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为BBB或以上;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