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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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二年七月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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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2年 11月 2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44
号)和 2012年 11月 13 日《关于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
金部函[2012]1040号)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于 2012年 12
月 7日备案确认(基金部函[2012]1105号)后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
本基金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债券型和混
合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
且中长期持有。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因基金经理变更
对基金管理人章节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2年 7月 29日。除非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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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 11月 30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1年 9月 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年 6月 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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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 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78
七、基金的募集 .................................................................................................................................... 8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8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82
十、基金的转换 .................................................................................................................................... 91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92
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 93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94
十四、基金的投资 ................................................................................................................................ 95
十五、 基金的业绩 ............................................................................................................................ 110
十六、基金的财产 .............................................................................................................................. 114
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 115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120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23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25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126
二十二、风险揭示 .............................................................................................................................. 13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34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37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62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72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 174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77
二十九、备查文件 ..............................................................................................................................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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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金鹰货币市场现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以及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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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指并经 2015 年 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并于 2014年 7月 7日修改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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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
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于 2015年 12月 17 日颁布、
于 2016年 2月 1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偏离度 指采用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计算公式:偏离度
=(NAVS??-NAVA)/ NAVA,其中 NAVA代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NAVS 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交易日 指中国银行间市场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进行交易的
日期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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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金
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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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括 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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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
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
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
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
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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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金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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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 2号 3212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号越秀金融大厦 30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设立日期:2002年 12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22825637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33770 66.19%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24.0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9.8%
总计 5102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姚文强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中央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代办处财务部负责人,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主管,浙江证券深圳营业
部投资咨询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
招商基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零售南方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兼首席信息
官等职务。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兆廷先生,董事,北京交通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任石家庄市柴油机厂技术员、车间
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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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长、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
周蔚女士,董事,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办公室、客户
二部主任科员、业务主管,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团队负责人、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中
泽香山(天津)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八中心主任、拟
任副总裁,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松民先生,董事,暨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华北有色地质勘查局华冠实业总公司
会计,中港合资北京华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管会计,河北兴隆银业有限公司经理,广州越
秀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主管、高级主管、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广州越秀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
人。现任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总经理、管
理咨询协调委员会主任委员助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风险管理与法
务合规部总经理。
潘永兴先生,董事,中山大学工学硕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审计员、
高级审计员、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经理、高级经理,广
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总
经理,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经营部、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副总经理。现任广州越秀金融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广州越秀金融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总经理,广州越
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黄雪贞女士,董事,英语语言文学硕士。曾任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助
理和证券事务代表,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现
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
张影先生,独立董事,芝加哥大学哲学博士。曾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教授。现任北京大
学教授。
郝春莉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曾任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教师,中
国人民大学学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副编辑,北京昆仑律师事务所、北京华堂律师
事务所兼职律师。现任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王克玉先生,独立董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任山东威海高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
司法务,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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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姚智志女士,监事,党校本科学历、会计师、经济师。曾任郴州电厂职员,郴州市农业
银行储蓄代办员、飞虹营业所副主任、国北所主任,广州天河保德交通物资公司主管会计,
广州珠江啤酒集团财务部主管会计,广州荣鑫容器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州
白云山侨光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白云山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白云
山化学制药创新中心财务负责人,广州白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
部长,广州医药海马品牌整合传播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副总监。
姜慧斌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部组织发展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运营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金
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券商业务部总经理。
黄定明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蔚女士,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办公室、客户二部主任科
员、业务主管,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团队负责人、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中泽香山(天
津)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八中心主任、拟任副总裁,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
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凡湘平先生,督察长,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汉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监局、广
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刘盛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曾任长江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平安
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巨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广
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天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金
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督察长等职务。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耿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政府办公厅,担任副处长等职;其
后曾任职于北京宝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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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
牟敦国先生,副总经理,新闻学学士。曾任上海证券报社编辑、首席编辑,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副总监、总监,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负责人,华泰保
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MD)、产品战略开发部及客户服务部总经理,上海弘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服务部总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首席运营官。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规定报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监管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
深圳市资产管理学会副会长。
4、基金经理
刘丽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投资经理,广
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4年12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15年7月起任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任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
