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6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0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1
十一、基金费用 ................................................. 2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2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4
十五、禁止行为 ................................................. 2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7
十七、违约责任 ................................................. 2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2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29
二十、其他事项 ................................................. 3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30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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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博时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系 一家依照 中国法律 合法 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 司,
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具备 担任基金 管理 人的 资格 和能力;
鉴于中国农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系一家 依照中国 法律 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 的银行 , 按照
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具备担任 基金托管 人的资格 和能 力;
鉴于 博 时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博 时裕 隆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管 理
人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拟 担任 博 时裕 隆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托 管
人;
为 明确 博时 裕隆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权 利
义务关系, 特 制订本 托管协议 ;
除非另有约定,《 博 时裕隆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中定 义的术语 在用于本 托管协议 时应具 有相 同的含义 ; 若有抵 触应以基 金合同为 准,
并依其 条款 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日期:1998 年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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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长 期贷 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 ; 发行金 融债券; 代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结汇、 售 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 务
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代理 资金清算 ;各类汇 兑业务 ;
代理政策性 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 ; 贷款承诺; 组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汇汇款 ; 外汇 借款; 发 行、 代 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外 汇票 据 承兑和贴 现;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 财务顾问 服务; 证券 公 司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业务; 企 业年金托 管业务 ; 产业投 资基金 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 业务; 代理开 放式基 金业务; 电话 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 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 产
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 托管协议 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等有关 法 律、
法规(以下简 称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制订。
(二)订立 托管协议 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 的是明确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在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 净值
计算、 收益 分配、 信息披露 及相互监 督等相关 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订立 托管协议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本着 平等自愿 、 诚实 信用、 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 合法权益 的原
则,经协商 一致,签 订本协议 。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 有所指, 本协议所 使用的所 有术语与 基金 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 相同含义 。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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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 ,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 统, 对 基
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 对存 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 核
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 好流 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含 中小
企业私募债) 、中期 票据、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 (包 括银行活期存款、银 行定期存款、 协议
存款、大额存单等) 、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 产支 持证券、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投资比例为 基 金资产的 30%—95% ,每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期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权 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0-3%。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融
券 比例进行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 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 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 投资比 例为 基金资产的 30% —95%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 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3、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 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 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 超
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9、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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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13、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 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
期;
15、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等 ;
17、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 照中国金 融期货交 易所要求 的内 容、 格式 与时限向 交易所报 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情况 、交易目 的及对应 的证 券资产情况 等;
18、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 约定,即 为基 金资产的 30-95% ;
19、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仓 )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20、本基金 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21、 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流 通受限证 券, 其公允价 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 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得 超过 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 变 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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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 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调 整上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按调整后 的规 定执行。
(三)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 并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 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 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 易。 基 金
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 行更新,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 需
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 应 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 理由, 在 与交易 对手发生 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 决。 基 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 被确 认
调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 , 新名 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 基金 管理人负 责对交易 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券市 场的交易 规
则 进行交易 , 基金托 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 行监督 , 但不承 担
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造成的损 失。 如 基金托管 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
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 任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 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选择
存款银行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款 银行建立 定期 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 业
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 、准确。
