛与三角洲基金约定再借 2
个月。10 月 25 日王涛与三角洲基金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三角洲基金于 10 月 27 日放款,
同日三角洲基金又分别与华泽钴镍、王辉、王应虎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上述三方为王涛的 35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9.11“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 9.1 条
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的规定,华泽钴镍应当及时披
露其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证监会公告【2015】24 号)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二)重大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的规
定,华泽钴镍应当在 2015 年年报中披露其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华泽钴镍 2015 年既没有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也未在 201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事实,有相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银行转款回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
明。
五、华泽钴镍未在 2015 年年报中披露华泽钴镍、陕西华泽、王涛、王辉共同向张鹏程
借款事项
2015 年 2 月 14 日张鹏程与华泽钴镍、王涛、王辉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华泽钴镍、
王涛、王辉向张鹏程借款 2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 月 15 日至 3 月 14 日,张鹏程 2 月 15 日
将 2000 万元转入陕西华泽账户。
2015 年 4 月 10 日张鹏程与陕西华泽、王涛、王辉签订借款借据,约定陕西华泽、王
涛、王辉向张鹏程借款 17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4 月 10 日至 4 月 30 日。张鹏程 4 月 10 日
将 1700 万元转入陕西华泽账户。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证监会公告【2015】24 号)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或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债权债务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的规定,华泽钴镍应当在 2015 年年报中披露华泽
钴镍、陕西华泽、王涛、王辉共同向张鹏程借款的情况。华泽钴镍 2015 年年报没有披露该关联
交易事项。
上述事实,有相关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财务凭证、银行转款回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
录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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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泽钴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及第
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华泽钴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王涛为华泽钴镍实际控制人之一,担任华泽钴镍董事长、
董事和星王集团的经理、监事,其安排星王集团注册成立天慕灏锦和臻泰融佳,指使陕西华泽通
过天慕灏锦、臻泰融佳并协调其他非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向星王集团提供资金。同时,为掩盖星
王集团长期占用资金的事实,王涛安排搜集票据复印件充当还款,导致华泽钴镍财务报告虚假记
载。另外,王涛直接主导星王集团为陕西华泽代付新材料项目建设款事宜,安排人员开具 3 亿元
商业承兑汇票。王涛以本人名义向三角洲基金借款 3500 万元,由华泽钴镍、王辉、王应虎提供
担保。王涛亲自联络张鹏程并与其签署借款合同,知晓华泽钴镍、陕西华泽、王涛、王辉共同向
张鹏程借款 3700 万元的事项。上述事项涉及华泽钴镍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年报未披露相关信
息以及年报虚假记载,王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应虎担任华泽钴镍副董事长和星王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王应虎在华泽钴镍
和星王集团重大事务中为主要角色,王应虎应当知晓星王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华泽钴镍资金及相关
的关联交易情况。另外,王应虎在星王集团为陕西华泽代付款和华泽钴镍提供担保所涉及的《代
付协议》、《质押合同》及《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合同》等协议上签字,并于华泽钴镍、王辉一同为
王涛个人借款 3500 万元提供担保,签署《保证合同》。王应虎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郭立红担任华泽钴镍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知悉陕西华泽向天慕灏锦、臻泰融佳大量划
款不经审批的情况,向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陕西天港开具的本票由郭立红签字审批,并且其
知悉陕西华泽利用变造的票据复印件入账充当还款的事项。郭立红多次在审议华泽钴镍涉案定期
报告的董事会书面确认意见书上签字同意,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辉为华泽钴镍第一大股东,担任董事。王辉与华泽钴镍、王应虎一同为王涛个人借款
3500 万元提供担保,签署《保证合同》,并与陕西华泽、王涛一同向张鹏程借款 3700 万元。王
辉多次在审议华泽钴镍涉案定期报告的董事会议决议上签字同意,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芦丽娜担任华泽钴镍监事并在星王集团负责融资工作。芦丽娜知悉星王集团为陕西华泽
代付款和华泽钴镍为星王集团融资提供担保的事项,审批了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质押。其多次在
审议华泽钴镍涉案定期报告的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强作为华泽钴镍分管采购、销售和贸易的副总经理,知悉华泽钴镍与天慕灏锦、臻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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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佳无购销业务往来但资金往来巨大的事实,并多次在审议华泽钴镍涉案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书面
确认意见书上签字同意,是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无证据表明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在上述事项中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定义务。根据本案事
实、责任人职务、相关合同、审议涉案年报的会议决议、书面确认意见、书面审核意见等,对华
泽钴镍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公司董事长王涛、副董事长王应虎、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郭立红、董事王辉、监事芦丽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陈胜利、副总经理赵强、朱若甫、
金涛、独立董事雷华锋、赵守国、宁连珠、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吴锋、监事会主席朱小卫、监事阎
建明、董事陈健、董事会秘书程永康。
王涛作为华泽钴镍董事长、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1、对华泽钴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60 万元罚款;
2、对王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
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3、对王应虎、郭立红、王辉给予警告,并处 30 万元罚款;
4、对芦丽娜、赵强给予警告,并处 20 万元罚款;
5、对宁连珠、朱小卫、阎建明、陈胜利、金涛给予警告,并处 10 万元罚款;
6、对雷华锋、赵守国、吴锋、朱若甫、陈健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罚款;
7、对程永康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罚款。
此外,鉴于华泽钴镍涉及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严重侵害
了华泽钴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王涛、王应虎、郭立红作为华泽钴镍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有关规
定,我会拟对王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拟对王应虎、郭立红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在禁入期间内,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
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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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正
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杨昕怡,电话 010-88061255;赵楠,电话
010-88061006,传真 010-88061632),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送达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
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控股股东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收到
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监管局”)《关于对王应虎、王涛、王辉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7]11 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王应虎、王涛、王辉:
经查,你三人作为成都华泽钻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时任董事, 在知情华
泽钴镍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下,未保证华泽钴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 年 4 月 29 日,你三人与华泽钴镍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