年8月至2018年5月任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9月10日转型为金鹰添益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任金鹰元祺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8日起转型为金鹰元祺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任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5月底转型为金
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任金鹰元安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6日起转型为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任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2月至2018
年7月任金鹰添利中长期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2月至2020年12月任
金鹰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2020年6月任金鹰添荣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起任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任金鹰鑫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4月13号起转型为
金鹰医疗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任金鹰元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任金鹰添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4月18号起转型为金鹰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至2018
年7月任金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任金鹰民丰回
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雅雯女士,金融硕士。曾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助理。2018年9月加入金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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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绝对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22年7
月起任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金鹰添利中长期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汪仪先生,管理时间为2012年12月7日至2013年10月26日;洪利平
女士,管理时间为2013年7月11日至2015年8月13日;龙悦芳女士,管理时间为2017年9月8
日至2019年4月26日;黄倩倩女士,管理时间为2019年4月26日至2022年1月27日;刘丽娟女
士,管理时间为2015年7月22日起至今;周雅雯女士,管理时间为2022年7月27日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林龙军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
王怀震,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
韩广哲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研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刘丽娟女士,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龙悦芳女士,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混合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倪超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2)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杨刚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倪超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韩广哲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研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晓斌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林龙军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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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震,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
龙悦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混合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林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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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基金合同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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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
10%;
(1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越权或违规经营;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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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基金和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以
具体执行的依据。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
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灾难恢复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完善内控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
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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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
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职员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
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个职员。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程序、复核制度、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
度、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统一采购和工程招标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
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拟订,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
施。风险控制制度由总则、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届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
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控制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等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业务空间隔离制度、作业
规则、岗位职责、反馈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守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
度。
(3)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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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制度包括研究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基金交易管理制度等。
制订研究业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持研究工作的独立、客观。研究业务管理制度包括: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
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投资对象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
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制订投资决策业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基金的投资符
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投资决
策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投资决策支持制度,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
和风险分析支持;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制度等。
制订基金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基金投资交易的安全、有效、公平。基金交易管理
制度包括基金交易的集中交易制度;交易监测、预警、反馈机制;投资指令审核制度;投资
指令公平分配制度;交易记录保管制度;交易绩效评价制度等。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
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
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合规风控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明确规定了合规风控部门及内部
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审查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配备了充足的合格的监察稽核
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
定;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业务规章的执行
情况;对公司各部门作业流程的遵守合规性和有效性的检查、监督、评价及建议等。
2、内部控制制度的要素
内部控制制度具备控制环境、控制的性质与范围、实施、检查和报告等五个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已经建立了一种保证其具备内部会计控制和风险管理控制的制度,并建立起由高级
管理层监督的控制且已明确规定控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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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影响控制环境的因素,例如公司组织结构、各项控制制度及其对公司各项业务的
牵制力、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态度等方面加强控制意识,并致力于从公司
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内部会计控制包括对帐簿、记录的规定和职责分类的控制,以保护基金资产。风险管理
控制包括限额交易、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的控制。
(3)实施
本基金管理人制订了详细、合理的书面化内部控制指引。内部控制指引提出了内部风险
控制的目标、原则、基本要求和实施程序。
(4)检查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科学的控制检验程序,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
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变化及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控制制度,以确保风险控制制度持
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控制报告制度,即督察长和合规风控部及时将风险控制制度的实质
性缺陷或失控向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的制度。本基金管理人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
告程序的有效性和保密性,保证以及时可靠的方式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合规风控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风险管理报告书与建
议书,上报公司管理层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重点管理的原则,对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
部、财务部门、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风险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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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 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 7102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
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
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2年 1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203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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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
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7、2019、2020、2021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
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大型银行)”以及“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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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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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 2号 3212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号越秀金融大厦 30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成立时间:2002年 12 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蔡晓燕
联系电话:020-22825633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 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张建伟
电话:010-66594587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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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曹薇
电话:010-67598893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 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 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89937325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5)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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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姜基彬
电话:021-61616885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636713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电话:010-63700606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汤俊劼
电话:0755-22168301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9)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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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廖凯亮
电话:0574-89068258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0)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黎子晴
电话:0769-22866254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1)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 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 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李艳红
电话:0757-22388171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2)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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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名称: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杨琪
电话:028-85025649
客服电话:95392
网址:www.cdrcb.com
(14) 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 1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号 26栋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周乃雍
电话:0871-56237788
客服电话:410-16-96869
网址:www.tf.cn
(15)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号博华广场 21层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6)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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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7)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18)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9)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或 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0)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周雪晴
