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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决定自 2022年 8月 17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
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
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 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 2022年 8月 17日,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6474),并
于当日起开通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原
有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519726),该类份额的
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
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C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基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如下: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以上(含) 0 
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网站及手机 APP,下同)。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 8月 4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非直销机构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
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
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钜派
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网站。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
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
低金额为单笔1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整。各代销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
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
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1、附件 2。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
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2、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2年 8月 17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
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
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本次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供投资者查阅。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拨打本基金管
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
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
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1:《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 起执行)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并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 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 购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类基金份额不支 付申购费用,并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A类基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 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 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 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 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回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9、本基金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销售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项、第 10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 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收益分 配权;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五)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分别披露一次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分别披露开放日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所 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22、本基金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附件 2:《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后得到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数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九、基金收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 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收益分 配权; 十一、基金费用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十一、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 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 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 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