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 8月 24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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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5月 9日证监许可[2019]879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年 6月 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
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风险。本基金为华夏创业板
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创成长ETF”)的联接基金,主要
通过投资华夏创成长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目标ETF投
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目标ETF的净值波动而波动,目标ETF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
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
数收益相似的回报,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离;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目标ETF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
ETF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品种。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
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
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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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和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编制日为2022年8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22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次更新事项:调整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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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6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7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71
九、基金的投资 ............................................................................................................................. 98
十、基金的业绩 ........................................................................................................................... 10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10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10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1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1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7
十七、风险揭示 ........................................................................................................................... 12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2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133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55
附件三: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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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
2、目标 ETF: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ETF),
该 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
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发售时,本基金以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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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3、ETF联接基金:是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紧
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
称联接基金。
4、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8、招募说明书:指《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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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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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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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设立日期:1998年 4月 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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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
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银
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J Luke Gregoire Gould先生:董事,学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任IGM Financial Inc. 的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Mackenzie Investments的首席财务官、Investors Group的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等。
李星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春华资本集团执行董事,负责春华在金融服务行业的投
资。曾任职于高盛集团北京投资银行部、春华资本集团分析师、投资经理等。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
行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
管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李春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曾任中信证
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B角(主持工作),中信证券研究部行政负
责人,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行政负责人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据中心行政负责人,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
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理,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证通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等。
支晓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
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中国会计
学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北农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等。
刘霞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编辑部主任,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战略研究会经济战略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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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山东大学经济社会研究院特聘兼职教授及广西南宁政府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国家人社
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殷少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高级法官,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
委员会委员,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西壮族自
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副区长,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
侯薇薇女士:监事长,学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Power Pacific Corporation Ltd)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加拿大鲍尔集团旗下Power 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董事、投
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加中贸易理事会国际董事会成员。曾任嘉实国际资产管理公司(HGI)的
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首席业务发展官和中国战略负责人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行政
负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总监、联席负责人
等。
唐士超先生:监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市场风险与流动性
风险主管。曾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从事风险分析、风险计量、市场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执行总经理、
行政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
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
责人。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B角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
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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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郑煜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基金经理等。
曾任华夏证券高级分析师,大成基金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原中信基金股权投资部总监,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纪委书记等。
孙彬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投资经理等。曾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张德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北京新财经杂志社、长城证券,曾任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夏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
人(兼)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法律部
行政负责人。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合规部行政负
责人等。
孙立强先生:财务负责人,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行政负责人、华
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曾任职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
部B角、财务部B角等。
桂勇先生:首席信息官,学士。兼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科技部行政负责人。
曾任职于深圳市长城光纤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中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行政负责人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鲁亚运先生,硕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
经理。2020年6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数量投资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
任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
月10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2022年6月10日起任职)、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2年6月10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农业主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19日起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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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基金经理:2019年6月26日至2022年8月22日期间,荣膺女士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张弘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成员: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徐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荣膺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袁英杰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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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
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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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
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
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
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
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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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
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
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
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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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月 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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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
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
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
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
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
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 2017 年连
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
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
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
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
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
