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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2年 8月 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公告》,并于 2022年 8月 22日发布了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 于终止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 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17:00 止(纸质投票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电话投票以基金管理人电话 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8月24日,即在2022年8月24日交易时间结束 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 2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供纸质投票、电话投票两种投票表决方式。 (一)纸质投票 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如下: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 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包括基金管 理人认可的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 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 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 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 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 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业务专用章、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 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 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 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以下地址: 收件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3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 楼9层(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400 666 0066(按提示转人工客服) 备注: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400-666-0066,按提示 转人工客服),确认同意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并以回答基金管理 人相关人员提问的方式核实身份后,在电话中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进 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也可通过指定座机号(021-68649768)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 得联系,待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并以提 问的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无误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电话中对本次大 会议案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提问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姓名、身份证号及预留手机号等。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整个通话过 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三)其他投票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 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 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 4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 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 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 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在投票表决期间,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授权方式并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新增或调整后的授权方式的计票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 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 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 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 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 5 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代 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 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 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 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④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 为准。 (2)对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 件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至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专人送交基 金管理人办公地点。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 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 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2、如果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 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 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通过其它有效投票方式直接参与表决 6 的,则以委托人自身有效表决为准。 (五)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17:00时。 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 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 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 权。


3、纸面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的,表决时间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 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2022年9月19日17: 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 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表决意见空白、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 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电话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7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 能够核实身份且有明确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 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表决意见、表决意见矛盾或不明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 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若基金管理人无法核实 其身份的或表决时间超出截止时间的,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与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但不同意参与本次 会议投票的,视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参与投票或同时进行纸质投票、电话投票的,若各 表决票之表决意见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收到有效表决意见的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有 效的表决意见为准,先送达的表决意见视为被撤回; (2)基金管理人收到有效表决意见的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 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表决意见为准,先送达的表决意见视为被撤回;若 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 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 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电话投票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为 准。 6、如因疫情原因等不可抗力情形,出现无法按时计票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协商一致后可推迟投票表决截止日或采用 8 其他适当的应对措施,并在原定投票表决截止日前于规定媒介公告。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终止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666 0066


联系人:朱嫣 联系电话:(021)6864 9788 电子邮件:contact.us@citicprufunds.com.cn 传真:(021)5012 0895 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2、监督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联系电话:(021)62154848,62178903(直线) 联系人:林奇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九、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合计占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 9 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 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 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 本次会议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 666 0066咨询。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关于终止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 案的说明》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3日 10 附件一: 关于终止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鉴于市场环境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终止中信保诚景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9日 11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 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2年 9月 19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信保诚景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 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若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 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日 12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本公 告要求的授权委托书。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 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 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 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 授权无效。 13 附件三: 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 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 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但其他各项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 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 票。 14 附件四: 关于终止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8] 1405号文准予注册,并于 2018年 11月 26日至 2018年 12月 21 日期间进行公开募集。《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于 2018年 12月 26日正式生效。 鉴于市场环境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有关 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 金合同》。 本次终止《基金合同》方案应当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 可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终止《基金合同》方案要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5 (2)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本基 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条款。 (3)赎回选择期安排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基金管理人提请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负 责落实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安排一段时间的赎回选择期以备投资者选择赎 回(含转换转出)基金份额,但期间不办理投资者的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 投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选择期内选择赎回(含转换转出)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用,对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选择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4)自赎回选择期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 管理人不再接收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 的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 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16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8)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的实际情况,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清算的具体情况决定 是否代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清算费用。但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所 有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9)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0)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基金法》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 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表决票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时,表明该 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在会议有效召开前提下,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 17 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沟通,认真听取相关意见,拟定议案前综合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 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 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预留足够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 推迟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的准备,并予以公告。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 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通过《关于终止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 式进行运作。赎回选择期期间,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集中选择提前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如果赎回选择期期间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仍然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18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在赎回选择期届满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进入财产清算程序。同时,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所有 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避免了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0066 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