电话:010-60834772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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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s.ecitic.com
(21)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企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3)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敏
电话:021-33388252
客服电话:021-333898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4)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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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xyzq.com.cn
(25)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1-61118795
客服电话:95579或 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26)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彭洁联
电话:0755-82558266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7)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 5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7616310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28) 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
客服电话:9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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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xcsc.com
(29) 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 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号高德置地广场 E座 12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联系人:吕祥崟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官网:www.wlzq.cn
(30) 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号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张玉莛
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cn
(31)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云际道立达公寓 F座渤海证券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2)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国际贸易中心 28层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孟婉娉
电话:0351-8686602
客服电话:9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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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i618.com.cn
(33)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4)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和志鹏
电话:010-66559371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35)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690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6)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付婷
电话:010-83252185
客服电话:9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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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indasc.com
(37)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中心 4、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座 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胡创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8)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张涛
电话:0755-33680000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cczq
(39)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李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0) 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号 901室(部位:自编 01),1001室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41)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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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42)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魏熠珲
电话:021-5368627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3) 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4006989898 或 95399
网址:www.xsdzq.cn
(44)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 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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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国联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6) 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电话:0571-87902974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7)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转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8) 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财智中心 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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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cn
(49)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黄桔子
电话:0755-83716841
客服电话:95563;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0) 名称: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号滨江金融中心 T3、T4及裙房 718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楼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李必文
电话:0731-84779503
客服电话:95317;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51)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52)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杜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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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4183142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3)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519-88168261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4)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军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55)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朱琴
电话:021-20315161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6)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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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57)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 17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 cn
(58)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客服电话:0791-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59) 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幢 1单元 5-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6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电话:0755-8325519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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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号外滩金融中心 N1幢 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61) 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62)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号 1#楼 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63)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64)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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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2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5楼 2503室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汪晓翔
电话:0755-83196250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5)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陈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66) 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18-25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2540892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7)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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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客服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cfsc.com.cn
(68) 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层
及第 04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69)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70) 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号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9号金隅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电话:010-83991888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71) 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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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72)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3) 名称: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张思思
电话:010-57672272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74)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75) 名称:爱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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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号 1幢 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号 1幢 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76)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层、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层、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联系人:白桂
电话:0755-83007322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77)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78)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 A座 48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电话:18064091773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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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tfzq.com
(79) 名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联系人:岳帅
电话:010-67017788
客服电话:4008-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cn
(80) 名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 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81) 名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杨磊
电话:028-86199041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2)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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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84) 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座 2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号金砖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方式:010-5617785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85)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 505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客服电话: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86) 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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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uilinbd.com
(87)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 B 座(2#
楼)27楼 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8)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院 6号楼 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座 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小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客服电话:400-6262-1818
网址:www.5irich.com
(89) 公司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83号 4层 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建威大厦 66号 1209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90)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南山高新北区科苑大道与宝深路交汇处酷
派大厦 A座 17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高新中一道长园新材料港 9栋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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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嘉荣
联系人:陈少钦
