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宏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中银宏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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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6年1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00号文募集注册,
基金合同于 2016年 8月 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
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
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
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
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
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
关的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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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7 月 15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
绩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2年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
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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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8
九、基金的投资 48
十、投资组合报告 59
十一、基金的业绩 64
十二、基金的财产 66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67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7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78
十八、风险揭示 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7
二十五、备查文件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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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宏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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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宏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宏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宏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宏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宏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宏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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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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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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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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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 8月 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共
金融政策专业硕士。2017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201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
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
韩温(HAN 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
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
行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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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晓钟(LIANG 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会一
部、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曾仲诚(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曾先生于 2015年 6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
及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
营范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
资银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
年,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
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
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
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
融MBA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
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
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
部审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
会计师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等职。
2、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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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蓓青(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卢井泉(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
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3、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商
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学
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
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
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闫黎平(YAN Liping)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2019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202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
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
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
陈卫星(CHEN Weix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
202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托
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银行总
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奚鹏洲(XI Pengzhou)先生,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复旦大学理学学士。
2009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历任中国银行交易中心(上海)高级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
总经理、海外与另类投资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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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2005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历
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在深圳市有色金
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
限公司工作。
程明(CHENG 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学商
业金融硕士。200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会秘书、
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 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在中
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陈宇(CHEN Yu)先生,首席信息官, 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
官。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邢科(XING Ke)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
研究所经济学博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
益)。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工作。 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
心投资三处债券交易员, 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交易室交易员, 中央外汇业务
中心投资部交易处交易员,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一处欧元区债券组合经理, 中央外汇
业务中心投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 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委托投资部委
托一组主管。
4、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宋殿宇(SONG Dianyu)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管理学博
士。曾任西部利得基金投资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经理。2016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2018年 2月至今任中银颐利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月至今任中
银宝利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月至今任中银宏利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月至今任中银
润利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1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从业资
格。
曾任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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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忠(ZHAO Jianzhong)先生,2016年 8月至 2018年 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涂海强(TU Haiqiang)先生,2016年 8月至 2019年 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张家文(执行总裁)
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奚鹏洲(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李建(投资总监(权
益))、方明(专户投资部 总经理)、李丽洋(研究部总经理) 、王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
理)、陈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列席:施扬(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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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
的全面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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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人事
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6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
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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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 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 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年 4月 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
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 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
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
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 年 4 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
所 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者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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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客为尊、改革推动、科
技兴行、轻型发展、合规经营、人才强行”,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
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
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
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 2021年末,本行在国内 153个大中城市设有 1,415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设中
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
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 32家营业网点和 2家商务中心。信银(香港)
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 3 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全资理财子公
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直
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7家营业网点和 1个私人银行中心。
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 30余年的发展,本行已成为一家
总资产规模超 8万亿元、员工人数近 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
2021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 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 16位;本行
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 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24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 2018年 9月加入中信银
行董事会。方先生自 2014年 8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2014年 11月起任中信银行副行
长,2017年 1月起兼任中信银行财务总监,2019年 2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
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
2014年 5月至 2014年 9月兼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7年 3月至 2013年
5月任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3年 9月至 2007年 3月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分
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1996年 12月至 2003年 9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工作,
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记,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
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1996年 7月至 1996年 12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
主任;1992年 12月至 1996年 7月在浙江银行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贷
