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 年 8 月 17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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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6 月 21 日证监基金字[2005]105 号文件核准募
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8 月 2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
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还将面临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
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发行人采用协
议控制架构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
险、交易机制相关风险、存托凭证退市风险等其他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
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
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不同的
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
与“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
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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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的除外。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其他应披露事项等,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年 8月 16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年 6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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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4
第二部分
释 义.......................................................................................................................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82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2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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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汇添
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售
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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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
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
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
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
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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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或发售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发售公告 指《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业务规则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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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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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
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扣款方式及申购基金品种等,由销
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并申购投资者指定的基金品种的
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
限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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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
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
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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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号 H 区(东座)6楼 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7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 2005 年 2月 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2015 年 4月 16日起担任董事长。中国籍,1967年出生,厦门大
学会计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汇添富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中国人民银行
杏林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行长、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
支行银行监管一处、二处副处长,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
经理,稽核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汇添
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其他现任职务包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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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合规与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主席,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副会长,深圳证券
交易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等。
程峰先生,2016 年 11 月 20日起担任董事。中国籍,1971 年出生,上海交
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副总经理,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董事
长,上海瑞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团
委副书记、书记,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市对外经济贸
易委员会技术进口处副处长,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发展与技术贸易处
副处长、处长,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信息中心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
理,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
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长。
林福杰先生,2018 年 3月 21日起担任董事。中国籍,1971年出生,上海交
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
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
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东航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总经理等。
张晖先生,2015 年 4月 16日起担任董事,总经理。中国籍,1971 年出生,
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汇添
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曾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魏尚进(ShangJin Wei)先生,2020年 1月 9日起担任独立董事。美国籍,
1964 年出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博士。现任复旦泛海国际金融学院学术访问
学者、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终身讲席教授、美国外交关系委员会成员、美国国民经
济研究局研究员、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理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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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金融管理局金融研究院顾问等。曾于 2014-2016年间任亚洲开发银行首位华人
首席经济学家兼区域合作与经济研究局局长。其它既往职务包括哈佛大学肯尼迪
政府学院副教授、美国国民经济研究局中国经济研究组创始主任、美国布鲁金斯
学会高级研究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贸易与投资研究主管、世界银行顾问、美国
联邦储备系统董事局访问学者等。
黄钰昌(Hwang Yuh-Chang)先生,2021 年 9 月 23 日起担任独立董事。美
国籍,1955 年出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会计学博士。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会计学终身荣誉教授、西班牙商业银行会计学教席教授、亚利桑那大学荣退教授、
卓越服务研究领域主任和 DBA课程学术主任,教学和研究领域包括管理会计、公
司治理、激励合同设计、绩效评估、医疗成本和质量管理。曾任美国匹兹堡大学
凯兹商学院助理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会计系终身教授,曾于
2007-2009 年间被选为美国会计学会的管理会计学会秘书长。
连平先生,2021 年 9月 23日起担任独立董事。中国籍,1956年出生,华东
师范大学金融专业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
院院长、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名誉主任,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特
聘专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特聘专家、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
事长、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任、亚洲金融智库首席经济学家委
员会副主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上海市经济学会副会长、享受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7-2019任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曾多次出席党和国
家领导人主持的专家会议。
2、监事会成员
毛海东先生,2015 年 6 月 30 日起担任监事,2021 年 9 月 23 日起担任监事
会主席。中国籍,1978 年出生,经济学硕士。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财富
管理中心总经理,东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东航国际控股(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航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航商业保理有限公
司董事,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曾任职于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
