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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召开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泰康资产”)决定以通讯方式
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事项。具体审议事项详见本
预公告附件《关于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有关事项的议
案》及其相关说明。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便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保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合法、有效、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就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安排特别预先公告。
本预公告内容仅为本基金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初步安排,基
金管理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发布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正式会议通知,公告会议召开的具体方式、具体时间、权益登记日、议事程序、
表决方式等必要内容。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有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详见《关于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
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三)。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将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正式会
议通知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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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自本预公告发
布之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
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
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金登
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或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
定的机构或个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网络和短信等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预公告的规定:
1、纸面方式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预公告附件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k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
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
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
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
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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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
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
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
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将填妥的纸面授权委托书、证明文件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通
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5层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曲晨
联系电话:010-5769754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010-52160966
咨询。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参 与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www.tkfunds.com.cn)、“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泰康保 APP等官方平台设立网
络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网页提示进行网络授权操作,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行使表
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或其他官方平台网络授权专区进行授权的,基金
管理人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本基金销售机构可在其指定网站或网络平台设立网络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网
页提示进行网络授权操作,授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指定网站或网络平台进行授权的,基金销售机构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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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适用。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
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授权短信的提示以回复短
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适用。
个人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通过纸面及其他非纸面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的,不论授权时间先
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
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
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
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并由受托人告知基
金管理人;
(2)如果同一委托人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的,以
有效的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委托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
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授权
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
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并由受托人告知基金管理人;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
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
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并由受托人告知基金管理人。
5、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正式会议通知所公告的授权截止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授权的时间以本预
公告指定的收件人收到纸面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
的以本预公告指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时间以系统
记录为准。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
授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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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
本基金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
会的,上述授权继续有效。
五、表决
表决方式及具体表决时间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正式会议通知为准。
六、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
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授权而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的,则以根据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规定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确定的最新有效授权为准。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5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010-52160966
传真:010-57697399
网址:www.tkfunds.com.cn
邮政编码:100033
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号
联系电话:9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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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西环广场 T3楼 12层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韩康
联系电话:010-58073639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八、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应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召开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正式会议通知为准。在大会正式会议通知公告之前,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或机构征集授权的行为在任何方面均不构成对
本次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明示或者暗示。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授权委托书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授权委
托书。
3、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需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如本次持有人大
会不能成功召开,本基金可能会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预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如有必要,泰康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可对本预公告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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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关于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有关事项的
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关于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有关事项的
说明》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 8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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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关于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
管理人有关事项的议案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资产”)于 2021年 9月 1日正式取得中
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39 号),
核准设立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基金”),泰康基金的经营范围包括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约定,泰康资产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
式召开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同意基金管理人由泰康资产变更为泰康基金;
2、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变更事项对本基金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办理基金相关交接手续,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 8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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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基金管理人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募基金
基金份额,如本授权委托书附表所示。对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官网
(www.tkfunds.com.cn)及其他规定媒介公布的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相关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变更的事项,本人(或本机
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证件号码
为: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附表所涉及的全部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附表所涉及的全部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其中任何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
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0
《授权委托书》附表(注:附表每页均需签字/盖章,或者加盖骑缝章):
编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
/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
件号码
持有基金名称
1
2
3
4
附注: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
人,代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对应的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
的授权意见。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
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
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的证件号码
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任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针对该
基金的授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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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关于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有
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资产”)于 2021年 9月 1日正式取得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39号),
核准设立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基金”),泰康基金的经营范围包括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泰康基金已办理完毕工商
注册登记手续,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泰康资产的基金
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资格和基金管理能力将转移至泰康基金。泰康资产公募基金业务相关
的人员、系统、场所等将转移到泰康基金,保证泰康基金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能力。
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泰康资产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有
关事项的议案。
2、鉴于变更基金管理人事项涉及《基金合同》变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
行,且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
能。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 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姓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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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将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启动办理变更管理人的相关交接手
续;泰康基金将另行发布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二、基金合同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24、销售机构: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或接受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8、《业务规则》:指《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4、销售机构: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
38、《业务规则》:指《泰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13
杨路 828-838号 26F07、F08室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设立日期:2006年 2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
监会保监发改[2006]6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号
号 3层 1-10内 302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设立日期: 2021年 10月 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21]2839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存续期限:2021年 10月 12日至长期
对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相应条款参照基金合同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