员、经理、总经理助理;1991年 7月至 1992年 12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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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
从业经验。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自 2019年 6月起担任中信银行
副行长,自 2019年 2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于 2015年 7月至 2019年
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12年 3月至 2015年 7月任中国出口
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于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7 月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
特市委常委、副市长。2011年 3月至 2012年 3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
理助理。2001年 10月至 2011年 3月历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
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1991年 7月至 2001年 10月历任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谢先生为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 2018年 1月至 2019
年 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 5月至 2018年 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
行副行长;2013年 4月至 2015年 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 7月至
2013年 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
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
管人职责。
截至 2022年半年末,中信银行托管 280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
模达到 12.8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
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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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
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
中银基金官方 APP客户端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其他销售机构
(1)本基金 A类份额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2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bank.com"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6)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公司网站:www.cmschina.com
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网站:www.longone.com.cn
23
1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站:www.glsc.com.cn
1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客户服务热线: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站:www.essence.com.cn
1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客户服务热线:953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站:www.hazq.com
16)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客户服务热线:95582
公司网站:www.westsecu.com
1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
24
室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1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客户服务热线: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20)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号 2、3、4层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2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2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2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2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25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2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2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号 6幢 221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032-5885
公司网站:www.leadbank.com.cn
2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2555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2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客户服务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2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公司网站: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3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3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510
26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3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funds.com
33)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8980-618
公司网站:http://www.chtwm.com/
3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19
公司网站:www.e-chinalife.com
35)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017(拨通后转 1转 8)
公司网站:https://www.txfund.com/
36)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号院 1号楼 3层 306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58-5050
公司网站:www.TL50.com
37)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文化创意园 310栋 5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公司网站:www.simuwang.com
3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27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3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公司网站: www.xzsec.com
4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4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18-1188
公司网站:http://www.66liantai.com
42)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号 10层 1206
客户服务热线: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4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号长阳创谷 2号楼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客户服务热线: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4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 4层 401-2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28
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
4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号楼 7层 710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号 24层 2405、2406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http://www.yixinfund.com
4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49)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客户服务热线: 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2)本基金 C类份额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
客服电话:95558
29
公司网站:www.citicbank.com"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6)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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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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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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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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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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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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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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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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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客户服务热线:9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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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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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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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whysc.com
1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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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31
客户服务热线:95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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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号 2、3、4层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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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2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2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2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2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2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号 6幢 221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032-5885
32
公司网站:www.leadbank.com.cn
2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2555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2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客户服务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28)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公司网站: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2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3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3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funds.com
32)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8980-618
公司网站:http://www.chtwm.com/
33
3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19
公司网站:www.e-chinalife.com
3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017(拨通后转 1转 8)
公司网站:https://www.txfund.com/
35)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号院 1号楼 3层 306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58-5050
公司网站:www.TL50.com
36)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文化创意园 310栋 5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公司网站:www.simuwang.com
37)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3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公司网站: www.xzsec.com
3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0-5369
34
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4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18-1188
公司网站:http://www.66liantai.com
41)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号 10层 1206
客户服务热线: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4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号长阳创谷 2号楼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客户服务热线: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4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 4层 401-2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
4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号楼 7层 710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6)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号 24层 2405、2406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http://www.yixinfund.com
35
4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48)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客户服务热线: 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1801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36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号前滩中心 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6年 1月 2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00号文件
准予募集注册。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
自 2016年 7月 25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截至 2016年
7月 27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份额 499,283,655.57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44户。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6年 8月 1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生指数熔断且指数熔断至收市的,前述具体办理时间截至到当日熔断发生时止。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年 8月 2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刊登的《中银宏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9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0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
