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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3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5 十一、基金费用 .............................................................................................................................. 3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1 十五、禁止行为 .............................................................................................................................. 45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6 十七、违约责任 .............................................................................................................................. 4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5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52 二十、其他事项 .............................................................................................................................. 5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54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鉴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拟募集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 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 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 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 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 号)等反洗钱相关法 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 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 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为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向基金托管 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 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提供基金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和资料,并在基金受益所 有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 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 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 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制裁的国家和 地区。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长安基金)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号 3幢 371室(邮政编码:20043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 16层(邮政编码: 201204)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成立时间:2011年 9月 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7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港股通股票、衍生工具(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债券(包括国 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 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股票占基金 股票资产的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 0-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 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 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 情况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9)、(2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转换为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证券公司三方一同就证券交易、清算、估值、相关交易的资金交收等事宜 另行签署《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保障 本基金财产的安全。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 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 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 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 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 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 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 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 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固 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 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资金账 户用于本基金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记录,并与本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账对应关系,证券经纪机构对开立的证券资金账 户内存放的资金的安全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 的资金。 4、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的三方存管相关协议 办理证券资金账户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未经基金托管人书 面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变更为其他账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全 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5、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 管人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 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 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 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 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或 存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 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 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 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 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 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 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 送指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 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 称“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 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 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 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 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 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 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 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 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 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 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 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 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 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后,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 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 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应 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 工作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用 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 起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 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 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 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 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 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 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模式为券商结算模式。证券经纪机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构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则, 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办理本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 及的证券资金的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相关业 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 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中的 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证券经纪机构 负责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安全和完整,并承担因证券经纪机构原因导致本基金 清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造 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交易的资金需求,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证银转 账指令,将资金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划至证券资金账户,或将资金从证券资 金账户划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根据本协议 约定核对无误后,通过银证转账方式执行指令。 4、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 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 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 为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本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投资期货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并承担由期货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 完成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期货交易中的账户开立、资金划拨、 期货交易、交易费用、数据传输,以及风控控制与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 实性负责。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造成 本产品估值计算错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数据发送方追偿,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五)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 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 T+3 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户。 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 金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3 日(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金管理 人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 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 失。 (六)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 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 款时间。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 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 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全国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 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 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 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 1-11、13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估值方法的第 12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机 构、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 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 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传 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等报告,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按规定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份额净值。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 定如下: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 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 再投资形式的基金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享有;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 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 户,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 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 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 合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7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20%,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0%,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各项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8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5%。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登记机构,再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 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 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 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年。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任 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 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 基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 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托管人或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上述程序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 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者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 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 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 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 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5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 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七十四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 拖延或拒绝执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 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 有股份。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基 金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6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7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到限制等客观 因素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8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9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 法》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 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 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 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0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 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 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 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 6 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各 1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3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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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本页为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章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