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2年 6月 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740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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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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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a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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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高天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季平伟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电话:010-66637271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王晓琳
网址:www.citic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高天、汤嘉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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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21-62159217
联系人:孙琪虹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李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10)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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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王笑
网址:http://www.bos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赵扬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1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13)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电话:010-89198762
传真:010-89198678
联系人: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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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14)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赵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15)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电话:0769-22865177
传真:0769-23156406
联系人:朱杰霞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务电话:0769-956033
(16)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翁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17)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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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黄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18)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田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1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
联系人:潘鹏程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20)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6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6号
法定代表人: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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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3-63367470
传真:023-63367205
联系人:张鹏
网址:www.cqc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6899
(2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电话:0769-22866254、15625596450
传真:0769-22866282
联系人:刘托福
网址:www.drc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22)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60号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475
联系人:白智
网址:www.xac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779
(23)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联系人: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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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2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电话:0512-69868373
联系人:吴骏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25)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电话:13500466262
传真:0416-3220186
联系人:杨玉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78
(26)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电话:0871-65236624
传真:0871-65236614
联系人:马杰
网址:www.ynht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0877-96522
(27)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6-11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电话:010-50925699
传真:010-86496277
联系人:陈冰
网址:www.ai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100
(2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https://fi.cmbchina.com/home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29)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363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363号
法定代表人:章伟东
电话:0575-81103096
传真:0575-81168501
联系人:朱江良
网址:www.borf.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30)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电话:010-820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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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2086110
联系人:阮志凌
网址:www.9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3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文雯
网址:http://8.jrj.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3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吴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33)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电话:13918960890
传真:024-82280606
联系人:庞文静
网址:www.jinjiw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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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003-5811
(34)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转837
联系人:孙平
网址:www.huilinbd.com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3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李娟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36)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层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电话:0851-82209888
联系人:黄笛
网址:www.hyz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37)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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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3398953、021-53398880、021-53398863
传真:021-53398801
联系人:张宇明、王梦霞、王玉
网址:www.luxx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3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天海二路33号腾讯海滨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电话:0755-86013388转80618
联系人:谭广锋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3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联系人:孙博超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4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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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4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4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屠彦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4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周天雪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4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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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韩爱斌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4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黄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4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4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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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4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53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联系人:曹怡晨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49)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马林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50)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马浩
网址:www.5iri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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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51)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13910181936
传真:-
联系人:隋亚方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52)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5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苏宁总部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王峰
网址:www.sn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54)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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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联系人:李艳
网址:www.zscf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5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021-60818757
传真:021-60810695
联系人:周晶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56)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网址:http://www.zz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5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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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58)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18017373527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张蜓
网址:https://www.w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5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25768
传真:010-62676582
联系人:赵芯蕊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60)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
法定代表人:许宁
电话:010-85610733
传真:010-85622351
联系人:彭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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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s://www.ht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1218
(6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李海燕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6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徐亚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6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15201924977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网址:www.66liantai.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64)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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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富德生命保险大厦1106室
法定代表人:彭维熙
电话:0755-81994266
传真:0755-84333886
联系人:彭维熙
网址:www.jhjz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99-3333
(65)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甄宝林
网址:www.hot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66)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张虎
电话:15180468717
联系人:郑雅婷