客服电话:0755-33376853,400-990-8601
网址:www.dowinfund.com
(91) 名称: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号万通中心 D座 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冯培勇
电话:010-58170950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92) 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号 2号楼 17层 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申泽灏
电话:010-59422766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3) 名称: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F座 16层 D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F座 12层 B室
法定代表人:许宁
联系人:彭雪琳
电话:010-85610733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ksfortune.com
(94) 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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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5) 名称: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 A座)八层 816号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联系人:王玲玲
联系方式:010-85264512
客服电话: 010-85354356
网址: www.kunyuanfund.com
(96) 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陈慧
电话:010-63631519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97) 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李明然
电话:010-59013707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98) 名称: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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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 1幢 6层 609号、6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兵
电话:010-65807800
客服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99) 名称:中投天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 4009号投资大厦 3楼 01、04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力
联系人:郭良周
电话:0755-83699620
客服电话:0755-82912900
网址:http://www.tqfutures.com/
(100)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4022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01) 名称: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61号丽丰大厦 20层、29层 04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6011号 NEO(A座)35楼
法定代表人:胡智
联系人:刘梦
电话:0755-23914981
客服电话:400-628-0888
网址:www.htfc.com
(102) 名称: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号 2座 2-1座、2-2座 7层;B2座一层 108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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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号金长安大厦 B座 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宏波
联系人:李卉
电话:010-57414268
客服电话: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103) 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号昆泰国际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85632771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104) 公司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法定代表人:CHEN ZHENG JAMES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105) 公司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 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www.licaike.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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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联系人:陈承智
联系电话:0592-3122673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07) 公司名称: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东路西 1号楼美盛中心 2405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东路西 1号楼美盛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吴跃平
联系人:裴巧莹
联系电话:0371-61777558
客服电话:0371-61777552
公司网站:http://www.hexinsec.com
(108) 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18层 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18层 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客服电话:400-711-8718
网址:www.wacai.com
(109) 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2-134号富中国际广场 20楼 1.2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2-134号富中国际广场 20楼 1.2号
法定代表人:赵鹰龙
联系人:黄维琳
联系电话:0851-8840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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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110) 名称: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 1号
法定代表人:王峥峰
联系人:张萌
联系电话:010-58349088
网址:www.xiquefund.com
客服电话:4006997719
(111) 名称: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号 3层 3E-265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391号 B座 20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联系人:周锋
联系电话:18616702399
客服电话:021-61265457
网址:www.youyufund.com
(112)名称: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号 8-11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联系人:徐璐
电话:0574-89265288
客服电话:96521
浙江省外客服电话:400-916-0666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113) 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号 H区(东座)6楼 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号生命人寿大厦 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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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林志枫
联系电话:15626219801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114) 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谭静怡
联系电话:021-80359115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15) 公司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116)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7)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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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643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18)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19) 公司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孙娅雯
联系电话:021-20691819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http://www.erichfund.com/
(120)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 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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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号西楼 6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 5号楼 A座 6层 11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武文佳
联系电话:010-59601399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22)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61号 10号楼 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3) 名称: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 1幢 11层 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号中期大厦 2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尹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125) 名称: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号院 1号楼 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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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88589007-8505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https://www.qiandaojr.com/
(126) 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号 1栋 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座 1201 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隋亚方
联系电话:13910181936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27) 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号楼 20层 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号楼 20层 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28)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联系电话: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fsws/index.htm
(129) 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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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联系人:王梦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服电话:400-080-8528
网址:www.igesafe.com
(130) 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号楼 10层 10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131) 公司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号楼 9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张玉
联系电话:021-60818850
客服电话:95156
公司网站:www.tonghuafund.com
(132)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号 SOHO嘉盛中心 30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联系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9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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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htfund.com
(133)公司名称: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雷芳
联系人:汪霞
电话:0731-84409130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公司网址:www.dayouf.com
(134)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院 2号楼 17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院 2号楼 17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联系电话:010-626805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35)公司名称: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 234号海航万邦中心 18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 234号海航万邦中心 18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联系人:牟冲
电话:0532-87071088
客服电话:400-612-3303
公司网址:www.yitsai.com
(136) 机构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号院 20号楼 9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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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电话: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137)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号华业国际中心 A座 10层
法定代表人:李佳
联系人:王国壮
联系电话:010-85934903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38) 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吴鹏
联系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139)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号 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 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 李卓南
联系电话:021-80134149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40) 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号 MSDC1-28层 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号 MSDC1-28层 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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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法定代表人:杨志涌
联系人:段江啸
联系电话:15901238796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41) 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18017373527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142) 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层 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东区 3号楼为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赵芯蕊
联系电话:010-62625768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43) 公司名称: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号院 1号楼 5层 50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号院 1号楼 5层 505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梓骄
电话:010-8045 6756
客服电话:400-803-1188
公司网站:www.bz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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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44) 公司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 238号 1幢 405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 238号 1幢 4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张丽琼
联系电话:0571-85262700
客服电话:0571-86915761
公司网站:www.cd121.com
(145) 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46) 名称: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区 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号院万达广场 6号楼 2705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联系电话:1371881072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47) 名称: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 3期 20B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 3期 20B栋
