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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裕泽(184705)

基金裕泽: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托管协议


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 博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零一一年 四 月 托管协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0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9 五、 基金财产保管 ........................................................................................ 10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2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4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7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21 十、 信息披露................................................................................................ 22 十一、 基金费用 ............................................................................................ 24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6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7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8 十五、 禁止行为 ............................................................................................ 30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1 十七、 违约责任 ............................................................................................ 33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34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5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36


一、 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成立时 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6 号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140 联系人 :王娟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据、目 的和原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第7 号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 博 时卓 越 品牌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 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 配、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有关 事宜中 的权 利 、 义 务及 职 责,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 本 协议所 使用 的词 语或 简称 与其在 《 基金 合同 》 的 释 义部分 具有 相同含 义。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A 股 股票 、 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 货 币市场 金融 工具 、 现金 、 权证 、 股 指期 货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主 要包括 国债 、 金融 债、 公 司债 、 企 业债 、 政 府机 构 债、 次级 债、 可 转换公 司债 券 、 可 分离 债 、 资 产支 持债 券等 ; 货 币 市场金 融工 具包 括中 央银 行票据 、 短期 融 资券 、 回 购 (包 括正 回购 和逆回 购 ) 、 同 业存 款等 。 如 果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本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禁 止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投资 比例 为基 金 资 产的60%—95% ,权 证投 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的3% ,并计 入股票 投资比例;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主 要集 中于具 有投 资价 值的 品牌 上市公 司的 股票 , 对于 此类 股票 的 投 资不低 于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80%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 度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供该类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名 单, 并有 责任 确保 该名 单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据 此名单 监督 本基 金投 资于 该类型 股票 的比 例。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 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2 )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且 托管在 托管人 处 的其他基 金 共同 持有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3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 4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 遵从其 规定 ; 5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不超 过1 年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5% ; 6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7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8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托 管在托管 人处 的 全部基 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9 ) 本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 不 得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 ,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0) 一只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百 分 之 三 ; 一只 基 金持 有的 所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 不得超过 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十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可对 以上 比例 进行 调整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开 始。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三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符合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3 )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 投 资组 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定 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10个交 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 见资产规 模大幅 变动的 情 况下,至 少提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 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以 书面提 交 , 并 确保 所提 供 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 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保 管真实 、 完整 、 全 面的 关 联交易 名单 , 并负 责及 时 更新该 名单 。 名单 变更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送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托管人 于2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回函确 认已 知名 单的变 更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流 程 , 基 金管 理人 仍 违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 并 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 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 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定 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请 ,基 金 托管人 于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对 名单进 行 更新。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 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 手名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 (3 )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 心交易 对 手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与 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由于 交易 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 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 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 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 之 后有 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 则 对于 由于 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承 担赔 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可 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关 于规范 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 理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 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 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守 法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 权 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 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律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 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配 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 包括股指 期货结 算账户 ) 和证券 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 别设置 账 户,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与 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集中 申购 期申 购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 集中 申购期 结束或 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止 集中申 购 时,由基 金管理 人在法 定 期限内 聘 请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资 ,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2 、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 入 在基金托 管人处 为本基 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实 收基金 金额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 款。