网址:www.taixinc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6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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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5385521*210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蓝杰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68)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801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69)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电话:15317992110
传真:021-68889283
联系人:孟召社
网址:http://www.pytz.cn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7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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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7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7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
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国际电子城b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胡静华
网址:www.hgccpb.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73)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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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孙雯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7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18911869618
联系人:陈龙鑫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7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02
办公地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02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13522300698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王清臣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77)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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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联系人:李娜
网址:www.cmiwm.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7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4355914
传真:0755-26920530
联系人:陈丽霞
网址:www.jfzinv.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7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袁永姣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80)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3层D30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
电话:0755-82779746/1812206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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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林丽/刘文婷
网址:www.simuwang.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7388
(81)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729S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电话:021-68609600-5952
传真:021-33830351
联系人:黎静
网址:www.qiangungu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82)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电话:18511290872
传真:010-59013828
联系人:邵玉磊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8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一幢二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326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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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8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21-60812919
传真:021-60819988
联系人:梁美娜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85)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电话:025-52278981
传真:025-52278733
联系人:张苏怡
网址:www.fto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86)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7号楼1单元3层01号、2单元3层02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7号楼1单元3层01号、2单元3层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岩
电话:18539918769
传真:0371-69106682
联系人:申朝华
网址:www.hrrdqh.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7-666
(8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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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黄博铭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8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8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李颖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9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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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9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6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电话:020-66336146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陈姗姗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9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郑慧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9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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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9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9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余洁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9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9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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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9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电话:023-67663104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魏馨怡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99)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100)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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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鑫
网址:www.wlzq.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10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电话:010-85127609
传真:010-85127641
联系人:韩秀萍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10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祝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10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3861683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陈玉辉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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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10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10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电话:0532-85725062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赵如意
网址:http://sd.citic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0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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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10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10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电话:010-83252185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付婷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11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29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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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孔亚楠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11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11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电话:0755-83530715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梁浩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4、400-6666-888
(1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郁疆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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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联系人:陈靖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1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11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王万君
网址:www.n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11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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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张瑾
网址:www.s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118)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张威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164
联系人:田芳芳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11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12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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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联系人:祁昊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12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谢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12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13916661875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王阳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12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范超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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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静
网址:www.cf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125)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李荣、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126)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李盼盼、党静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127)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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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12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129)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13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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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13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电话:0791-86283372、15170012175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占文驰
网址:www.g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13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10-58124967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13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梁丽
网址:www.swhysc.com
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13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许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13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传真:0755-83199511
联系人:王雯
网址:www.csco.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13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联系人:单晶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137)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电话:0755-83255199
传真:0755-82707700
联系人:胡倩