任瑞良先生,2004 年 10 月 20 日起担任监事。中国籍,1963 年出生,大学
学历,会计师、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职称。现任上海报业集团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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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
报业集团文新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
王如富先生,2015 年 9 月 8 日起担任监事。中国籍,1973 年出生,硕士研
究生,注册会计师。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发展协调办公室专员,金信证
券规划发展总部总经理助理、秘书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东方证券研究所证券
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王静女士,2008 年 2月 23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7年出生,复旦
大学 EMBA。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财富管理中心总监。曾任职
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2008 年 2月 23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7年出生,华东
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监,汇
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2013 年 8 月 8 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9 年出生,北京
大学理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总监。曾任职于罗
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起担任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
介绍)
雷继明先生,2012 年 3 月 7 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1 年出生,工
商管理硕士。2011年 12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市场总监。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
娄焱女士,2013 年 1 月 7 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1 年出生,金融
经济学硕士。2011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达基金北京
与上海代表处工作,负责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以及基金产品策划、机构理
财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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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建军先生,2015 年 8 月 5 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2 年出生,金
融学硕士。2005年 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汇添
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专户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并于 2014 年
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
委员。
李骁先生,2017 年 3 月 3 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69 年出生,武汉
大学金融学硕士。2016 年 9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长、
处长,厦门建行信息技术部处长,建总行北京开发中心负责人,建总行信息技术
管理部副总经理,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北京研发中心主任,建总行
信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员(副总经理级)。
李鹏先生,2015 年 6月 25日起担任督察长。中国籍,1978年出生,上海财
经大学经济学博士。2015 年 3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
督察长。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融部副总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王栩,国籍:中国。学历:同济大学管理学硕士。从业资格: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资格。从业经历:曾任上海永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04年11月加入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2010年2月5
日至今任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9月21日至
2013年5月10日任汇添富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7月10
日至2015年3月31日任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6
月25日至今任汇添富美丽30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月18日至
今任汇添富外延增长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月8日至今任
汇添富大盘核心资产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7日至今任
汇添富精选核心优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徐婕,2005年8月25日至2007年1月12日任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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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基金经理。
庞飒,2005年8月25日至2010年2月6日任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苏竞,2007年10月9日至2013年5月10日任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袁建军(副总经理)
成员:王栩(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劳杰男(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韩贤旺(首席经济学家,国际业务部总监)、宋鹏(养老金投资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
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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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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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 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级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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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与督察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
策,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组
织指导公司合规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合规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
规风险、投资组合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
管理。
(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并
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经营管理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各职能部门
风险管理部
合规稽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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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
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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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投
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
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
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
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序进行,防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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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
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
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
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
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基
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
范、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
险。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
制度;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
方式;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
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制定稽核监察制度,开展独立监督,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
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
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公司为合规稽核部配备
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
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
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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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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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2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 人,平均年龄 34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2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130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8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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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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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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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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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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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号 H 区(东座)6楼 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座 7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93