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是 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 该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账 户 管理办 法 》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 金托管 人 以基 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以基金 的 名义申请 并取得 进入全 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基 金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为 基金对 外 签订全国 银行间 国债市 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 相关 交 易所规则 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开立 有关 账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 证 券 也可 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 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基 金管 理人在 合同 签 署后5 个工作 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 方 式将合 同原 件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合同原 件 应存 放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各 自文 件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 和 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预留 印鉴 和授 权人 签字样 本 , 事 先书 面通 知 ( 以下 称 “ 授 权通知 ”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发送 指令 的人 员名 单 , 注明相 应的 交易 权限 , 并 规定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时 基金托 管人 确认 有权 发送 人员身 份的 方法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授 权 通知当 日回 函向 基金 管理 人确认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对 授权 文件 负有 保密义 务 , 其 内 容不得 向 被 授权 人及 相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露。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资 产时 ,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 项支 付 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 发给 基 金托管 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由 、 支付 时间 、 到帐 时间 、 金 额 、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 印鉴 并有 被授权 人签 字。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指令由 “授 权通 知” 确 定 的有权 发送 人 ( 下称 “ 被 授权人 ” ) 代 表基 金管 理 人用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确认 过的方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管 理 人 有义务 在发 送指 令后 及时 与托管 人进 行确 认 , 因 管 理人未 能及 时与 托管 人进 行指令 确认 , 致 使资金 未能 及时 到帐 所造 成的损 失不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 授权通 知 ” 规 定 的方法 确认 指令 有效 后 , 方可执 行指 令 。 对 于被 授 权人发 出的 指令 ,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 金法 》 、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 在 其合 法的 经 营权限 和交 易权 限内 发送 划款指 令 , 发 送人 应按 照 其授权 权限 发送 划款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发送指 令时 , 应为 基金 托 管人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 的时间 。 由基 金管 理人 原 因造成 的指 令传 输不及 时 、 未 能留 出足 够 划款所 需时 间 , 致 使资 金 未能及 时到 帐所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指 令后 , 应 立即 审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 复 核无误 后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 不 得延 误。 指令 执 行完毕 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将执行 完毕 的指 令盖章 回传 给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基金 银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对 基 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可 不 予执行 , 并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因为 不执 行该 指令而 造成 损失 的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同业 市场 国债交 易通 知单 加盖 印章 后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 信 息错误 ,指 令中 重要 信息 模糊不 清或 不全 等。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 拒绝 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 协 议或有 关 基金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不 予执行 , 并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确 认 , 由 此造 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造成未 按照 或者 未及 时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正常 指令执行,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负 赔偿 责任 。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撤换 被授 权人 员或改 变被 授权 人员 的权 限, 必 须提 前至 少一 个交 易日, 使用 加密传真或其他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 确认 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 出由授权人签 字和盖 章的 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 , 并 提供 新的 被授 权人 的签字 样本 , 同时 电话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变更 通知 当日将 回函 书面 传真 基金 管理人 并通 过电 话向 基金 管理人 确认 。 被 授权人变更通知,自 基金 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以 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 回函 确认时开始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此后 三 日内将 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 的正本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权 人通 知生 效后 , 对 于已被 撤换 的人 员无 权发 送的指 令 , 或 被改 变授 权 人员超 权限 发送 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担责任 。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选 择的 标准 是: 1 、资 历雄 厚, 信誉 良好 。 2 、财务 状况良 好,经 营行 为规范, 最近一 年未发 生 重大违规 行为而 受到有 关 管理机 关 的处罚 。 3 、内 部管 理规 范、 严格 , 具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并 能满足 基金 运作 高度 保密 的要求 。 4 、具备 基金运 作所需 的高 效、安 全 的通讯 条件, 交 易设施符 合代理 本基金 进 行证券 交 易的需 要, 并能 为本 基金 提供全 面的 信息 服务 。 5 、研究 实力较 强,有 固定 的研究机 构和专 门研究 人 员,能及 时、定 期、全 面 地为本 基 金提供 宏观 经济 、 行业 情 况、 市场 走向 、 个 券分 析 的研究 报告 及周 到的 信息 服务 , 并 能根 据 基金投 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题 研究 报告 。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 定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 并承 担相 应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 选 择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 使用 协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 并在 法定 信息 披 露公告 中披 露有 关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基金 交易单 元 号 、 佣金 费率 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 以书 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在基 金清 算和 交收 中的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关业务 规则 , 签 订 《证 券交 易资 金 结 算协议 》, 用以 具体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在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业务 中的责 任。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资金 划拨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无 误后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并在 执 行 完毕后 回函 确认 ,不 得延 误。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发 生的 所有场 内、 场外 交易 的资 金清算 交 割 , 全 部由 基金 托管人 负 责 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 的清 算交 割, 由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其 他相 关登记 结算 机构 及清 算代 理银行 办理 。 如果因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在 清算和 交收 中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赔 偿 基金的 损失 ; 如果 因为 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或 违反 双方签 订的 《 证 券交易 资金 结算 协议 》 而 造成基 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的 , 托管 人发 现后 应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基 金出 现超 买或 超卖 的 责任认 定及 处理 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如果 发现 基金 投资 证券过 程中 出现 超买 或超 卖现象 , 应 立即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如果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发 生超买 行为 , 必须 于T+1 日 上午10 时 之前 完成 融资 , 用以完 成清 算 交收。 