网址:www.chinal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138)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刘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13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梁承华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14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电话:0931-48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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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周鑫
网址:www.hl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14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夏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14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54967656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虞佳彦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14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联系人:胡芷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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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14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14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企业园24号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网址:http://www.18.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146)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10-83991719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叶密林
网址:https://www.gr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147)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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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莲
网址:http://www.yk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14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联系人:姜志伟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14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150)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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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徐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151)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19-20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2079259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邱震
网址:www.gwg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15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庄丽珍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153)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电话:0755-83007014
传真:0755-83007168
联系人:刘思源
网址:http://www.yd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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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154)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孙燕波
网址:www.crse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15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翟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156)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电话:024-23280842
传真:024-23280844
联系人:孙丹华
网址:www.izt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157)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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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0层西厅
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842783
联系人:王少峰
网址:http://www.wanhese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882
(158)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郝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159)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717、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唐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97
(160)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电话:029-88447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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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9-88447611
联系人:曹欣
网址:www.kysec.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5、400-860-8866
(161)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B座17楼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B座17楼
法定代表人:金树成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联系人:匡婷
网址:www.cc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8-86585518
(162)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电话:021-20655562
联系人:龙莹
网址:https://www.huajinsc.cn/
客户服务电话:956011
(163)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联系人:丁倩云
网址:www.lc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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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16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电话:010-63631536
传真:010-66222276
联系人:柳亚卿
网址:www.e-chinalife.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
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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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999
传真:010-57763599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师宇轩、马剑英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5月 9日证监许可[2019]879号文
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9年 6月 3日至 2019年 6月 21日期间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
集 35,915,413.32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057户。
(二)本基金与目标 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目
标 ETF的标的指数和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一致,投资目标相似。
在投资方法上,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来跟踪标
的指数;本基金的目标 ETF主要采用复制法来跟踪标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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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方式上,本基金投资者目前只能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现金的方式申购、赎回本
基金;本基金的目标 ETF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 ETF的投资者可以
在二级市场上买卖 ETF,也可以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按照申购、赎回对价通过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申购、赎回 ETF。
本基金与目标 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需将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目标 ETF不受上述投资
比例的限制。
2、申购赎回的影响。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
定影响;目标 ETF 申购赎回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按照申购、赎回对价办理,申购赎回对基
金净值的影响较小。
(三)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
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
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销售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
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
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9年 6月 26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仍继续存续,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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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
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3
传真:010-64185180
(3)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4)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1号楼一层(100025)
电话:010-85869755
传真:010-85869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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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6)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7)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
融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8)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9)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B区4层G05、G06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1
(10)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5305房(510623)
电话:020-38461058
传真:020-38067182
(11)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306房(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2)成都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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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
(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1
(13)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
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
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
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自 2019年 7月 2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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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
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7、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时,
各类基金份额每次最低申购金额均为1.00元(含申购费),每次赎回申请均不得低于1.00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A类或C类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
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时,每次
最低申购金额、每次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以上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
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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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
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
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100万元 1.20%
100万元≤申购金额<200万元 0.90%
200万元≤申购金额<500万元 0.60%
申购金额≥500万元 每笔 1000.00元
2、投资者在申购 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7天 1.50%
7天≤持有期限<30天 0.50%
持有期限≥30天 0.00%
对持续持有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长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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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含)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
要求对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进行适当费率优惠。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①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00万
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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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元,a) 1,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20% 0.90% 0.60%
净申购金额(c=a/(1+b)) 988.14 991,080.28 1,988,071.57
前端申购费(d=a-c) 11.86 8,919.72 11,928.43
A类基金份额净值(e) 1.2300 1.2300 1.2300
申购份额(f=c/e) 803.37 805,756.33 1,616,318.35
若该投资者申购金额为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1,000.00
净申购金额(c=a-b) 4,999,000.00
A类基金份额净值(d) 1.2300
申购份额(e=c/d) 4,064,227.64
例:假定 T日的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元,投资者申购金额为 5,000,000.00元,
则申购获得的 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5,000,000.00/1.2500=4,00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赎回A类/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0 天,该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90天,该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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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的目标 ETF暂停估值。