法定代表人:付钢
联系人:苏曦
联系电话:1875273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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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216088
网址:www.gxjlcn.com
(148) 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49) 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号 201室 A区 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 99号凤凰园 11号楼 4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吴卫卫
联系电话:021-33323855-6339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150) 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 3层 34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 3层 342室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联系电话:010-52609656
客服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51) 公司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号-4至 24层内 10层 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号世茂大厦 c-12
法定代表人:张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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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联系人:张虎
联系电话:400-004-8821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站:www.taixincf.com
(152)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号 30层 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吴鸿飞
联系电话:021-3538552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53) 公司名称:利和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号 202-19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号未来资产大厦 31F
法定代表人:黄相文
联系人:张瑞吉
联系电话:13917630292
客服电话:021-31352052
公司网站:www.lihe-fund.com
(154)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55) 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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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56) 名称: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 61号良友商服综合楼 61幢四层 4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 10号星科大厦 A座 4008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李晨
联系电话:15210266234
客服电话:4006369952
网址:www.1314fund.com
(157) 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号 10层 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号恒安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
王重阳
联系电话:010-85643600
客服电话: 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58) 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 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 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刘勇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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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号 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号 306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方式: 13018302493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60)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号环亚大厦 B座 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号环亚大厦 B座 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联系电话:027-83863742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161) 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法定代表人: 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62) 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2号 7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号 1502室
法定代表人:陈达伟
联系人:张永辉
联系电话:400-928-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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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163) 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熊艳芳
联系电话:020-89629066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164) 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 5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 5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联系电话:18638787099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65) 公司名称: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号
法定代表人:单宏杰
联系人:张士帅
联系电话:025-86853969
客服电话:4007999999
公司网站:http://jr.tuniu.com
(166) 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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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67)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网址:www.jnlc.com
(168) 公司名称: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 32号院 3号楼 9层 940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号 3号院安联大厦 9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劲松
联系人:陈雯
联系电话:010-85965200
客服电话:010-85965200
公司网站:www.lanmao.com
(170) 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骏
联系人:邢锦超
联系电话:13811015790
客服电话: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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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kenterui.jd.com/
(171) 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联系电话:0411-39027810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72) 名称: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7层 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 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173) 公司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号 1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号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范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站:www.zhengtongfunds.com
(174) 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号科兴科学园 B栋 3单元 11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号科兴科学园 B栋 3单元 11层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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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联系电话:0755-29330513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75)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塔 2,B座 2507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王悦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76) 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胡新宇
联系人:付燚杰
联系电话:0760-89989699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177) 名称: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 49A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殷浩然
联系电话:010-84865370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网址:www.ecpe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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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公司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站:www.amcfortune.com
(179) 名称: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 27号楼 1单元 3层 01号、2单元 3层 02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 27号楼 1单元 3层 01号、2单元 3层 02号
法定代表人:丛龙云
联系人:李玉磊
联系电话:0371-69106682
客服电话:400-6197-666
网址:http://www.cefcfco.com/
(180) 公司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181) 名称: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号楼 B座 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32层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联系人:茆勇强
联系电话:021-61058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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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82) 公司名称: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86号汉街总部国际 8栋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86号汉街总部国际 8栋
法定代表人:刘志高
联系人:张婧
联系电话:027-87139129
客服电话:96599
公司网站:www.hubeibank.cn
(183) 公司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 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20515589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84) 公司名称: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 16号 1幢 8层 80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 16号 1幢 8层 816
法定代表人:邢耀
联系人:魏晓婷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公司网址:www.fdsure.com
(185)公司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六层 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B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杨家明
客服电话:400-616-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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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guangyuandaxin.com
(186)公司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1层 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林天赐
联系电话:13001600048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
(187)公司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号 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号 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联系电话:021-50701082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站:www.licaimofang.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代销机
构信息,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 2号 3212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号越秀金融大厦 30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电话:020-22825649
传真:020-8328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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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 370号广报中心北塔 15楼
法定代表人:邓柏涛
电话:020-81836088
传真:020-31952316
经办律师:欧阳兵、谢洁、伍瑞祥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86(10)85085000
传真:+86(10)85085111
邮编:100738
经办注册会计师:程海良、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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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 B类
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
公告。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
基金合同约定因申购、赎回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的除外。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
额单笔最低限额维持为人民币 500 万元;A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元,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
要求:500万份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
当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500 万份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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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
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3、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应正确填写所申购基金份额的代码(A级、B级基金份额
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其最终获
得的是 A级还是 B级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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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2】1444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2年11月19日起公开募集,并于2012年12月3日募集结束。募集对象为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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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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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一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
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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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元的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1 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T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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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
