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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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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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6年 7月 12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56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其他风险。巨额赎
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型基金,当单个开
放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与净转出申请之和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
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
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
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
封闭期,至少到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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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是根据《关于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修改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相关内容。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年 3月 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年 12 月 31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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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 2
目 录 ......................................................................................................................... 4
第一节 绪 言 ........................................................................................................... 6
第二节 释 义 ........................................................................................................... 7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13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61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62
第八节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 63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4
第十节 基金的侧袋机制 ....................................................................................... 76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 79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 90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92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3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9
第十六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1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4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5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 112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7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9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6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6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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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49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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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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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盛琪一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正,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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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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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4、开放期:指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一年开放一
次,每个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5
至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
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
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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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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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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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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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 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层
法定代表人:高民和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666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 1999年 3
月 26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600 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
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截至 2022年 3月 14日,基
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八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
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高民和先生,董事长,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审计师,资深注册会计师。曾
任安徽省审计厅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香港黄山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
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部经理、总会计师,国
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财务负责人)。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任安徽
英科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兵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
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2004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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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长。
俞仕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安徽省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经理、合肥分公司总经理(兼任研究发展中心主任、
国信投资顾问咨询公司董事长),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常
务副总裁,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
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创
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省股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钟德兴先生,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新加
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和新加坡
政府投资公司。现任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策略规划部及生态系统部主管。
何昌顺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计委综合处副主任科员、主
任科员,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经营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国投证券
投资咨询公司副经理兼证券发行部副经理、投行部副总经理、投行部总经理,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投行部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
上市公司监管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处长、处长,
安徽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党组书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
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局长(主任)、党组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江娅女士,董事,博士。曾任蚌埠市粮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蚌埠市政府
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秘书三室副主任,共青团蚌埠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共
青团蚌埠市委书记、党组书记,蚌埠市蚌山区委副书记、区长,蚌埠市委常委、
宣传部长、政府副市长,铜陵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现任安
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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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教
授,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香港永
隆银行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同时亦为复旦大学顾问教授和
上海交通大学兼任教授。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太
平洋经济合作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09 年获
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 2017年获法
国政府颁发棕榈教育军官荣誉勋章、201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银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现
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论研究会
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毕功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科学系
主任、管理学院院长助理。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优
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运筹学会随机服务与运作管理分
会理事、秘书长,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杜愚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先后任职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技术经济
工程师、北京融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咨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世纪投资有限公司(BVI)执行董事,北京仁杜律师事务所主任、
首席合伙人,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2、监事会成员
齐智洲先生,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安徽省信用担保
集团担保三部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园区资产
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李冷女士,监事,博士。曾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
理,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北京普哲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合伙人。2018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
理、副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负责人。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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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行政负责人,社保组
合组合经理。
3、管理层成员
高民和先生,董事长,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审计师,资深注册会计师。同
上
周兵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蔡宾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
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
郭堃先生,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阳光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制造业研究组组长,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2019年 1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
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吴达先生,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曾任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组
合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
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
年 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利宁女士,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
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 年 1 月起加入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总监,
财务会计部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张壬午先生,硕士。曾任深圳市远望城多媒体电脑公司软件网络部软件开
发员,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技术部软件开发员。2000 年 3 月加入长盛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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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营主管、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行政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赛飞女士,硕士。曾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分析师、信用评审委
员会委员。2015年 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曾任信用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自 2018年 6月 19日起任长盛中债 1-3年政策性
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6月 22日起任长盛添利宝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11月 2日起兼任安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11月 2日起兼任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李琪先生,2016 年 9月 27日至 2018 年 12月 6日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葛鹤军先生,2018年 12月 6日至 2021年 11月 2日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
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总经理,硕士。同上。
郭堃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硕士。同上。
赵楠先生,MBA。历任安信证券研究中心研究员,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股票投资经理、资深股票投资经理、权益创新业务负
责人、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2015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权益投资部行政负责人,长盛新兴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锦研究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谊然女士,硕士。曾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基础研究组分析员。
2012 年 9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行政负责人,长盛同益
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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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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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
司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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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
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
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
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
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
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
持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
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
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
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
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在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各
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
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
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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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
或修正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通过对
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
查评价,发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同时报告公
司总经理和督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
整改,并出具监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就公司内控
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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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
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
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8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
内基金 934 只,QDII 基金 4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
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
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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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
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
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
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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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 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层
法定代表人:高民和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010)86497908、(010)86497909
传真:(010)86497997、(010)86497998
联系人:张晓丽、吕雪飞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史辰方
电话:010-66595726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联系人:陈泾渭
电话:020-38321497