3 、基 金无 法按 时支 付证 券 清算款 的责 任认 定及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 交 收。 基金 的资 金头 寸不 足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 在发送 划款 指令 时应 充分 考虑基 金托 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所需 的合 理时 间。 如由 于 基金管 理人 的 原因导 致无 法按 时支 付证 券清算 款,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在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指令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执行 。 如 由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按 时支 付 证券清 算款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三) 资金 、证 券账 目及 交易记 录的 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 录 , 由 基 金管理 人按 日进 行核 对 。 每日对 外披 露基 金份 额净 值之前 , 必 须保证 当天 所有 实际 交易 记录与 基金 会计 账簿 上的 交易记 录完 全一 致。 如果 实 际交易 记录 与 会计账 簿记 录不 一致 , 造 成基金 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 不真实 , 由此 导致 的损 失 由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承 担。 对基金 的资 金账 目, 由相 关各方 每日 对账 一次 ,确 保相关 各方 账账 相符 。 对基金 证券 账目 ,由 每周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终了 时相 关各方 进行 对账 。 对实物 券账 目, 每月 月末 相关各 方进 行账 实核 对。 对交易 记录 ,由 相关 各方 每日对 账一 次。 (四) 申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式 基金 的资 金清 算、 数据传 递及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的责 任 1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在开 放 式基金 的申 购赎 回、 转换 中的责 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赎 回 申请 , 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过 户和 登记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接 收并确 认资 金的 到账情 况, 以及 依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来 划付 赎回款 项。 2 、开 放式 基金 的数 据传 递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14 :00 之前 将前 一个 开放 日经 确认 的基 金申 购金额 和赎 回 份额以 书面 形式 并加 盖业 务专用 章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 申购 、 赎 回数 据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负责 。 3 、开 放式 基金 的资 金清 算 基金申 购 、 赎 回等 款项 采 用轧差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 , 净额在 最晚 不迟 于T+3 日 上午11 :00 前在基 金管 理人 总清 算账 户和资 产托 管专 户之 间交 收。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收款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 资金是 否到 账, 对于 未准 时到账 的 资 金,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划付 。 对于 未准 时划 付 的资金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划付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后 果严 重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付款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划 付。 对 于 未 准时划 付的 资金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划付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应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后果 严重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日 基金 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 数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其 他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核后 ,签 名并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 公 布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金 融衍 生品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 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 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 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 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 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 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每 六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一 次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并将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 结 束之日 起15个工 作日内完 成季度 报告编 制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半 年终了 后60 日内完 成半 年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90 日 内完 成 年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 管人在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及时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以电 子文 件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以书 面和 电子文 件 签名的 方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 以 电子文 件方 式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后30 日内 进行 复 核, 并将复 核 结果 以 书面 和电 子文件 签 名的 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以 电子 文件 方式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后45 日内 复 核, 并将复 核 结果 以 书面 和电 子文件 签 名的 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 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公 开 披露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 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4 次 , 每次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次 可 供分配 利润 的20%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 可 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的 基金份 额 , 其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式 分为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人 可选 择获 取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人 不选 择 ,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 金红利。登记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只 能采 取现金红利方 式,投 资人 不能 选择 红利 再投资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的制定 和实 施程 序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确定 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2 日 内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 体公告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收 益分 配的 付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按指 令将 收益 分配 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账 户。 本基金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还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十、 信 息披 露 (一) 保密 义务 除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关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披露 以外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 以及从 对方 获 得的业 务信 息应 恪守 保密 的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任 何信 息, 除法 律法 规 规定之 外 , 不 得在 其公 开 披露之 前 , 先 行对 任何 第 三方披 露 。 但 是, 如下 情 况不应 视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保密义 务: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从 法院判 决 、仲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 会 等监管 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各自 承 担相应 的信 息披露 职责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负 有积 极配 合、 互相 督促 、 彼 此监 督、 保证其 履行 按 照法定 方式 和时 限披 露的 义务。 根据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要求,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文件包 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 、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等 其他 必要 的公 告文 件,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并 负责公 布。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业绩表 现数 据 、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年 报中 的财 务报 告部 分, 经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根据 法律 法规 应由 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予 以披露 的信息 文本,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处,投 资者可 以免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三)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无法 准确评 估 或复 核 基金资 产 价值时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十 一、 基 金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管 理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0% 年 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1.5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 法如 下 :