A类份额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 0.01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B类份额申购最低金额
为 500万元(含 500万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
货币基金时,A 类份额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 5 万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B 类份额
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万元(含 500万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投资者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调整为 0.01份。
3、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级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级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级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单个
基金账户保留的 B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余额为 500万份,低于 500万份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级基金份额降级为 A级基金份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
值人民币 1.0000 元,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截尾原则处理,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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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截尾原则处理,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为确保
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
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且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 1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000=1,000,000.00份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
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未付收益为人民币 1,000 元,
T日该投资人赎回 500,000 份,所以:
赎回金额=500,000×1.0000=5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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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2: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未付收益为-1,000 元人民币,T
日该投资人赎回 500,000 份,此时,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
500,000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 T 日的未付收益-1,000元人民币,所以:
赎回金额=500,000×1.0000=500,000元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00 元人民
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
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例 3: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级基金份额 1,000,000份,未付收益为-10,000元人民币,
T日该投资人赎回 999,000 份,此时,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
1,000份,按照 1.00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
10,000元人民币,则:按照赎回份额占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结转累计至 T日的未付收
益、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10,000×(999,000/1,000,000)=-9,900元
赎回金额=999,000×1.0000-9,900=989,100元
(2)全部赎回
投资人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
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公式
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该等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 4: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级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未付收益为 1,000元人民
币,T日该投资人全部赎回,则赎回金额的计算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00+1,000=1,001,000.00(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 1.0000元人民币,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截尾原则处理,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基金份额净值 1.0000元人民币,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截尾原则处理,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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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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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 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
同。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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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赎回申请,
对于单个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它赎回申请一起,
按照上述(1)(2)方式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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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包括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
收益率。
(十三)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开展将基金份额在依法设立的交易所进行交易或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等有关
规定进行协议转让、质押等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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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已于2012年12月27日起开通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部分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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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
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申请办理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人可根
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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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
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
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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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 2012年 12月 27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上刊登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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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保持基金资产本金的安全性和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范围如下: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以打造“现金管理工具”为定位,坚持现金增利的投资理念,充分利用多样化的
货币市场工具,在力保基金资产本金安全、维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把
握投资机会,追求稳定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对各类可投资资产进行合理的配
置和选择。本基金审慎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在风险与收益的配
比中,力求将各类风险降到最低,并在控制投资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为投资者获取稳
定的收益,具体投资策略包含以下几个层面: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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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行综合判断,然后形成利率动态预期,进而调整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利率分析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通货膨胀、GDP 增长、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汇率、政府宏观政
策导向等因素进行分析,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对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
作、主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等微观层面的
因素进行考察,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以此决定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
(2)久期管理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
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在预期市场收益率下降时,通过
增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合理配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
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并获得投资收益。本基金将对市
场资金面、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在高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较低资产之
间寻找平衡,以满足组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
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
种,以获取较高回报。
3、债券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安全性为第一考量,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回
避信用违约风险。本基金还可配置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符合法规规定的级别)的企业
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
线的基础上,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寻找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本基金将重
点关注价格被低估品种。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对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进行跟踪,
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结构化管理,使得基金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综合
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
券种、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
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变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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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5、逆回购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由于季节性需求、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
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240天;
(2)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不纳入测算范围),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
过 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不纳入测算范围),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
过 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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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
或相当于 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9)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
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2)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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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条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7)条第 4)项、第(9)、(16)、(17)条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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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6、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即:
(1-利息税率)×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流动性与收益性相平衡的投资工具,是储蓄存款的良好替
代品种,所以投资业绩基准确定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本比较基准与货币市
场工具的收益率有一定的相关性,能够反映货币市场的收益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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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债券型和
混合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
整。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
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
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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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6)本基金资产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本基金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7)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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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截止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6,812,683,360.73 56.72
其中:债券 6,424,147,606.94 53.48
资产支持证券 388,535,753.79 3.23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557,798,122.30 37.9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03,565,324.57 5.02
4 其他资产 37,415,317.03 0.31
5 合计 12,011,462,124.63 100.00
注:其他资产包括:交易保证金、应收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申购
款、待摊费用。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
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6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5,699,837.25 0.8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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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均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40.40 0.8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8.9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15.4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4.0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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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浮动利率债