2、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格 审查、复 核相关协 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3、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时 ,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国 家有关账 户管理、 利率 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 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 。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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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基 金托 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 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 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 通
知》 、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券 有关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 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 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通受 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 制
制度、 流动 性风险控 制预案 等规章制 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 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比 例, 并在 风险控制 制度中 明确具 体比例, 避 免基金出 现流动性 风险。 上
述规章制度 须经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 。 上述 规章制 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将上述规章 制度以及 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 决议 提交给基金 托管人 。
4.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之前 , 基金管 理人应至 少提前 一个交易日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有关
流通受限证 券的相关 信息,具 体应当包 括但不限 于如 下文件(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 定价依 据、 监 管机构的 批准证明 文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议复 印件、缴 款通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 价格、总成 本、划款 账号、划 款金额 、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5.基金托管 人在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 过程中, 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 剧烈变
化导致基金 管理人的 具体投资 行为可能 对基金财 产造 成较大风险 , 基金 托管人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人对该 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 补充和整 改, 并做出书面 说明。 否 则, 基 金托管人 经
事先书面告 知基金管 理人, 有权拒绝 执行其有 关指令 。 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
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有 权报告中 国证 监会。
6.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基金投资 的流通受 限证券登 记存 管在本基金 名下, 并确保证 基金托
管人能够正 常查询。 因基金 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 流通受 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 , 造成 基金财产 的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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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或基金 托管人无 法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的责任 与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7.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按 照本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托 管人报 送相 关数 据或 者报 送 了虚 假 的
数据, 导致 基金托管 人不能履 行托管人 职责的 , 基金 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 应法律后 果。 除基
金托管人未 能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履 行职责外 , 因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产 生的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按照本 协议履行 监督职责 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
(八)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中期票据 或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前, 与 基金托 管人签
署相应的风 险控制补 充协议 , 并按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和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或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 资管理制 度。
(九)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项及 投资 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 中违反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正 。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 应当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 十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 查。 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
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对基 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事项,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并 将纠正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基金 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 户 、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根据 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 收、 相 关信息披 露
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为。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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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规 原
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 在上 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基金 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 在规定时 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 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管理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未 经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合法程 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 指
令,基金托 管人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 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 达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成损 失的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 二 )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 应负责 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 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 本
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限 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购款 ,
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进 行。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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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符 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 以 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 金
资产的支付 。
( 三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司 、 深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人以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 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 管人负责 ,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5、 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 投资业务 , 涉及相 关
账户的开设、 使 用的, 按有 关规定开 设、 使用并 管理 ;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应当 比
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 定。
( 四 )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 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
定, 以基金 的名义 在 银行间 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 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 算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 银
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时 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 。
( 五 )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 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商议后开立 。新账 户按有关 规则 使用并管理 。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 六 )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
保管 , 保管 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 持有 。 实物证券 的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 。 属于基 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 灭托管 协议
12
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 七 )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 管。 除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 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 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
托管人执行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基 金名下的 资金 往来等有关 事项。
(一)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指令 人员的书 面授权
1、基金管理 人应指定 专人 、专 用传真号 码 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指 令。
2、 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书面授权 文件 , 该 文件中应含 有 基金 管 理人预留 印