H =E ×1.50% ÷当 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5% 年 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 ×0.25% ÷当 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 金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三) 证券 交易 费用、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等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管理 人的划 款指 令并 根据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当期基 金 费 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 失、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 于验资 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 费、 信息 披露 费 用等费 用 ) 、 处理 与基 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 定 不得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提 高 上述费 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六 ) 基 金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费的 复核 程序 、 支付 方 式和时 间 。 基 金托 管人 对 不符合 《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 定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费 用有 权拒 绝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 基 金 托管费 等 , 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和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 顺延 至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 结束之 日起3 个 工作 日内 或 不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 日起3 个工作 日内 支付 。 (七)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有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 本协议 的约 定 , 从 基金 财 产中列 支费 用 , 有 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做出 书面 解释 ,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认为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或合理 的理 由, 可以 拒绝 支付。


十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的前一 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权利 登记 日、 每年6 月30 日、 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合 同 》 生效日 、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的前 一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权利 登记 日、 每年6 月30 日 、 每 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的内 容必 须 包 括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其中 每年12 月31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 期 限为15 年 。基 金 托管 人不得 将 所保 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 有 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十 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 原始 凭证 、 记 账凭 证 、 基 金账 册、 交易 记 录 和 重要 合 同等 ,保 存期限 不 少于15年 , 对相 关信息 负 有保 密 义务 ,但 司法强 制 检查 情形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情 形除外 。其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存 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 他相关 资料 。 基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同 文本后 , 应 及时 将合 同文 本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基金 管 理 人应及 时将 与本 基金 账务 处理、 资金 划拨 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 文 件。


十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 金 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可以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1 )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人资格 ; (2 )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情形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程 序 (1 )提 名:新 任基金 管理 人由基金 托管人 或由代 表10% 以上( 含10%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 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管 理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2/3 以 上 ( 含2/3 ) 表决 通 过; (3 )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 人 ; (4 ) 核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5 ) 公 告 :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2 日 内在 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 公告 。 (6 )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妥善保管 基金管 理业务 资 料 ,及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 时基 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 )审 计:基 金管理 人 职 责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 法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8 )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原 任 或新任基 金管理 人要求 ,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字 样。 3 、原任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后,新 任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临时 管理人 接受基 金 管理业 务 前,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需 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造 成损 失, 并有 义 务协助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尽快 恢复 基金财 产的 投 资运作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可以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 (1 )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人资格 ;


(2 )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情形 。 2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程 序 (1 )提 名:新 任基金 托管 人由基金 管理人 或由代 表10% 以上( 含10%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 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托 管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2/3 以 上 ( 含2/3 ) 表决 通 过; (3 )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 人 ; (4 ) 核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5 ) 公 告 :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2 日 内在 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 公告 ; (6 ) 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当 妥善保 管基金 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 及时办 理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移交 手续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及 时接 收 。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 按照法 律 法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予 以公 告,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原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新任 基金托 管人或 临 时基金托 管人接 受基金 财 产和基 金 托管业 务前 , 原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需采 取审 慎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不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尽 快交接 基金 资 产。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时更 换程 序 同时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 分 别按 照上 述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程 序 进 行。


十 五、 禁 止行 为 (一)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从 事《基 金法 》第 二十 条 禁 止的任 一行 为。 (二)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从 事《基 金法 》第 三十 一条 禁止的 任一 行为 。 (三 ) 除 非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 本 协 议当事 人不 得用 基金 财产 从事 《基 金 法》第 五十 九条 禁止 的投 资或活 动。 (四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身 和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五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经营 过程 中任 何尚未 按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方式 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不 得对 他人 泄露。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常指 令不 得拖 延和拒 绝执 行。 (七 ) 除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指令或 《 基金 合同 》 另有 规定的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动用或 处分 基金财 产。 (八)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九) 本协 议当 事人 不得 从事《 基金 合同 》投 资限 制中禁 止投 资的 行为 。 (十) 本协 议当 事人 不得 从事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禁止 的 其 他行为 。


十 六、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生 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基金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 报告; (5 )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十 七、 违 约责 任 (一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不履 行本 托管 协议或 者履 行本 托管 协议 不符 合 约 定的, 应当 承担 违约 责任 。 (二) 因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违约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分 别 对 各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 财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害的 , 应 当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但 是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效 的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 的 损失 等; 2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投 资 原则而行 使或不 行使其 投 资权而 造 成的损 失等 ; 3 、不 可抗 力 ; 4 、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 故障、通 讯故障 、电力 故 障、计算 机病毒 攻击及 其 它非托管 人 故意 造成 的意 外事 故。


(三) 如果 由于 本协 议一 方当事 人 ( “ 违约 方” )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投资 者 造成损 失 , 另 一方 当事 人 ( “ 守约 方” ) 有 权利 并 且有义 务代 表基 金对 违约 方进行 追偿 ; 如 果由于 违约 方的 违约 行为 导致 “守 约方 ” 赔 偿了 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投资 者所 遭受的 损失 , 则 守约方 有权 向违 约方 追索 ,违约 方应 赔偿 和补 偿守 约方由 此发 生 的 所有 成本 、费用 和支 出 , 以及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四)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违 反托管 协议 ,给 另一 方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五 ) 当 事人 一方 违约 , 非违约 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 防 止损失 的扩 大 。 没 有采 取 适当措 施致 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的 ,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 失要求 赔偿 。 非 违约方 因防 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六 ) 违 约行 为虽 已发 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 够继 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七)由 于第二 款第3 项原 因,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投资 者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八) 本协 议所 指损 失均 为直接 损失


十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提 交的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草案 系经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 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 托管 协议 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 文本 为正式 文本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自 《 基金合 同》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生 效 。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 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 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日 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 基 金托 管协 议正 本 一式 陆 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 管机构 一式 两份 外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分 别持 有 两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 盖 章,并 由各 自的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 字, 并注 明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地 点和签 订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