5 120天(含)—397天(含) 31.6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0.54 0.80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35,004,438.99 0.2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53,125,365.93 7.1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61,259,637.19 4.7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599,362,838.99 13.43
6 中期票据 10,005,329.26 0.08
7 同业存单 3,926,649,633.77 32.97
8 其他 - -
9 合计 6,424,147,606.94 53.94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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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1 112009528 20浦发银行 CD528 3,000,000.00 297,883,569.29 2.50
2 112104014 21中国银行 CD014 3,000,000.00 296,433,109.00 2.49
3 012101675 21湘高速 SCP003 2,000,000.00 199,969,917.07 1.68
4 112115161 21民生银行 CD161 2,000,000.00 199,196,375.84 1.67
5 112111089 21平安银行 CD089 2,000,000.00 197,511,039.13 1.66
6 112116170 21上海银行 CD170 2,000,000.00 197,510,565.79 1.66
7 210301 21进出 01 1,900,000.00 190,170,390.82 1.60
8 180412 18农发 12 1,500,000.00 150,133,897.02 1.26
9 012103105
21中电路桥
SCP011
1,500,000.00 149,907,312.99 1.26
10 112119192 21恒丰银行 CD192 1,500,000.00 149,263,387.15 1.25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27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78%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956%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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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1 179834 致远 05A2 600,000.00 60,099,860.18 0.50
2 169881 光耀 03A 400,000.00 40,035,086.42 0.34
3 189745 和熙 7A1 300,000.00 25,692,000.00 0.22
4 136288 晨煜 3A1 300,000.00 25,272,000.00 0.21
5 189697 浩诚 14A1 300,000.00 22,860,000.00 0.19
6 136193 晨煜 2A1 300,000.00 22,200,000.00 0.19
7 189531 和熙 5A1 300,000.00 21,000,000.00 0.18
8 189656 和熙 6A1 240,000.00 18,499,200.00 0.16
9 136403 晨煜 5A1 160,000.00 14,507,200.00 0.12
10 189351 浩诚 12A1 220,000.00 13,644,400.00 0.11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
成本,按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每日计提收益;
2)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合同利
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配
合现场检查不力等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的行为,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开处罚,处罚款共计 6,920万元;因未按规定开展代销业务,于 2021 年 4月
30日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开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760万元。
该证券的投资符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检查发现问
题整改不到位等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等行为,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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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理委员会公开处罚,罚款 11450万元。该证券的投资符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利用来源于本行
授信的固定资产贷款和黄金租赁融资的资金发放委托贷款等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行为,于
2021 年 6 月 8 日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公开处罚,罚款人民币 210 万
元;因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到位等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等行为,于 2020年 10 月 27 日被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公开处罚,罚款人民币 100万元。该证券的投资符合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审慎经营规
则等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的行为,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监管局公开处罚、责令改正,罚款共计 460 万元;因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于 2021
年 4月 30日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开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30
万元;因绩效考评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等行为,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开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80 万
元。该证券的投资符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的中国进出口银行因违规投资企业股权等未
依法履行其他职责的行为,于 2021 年 7月 16日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处罚,
罚没 7345.6万元。该证券的投资符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向未纳入预算的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发放贷款等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行为,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被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处罚,罚没 8761.355 万元;因“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相关违法
违规行为,于 2020年 12月 5日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处罚,罚款 5050 万元。
该证券的投资符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投资决策。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590.0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2,359.72
3 应收利息 33,317,965.55
4 应收申购款 4,030,401.74
5 其他应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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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7,415,317.03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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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净值增长率比较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12月7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投
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金鹰货币A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1.1-2013.12.31 3.8333% 0.0156% 3.0000% 0.0000% 0.8333% 0.0156%
2014.1.1-2014.12.31 4.9315% 0.0072% 2.9726% 0.0002% 1.9589% 0.0070%
2015.1.1-2015.12.31 3.6405% 0.0092% 2.1164% 0.0012% 1.5241% 0.0080%
2016.1.1-2016.12.31 2.4582% 0.0031% 1.5041% 0.0000% 0.9541% 0.0031%
2017.1.1-2017.12.31 4.0743% 0.0010% 1.5000% 0.0000% 2.5743% 0.0010%
2018.1.1-2018.12.31 3.7041% 0.0017% 1.5000% 0.0000% 2.2041% 0.0017%
2019.1.1-2019.12.31 2.5936% 0.0012% 1.5000% 0.0000% 1.0936% 0.0012%
2020.1.1-2020.12.31 2.2038% 0.0018% 1.5041% 0.0000% 0.6997% 0.0018%
2021.1.1-2021.6.30 1.1393% 0.0013% 0.7438% 0.0000% 0.3955% 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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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7-2021.6.30
32.6636% 0.0072% 16.5466
%
0.0018% 16.1170% 0.0054%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2.金鹰货币B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1.1-2013.12.31 4.0829% 0.0157% 3.0000% 0.0000% 1.0829% 0.0157%
2014.1.1-2014.12.31
5.1843% 0.0072% 2.9726% 0.0002% 2.2117% 0.0070%
2015.1.1-2015.12.31 3.8903% 0.0092% 2.1164% 0.0012% 1.7739% 0.0080%
2016.1.1-2016.12.31 2.7042% 0.0031% 1.5041% 0.0000% 1.2001% 0.0031%
2017.1.1-2017.12.31 4.3238% 0.0010% 1.5000% 0.0000% 2.8238% 0.0010%
2018.1.1-2018.12.31 3.9535% 0.0017% 1.5000% 0.0000% 2.4535% 0.0017%
2019.1.1-2019.12.31 2.8406% 0.0012% 1.5000% 0.0000% 1.3406% 0.0012%
2020.1.1-2020.12.31 2.4493% 0.0018% 1.5041% 0.0000% 0.9452% 0.0018%
2021.1.1-2021.6.30 1.2599% 0.0013% 0.7438% 0.0000% 0.5161% 0.0013%
2012.12.7-2021.6.30 35.4198% 0.0072% 16.5466% 0.0018% 18.8732% 0.0054%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历任基金经理任职情况:汪仪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2 年 12 月 7 日至 2013 年 10 月 26
日;洪利平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3年 7月 11日至 2015年 8月 13日;龙悦芳女士,管理时
间为 2017年 9月 8日至 2019年 4月 26日;黄倩倩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9年 4月 26日至
2022年 1月 27日;刘丽娟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5年 7月 22日起至今;周雅雯女士,管理
时间为 2022年 7月 27日至今。
(二)累计净值增长历史走势比较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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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 12 月 7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1、金鹰货币 A
2、金鹰货币 B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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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至报告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基本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即投资于定期
存款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持有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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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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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采用上述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核算,可能会带来基金净值的波动。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到 0.50%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并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0%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
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届时有效且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其他估值方法进行估
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有价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及其他资产和承担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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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
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错误。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 7日年化收益率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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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
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任方;
(3)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4)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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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通报基
金托管人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
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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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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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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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类降级为 A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
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
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
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其它费用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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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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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
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金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已实现收益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截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
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
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
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
时,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
投资人相应的基金份额不变;其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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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
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
合同第十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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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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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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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1001
10000
1%7
7/3657
1
?
??
??
?
??
??
?
???
?
??
? ?
?
??
?
? += ?