鉴, 该预留 印鉴为基金 托管 人确定基金 管理人 所发送 指令形式真 实性的唯 一依据 。 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授 权文件后 , 基金 管 理人要及 时电话确 认, 以保证 基金 托管人及 时查收。
3、基金托管 人收到授 权文件 后 并经确认 后,授 权文 件即生效,
4、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授权 文件负有 保密义 务 , 其内 容不得向 被授权人 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 外的任何 人泄漏。
(二)指令 的内容
1、指令包括 付款指令( 含赎 回、分红付款指令 、银行 间业务划款指令) 以及其他资金
划拨指令等 。
2、基金管理 人发给基 金托管人 的指令应 写明款 项事 由、支付时 间、到账 时间、金 额、
账户 资料等, 并 加盖 预留印鉴 。
(三)指令 的发送、 确认及执 行的时间 和程序
1、指令的发 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 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
同确认的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在其 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
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以电话 方式向基 金托 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 全 国银行间 交易成交单 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并电话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指 令时,应 为基金托 管人执行 指令 留出至少 2 个工作小 时 。由基 金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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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原 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 不及时、 未能留 出足够 的划款时间 , 未准备 足够资金 , 致使 资
金未能及时 到账所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2、指令的确 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答复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确认电话。 指
令到达基金 托管人后 , 基金 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授权 文件进行 表面相符
的形式审查 , 及时审 慎验证有 关内容及 印鉴, 基金托 管人对指令 的真实性 不承担责 任。 如有
疑问必须 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3、指令的时 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 对指令验 证后,应 及时办理 。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基金托管人在 执行指令时, 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否则 基金托 管人可不 予执行, 但应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 人审核、 查 明原因, 确
认此交易指 令无效。 在及时通 知后, 基 金托管人 不承 担因未执行 该指令造 成损失的 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必 须及时将指令传至 基金 托管人,
并预留充足 的指令处 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有权不予执 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确 认该 指令 不予取 消的 ,资金 备足 并以通知 基金 托管人 的时 间视 为指令 收到 时
间,因账户 资金余额 不足导致 的投资损 失不由基金 托 管人承担。
(四)基金 管理人发 送错误指 令的情形 和处理程 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 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 予以执行 ,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五)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 规暂缓、 拒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 当拒绝执 行, 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 应当 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
(六)基金 托管人未 按照基金 管理人指 令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 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 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 应 在发现后 , 及时采 取措施予 以弥补 , 给基金 管理人、 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的,
对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 济损失负 赔偿责任 。
(七) 授权 通知的变 更
1、 基金 管理人若 对授权通 知的内容 进行修改 , 应 当提 前至少三个 工作日电 话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需提供 书面的变 更授权通 知文件 , 在加盖公 章后以传 真或其 他双方约 定
的方式发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 同时以电 话形式向 基金托 管人确认。 变更授权 通知文 件在 基金 托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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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收到相 关文件传 真件和基金 管理人 的电话确 认时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在此后三 个工作日 内
将变更授权 通知文件 原件送交 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 托管人更 改接受基金 管理人 指令的人 员及联 系 方式, 应至少提 前 1 个工 作日以
传真方式发 送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更改接 受 基金 管理人指令 的人员及 联系方式 自 基金管
理人电话确 认后生效 。
(八)其他 事项
1、 基金托管 人在接收 指令时, 应对指令 的要素是 否齐 全、 印鉴是 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 件
内容相符进 行检查, 如发现问 题,应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2、 除因 其自身原 因 致使基 金的利益 受到损害 而负赔 偿 责任外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本合同 的规定执 行基金管 理人指令 而引起的 任何 可能发生的 损失, 均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 代理证券 、期货 买 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 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
选择代理本 基金证券 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 构, 使 用其 交 易单元 作为 基金的 交 易单元 。 基金管 理
人和被选中 的证券经 营机构签 订委托协 议, 由 基金管 理人提前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
应根据有关 规定, 在 基金 的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 告中将 所选证券经 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 、 基金 通
过该证券经 营机构买 卖证券的 成交量 、 回购成 交量和 支付的佣金 等予以披 露, 并 将 上述情况
及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号、 佣 金费率等 基金基本 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因 相关法律 法规或交 易规则的 修改带来 的变化 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和相关 交易规则
为准。
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 本基金股 指期货交 易的期货 经纪 机构。
(二)基金 投资证券 后的清算 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 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 清算交收。资金汇划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交易成交结 果具体办 理。
如 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 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
偿基金的损 失; 如果 因为基 金管理人 未事先通 知基金 托管人增加 交易单元 , 致使 基金托管 人
接收数据不 完整, 造 成清算 差错的责 任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如果 因为基金 管理人 未事先通 知
需要单独结 算的交易 ,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的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违反 法
律法规、 交 易规则的 规定进行 超买、 超卖等原 因造成 基金投资清 算困难和 风险,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后应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解 决, 由此给 基金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
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 理措施, 确保 在 T+1 日 12:00 之 前有足够的 资金头寸 用于中国 证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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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和深圳 分公司的 资金 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 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
户或资金交 收账户上 有充足的 资金。 基金的资 金头寸 不足时, 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管 理
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 , 但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在发 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 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 划款处理 时间。 在基金资 金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符合 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 本协议的 指令不得 拖延或拒 绝执 行。
2、交易记录 、 资金和 证券账目 核对的时 间和方 式
(1 )交易记 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按日 进行交易 记录的核 对。 每日对外披 露净值之 前, 必 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 际交易记 录与基金 会计账簿 上的交易 记录 完全一致 。 如果实 际交易记 录与会计 账
簿记录不一 致, 造成 基金会 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 真实, 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2)资金账 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 日核实, 账实相符 。
(3 )证券账 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 中的种类和数量 ,确 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
券的种类和 数量与基 金会计账 簿中的记 载一致。
(4 )实物券 账目
实 物券账目 ,每月月 末相关各 方进行账 实核对。
(三)基金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业务处理 的基本规 定
1.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 及转换 的确认、 清算由基 金管 理人指定的 登记机构 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 申购、赎回、转换开 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 购、赎回 、转换开 放式 基金的数据 真实性负 责。
3.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其委托的 登记机构 必须于每 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
前一开放日 上述有关 数据,并 保证相关 数据的准 确、 完整。
4. 登 记 机 构应 通 过与 基 金 托管 人 建立 的 系统 发 送 有关 数 据( 包括 电 子 数据 和 盖章生效