传真:(021)50199035 或(021)50199036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邮箱:guitai@htf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线上直销系统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赎回、交易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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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律师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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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5年 6月 21日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105 号文核准。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元。
五、基金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六、募集场所及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及其
代销网点发售。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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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
及当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六、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目标。
八、认购方式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认购。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1000万元 0.8%
M≥1000万元 1000元/笔
基金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
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
购费率。
九、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
认购期所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
额面值确定。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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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费率为1.2%,其认购期利息假设为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2%=12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3-120=9883元
认购份数=9883/1.00=9883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3份基金份额。
十、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金
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 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一、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十二、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05年 7月 21日至 2006 年 8月 19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1,025,106,827.47 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423,897.08份),有效认购
户数为 8, 533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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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自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
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8 月 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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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场内申购赎回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放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放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办理申购、
赎回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05 年 9 月 7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 2005 年 11 月 16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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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开放日
15:00)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外申购时,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
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 元(含申购
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同时每笔申
购必须是 100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元。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场外赎回时,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场内赎回份额必
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场外单笔赎
回不得少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在销售机构中基金份额不足 1份的,
注册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场内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份,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在销售机构中基金份额不足 5份的,注册登记系统自动将
剩余份额全部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
效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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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
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款项的支付
基金申购采取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办理申购申请时,所需申购款应在规定
时间内全额到账。否则,该笔申请将视为无效申请,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
指定账户。
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应指定某一银行账户作为其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收款
帐户,投资人 T日的赎回申请资金将于 T+7 日(包括该日)内划入其指定赎回收
款账户。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由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1)投资者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分级
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
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 M,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M<200 万 1.00%
200万≤M<500 万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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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万元 1000元/笔
(2)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时间(Y) 申购费率
Y﹤1 年 1.80%
1年≤Y﹤2年 1.50%
2年≤Y﹤3年 1.20%
3年≤Y﹤4年 0.80%
4年≤Y﹤5年 0.60%
Y≥5 年 0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
准分别计算。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人持有该
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7 日(包含 7 日),赎回费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
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 2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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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申购时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申购金额为 5 万元,申购费率为
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1+1.5%)=49261.08 元
净申购金额 = 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160=48485.31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48485.31份基金份额。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如果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申购时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前端收费,则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采用“份
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持有期为90天的基金1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
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10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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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10000×1.016)×0.5%=50.8 元
赎回金额= 10160-50.8=10109.2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则可得金额为10109.2 元。
(2)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后端收费,则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金
额计算方式如下:
后端申购费=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费率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赎回费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具体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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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部或部分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2)、(3)、(4)、(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措施;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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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