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投资者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0%
1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1000元/笔
自 2021 年 8 月 30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
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该基金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
申购费率的 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其中,养
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
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41
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
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赎回费用
(1)本基金 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长于 6个月(含)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
费。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30天≤Y<6个月 0.50%
Y≥6个月 0
注:上表中,1个月按 30天计算,2个月按 60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
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2)本基金 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赎回费率结
构如下:
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50%
Y≥ 30天 0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42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A类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0%,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43
申购份额=99,009.90/1.000=99,009.9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9,009.90份。
(2)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10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A类份额与C类份额设置不同的赎回费率。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0%=52.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个月,假设赎回
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47.5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44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45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
46
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
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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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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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通过科学严谨、具有前瞻性的宏观策略分析以及个券
精选策略,结合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票期权、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品种,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票期权、权证、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定性分析与定量
分析贯穿于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筛选中,精选经济新变化和发展趋势中的大类资
产和个股个券,构建投资组合。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从宏观环境、政策因素、资金供求因素、证券市场基本面等角度进 行综合分
析,判断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风险收益,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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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时机的变化适
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行业权重。
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对行
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整。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指标,精选出相关行业内估值相对合理的优质上市公司,构
成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具体地,本基金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关注的主要因素包括: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
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公司的竞争优势:重点考察公司的市场优势,包括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
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
面的优势和发展潜力等;资源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比如市场
资源、专利技术等;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价能力
等以及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B、公司的盈利模式:对企业盈利模式的考察重点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属性以及成熟程
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C、公司治理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有清晰、合理、可执行的发展战略;是否具有合
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
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
额等;
50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
市值。
3、量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的股票投资量化模型主要包括:(1)多因子模型;(2)行业量化模型;(3)
风险估测模型。
1)使用多因子模型发掘定价偏离。
本基金通过数量技术对历史数据进行深入研究,发掘影响证券价格的各类因子并确定权
重,在投资中利用这些因子对股票进行综合评分,发掘市场定价偏离的股票。本基金使用的
因子主要包括公司成长性、盈利能力、财务质量、估值水平、一致预期、市场因素等几大类。
2)使用行业量化模型捕捉行业机会。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行业的赢利能力、分析师的盈利预期、市场认同度以及行业景气周
期等因素,建立行业预期收益和风险的矩阵,识别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行业。提高投资吸引力
高的行业配置,降低投资吸引力低的行业配置。
3)投资组合的优化和动态调整。
本基金根据分析师的定性研究成果,综合考虑预期回报,风险及交易成本,对模型自动
选股的结果进行复核,精选个股,优化投资组合,实现风险收益的最佳匹配。定性分析的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1)对股价有负面影响的潜在事件;(2)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盈利模
式、经营能力缺陷;(3)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等。
本基金将持续跟踪因子及其权重的有效性,根据市场变化,动态调整,从而定期和不定
期地对投资组合进行行业和个股的优化配置。
(三)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四)债券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团队的研究成果,综合分
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
策略,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在对国内宏观经济要素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通过有效控制风险,
基于对利率水平的预测和混合型基金中债券投资相对被动的特点,进行以“目标久期”为中心
的资产配置,以收益性和安全性为导向配置债券组合。
51
2、期限结构配置
由于期限不同,债券对市场利率的敏感程度也不同,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预测,采取下面的几种策略进行期限结构配置:首先采取主动型策略,直接进行期限结构配
置,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定长期、中期、短期三种债券的投资比例。然后与数量化方法
相结合,结合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不同投资组合中债券的
期限结构配置。
3、确定类属配置
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券
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4、个债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上述配置原则基础上,通过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重点考察各券种
的收益率、流动性、信用等级,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
针对市场定价失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本基金在已有组合基础上,根据对未来市场预期的变化,持续运用上述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
动态调整。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型企业,扩大了
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企业管理体
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
普通上市公司,且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此
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
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在信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追求合理回报。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
分和投资价值评估,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
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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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
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
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
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
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
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本基
金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等情形下将主动投资权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
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证券价格走
势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
组合,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4、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本基金
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
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债券市场和证券市场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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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的投资决策机制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分管投资领导领
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报告,负责制定整体投资策略和原则,审定季度资产配置调
整计划和转持股份产品的投资方案;参考投资报告,审定核心投资对象和范围,并定期调整
投资原则和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参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配置建议、行
业投资比例和整体组合的绝对和相对风险控制水平,关注整个资产组合的风险收益水平、增
值性、稳定性、分散性和流动性等特征,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确定具体的投
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间,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进行日常分析和管理。为有效控制组合
风险,基金经理只有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才可以超越权限超配个别证券。
基金经理助理/投资分析员:通过内部调研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定期提出宏观分析、行
业分析、公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或建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投资决策的
依据。
数量分析人员通过数量模型发现潜在投资机会,运用组合业绩评估系统,定期对投资组
合中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风格轮动、个股选择、个券选择、买卖成本等对整体业绩的
贡献进行归因分析。风险管理人员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分析、监控和报告。根据反馈结果,
基金经理及时对组合进行必要的调整。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研究支持
研究人员从基本面对宏观经济、行业、个券、和市场走势提出研究报告,数量小组利用
集成市场预测模型和风险控制模型对市场、行业、个券进行分析和预期收益测算。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定期(月)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
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资产配置原则下,基金经理根据研究人员和数量小
组的投资建议,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制定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及个股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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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在严格贯彻投资流程和投资纪律的基础上,严格控制风险构建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
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并定期进行组合优化。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直接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
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并将执行结果反馈基金经理确认。交易执行结
束后,交易员填写交易回执,经基金经理确认后交给基金行政人员存档。
(5)业绩评估
数量小组和风险控制小组利用公司开发的业绩评估系统,对投资组合中整体资产配置、
投资组合、个股选择、个券选择、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分析。该评估结果
将为基金经理进行积极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调整提供依据。
(6)组合维护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状况,结合行业、个股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
一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不易被操纵,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
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
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
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者更科
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
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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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票期权、权证、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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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
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未平仓
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
算;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
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57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21)、(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58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59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2年 8月 16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本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03,318,818.76 29.11
