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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提升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和《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
算模式改为券商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 2022年 8月 12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
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
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 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拟对《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基金管理人根据《托管协议》的修订相应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 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格林伯锐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相关内容进 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网站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 资者参见《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格林 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 件。 2、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china-greenfund.com)查询 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1000-501)咨询相关事宜。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 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 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 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 前后文对照表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 货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 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 财产的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 金账户。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 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 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 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 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除证券交易所 场内交易以外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 款账户进行。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 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 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 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 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 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 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 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 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 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对 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 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 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证 券交易的结算以及证券交易结算 资金的记录,并与本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账对 应关系, 证券经纪机构对开立的 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的安 全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 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 金。 4.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与 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的三方存管相 关协议办理证券资金账户与本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的银证签约手 续,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 定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变更为其他账户,否 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给本 基金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5.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 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六、指令的 发送、确认 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 场内证券交易前,应通过基金托 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 第三方存管系统实现基金托管账 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 转,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 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 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 传真、邮件、电子指令或双方认 可的其他方式。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 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 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 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 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 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 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 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 营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 务协议,就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 易、结算等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 议。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 安排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 收安排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 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 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 收安排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资 金结算模式为券商结算模式。证 券经纪机构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则,作为结 人的指令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 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 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签 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 议》约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 理。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涉及 t+0日非担保、RTGS交收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 t+0日 15:00前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 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 算交割成功。如因基金托管人的 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 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 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 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 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 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 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办理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及非 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的清算交 收。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登记 结算机构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 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 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 经纪机构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 所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 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证 券交易所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 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 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证券经纪 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安 全和完整,并承担因证券经纪机 构原因导致本基金清算交收业务 无法完成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交易的资 金需求,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 证银转账指令,将资金从本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划至证券资金账 户,或将资金从证券资金账户划 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根据本 协议约定核对无误后,通过银证 转账方式执行指令。 4.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 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 理。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 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 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行为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 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 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 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 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