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 3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
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时,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
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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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
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1、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理财中心、网站及场外基金销售代理人的
代销网点进行。
2、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2006年 5月 24日开始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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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调整并公告。
3、基金转换原则
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法”,即转出/转入基金的成交价格以申请
当日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基金转
换时,须缴纳一定的转换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基金的转换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
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
1)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
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
收取费用补差。
2)免申购赎回费用的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转入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申购
补差费用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投资者
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含该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
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
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基金注册登记人采用“先进先出”原则确认基金转换申请,即注册登记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转出。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
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
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2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4、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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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之间转换费率详见基金转换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及费率,但应最迟在适用前 2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场外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份,场内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
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
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暂停基金转换及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
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
定。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
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
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
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转换申请。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首先在转入方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
注册确认业务(即新增交易账户业务),注册确认成功后,在转出方办理转托管
手续。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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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经本公司公告可办理本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本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开办该业务的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办理。
十八、 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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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分享其在中国经济持续成长背景下
的长期优异业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主要是“持续竞争优势企业”。所谓持续竞争优势
企业是指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层优秀,并在生产、技术、市场、政策环境等
经营层面上具有一方面或多方面难以被竞争对手在短时间所模仿或超越的竞争
优势的企业。具体来说,持续竞争优势企业具有以下五个基本特征:
1、 持续竞争优势企业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信息透明,注重公众股东
利益和投资者关系,历史上没有发生过由公司治理结构带来的风险事件;
2、 持续竞争优势企业具有优秀的管理层,且企业的经营实绩证明管理层是
精明能干、正直诚实、富有理性的;
3、 持续竞争优势企业在生产、技术、市场、政策环境等经营层面上具有一
方面或几方面竞争优势,而且,这种优势难以在短时间被竞争对手所模仿或超越;
4、 持续竞争优势企业的竞争优势与行业发展关键因素相契合,且其竞争优
势能不断提升经营能力,强化其技术壁垒、市场占有率、品牌影响力等;
5、 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财务状况稳健,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
标具有良好增长性。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四类资产的比例范围为:股票及存托凭证
40-95%,债券0-50%,权证0-3%,现金类资产不低于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持续竞争优势企业为股票及存托凭
证主要投资对象,这类股票及存托凭证占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可作相应调整,股票资产
投资比例可达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限额。
三、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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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认为企业竞争优势的持续性必将在其股票价格上得到反映。这一投资
理念是价值投资和成长投资理念的一种融汇。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价值投资和成
长投资这两种理念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企业的价值在于它有成长性,而企
业的成长性又为它增添了价值。企业的持续成长靠的是它有持续竞争优势。
通过汇添富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评估系统,本基金管理人将挑选出一批有持续
竞争优势的企业,并且在它们的股票价格尚未反映出其价值时,作投资布局。因
为本基金管理人相信,企业的价值迟早会在股价上反映出来。只要一个企业保持
和提升它的竞争优势,本基金就作长期投资。如果一个企业丧失了它的竞争优势
或它的股价已经超过其价值,本基金就将其出售。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适度动态资产配置策略,同时运用汇添富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评估
系统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积极而有效的风险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根据全球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
展(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
水平等,采用情景分析法,分析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
征,适时动态地调整其在基金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系统性风险。
宏观经济不同阶段的对应配置策略
资产类别 通货紧缩 价格稳定 适度通货膨胀 严重通货膨胀
股票 降低配置 大量增加配置 大量增加配置 正常配置
固定收益证券 大量增加配置 正常配置 正常配置 大量减少配置
现金 大量增加配置 降低配置 正常配置 正常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通过汇添富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评估系统,本基金管理人将挑选出一批具有持
续竞争优势的企业,并且在它们的股票没有反映出它们的价值时,作投资布局。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汇添富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评估系统,通过对备选上市公司
翔实的案头分析和深入的实地调研,发掘出在影响行业演变的关键因素上具有持
续竞争优势的企业,且这种竞争优势已在过去财务状况上体现,使其进入本基金
的优势企业股票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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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定性定量分析、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内在价值、相对价值、
收购价值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如动态市盈率(PEG)、市盈率(P/E)、市净率(P/B)、
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对优势企业股票池中个股进行价值
评估,确定价格低于价值的股票,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核心股票池。基金经理根据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从核心股票池选择股票,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构建投
资组合。
汇添富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评估系统包括行业背景分析、企业竞争优势评估和
财务分析三个部分。行业背景分析在于找出该企业所在行业演变的关键因素,为
竞争优势评估提供切入点;对企业在管理层、公司治理、生产、市场、技术及政
策性等六个方面是否具备竞争优势做深入分析,考察其竞争优势对其经营业绩的
重要性,决定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估量竞争优势的可持续性;评估系统还透过
财务分析对公司状况及经营能力作更细致的考察,从而进一步验证本基金管理人
对该企业竞争优势的分析,考察竞争优势与经营绩效之间的内在模式,预测企业
未来财务数据,形成估值判断的基础。
汇添富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评估系统
(1)行业背景分析
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发展逻辑,行业背景分析关键就是找到其在今后一段时
间内的发展逻辑。通过行业背景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研究行业的基本特点,判
