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3.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4.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5. 基金财产保管 ...................................................................................................12
6.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5
7.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8.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3
9. 基金收益分配 ...................................................................................................28
10. 基金信息披露 ...................................................................................................29
11. 基金费用 ..........................................................................................................31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3
13.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4
1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5
15. 禁止行为 ..........................................................................................................38
16.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9
17. 违约责任 ..........................................................................................................41
18. 争议解决方式 ...................................................................................................43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4
20. 其他事项 ..........................................................................................................45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6
托管协议(草案)
1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基金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
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托管协议(草案)
2
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日期:1998年 3月 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号院 1号楼 7至 18层 101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日期:2007年 1月 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6】322 号
注册资本:101.3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
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
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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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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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
(下同))、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
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含存
托凭证)。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
(2)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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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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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8)、(11)、(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如本基金需进行期货投资,则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
三方备忘录》。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15 条第(十)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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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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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
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
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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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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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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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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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
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
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2.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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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本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
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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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
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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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在当日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
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
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
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
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员的授权,并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越权
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收到银行间业务交易成交单,签字或加盖印章后及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
电话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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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 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
指令,必须在当天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
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 2个工作小时发
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
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日上午 10:00。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实行 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
因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
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
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
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
重大遗漏或误导;基金托管人对此类文件资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
质性判断,不承担任何责任。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
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
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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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
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提前
1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
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应与传真内容
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
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
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 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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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
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
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
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
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
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
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
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
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
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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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
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
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日上午 10: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
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用
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
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
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专门
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
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
执行。
实行场内 T+0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
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
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任。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
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产品托管户事宜。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
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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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本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本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
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
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
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
拨付;因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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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
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与基金清算备付金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按照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
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交收日 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备付金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
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前划往基金清算备
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
付;因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指
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
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
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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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
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依据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
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
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
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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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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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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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披露,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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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披露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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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务处理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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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现金分红及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基金份
额,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基金份额,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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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
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清算报
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
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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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
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条约定的内容为准。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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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使用许可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
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五)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基金
的账户维护费用、《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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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指数使用费等,根据本托管
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托管人与管理人核对一致后,
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约定方式,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托管人与管理人核对一致后,
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约定方式,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
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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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每年 6月 30日和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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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
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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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托管协议(草案)
36
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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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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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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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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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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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
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损害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
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所造成的损
失等;
(3)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
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
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
而造成的损失等;
(5)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托
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6)不可抗力。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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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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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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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
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基金管理人持有二份,基金托管人持有二份,报监管机构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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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
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托管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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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 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