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因各种原 因,该系统无 法正 常发送,双方可协商 解决处理方式 。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的 数据,双 方各自按 有关 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 理人委托 其他机构 办理本基 金的登记 业务 ,上述事宜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6. 关于清算 专用账户 的设立和 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 划的需要,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登 记机构管 理。
(四) 开放 式基金申 购、赎回 和基金转 换的资金 清算
基 金托管账 户与基 金清算账 户间的 资金结算 遵循“ 全额 清算、净 额交收 ”的原则 ,每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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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T 日: 资金交收 日, 下同 ) 按照托 管 账户应 收资金 (T-2 日申购 申请对 应申购净 额与 T-3
日基金转换 转入申请 对应净额 之和) 与托管 账户应 付 资金 (T-3 日赎 回申请对 应赎回净 额与
T-3 日基金转 换转出 申请对应 净额之和) 的 差额来确 定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 或净应付 额, 以此
确定资金交 收额。
如果当日基 金为净应 收款, 基 金管理 人最晚不 迟于款 项交收日当 日 15:00 前将资 金划
往 资产托管 专户。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 收资金是 否到账 ,对于未 准时到账 的资金, 应及 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划付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最晚不迟于款 项交收
日当日 12 :00 前 将资金划 往基金管 理人清算 账户。 如果指令接 收时,账 户余额不 足支付,
以账户足额 时间为指 令接收时 间。 因 基金托管 资金账 户没有足够 的资金, 导致基 金托管人 不
能按时拨付 , 如系基 金管理人 的原因造 成, 责 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垫款
义务。
(五) 基金 融资、融 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 资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融资、融券提供必要的协
助。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净 资产 值 。
基金份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后 得到的基金 份额的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四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 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 合同 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对外公 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 权证、 银 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 股指 期货及其 他基金 资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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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和负债 。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 影响 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似 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 按 估值日收盘 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 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估 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 的
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市 价( 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 同
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 值; 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
确定公允价 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价 值。
(5)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合约,一 般以估值当日 结 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 价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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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采 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 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 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以约 定的方法 、 程序 和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 估值, 以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3、特殊情形 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 估值方法的第(8 ) 项进行估 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 产
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或证券交 易所及其登记 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以 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 由此 造成的影响 。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
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 达到或超 过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及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 错误偏 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0%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公 告、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2)当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 方承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与 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尚 不能达成 一致时 , 按基 金会计责任 方的建议 执行, 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托管 人 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 疑义或要 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 说明 , 基金 份 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 就实 际向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 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管理 人承 担 50%,基金 托管人 承担 50% 。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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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 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 核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免 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结果 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 基 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
管人在履行 正常复核 程序后仍 不能发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金份 额 净值计 算错误而 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3)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 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 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4)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处理。如果 行业有通行 做
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 值
时;
(3)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 情形。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独立 地设置 、 记录
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 账册。 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 应以基 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若 当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编制并对 外提供真 实、 完整 的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工作日内 完成; 招募说 明书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每 6 个 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 间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毕 并 予以公 告;半年 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 编 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
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 内编 制完毕并 予以 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 报表盖章 后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3 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在 季度报告 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复核,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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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半 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30 日内完 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 件往来均 以加密传 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 定 的 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双方 认可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致, 以 基
金管理人的 账务处理 为准。 核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 业务专用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 自留存一 份。 如 果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 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八)基金 管理人应 每 季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金 业绩 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 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 配是指按 规定将基 金的可 供 分配利润 按基 金份额进行 比例分配 。
(一)基金 收益分配 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 配应遵循 下列原则 :
1.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4 次, 每 份基金
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 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20% ;若基 金合
同生效不满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 ,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为两 种: 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基金 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