断行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找出影响行业演变的关键因素,从而有助于鉴别哪些企
企业竞争
优势评估
管理层优势 公司治理优势
生产优势
市场优势 技术优势
政策性优势
行业背景分析
财务分析
优势企业股票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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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将在这些关键因素的作用下,表现出良好的竞争优势,为进一步评估企业竞争
优势提供切入点。
(2)企业竞争优势评估
企业竞争优势评估是汇添富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评估系统的核心,其包括对管
理者、生产、市场、技术、政策环境和公司治理六个方面的深入分析。
汇添富企业竞争优势评估
评估优势分类 评估内容 定量分析 定性分析
管理层优势
稳定性 中高层流失比例 职业化倾向
工作能力 项目成功率/以往经营业绩 战略思维/执行力
品行评价
员工评价/言行对比/个人背
景考察
生产优势
生产过程 产能利用率 质量控制/物流管理
生产资源 原材料自给率/垄断性 可持续获得能力
生产规模 产量比率/产能扩张 产业链的长度和深度
市场优势
产品线分析
产品结构/性能和特性/可维
护性和附加价值
营销渠道
销售网络成本 营销模式/网络完善性/网络
效率
品牌竞争力
品牌所有权及价值/知名度/
忠诚度/丰满度
技术优势
专利权保护 数量及年限 技术含量/价值创造能力
研究发展
研发投入比率/新品收入贡
献率
研发激励机制
政策性优势
竞争管制 公司的行业排名 产业组织与竞争管制类型
税收或补贴
政策
补贴类型及数量
税收的类型及持续性
关税水平 公司规模与出口规模 企业盈利影响
公司治理优势
信息披露
公开报告的详尽度/公众股
东沟通渠道的畅通度
大股东状况
稳定性/关联交易/独立性
激励约束机
制
MBO股权激励/内控制度/代
理人利益的一致性
? 评估管理层优势
本基金认为,优势企业一定是由优秀管理者运作的,管理层以实绩证明是精
明能干、正直诚实,而且富有理性。管理层优势评估包括管理层稳定性、工作能
力和品行等。管理层稳定性考察高层流失比例、职业化倾向等;工作能力评价包
括战略思维、执行力、投资项目选择成功率及以往的经营业绩等;品行评价包括
员工评价、言行的对比及个人背景考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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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会与目标企业管理层进行深入的沟通,同时密切关注有关管理层的
信息。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优势企业股票池的管理层资料库并定期评估,从而了解
其是否具备管理层优势。
? 评估生产优势
生产优势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必要条件之一,集中体现在能以相对更低
的成本为顾客提供更好的产品或服务。本基金从三方面考察企业的生产优势:一
是生产过程中的产能利用率、质量控制和物流管理等;二是生产资源方面的原材
料自给率、垄断性、成本、可持续获得能力和协调性;三是生产规模方面的行业
产量比率、产能扩张、产业链的长度和深度等。考察的重点将因行业属性的不同
而不同,如商业行业应特别考察物流管理,化工行业应重点关注工艺流程,资源
型企业则要注重资源的储备量及质量等。
? 评估市场优势
市场优势决定了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消费者的密切程度,是企业成功不可缺
少的因素。
本基金认为一个企业的市场优势主要表现在产品线、营销渠道及品牌竞争力
三方面。产品线分析包括产品结构、性能和特性、可维护性和附加价值等;营销
渠道的力量体现在营销模式、销售激励机制、网络完善性、网络效率、网络忠诚
度和稳定性、网络构建和维护成本;对企业的品牌竞争力,本基金给予充分的关
注,将从品牌所有权及价值、知名度、忠诚度、丰满度、品牌管理和扩张能力等
角度考量。
? 评估技术优势
技术开发方面的优势对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获得高额的利润率至关
重要。技术优势从专利权及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发展(R&D)两方面考察。专利
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可以从数量及年限、技术含量和价值创造能力等三方面着
手;研究发展可以从研发投入比率、研发思路、收入中新产品贡献率、研发激励
机制、研究队伍水准与稳定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 评估政策性优势
对政府行为和法律演变的研究是证券投资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因为条例
或法律的颁布或废除和政府政策的变化会对企业的销售及盈利可能产生直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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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的影响。本基金主要从竞争管制、税收或补贴政策、关税水平三个方面研究
国家法律和政策对企业的作用。竞争管制包括产业组织与竞争管制类型、公司的
行业排名;税收或补贴政策包括税收的类型及持续性、补贴类型及数量等;关税
水平包括进出口政策变化对市场结构和既定企业的影响等。
? 评估公司治理优势
本基金认为拥有良好治理结构和实践是企业健康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企业
完善的治理结构是取得和提升其他优势的基础保证。
本基金主要从信息披露、重要股东状况、激励约束机制三方面进行衡量,信
息披露从详尽度、公众股东沟通渠道的畅通度、及时性等方面考察;重要股东状
况从股权变更频率、关联交易、独立性方面予以考察;激励约束机制从股权激励、
激励基金、内控制度、管理层与股东利益的一致性等方面考察。
(3)财务分析
竞争优势直接或间接帮助企业为消费者创造更好的产品或服务,从而为企业
的经营业绩做出积极正面的贡献。持续竞争优势是企业保持持久的优秀经营绩效
的坚实基础,企业的持续成长靠的是它有持续竞争优势。
本基金通过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的深入分析,评估企业
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及增长能力等。通过财务分析,验证基金管理人
对竞争优势的分析,同时也能加深对企业竞争优势的理解。
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市场的瞬息万变以及经营管理的复杂性都会对企业的
竞争优势造成影响,进而反映在企业的财务状况中。本基金通过财务分析,来进
一步探讨竞争优势与经营绩效之间的内在模式。
竞争优势与经营绩效之间的内在模式也会延续在未来的财务状况中。本基金
基于对企业竞争优势可持续性的判断,预测企业未来财务数据,形成估值判断的
基础。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综合考虑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在深入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消极和积极策略。消极债券投资
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的收益。积极债券投
资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的超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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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利率免疫策略来进行消极债券投资。利率变动对债券价格与
再投资收益所产生的影响是相反的。当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下跌,但投资期间
的现金流入就能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利率下降时的情形则相反。利率免疫策
略就是构造一个恰当的债券组合,使得利率变动导致的价格波动风险与再投资风
险相互抵消。这样无论市场利率如何变化,本基金的债券组合都能获得一个比较
确定的收益率。
(2)积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积极债券投资主要基于对利率期限结构的研究。利率期限结构描述
了债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水平以及不同期限债券之间的收益率差别,它决定于三
个要素:货币市场利率、均衡真实利率和预期通货膨胀率。在判断货币市场利率
时,基金管理人将主要考察央行的基础货币供给与市场的流动性需求。均衡真实
利率指的是无通货膨胀情形下的均衡利率水平,它主要由国民财富、人口特征、
生产技术、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文化等长期因素决定,经济的周期波动在短期内也
会造成相当大的影响。通货膨胀率的决定因素是总需求与总供给的相对变化。在
总需求方面,基金管理人需要考察消费、投资和对外贸易的需求变化;在总供给
方面,基金管理人需要考察自然资源、劳动力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的供给变化。在
深入分析利率期限结构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运用利率预期策略和收益率曲线追踪
策略进行积极投资。
本基金也将从债券市场的结构变化中寻求积极投资的机会。国内债券市场正
处于发展阶段,交易制度、债券品种体系和投资者结构也在逐步完善,这些结构
变化将对市场产生深远影响。投资者对市场结构变化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的某些局部可能会出现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的现象。本基金将借
助经济理论和金融分析方法努力把握市场结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
寻求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套利机会。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
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在个股层面上,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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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本基金可根据权证投资策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五、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
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行业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立足本职工作,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汇添富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
1、策略分析师就宏观、政策、投资主题、市场环境提交策略报告并讨论;
行业研究员就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组合的估值比较,会议讨论确定行业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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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经理在策略会议的基础之上提出资产配置的建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确定资产配置比
例的范围。
4、投资研究部提交备选股票池和优势企业股票池,在此基础上,基金经理、
行业研究员决定核心股票池名单。
5、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经过风险收益的权衡,决定投资组
合方案。
6、投资总监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后,交由基金经理实施。
7、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8、数量分析师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0%×上证国债指数
收益率。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编制的沪深 300指数于 2005年 4月 8
日正式发布,它作为沪深两市的第一个统一指数,市场代表性好,与现有市场指
数相关性高,其成份股为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主流投资股票。基于本基金的股
票、债券和现金比例,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管理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修改业绩比较基准:一是在基金合同修改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的变更,确定新的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二是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
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精选股票、并且进行积极风险控制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风险和
预期收益比较均衡,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风险适中的基金品种。
八、投资限制
1、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 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将基金资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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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
