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基金代码002622
投资类型成长型投资风格混合型
首次募集规模4994610489.73最新基金规模580518862.06
成立日期2016-06-27基金经理王予柯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投资目标本基金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保证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投资原则及比例  1.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轧差计算后的净头寸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若本基金变更为“广发稳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国债期货,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8.若本基金变更为“广发稳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须遵守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若本基金变更为“广发稳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须遵守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0.在保本周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若本基金变更为“广发稳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转型为“广发稳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