5、本基金的目标 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
基金申购的。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10、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5、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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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的目标 ETF暂停估值。
5、本基金的目标 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
基金赎回的。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10、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6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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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
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
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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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的原则
(1)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
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后,T+1日可获得确认。
(5)除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转出申请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可根据投资者事先的选择
和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予以顺延或撤销基金转换。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
可申购状态。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
者应参照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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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
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3、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无。
(2)转出基金费用:按转出基金赎回时应收的赎回费收取,如该部分基金采用后端收
费模式购买,除收取赎回费外,还需收取赎回时应收的后端申购费。转换金额指扣除赎回费
与后端申购费(若有)后的余额。
(3)转入基金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根据适用的转换情形收取,详细如下:
①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一。
②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二。
③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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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三。
④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四。
⑤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五。
⑥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六。
⑦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七。
⑧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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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八。
⑨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九。
⑩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
?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后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一。
?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二。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
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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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三。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固定费用-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
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四。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五。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六。
?对于货币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情况的补充说明
对于货币型基金,每当有基金新增份额时,均调整持有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持有时间=原持有时间×原份额/(原份额+新增份额)
(4)上述费用另有优惠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业务规则。
4、业务举例
例一: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该日甲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5%,赎回费率为0.5%。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2.0%,
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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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转出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2.0%-1.5%=0.5%
净转入金额(H=F/(1+G)) 1,188.06
转入基金费用(I=F-H) 5.94
转入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3.89
(2)若 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
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0.00%
净转入金额(H=F/(1+G)) 1,194.00
转入基金费用(I=F-H) 0.00
转入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8.46
例二:假定投资者在 T日转出 10,000,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
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为 1.5%,赎回费率为 0.5%。
(1)若 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1,00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39,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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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转入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3,846.15
(2)若 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4,615.38
例三:假定投资者在 2010年 3月 15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前端收费
基金甲 1,000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500
元。2010年 3月 16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适用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
转入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796.00
若投资者在 2011年 1月 1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在 1年之内,适用后
端申购费率为 1.2%,此时赎回乙基金不收取赎回费,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元。
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K) 796.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L) 1.300
赎回总金额(M=K*L) 1,03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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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赎回费用(N) 0.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1.2%
后端申购费(P=K*I*O/(1+O)) 14.16
赎回金额(Q=M-N-P) 1,020.64
例四:假定投资者在 T日转出前端收费基金甲 1,000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乙。
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 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
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50
转换金额(F=C-E) 1,293.5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293.50
转入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862.33
例五:假定投资者在 T日转出 10,000,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
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为 1.2%,赎回费率为 0.5%。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乙基金
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
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1.5%-1.2%=0.3%
净转入金额(H=F/(1+G)) 11,904,287.14
转入基金费用(I=F-H) 35,712.86
转入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57,143.95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丙基金
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0%,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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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0.00%
净转入金额(H=F/(1+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I=F-H) 0.00
转入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84,615.38
例六:假定投资者在 T日转出 10,000,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该日甲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 0.5%。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500 元,乙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
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1,000-500=50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39,500.00
转入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4,230.77
(2)若 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丙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500元,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
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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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4,615.38
例七:假定投资者在 2010年 3月 15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前端收费
基金甲 10,000,000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该日甲、乙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500元。2010年 3月 16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适用
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7,960,000.00
若投资者在 2011年 1月 1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在 1年之内,适用后
端申购费率为 1.2%,此时赎回乙基金不收取赎回费,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元。
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K) 7,960,00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L) 1.300
赎回总金额(M=K*L) 10,348,000.00
赎回费用(N) 0.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1.2%
后端申购费(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额(Q=M-N-P) 10,206,418.97
例八: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前端收费基金甲 10,000,000 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
金乙,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元。
甲基金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5,000.00
转换金额(F=C-E) 12,935,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2,935,000.00
转入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8,623,333.33
例九: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 1,000份持有期为半年的甲基金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
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8%,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
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5%,赎回费率为 0.5%。申购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元。
(1)若 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
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5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5
转换金额(J=C-I) 1,174.55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K)
2.0%-1.5%=0.5%
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净转入金额(L=J/(1+K)) 1,168.71
转入基金费用(M=J-L) 5.84
转入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N) 1.300
转入基金份额(O=L/N) 899.01
(2)若 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
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5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5
转换金额(J=C-I) 1,174.55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K) 0.00%
净转入金额(L=J/(1+K)) 1,174.55
转入基金费用(M=J-L) 0.00
转入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N) 1.300
转入基金份额(O=L/N) 903.50
例十: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持有期为半年的甲基金基金份额(后端收
费模式),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8%,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5%,赎回费率为 0.5%。申购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