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投资限制
(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
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
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A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
之五;
B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C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证
的百分之十;
(5)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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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除上述第(5)、(7)项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
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1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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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2年 7
月 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 2022 年 04月 01日起至 2022 年 06月 30日止。
§1 投资组合报告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010,722,931.86 91.53
其中:股票 3,010,722,931.86 91.5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1,740,845.33 6.74
8 其他资产 56,915,941.77 1.73
9 合计 3,289,379,718.96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7,538,000.00 1.15
B 采矿业 484,700,035.36 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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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制造业
2,144,554,007.1
1
65.9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8,791,401.16 0.2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3,646,671.56 2.26
J 金融业 75,555,877.10 2.3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1,214,535.69 1.2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055,018.80 0.0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41,667,385.08 4.3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010,722,931.8
6
92.58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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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净值比例
(%)
1 600702
舍得酒
业
1,260,000 257,027,400.00 7.90
2 000568
泸州老
窖
1,029,600 253,837,584.00 7.81
3 300750
宁德时
代
450,000 240,300,000.00 7.39
4 600188
兖矿能
源
4,522,200 178,536,456.00 5.49
5 600519
贵州茅
台
75,900 155,215,500.00 4.77
6 600315
上海家
化
3,320,800 141,964,200.00 4.37
7 002594 比亚迪 399,922 133,369,987.78 4.10
8 600256
广汇能
源
11,369,298 119,832,400.92 3.68
9 002484
江海股
份
4,655,777 108,665,835.18 3.34
10 605358 立昂微 1,499,944 101,066,226.72 3.11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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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08,040.4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3,721,617.1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586,284.2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6,915,941.77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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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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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2005 年 8 月 25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日
1.52% 0.37% -0.08% 0.65% 1.60% -0.28%
2006年 1月 1日至
2006年 12月 31日
155.17% 1.40% 85.36% 0.99% 69.81% 0.41%
2007年 1月 1日至
2007年 12月 31日
144.52% 2.01% 112.94% 1.63% 31.58% 0.38%
2008年 1月 1日至
2008年 12月 31日
-46.13% 1.60% -43.34% 2.11% -2.79% -0.51%
2009年 1月 1日至
2009年 12月 31日
52.07% 1.54% 67.96% 1.42% -15.89% 0.12%
2010年 1月 1日至
2010年 12月 31日
8.05% 1.31% -7.80% 1.11% 15.85% 0.20%
2011年 1月 1日至
2011年 12月 31日
-24.32% 1.08% -16.30% 0.91% -8.02% 0.17%
2012年 1月 1日至
2012年 12月 31日
12.51% 0.97% 6.29% 0.90% 6.22% 0.07%
2013年 1月 1日至
2013年 12月 31日
16.16% 1.25% -4.53% 0.98% 20.69% 0.27%
2014年 1月 1日至
2014年 12月 31日
21.73% 1.09% 37.49% 0.85% -15.76% 0.24%
2015年 1月 1日至
2015年 12月 31日
58.99% 2.98% 5.73% 1.74% 53.26% 1.24%
2016年 1月 1日至
2016年 12月 31日
-17.38% 1.51% -6.88% 0.98% -10.50% 0.53%
2017年 1月 1日至
2017年 12月 31日
32.50% 0.90% 15.44% 0.45% 17.06% 0.45%
2018年 1月 1日至
2018年 12月 31日
-23.66% 1.52% -16.03% 0.94% -7.63% 0.58%
2019年 1月 1日至 40.10% 1.22% 26.55% 0.87% 13.55% 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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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2月 31日
2020年 1月 1日至
2020年 12月 31日
58.10% 1.66% 20.29% 1.00% 37.81% 0.66%
2021年 1月 1日至
2021年 12月 31日
3.58% 1.66% -2.12% 0.82% 5.70% 0.84%
2022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6月 30日
-8.53% 1.57% -5.73% 1.02% -2.80% 0.55%
2005 年 8 月 25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日
1782.61% 1.55% 306.62% 1.17% 1475.99% 0.38%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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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
“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
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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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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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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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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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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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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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少一次,
最多为 6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8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定,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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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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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本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本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银行汇划手续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
书,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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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
书,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第 3-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
义务。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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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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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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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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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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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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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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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权证的信息披露遵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以及开放式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