其中:股票 103,318,818.76 29.11
2 固定收益投资 226,331,335.90 63.76
其中:债券 226,331,335.90 63.7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000,000.00 1.9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0,936,097.68 3.08
7 其他各项资产 7,382,752.37 2.08
8 合计 354,969,004.71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60
B 采矿业
1,332,303.44
0.39
C 制造业 77,525,557.88 22.7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65,230.74 0.0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786,353.00 3.16
H 住宿和餐饮业 2,901,600.00 0.85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3,915.66 0.02
J 金融业 1,826,310.00 0.54
K 房地产业 7,466,428.00 2.1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13,033.59 0.1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48,086.45 0.2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3,318,818.76 30.30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352 顺丰控股 74,400 4,152,264.00 1.22
2 600519 贵州茅台 2,000 4,090,000.00 1.20
3 600585 海螺水泥 115,500 4,074,840.00 1.20
61
4 000002 万
科A 196,600 4,030,300.00 1.18
5 000683 远兴能源 381,700 4,011,667.00 1.18
6 603501 韦尔股份 22,900 3,962,387.00 1.16
7 000921 海信家电 277,800 3,939,204.00 1.16
8 000858 五 粮 液 19,400 3,917,442.00 1.15
9 600009 上海机场 68,000 3,855,600.00 1.13
10 600418 江淮汽车 222,300 3,814,668.00 1.12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907,800.00 14.9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907,800.00 14.93
4 企业债券 175,423,535.90 51.4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26,331,335.90 66.38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75143 20安信 G2 200,000 20,813,311.78 6.10
2 152603 20山高 01 200,000 20,733,430.14 6.08
3 175249 20京电 01 200,000 20,721,753.42 6.08
4 163927 20东债 01 200,000 20,704,821.92 6.07
62
5 175715 21招证 G3 200,000 20,561,674.52 6.03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
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
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63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1,662.0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069,172.0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21,918.30
6 其他应收款 -
8 其他 -
9 合计 7,382,752.3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前十名股票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64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年 8月 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中银宏利混合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 8月 1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6年 12月 31
日
0.80% 0.12% 1.22% 0.46% -0.42% -0.34%
2017年 1月 1日至
2017年 12月 31日
9.32% 0.14% 11.14% 0.39% -1.82% -0.25%
2018年 1月 1日至
2018年 12月 31日
1.26% 0.25% -14.01% 0.80% 15.27% -0.55%
2019年 1月 1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
19.31% 0.29% 21.49% 0.74% -2.18% -0.45%
2020年 1月 1日至
2020年 12月 31日
13.60% 0.36% 16.24% 0.85% -2.64% -0.49%
2021年 1月 1日至
2021年 12月 31日
4.96% 0.31% -1.95% 0.70% 6.91% -0.39%
2022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6月 30日
-2.06% 0.35% -5.21% 0.87% 3.15% -0.52%
6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 2022年 6月 30
日
55.47% 0.28% 26.98% 0.71% 28.49% -0.43%
中银宏利混合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 8月 1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6年 12月 31
日
0.70% 0.13% 1.22% 0.46% -0.52% -0.33%
2017年 1月 1日至
2017年 12月 30日
9.22% 0.13% 11.14% 0.39% -1.92% -0.26%
2018年 1月 1日至
2018年 12月 31日
1.06% 0.25% -14.01% 0.80% 15.07% -0.55%
2019年 1月 1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
19.52% 0.29% 21.49% 0.74% -1.97% -0.45%
2020年 1月 1日至
2020年 12月 31日
13.56% 0.36% 16.24% 0.85% -2.68% -0.49%
2021年 1月 1日至
2021年 12月 31日
4.86% 0.31% -1.95% 0.70% 6.81% -0.39%
2022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6月 30日
-2.24% 0.36% -5.21% 0.87% 2.97% -0.5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 2022年 6月 30
日
54.66% 0.28% 26.98% 0.71% 27.68% -0.43%
66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67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
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
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68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8、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69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70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71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72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5、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指数熔断且指数熔断至收市的,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暂停当日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73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该类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74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7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76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 %÷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给登记机构,再由登记机构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资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
后的 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7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79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0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81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82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股票期权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
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
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投资权证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权证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权证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5、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83
1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84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85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进而
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
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
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
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 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
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
营风险就越小。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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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
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境内 A 股市场,从全市场范围内选择优秀的投资标的。本基
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特别是 A 股的投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章。总体而言,A 股
市场流通市值大、大量股票成交活跃,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截至
2017年 8月,A股上市公司超过 3000家,流通市值逾 40万亿元,今年以来月均成交额逾
9万亿元。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
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
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87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
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当实
施部分顺延赎回的措施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一方面可
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
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
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无法
全额获得确认,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
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
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
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
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相关约定,对
持续持有期小于 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
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
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
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
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产生不
利影响;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四)特定风险
1、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
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等。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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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
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流动性差或合约交易活跃性差,交易参与者少,买卖意
愿不高,期货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的成交所产生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
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而且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
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
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
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基金管理人
为了更好的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建立了股票期权交易决策小组,按照有关
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
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4、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
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
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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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
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内幕交易、不公正披露等欺
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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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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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9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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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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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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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
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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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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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同意基金管理人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息;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98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99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100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101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102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103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104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05
6、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上海国际仲裁
中心)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10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成立时间:2004年 8月 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 4月 7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