(1)若 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00.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499.02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499.02
转换金额(J=C-I) 11,745,500.98
转入基金费用(K) 1,000.00
净转入金额(L=J-K) 11,744,500.98
转入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M) 1.3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9,034,231.52
(2)若 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00.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499.02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499.02
转换金额(J=C-I) 11,745,500.98
转入基金费用(K) 0.00
净转入金额(L=J-K) 11,745,500.98
转入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M) 1.3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9,035,000.75
例十一:假定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期为 3
年的后端收费基金甲 1,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0%,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元。2010年 3月 16日这笔转换确
认成功。申购当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适用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
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5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0%
后端申购费(H=A×F×G/(1+G)) 10.89
转出基金费用(I=E+H) 17.39
转换金额(J=C-I) 1,282.61
转入基金费用(K) 0.00
净转入金额(L=J-K) 1,282.61
转入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M) 1.5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855.07
若投资者在 2012年 9月 15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为 2年半,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为 1.2%,且乙基金赎回费率为 0.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元。则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O) 855.07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P) 1.300
赎回总金额(Q=O*P) 1,111.59
赎回费率(R) 0.5%
赎回费(S=Q*R) 5.56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T) 1.2%
后端申购费(U=O*M*T/(1+T)) 15.21
赎回金额(V=Q-S-U) 1,090.82
例十二:假定投资者在 T日转出持有期为 3年的后端收费基金甲 1,000份,转入不收取
申购费用基金乙。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500元。申购当日甲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00元,赎回费率为 0.5%,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0%。则转
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
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0%
后端申购费(H=A×F×G/(1+G)) 10.89
转出基金费用(I=E+H) 16.89
转换金额(J=C-I) 1,183.11
转入基金费用(K) 0.00
净转入金额(L=J-K) 1,183.11
转入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M) 1.5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788.74
例十三:假定投资者在 T日转出持有期为 146天的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 1,000份,转
入前端收费基金乙。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300元。甲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为 0.3%,此时转出不收取赎回费。乙基金适用申购费率为 2.0%。则转出基金费用、转
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费用(D) 0.00
转换金额(E=C-D) 1,200.00
销售服务费率(F) 0.3%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G) 2.0%
收取的申购费率(H=G-F*转出基金的持有时
间(单位为年))
1.88%
净转入金额(I=E/(1+H)) 1,177.86
转入基金费用(J=E-I) 22.14
转入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K) 1.300
转入基金份额(L=I/K) 906.05
例十四: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持有期为 10天的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 10,000,000份,
转入前端收费基金乙。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300元。甲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为 0.3%,此时转出不收取赎回费。乙基金适用固定申购费 1,000.00 元。则转出基金
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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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转出基金费用(D) 0.00
转换金额(E=C-D) 12,000,000.00
销售服务费率(F) 0.3%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G) 1,000.00
转入基金费用(H=G-E*F*转出基金的持有时
间(单位为年))
13.70
净转入金额(I=E-H) 11,999,986.30
转入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I/J) 9,230,758.69
例十五:假定投资者在 2010年 3月 15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 60天的
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 1,000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
为 1.200、1.500元。2010年 3月 16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此时转出甲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
转出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费用(D) 0.00
转换金额(E=C-D) 1,200.00
转入基金费用(F) 0.00
净转入金额(G=E-F) 1,200.00
转入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H) 1.500
转入基金份额(I=G/H) 800.00
若投资者在 2013年 9月 15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为 3年半,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为 1.0%,且乙基金赎回费率为 0.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元。则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J) 80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K) 1.300
赎回总金额(L=J*K) 1,040.00
赎回费率(M) 0.5%
赎回费(N=L*M) 5.2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1.0%
后端申购费(P=J*H*O/(1+O)) 11.88
赎回金额(Q=L-N-P) 1,022.92
例十六:假定投资者在 T日转出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 1,000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
基金乙。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 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 0.1%。
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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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1%
转出基金费用(E=C*D) 1.30
转换金额(F=C-E) 1,298.70
转入基金费用(F) 0.00
净转入金额(G=E-F) 1,298.70
转入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H) 1.500
转入基金份额(I=G/H) 865.80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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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目标 ETF基金份额的投资,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
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中的股票包含存托凭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ETF。根据投资者申购、赎回
的现金流情况,本基金将综合目标 ETF 的流动性、折溢价率、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等因
素分析,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基金也可以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来跟踪标的指数。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有权投资于股指期货、
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工具。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将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期权合约,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
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适度参与目标 ETF 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
赎回以及股指期货、期权之间的投资操作,以增强基金收益。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式,
筛选相应的存托凭证投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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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本基金投资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
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还可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债券回购等投资,以及国债期货投资。基金
投资国债期货将本着谨慎的原则,充分考虑其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
资。
本基金可以基金资产特殊申购目标 ETF份额,以进行基金建仓。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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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15)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0)、(11)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
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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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标的指数
1、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目标 ETF的标的指数,即创业板动量成长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
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创业板动量成长指数
指数编制方案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附件,投资者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指数信息:
http://www.cnindex.com.cn
(六)业绩比较基准
创业板动量成长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情况和
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取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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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按照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相应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目标 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风险与收
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九)目标 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 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的联接
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
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
当的程序后可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终止上市;
3、目标 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 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22年第 1季度报告:
5.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798,713.80 0.26
其中:股票 2,798,713.80 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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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2 基金投资 992,257,747.11 93.20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0,923,738.23 5.72
8 其他各项资产 8,636,331.89 0.81
9 合计 1,064,616,531.03 100.00
5.2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华夏创成
长 ETF
股票型
交易型开
放式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992,257,747.11 93.65
5.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5.3.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312,512.80 0.2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9,026.00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15,252.00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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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9,425.00 0.01
J 金融业 372,498.00 0.0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798,713.80 0.26
5.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750 宁德时代 900 461,070.00 0.04
2 300059 东方财富 14,700 372,498.00 0.04
3 300896 爱美客 300 142,500.00 0.01
4 300661 圣邦股份 400 130,608.00 0.01
5 300769 德方纳米 200 113,740.00 0.01
6 300122 智飞生物 800 110,400.00 0.01
7 300390 天华超净 1,500 107,400.00 0.01
8 300274 阳光电源 800 85,808.00 0.01
9 300316 晶盛机电 1,400 84,000.00 0.01
10 300073 当升科技 1,000 75,200.00 0.01
5.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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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5.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合约市值(元)
公允价值变
动(元)
风险说明
IC2204
中证 500股指
期货 IC2204
合约
4 5,054,560.00 45,640.00
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的目
的是进行更
有效地流动
性管理,实现
投资目标。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45,64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420,686.72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39,400.00