新)中予以公开披露。若有新的规则,则遵照新的规则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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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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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 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
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
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
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种。上述资产均
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
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
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
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
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
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在考虑行业生命周期、景气程度、估值水平以及股
票市场行业轮动规律的基础上决定行业的配置,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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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对行业配置进行动态调整。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
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
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
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
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
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
种,防范流动性风险。同时,结合市场流动性特点,本基金将合理安排组合流动
性,统筹考虑投资者申购赎回特征和客户大额资金流向特征,以确定本基金在不
同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确保流动性充裕。
2、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
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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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
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综合运用包
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
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投资者将面临其赎回申
请被拒绝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回成本或申购成本较高等的
风险。
四、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将主要来源于个股配置决策,在个股配置决策实施过程
中,本基金会运用基金管理人持续优势竞争企业评估系统来选择投资标的。但随
着中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以及中国参与国际化竞争程度的上升,中国上市公
司竞争优势的变化也在不断加剧,这增加了对竞争优势可持续性的判断难度,进
而波及基金业绩表现。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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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八、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提示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科创
板企业退市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上市
门槛略低于 A股其他板块,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与
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个股价格风险加大。同时,科创板股票可能存在股
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性、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
险高的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
考虑到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
涨跌幅限制为 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价格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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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可能较其他板块更大。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投资者数量较少,基金资产存在无法及时或以公
允价格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机制比 A股其他板块更严格,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
重新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的股票进入退市流程,将面临退出难度较大、成本较
高的风险。
4、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九、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提示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
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投资存托凭证可能还会面临以下风险:
1)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
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系由存托人以境外发行的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代表境外
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
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持有人与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之间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为公司的直接股东,可以直接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投票权、分红等收益权等);存托凭证持有人为间接拥有公司相关权益的证券
持有人,其投票权、收益权等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间接
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力。若未来发行人或存托人未能履行存托协议的约定,不对
存托凭证持有人进行分红派息或者分红派息金额少于应得金额,或者存托人行使
股东表决权时未充分代表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共同意见,则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
将受到损害,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投资损失。
2)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带来合
规、经营等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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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违约等风险。
3)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发行时,其对应的净资产已经固定,但未来若发行人增发基础证券,
将会导致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4)交易机制相关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与境内存托凭证由于时差、交易时间、交易制度、停复牌规则、
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差异,境内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场影
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此外,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发行人现
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从而增加境
内市场的存托凭证供给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大幅波动。
5)存托凭证退市风险
如果发行人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存托凭
证面临退市。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
卖出基础证券、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
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6)其它风险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
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 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
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 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
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投资者生效。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无法对
此行使表决权。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
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面临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十、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
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
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
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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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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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
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且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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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仍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
提。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
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
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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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
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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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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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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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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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