传真:020-873109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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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5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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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周志杰
电话:021-61614934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7)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座 36楼、37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凌云
电话:0755-89462721
传真:0755-8670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00
公司网址:http://www.webank.com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李玮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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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王迪睿
电话:010-66104848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1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层、28 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ewww.com.cn
(1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198号一座世纪汇广场 29楼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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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号城建大厦 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1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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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1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1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陈士锐
电话:0769-22112151
传真:0769-22112151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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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号兆泰国际中心 A座 16-19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22) 国金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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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赵海帆
电话:028-86692603/028-86690152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人:米硕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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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号 1#楼 3层、4 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行上海大厦 18 层、19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 19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2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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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29)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8124967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3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
厦 1栋 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54967387
传真:021-54967387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3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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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3863743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3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3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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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3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洁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36)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 13号楼 A座 11-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座 18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81152418
传真:010-81152982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3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电话:010-88321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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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0871-68885858-8152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38)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
矿金融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戴佳璐
电话:0755-233754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3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电话:029-872116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95582.com
(4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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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41)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38784580-89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2) 信达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电话:010-83252170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3)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21、22、
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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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ykzq.com
(4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437373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4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8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4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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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4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号院 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8)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4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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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5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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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5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董巨川
电话:0532- 68722197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5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5)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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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5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幢 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28号德力西大厦 1 号楼 19楼
法人姓名: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5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号同花顺大楼
法人姓名: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9)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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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 A座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娄云
联系电话:18612439949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个人业务:95118 , 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60)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秦艳琴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1)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联系电话:021-23586583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62)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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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王梦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63)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杨家明
传真: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64)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座 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孙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6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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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6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A座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D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67)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白皓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68)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 3层 34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 3层 342室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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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8-5687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69)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 1号楼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 1号楼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电话:15210998306
传真: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67000988-8004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7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号邮电新闻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转 7167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71) 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 46号 12层 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 46号 12层 02室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64068617
传真:010-64068776
客户服务电话:010-6406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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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fundsure.cn
(72) 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 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 区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院万达广场 6号楼 2705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7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 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74)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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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
酒店 B座(2#楼)27 楼 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010-8509730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76)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号楼 A座 9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座 9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7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23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8)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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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7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洪泓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80)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号院 3号楼 8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联系人:向莎莎
客户服务电话:010-88435555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81)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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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75252801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xyinsure.com
(82)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号院 20号楼 9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83)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号楼 15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00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84)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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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85)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1 层 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林天赐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010—59403028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8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杨子彤
电话:010-63631752
传真:010-66222276
官网: www.e-chinalife.com
(87)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传真:010-856327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8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 7楼
法人姓名: 陈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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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郑理
缪刘颖
邮箱:ZHENGLI806@lufunds.com ;MIAOLIUYING667@lufunds.com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8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0F
法人姓名: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9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
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
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9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号 6幢 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楼
法人姓名:李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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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9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号楼
法人姓名: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93)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软件园 C5幢 2 楼
法人姓名: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8621-54677088
传真:8621-54677082
客服电话:400-821-3999
公司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94)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人姓名: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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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9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人姓名:张跃伟
联系人:吴艳秋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96)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
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
元
法人姓名: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cn
(97)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人姓名: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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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9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人姓名: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 2465
传真:86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99)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室
法人姓名:卜勇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18640801075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10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层 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人姓名:王翔
联系人:骆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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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1)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单元 11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单元 11层 1108(518000)