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年 09月 08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107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票期权、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品种,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票期权、权证、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票期权、权证、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108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109
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
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未平仓
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
算;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
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21)、(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110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111
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
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
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
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中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并不一
致,指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112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情
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
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
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13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
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或托管协议当事人对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
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个工
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14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115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
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的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其他银行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
116
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
117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
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按照
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118
(三)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保管期限为 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年。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四)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二)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终止与修改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19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三)清算费用
120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2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持续信息服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办理定制: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
5566/021-38834788 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定制。
具体查阅和定制规则请向基金管理人咨询。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接收持续信息服务的手机号
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
热线(400-888-5566/021-38834788转人工服务)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信息。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或 APP等客户端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其官方网站(www.bocim.com)、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
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或者官方 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
载安装)等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向相关机构咨
询。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021-38834788,提供全天 24小时基金净值信
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2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21年 7 月 2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2021年 8月 6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3、2021年 8月 6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奕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公告》
4、2021年 8 月 1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奕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公告》
5、2021年 8 月 1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宏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银宏利混合)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6、2021年 8 月 1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宏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 1号)》
7、2021年 8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8、2021年 8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直销中心柜
台申购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9、2021年 8月 3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宏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
10、2021年 8月 3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1、2021年 9月 1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2、2021年 9月 24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东方财富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公告》
13、2021年 9月 2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4、2021年 9月 29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5、2021年 9月 30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东方财富证
123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公告》
16、2021 年 10 月 18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成立公
告》
17、2021 年 10 月 25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8、2021年 10月 26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宏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3季度报告》
19、2021 年 10 月 2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公告》
20、2021 年 10 月 28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1、2021年 11月 6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22、2021年 11月 8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
通直销中心柜台转换业务的公告》
23、2021 年 11 月 1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4、2021 年 11 月 2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公告》
25、2021 年 11 月 2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公告》
26、2021 年 11 月 2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7、2021年 12月 2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万得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8、2021年 12月 3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9、2021年 12月 4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北交所上市股票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30、2021年 12月 6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关于中银宏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4
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31、2021年 12月 6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宏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
公告》
32、2021年 12月 6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万得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33、2021年 12月 9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34、2021年 12月 9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诺亚正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35、2021 年 12 月 1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国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36、2021 年 12 月 3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7、2022 年 1 月 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公告》
38、2022 年 1 月 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39、2022年 1月 10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诺亚正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40、2022年 1月 13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41、2022年 1月 14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42、2022年 1月 1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43、2022年 1月 18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44、2022年 1月 2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宏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4季度报告》
45、2022年 1月 2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泰信财富基
125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46、2022年 1月 24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联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47、2022年 1月 25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联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48、2022年 1月 2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49、2022 年 3 月 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50、2022年 3月 1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51、2022 年 3 月 2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宜信普泽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52、2022 年 3 月 2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宜信普泽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53、2022年 3月 30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宏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
54、2022年 4月 1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55、2022年 4月 16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
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56、2022年 4月 18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57、2022年 4月 2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宏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1季度报告》
58、2022 年 5 月 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为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59、2022 年 5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为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60、2022年 5月 13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平安证券股
126
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61、2022年 5月 2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62、2022 年 6 月 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泰信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63、2022 年 6 月 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泰信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部分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64、2022 年 6 月 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公告》
65、2022年 6月 13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66、2022年 6月 14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67、2022年 6月 2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人员名单》
68、2022 年 6 月 2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济安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69、2022 年 6 月 2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济安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70、2022 年 7 月 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71、2022 年 7 月 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72、2022年 7月 12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华宝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产品销售机构的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规定媒介查阅上述公告。
12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8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银宏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中银宏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银宏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银宏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8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