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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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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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
管人的责任;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
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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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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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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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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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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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15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
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
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
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15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
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
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方式再
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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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
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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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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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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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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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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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争
议时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按仲裁裁决决定。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并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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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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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号 H 区(东座)6楼 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7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 2月 3日
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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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
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错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
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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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
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
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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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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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
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
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
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
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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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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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制
定。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争议时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按仲裁裁决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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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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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敦促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
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
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
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账户资料: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 2个工作日后(即 T+2 日起),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 30 个工作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即 T+2 日起),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
的 3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认购确认信息在内的对
账单。
3、基金交易对账单的寄送频率为每季度寄送,每季度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一次对账单(要求不予寄送的除外)。季度对账单于每季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记录基金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认购、申购、
赎回、修改分红方式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
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相关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12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持
有人可通过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享受业务咨询、信
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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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99fund.com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
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通过基金账户(或
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可享受账户查询等在线服务。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
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位。投资
者在开户成功后,请及时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或登录网站自助修改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报告、
投资者服务刊物以及与投资者交流互动服务。
(七)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或拨打客服热线
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
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周基金份额净值、月度电子对账单、
投资者服务刊物、分红公告、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八)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
留言栏目、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受理渠
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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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
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中心邮箱:service@99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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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规定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
金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
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
2022-04-22
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
金 2022年第二季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
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
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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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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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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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