是现金分红 ;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二)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告 与实施
1.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 定、 由 基金托 管人核实后 确定, 基 金管理 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 定公告 并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本基金收 益分配的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时 间不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在 分配方
案 公布 后(依据 具 体方案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
令,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 分红 资金的划付 。 托管 协议
21
3.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 义务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应按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 露, 拟 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 露之前应予保 密。除按《基 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 露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 中产生的 信息以及 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 息应予保 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除了 为合法履 行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 定的义务 所必
要之外, 不 得为其他 目的使用 、 利用 其所知悉 的基金 的保密信息 , 并且应 当将保密 信息限制
在为履行前 述义务而 需要了解 该保密信 息的职员 范围 之内。 但是 , 如下 情况不应 视为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违 反保密义 务:
(1)非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原因导 致保 密信息被披 露、泄露 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为 遵守和服从法 院 判决或裁定、仲裁裁 决或中国证 监
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 、决定所 做出的信 息披露或 公开 。
(二)信息 披露的内 容
基金的信息 披露主要 包括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集中申 购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 ,以及 临时报 告、 澄清 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 基金年 度报告需 经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 可披露。
(三)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 职责 和信息披露 程序
1.职责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信 息披 露过程 中应 以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诚实 信
用, 严守秘密。 基 金管理人 负责办理 与基金有 关的信 息披露事宜, 对 于本章第 ( 二) 条规定
的应由基 金 托管人复 核的事项 ,应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予以公 布。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时 间内, 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 会指
定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网站等媒 介披 露。 根据 法律法规 应由基金 托管人公 开
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 过指定 报 刊和 基金 托管 人的互联网 网站公开 披露。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暂停 或延迟披露 基金信息 :
(1) 不可抗力 ; 托管 协议
22
(2)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情 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 须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的信息 披露文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起草、 并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 金管理人 公告。发 生基金合 同中规定 需要 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 金合同规 定公布 。
3.信息文本 的存放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 别 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 住所,供 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投资者可以 免费查阅 上述文件 。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获 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 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 管理费的 计提比例 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 按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1.5%年费率计 提。计算 方法如下 :
H=E×年管 理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二)基金 托管费的 计提比例 和计提方 法
基金托管费 按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 年 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0.25%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 管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三) 银行 汇划费用 、 基金 的证券/期 货交 易费 用、 证 券/期货账户 开户费用 和银行账 户
维护费、 基 金合同生 效后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费用、 基 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会 计师费 、 律师费 和 诉讼费 等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相 应协议的 规定, 可
以 列入当期 基金费用 。
(四)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资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 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相 关
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 验资费、 会计师和 律师费、 信息 披露费等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费用 。 托管 协议
23
(五) 本基 金运作前 产生的 相关费用 由管理人 垫付, 运作后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划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
(六)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降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此 项调整不 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依照有 关规定 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 上刊登 公告。
(七)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复核 程序、支 付方 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计提 的基金管 理费和基 金托 管费等, 根据本托 管协议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进行复 核。
2、支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 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与管理 人核对一 致的
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 初 3 个工 作日内 、 按照指 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 基金管 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 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 付。
(八)违规 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 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从
基金财产中 列支费用 时, 基 金托管人 可要求基 金管理 人予以说明 解释, 如 基金管 理人无正 当
理由,基金 托管人可 拒绝支付 。
十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的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至少应 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登记机 构编制 , 由基金 管理人 审核并提交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基金
托管人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提 供任意一 个交易日 或全 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应及 时提供, 不得拖延 或拒绝提 供。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 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 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托管 协议
24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 应遵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 保存
基金管理人 应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 规定的期 限保管。 保存期限 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 档案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相关的 重大合同 文本 后, 应 及 时以加密 方式将重 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在十个 工作日内 将合同文 本正 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
(三)变更 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生变更 ,未变更的一 方 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收 相
应文件。
(四)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按各自职 责完整保 存原始凭证 、 记账 凭证 、 基金账 册、
交易记录和 重要合同 等,承担 保密义务 并保存至 少 15 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更换
1.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1)基金管 理人被依 法取消其 基金管理 资格的 ;
(2)基金管 理人依法 解散、被 依法撤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产;
(3)基金管 理人被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解任;
(4)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情形 。
2.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程序
更换基金管 理人必须 依照如下 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 托管人 或者由 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名 ;
(2)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托管 协议
25
金管理人形 成决议, 该决议 需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二 ) 表决通过 ;
(3) 临时 基金管理 人: 新任 基金管理 人产生之 前,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 人;
(4)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基 金管理 人的 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 管 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 基