华泽)以及另一子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鑫海)、华泽钴镍关联方陕西华江
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江新材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行(以下简称高新支行)、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集团)签署《借款债务转移协
议》(建陕开贷〔2016〕087 号债务转移, 以下简称 87 号协议),协议约定华江新材料对高新支行
的 2794 万元银行债务,由陕西华泽承担;你三人、平安鑫海、星王集团等主体为陕西华泽履行还款
义务提供担保。华泽钴镍于 2017 年 6 月 6 日披露上述事项;此前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
87 号协议。
二、2016 年 5 月 23 日,你三人与陕西华泽、平安鑫海、华江新材料、高新支行、星王集团签
署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建陕开贷〔2016〕105 号债务转移,以下简称 105 号协议),协议约定华江
新材料对高新支行的 3288 万元银行债务,由陕西华泽承担;你三人、平安鑫海、星王集团等主体
为陕西华泽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华泽钴镍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披露上述事项; 此前未履行审
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 105 号协议。你三人为上述 87 号协议、105 号协议签署方, 时任华泽钴镍
董事, 王涛时任陕西华泽及平安鑫海法定代表人、 王应虎时任星王集团法定代表人, 但你三人未
保证华泽钴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现对你三人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三人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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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近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鑫海”)收到海东市平安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国土资罚【2017】
10 号),主要内容如下:
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一案立案调
查。经查,自 2010 年 12 月至 2017 年 7 月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治理恢复方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分别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
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
许可证年检。拟对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行为做出如下处罚:
1、处以行政处罚 2.5 万元,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
罚自行履行期限(15)天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5 月 11 日修
订。根据《规定》,矿山企业应该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2015 年 6 月,平安
鑫海委托甘肃有色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编制了《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元石山铁镍矿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由于其他原因未能上报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平安鑫海已委托青海盘古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照新的编写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国土资源部
2016 年 12 月)进行编写,2017 年 7 月底完成新的方案文本,初审修改后在 8 月上旬报送青海省
国土资源厅等待评审。
该事项目前未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对公司业绩尚无影响,但如果在规定其内未能编制和上
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将会影响平安鑫海的采矿证年检是否能够获得通过。
公司将督促平安鑫海按期整改,及时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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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铜业”)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
〔2017〕第 43 号)。主要内容如下:
云南铜业子公司云南迪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3 日和 2016 年 9 月 6 日分
别收到“特色产业专项发展资金”150 万元和 120 万元,该项政府补助占云南铜业 2015 年经审计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10.4%,但云南铜业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7 年 6 月
15 日方在对本所 2016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中予以披露。
云南铜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和第 11.11.4 条
的规定。
对于上述事项,云南铜业组织相关人员针对《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学习与培训,以确保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对上述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控制跟踪
误差,对该证券的投资属于按照指数成分股的权重进行配置,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后来该证
券长期停牌并在停牌期间被指数公司调出成分股,我们会在该股票复牌后卖出,对该证券的投资
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他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5.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5.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7,385.2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783.99
5 应收申购款 2,489,254.7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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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计 2,601,423.97
5.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11.5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1 000693 *ST 华泽 8,253,491.84 2.19 重大事项
2 601600 中国铝业 8,021,455.39 2.12 重大事项
5.11.6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5.11.7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6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项目 鹏华资源分级 鹏华资源 A 鹏华资源 B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121,114,277.61 59,727,684.00 59,727,684.00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131,732,266.36 - -
减: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85,647,844.98 - -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
3,180,208.00 -1,590,104.00 -1,590,104.00
(份额减少以"-"填列)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170,378,906.99 58,137,580.00 58,137,580.00
注:拆分变动份额为本基金三级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份额。
§7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
7.1 基金管理人持有本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注: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管理人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7.2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交易明细
注:本基金管理人本报告期未申购、赎回或者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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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资源分级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8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8.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况
注:无。
8.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注:无。
§9 备查文件目录
9.1 备查文件目录
(一)《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原文)。
9.2 存放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 43 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或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http://www.phfund.com)查阅。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开通客
户服务系统,咨询电话:400678899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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