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华华茂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开放期延长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及《银华华茂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华华茂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以及2022年8月1日发布的《银华华茂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及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银华华茂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代码:005529)已于2022年8月3日进入开放期,为满 足投资人的投资需求, 现将本基金的开放期截止日由2022年8月23日(含该日) 延长至 2022年8月30日(含该日)。 重要提示: 1、投资者可以在2022年8月3日(含)至2022年8月30日(含)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及转换业务。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 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2、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3、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本金全额退还给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 失或不利后果。 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下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下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 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其中,年度对日指某 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 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6、本次开放期结束后,本基金将于2022年8月31日(含该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 本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负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如发生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 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 则本基金将于次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