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 管理人办 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 移交 手续, 临 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 理
人应当及时 接收 。 新 任基金管 理人应 与 基金托管 人核 对基金资产 总值 ;
(7)审计: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 律 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 金
财产进行审 计, 并将 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 , 同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审计费 用在基金 财产中列
支;
(8)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 换后,如果原 任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 要
求替换或删 除基金名 称中 与原 任基 金管 理人有关 的名称 字样。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
1、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1)基金托 管人被依 法取消其 基金托管 资格的 ;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被 依法宣 布破 产;
(3)基金托 管人被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解任;
(4)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 托管人由基金 管理人 或者由 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 名;
(2)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 成决议, 该决议 需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二 ) 表决通过 ;
(3) 临时 基金托管 人: 新任 基金托管 人产生之 前,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 人;
(4)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 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 基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 管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
时办理基金 财产和托 管业务移 交手续, 新任基金 托管 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 及 时接收 。
新任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 托管 协议
26
(7)审计: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 定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 行
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 支。
3、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同 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 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
(含 10%)以 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分 别按上 述程 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 应 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生效 后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联 合公告 。
(三)新基 金管理人 接受基金 管理或新 基金托管 人或 接受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 前,
原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应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继 续履行相 关职责 , 并保证 不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 损害。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 事人禁止 从事的行 为,包括 但不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将其 固有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 券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人不 公平地 对待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 。 基金托 管人不公 平地对 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
(三)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利用 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 益。
(四)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 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五)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对他 人泄漏基 金经营 过程中任何 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 定的
方式公开披 露的信息 。
(六) 基金 管理人在 没有充 足资金的 情况下向 基金托 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 付款指令,或
违规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指令。
(七)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在行 政上、 财 务上不 独立, 其高 级管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
人员相互 兼 职。
(八) 基金 托管人私 自动用或 处分基金 资产,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 基金合 同或
托 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 处分的除 外。
(九)基金 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 证券;
2、违反 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买卖 其他基金 份额,但 是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外;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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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
7、法律 、行政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动。
法律法规和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 定的,则 本基 金不受上述 相关限制 。
(十)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禁止的 其他行为, 以及依 照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从事 的其 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基
金管理人组 织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并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4) 基金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 和债权 债务 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编制清算 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 ;
(6)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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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清算报 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8) 公告 基 金清算报告 ;
(9)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
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算 公
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 公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不履 行本协议 或履行 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 ,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在履 行各自职 责的过 程中, 违反 《基金 法》 或者基 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约定 , 给基 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 的, 应当 分别对 各自的行 为
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因共同 行为给基 金财产或 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 的, 应 当承担连 带
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 赔偿,仅 限于直接 损失。
(三) 当事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应 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给 基金资产
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 接损失进 行赔偿, 另一方当 事人 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 金向违约 方追偿 。
如发生下列 情况,当 事人可以 免责:
1、不可抗力 ;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 作
为而造成的 损失等;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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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 人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 投资原 则投 资或不投资 造成的损 失等 。
(四) 当事 人违约 , 另一方 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 内有义 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
损失的扩大 。 没有采 取适当措 施致使损 失进一 步扩大 的, 不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 偿。 非 违
约方因防止 损失扩大 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 承担 。
(五) 违约 行为虽已 发生, 但本托管 协议能够 继续履 行的, 在最 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 继续履行本 协议。 若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因履 行本协议 而被起诉 ,另一方 应提供合 理的 必要支持。
(六) 由于不可 抗力,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 基金财 产或基金投 资者损失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当免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 协议的效 力约定如 下:
(一) 托管 协议应经 托管协 议当事人 双方盖章 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 , 协
议当事人双 方根据中 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 改托管协 议草 案。 托管 协议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的文 本
为正式文本 。
(二) 托管 协议自基 金合同成 立之日起 成立,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 。 托管协 议的
有效期自其 生效之日 起至该基 金财产清 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 协议自生 效之日对 托管协议 当事人具 有同 等的法律约 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 六份, 协 议双方各 持二份, 上报 有 关监管部门 两 份, 每份具 有同等法
律效力。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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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 明确定义 外, 本协 议的用语 定义适 用基金 合同的约定 。 本协议 未尽事宜 , 当
事人依据基 金合同、 有关法律 法规等规 定协商办 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 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签章 、签订地 、签 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