5.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为指数型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股。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投资股指期货旨在配合基金日常投资管理需要,更有效地进行
流动性管理,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5.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5.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5.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5.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2.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5.12.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5.12.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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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出保证金 845,704.8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7,788,277.1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2,349.90
9 合计 8,636,331.89
5.12.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12.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12.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
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华夏创成长 ETF联接 A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 6月 26
日至 2019年 12
月 31日
14.76% 0.99% 21.09% 1.15% -6.33% -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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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2020年 1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日
90.72% 1.96% 91.09% 1.99% -0.37% -0.03%
2021年 1月 1
日至 2021年 12
月 31日
19.41% 2.04% 19.92% 2.06% -0.51% -0.02%
2022年 1月 1
日至 2022年 3
月 31日
-18.28% 2.06% -18.35% 2.08% 0.07% -0.02%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2022
年 3月 31日)
113.58% 1.86% 126.59% 1.90% -13.01% -0.04%
(二)华夏创成长 ETF联接 C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 6月 26
日至 2019年 12
月 31日
14.53% 0.99% 21.09% 1.15% -6.56% -0.16%
2020年 1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日
89.97% 1.96% 91.09% 1.99% -1.12% -0.03%
2021年 1月 1
日至 2021年 12
月 31日
18.94% 2.04% 19.92% 2.06% -0.98% -0.02%
2022年 1月 1
日至 2022年 3
月 31日
-18.36% 2.06% -18.35% 2.08% -0.01%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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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2022
年 3月 31日)
111.26% 1.86% 126.59% 1.90% -15.33% -0.04%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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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目标 ETF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份额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上述价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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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
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
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2)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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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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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暂停估值或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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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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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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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
券商佣金、融资融券费、转融通费用、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 ETF 的交易费用、申购赎回
费用等);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如有);
(11)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 E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 E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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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
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二)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与“(七)申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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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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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和基金销售机构网站上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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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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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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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2)基金份额的拆分;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新增或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2)股票期权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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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本基金只需选择一家
报刊。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联接基金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
目标 ETF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目标 ETF的净值波动而波动,目标 ETF的相关风险
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
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离,也可能使基金的跟踪
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①目标 ETF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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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基金买卖目标 ETF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③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④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⑤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⑥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⑦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3)与目标 ETF业绩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目标 ETF 不同,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 ETF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编制机构可能停止该指数的服务,从而会对基金投资运作造成不利影
响。此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出现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指数发布等情形,基金可能
变更标的指数等,从而可能面临标的指数变更等的风险。
(5)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出现停牌或违约,从而使基金的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出现
大幅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此外,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
市或违约风险,本基金和目标 ETF可能会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从而可能产生跟踪偏离、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2、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
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①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
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②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③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①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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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或者债券回购交易到期时交易
对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义务等,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②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
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
临下降的风险。
③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
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④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
风险。
⑤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
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
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⑥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实际
购买力下降。
3、流动性风险
在目标 ETF 暂停交易或者暂停申购、赎回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
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
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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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 ETF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
的目标 ETF 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也可以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进行申购赎回,通常情况下
流动性情况良好。但是在目标ETF暂停交易或者暂停赎回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等特殊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可能会对基金赎回款项的支付产生
影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摆动定价;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
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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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可能暂停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⑥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期权、期货主要存
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
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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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6、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业务规则,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的证券
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额度控制,由于执行、调整、暂停该控制,或该控制出现异常等,可能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7、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或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
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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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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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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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
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电子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
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
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
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
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三)电子邮件及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准确的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将不定期
通过邮件、短信形式获得市场资讯、产品信息、公司动态等服务提示。
(四)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天、每天 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热点问题、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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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每周 7 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8:30~21:00,周六至
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五)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微官网等渠道获得在线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