=i
iR)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
iR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
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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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
6、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
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7、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
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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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连续 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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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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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五)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或中国证监会发布新的监管规定导致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的相关规则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六)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二、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风险较低的产品类型,但是并不意味着投资本基金不承担任何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管理中将采用审慎的原则以规避投资风险,同时也提醒投资人注意以下几方面的
投资风险。
(一)外部风险
外部风险是指外部因素给基金运作带来的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
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外生流动性风险等: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利率政策等相关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货币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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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
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货币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也称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
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
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票据等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以及债券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资质降低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
益变化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交割风险;
7、外生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当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若此时市场流动性较差,会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
卖出,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8、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
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是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9、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故障或者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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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内部风险
内部风险是指来自于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的风险,包括投资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
1、投资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等将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和相关政策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的风
险,包括投资限制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内生性流动风险;
2、操作风险是指在对内及对外的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基金资产损失,也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所产生的风险。其范围比较
广泛,涉及到基金管理公司每个业务部门及领域、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主要包括:道德风险(内部串通、机构设置或操作过程
中的低效、人为疏忽及错误)、交易风险、核算风险、IT风险(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控
制中断、灾难性事故等)。
(三)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投资货币市场的开放式基金,作为投资者现金管理的工具之一,属于低风险低
收益的产品,以在保持基金资产本金的安全性和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超过业绩比较
基准的收益为目标,力争提高投资者持有现金的效率。
本基金产品特色决定本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一
方面,若本基金遭遇高额度或高频率地申购或赎回指令,会导致本基金频繁买卖证券,若货
币市场流动性不良可能使基金面临高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
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以及基金的再投资收益,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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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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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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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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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号 11楼自编 1101之一 J79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号越秀金融大厦 30楼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成立时间: 2002年 12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9 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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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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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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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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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8)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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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9)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
实性;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0)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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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概况
1、基金名称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金额的不同,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
额和 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
公告。
2)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
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因认(申)购、赎回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
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
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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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
额全部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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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的,
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3)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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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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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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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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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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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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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10)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2) 基金已实现收益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3)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截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
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
相应的基金份额不变;其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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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5)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
转不再另行公告。
(6)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
同第十九部分。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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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类降级为 A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
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
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
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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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力求保持基金资产本金的安全性和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范围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出现新的金融产品,且监管部门允许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本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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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240
天;
2)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不纳入测算范围),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不纳入测算范围),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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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①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②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③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④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9)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2)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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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条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7)条第④项、第 9)、16)、17)条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限期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即:
(1-利息税率)×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七)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
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
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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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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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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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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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十)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一)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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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号 11楼自编 1101之一 J79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号越秀金融大厦 30楼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成立日期:2002年 12 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 09 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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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的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进行核查,
包括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240
天;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不纳入测算范围),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不纳入测算范围),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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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9)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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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11)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
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2)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条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7)条第 4)项、第(9)、(16)、(17)条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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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
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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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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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基金七日年
化收益率的计算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已实现收益 /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1001
10000
1%7
7/3657
1
?
??
??
?
??
??
?
???
?
??
? ?
?
??
?
? += ?
=i
iR)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
iR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位,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位。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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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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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1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2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形式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ge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约定形式向有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月度或季
度对账单。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
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者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
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和公司微信平台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
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余额、基金净值查询等。
(四)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也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办理开户、认购、申购、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3
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6-135-8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
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公
司。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为准。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相关
法律文件。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4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21年基金信息披露明细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信达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1月 11日
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1月 14日
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1月 21日
4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四季度报
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1月 21日
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
投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2月 5日
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2月 8日
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玄
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
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3月 8日
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大
有期货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
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3月 18日
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3月 30日
10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年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3月 30日
1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天风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4月 16日
12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一季度报
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4月 21日
1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4月 21日
1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
投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4月 27日
1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5月 11日
1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5月 14日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5
1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
国人寿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
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5月 19日
1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意
才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
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6月 2日
19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6月 3日
20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B类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6月 3日
2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6月 3日
2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苏州财路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
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6月 7日
2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
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
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6月 10日
2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1年
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7月 20日
25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二季度报
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7月 20日
2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嘉实财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7月 28日
2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7月 28日
2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7月 28日
2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7月 29日
3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盈米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7月 30日
3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年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8月 28日
32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中期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8月 28日
3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9月 2日
3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泰
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9月 17日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6
3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
投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9月 28日
3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方
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
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10月 18日
3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信证券等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10月 21日
3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1年
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10月 26日
39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三季度报
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10月 26日
4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海南分公司
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10月 26日
4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
宝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
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11月 1日
4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11月 3日
4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
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
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
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11月 9日
44 关于暂停金鹰基金货币型基金快速赎回业务
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 11月 19日
(二)重要事项提示
无。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7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
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8
二十九、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核准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证监许可【2012】1444
号);
(2)《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