2、自助服务
在线客服提供每周 7天、每天 24小时的自助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查询最新热
点问题、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3、人工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 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
务时间为 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
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
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22年8月24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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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注册的批复。
2、《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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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年 4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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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等
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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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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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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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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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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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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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
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5)本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目标 ETF的申购赎回;
(6)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9)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1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2)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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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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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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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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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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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的要求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关于本基金所持目标 ETF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行使与目标 ETF相关的持有人权利,如目标 ETF持有人大会召集权、参加目标 ETF持
有人大会的表决权。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
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持有人,如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其单独或合计
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目标 ETF份额不少于目标 ETF总份额的 10%的,可对目标
ETF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
如目标 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亲自出席/出具书
面表决意见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有权按照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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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目标 ETF份额参与投票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部分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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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第四部分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
券商佣金、融资融券费、转融通费用、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 ETF 的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费
用等);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如有);
11、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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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 E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 E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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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
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中的股票包含存托凭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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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15)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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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0)、(11)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
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六部分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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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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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第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
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
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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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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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成立日期:1998年 4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00年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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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中的股票包含存托凭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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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15)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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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0)、(11)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
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
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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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
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
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
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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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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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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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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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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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本基
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类别基
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目标 ETF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份额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上述价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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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
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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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②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③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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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暂停估值或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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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对于相关信息的发送与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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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月 30日和 12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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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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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最新的指数编制方案可登录指数公司网站查询)
为反映创业板中具备良好成长能力、且动量效应明显的上市公司整体运行情况,向市场
提供更丰富的指数化投资标的, 编制创业板动量成长指数。
一、代码与名称
指数名称:创业板动量成长指数
指数简称:创成长
英文名称:SZSE ChiNext Momentum Growth Index
英文简称:ChiNext Momentum G
指数代码:399296
二、基日与基点
指数基日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基点为 1000 点。
三、选样原则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 A股:
1.非 ST、*ST股票;
2.上市时间超过 6个月;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四、选样方法
创业板动量成长指数从成长、动量两个维度对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具体步骤为:
(1) 将选样空间内的股票,按过去半年的日均自由流通市值从大到小排序,选取排名在
前 30%的股票;
(2) 对(1)中选取的股票,按照成长、动量两个维度,共六个指标计算指标得分。具体指
标如下:
①成长因子:
收入增长:最新一季度收入同比增长率;
利润增长:最新一季度利润同比增长率;
息税前利润增长:最新一季度息税前利润(EBIT)同比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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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动量因子:
52周新高:当前股价除以过去 52周高点的比例;
12M-1M动量:上 12个月至上个月的累计收益;
12M-1M超额收益动量:上 12个月至上个月的累计超额收益(相对于全 A市场市值加
权组合);
(3) 将(2)中得到的各股票指标的指标得分,按照该股票所属的行业进行归一化处理(动
量因子除外),得到 Z得分。再按照指标所属的因子维度,计算 Z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得到
两个因子的得分;
(4) 每只股票以自由流通市值权重为基础,根据各因子得分情况进行倾斜加权(每只股
票根据因子得分和自由流通市值情况进行相应的因子权重分配,得分越高、自由流通市值越
大,则因子权重越大),计算各股票的组合权重,选取排名靠前的 50只股票。组合权重计算
公式如下:
组合权重Wi
p
=市值权重Wi
c +
因子调整权重?2j=1 Wi
j
五、指数计算
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依据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时计算:
实时指数 =上一交易日收市指数
×
(样本股实时成交价 ×样本股权数 ×权重调整因子)
(样本股上一交易日收市价 ×样本股权数 ×权重调整因子)
其中,样本股权数调整方法参见指数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调整因子见“七、样本股权
重调整”。
六、样本股调整
1.样本股定期调整方法
创业板动量成长指数样本股实施季度定期调整,实施时间定于每年 3月、6月、9月和
12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
2.样本股临时调整
样本股出现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选择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
序最靠前的股票补足。
样本股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发生收购、合并、分拆情形的处理,同深证成指。
七、样本股权重调整
在指数计算时,先对选样时的组合权重进行归一化处理,再设置调整因子,使得单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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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权重上限不超过 15%。
权重调整因子每年调整 4次,于样本股定期调整时实施。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之前,权
重调整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当出现样本股临时调整时,新进样本股继承被剔除股票在调整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权重,
据此计算新进股票的权重调整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