法人姓名: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18825819005 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02)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人姓名: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fujifund.cn
(103)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号 70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号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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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曲阳
联系人:王梓骄
电话:010-50866170;
18610295635
传真:010-50866170
客服电话:400-803-1188
公司网址:http://www.bzfunds.com
(104)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地址(公司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05)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人姓名: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 025-56663409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10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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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07)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号 13号楼 2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号 6号楼 6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联系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0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109)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号 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号通华科技大厦 7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联系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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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10)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18层 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18层 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1) 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 234号海航万邦中心 18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联系人:牟冲
传真:+86-532-87071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3303
公司网址:www.yitsai.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 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层
法定代表人:高民和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999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号 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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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12层
负责人: 马靖云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张兰、梁丽金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叶尔甸
联系人:叶尔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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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7月12日证监许可【2016】1560号
文注册募集。
募集期为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23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募
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与利息结转份额合计2,204,781,151.2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
户总数11,676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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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金登记机构完成最后
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并终止: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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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第八节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
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 5至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
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自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1 月 15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 2015 年 11月 15日至 2016 年 11月 14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中确定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为 15 个工作日,则第一个
开放期为自 2016 年 11月 15日至 2016年 12月 5日的 15个工作日。第二个封
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即 2016 年 12 月 6 日至 2017 年
12月 5 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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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予
以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期限原则上
为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
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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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
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
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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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以
该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本基金开放期最后一个工
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本基金登记机构视为
无效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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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种,A类基金份额
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
费用。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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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
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额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
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不同的类别。投资人申购 A类基金份
额收取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
的申购除外);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单笔金额 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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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以下 0.60% 0.18%
50万元(含)-200万元 0.40% 0.12%
200 万元(含)-500万元 0.20% 0.06%
500 万元以上(含)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按笔收取,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0
注:本基金将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按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养老金费率优惠仅限直销柜台养老金客
户养老金客户仅限长盛基金直销柜台。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
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
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例 1:某投资者以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6%,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净额=400,000/(1+0.6%)=397614.31元
申购费用=400,000-397614.31=2385.69 元
申购份额=397614.31/1.100=361467.55 份
即:投资者以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61467.55份。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94,339.6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元,则其可得到 94,339.62 份基金份额。
2、赎回费用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且
持有期少于 7日
1.50%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且 0.50%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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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长于 7日(含)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 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含)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例:某投资者在开放期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设赎回当
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 元,持有一个封闭期,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00=12,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1.2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12,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一个封闭期,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000
元。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
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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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
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
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
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净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即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单个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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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的赎回申请),并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予以确认,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赎回申请延期办理期限超过赎回业务开放期的,则赎
回业务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仅办理原开放期内赎回申请的延期赎
回业务,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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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情况如下: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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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
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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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质押及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
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
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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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基金的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为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
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
二、侧袋机制的特定资产范围
本基金的特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充分审慎严格评估后确定。特定资产包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侧袋机制的实施程序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启用侧袋机制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并按如下程序具体实施:
1、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是否符合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进行评估,制作合
规性评估报告,并经内部程序决策通过。
2、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决定启用侧袋机制。
3、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
理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于启用侧袋机制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5、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侧袋机制的次日发布临时公告,在实施侧袋机制
期间处置特定资产或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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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共同及时向侧
袋实施期间申购或赎回基金的相关投资者传递信息,做好相应的风险揭示。
7、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四、侧袋机制的运作安排
1、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财产的处置清算由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
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
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2、对基金申购赎回的影响
(1)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
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2)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
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
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
进行充分披露。
(3)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申购赎回。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4)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 20%认定。
3、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
(2)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
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按规定发布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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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
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
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4、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3)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主袋账户的投资安排
1、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
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2、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3、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七、相关风险提示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不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份额对应的特定资产不得进行除变现以外的其
他投资操作,因此,持有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上述流动性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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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调整投资组合,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本基金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该比
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
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金融工具。本基金封闭期的投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剩余期限进行适当匹配。本
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债券组合管理策略和期限管理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供需状况、大类资产估值水
平对比的基础上,结合政策分析,确定不同投资期限内的大类金融资产配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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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债券类属配置。同时通过严格风险评估,及时调整资产组合比例,保持资产配
置风险、收益平衡,以稳健提升投资组合回报。
(二)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制定针对市场利率
因素的投资策略。通过全面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
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
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
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
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可以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例如:
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策略主要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
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
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
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信用品种的选择采取以利率研究和发行人偿债能力研究为核心的分析方
式,在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发行人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
合信用品种的发行条款,建立信用债备选库,并以此为基础拟定信用品种的投
资方法。
(1)宏观环境和行业分析
主要关注宏观经济状况和经济增长速度、宏观经济政策及法律制度对企业
信用级别的影响;行业分析主要关注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成长型、周期型、
防御型)、产业链结构及行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行业的竞争程度和行业政策
对企业信用级别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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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债主体基本面分析
主要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定性分析主要包括对企业性质和内部治理情况、企业财务管理的风格、企
业的盈利模式、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产品竞争力和核心优势的分析,以及
企业的股东背景、政府对企业的支持、银企关系、企业对国家或地方的重要程
度等企业的外部支持分析。
定量分析主要包括资本结构分析、现金获取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以及
偿债能力分析四部分,定量分析的重点是选取适当的财务指标并挖掘其中蕴含
的深层含义及互动关系,定量地实现企业信用水平的区分和预测。
(3)内部信用评级定量分析体系
经过广泛的调研,基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考虑到国内外评级、以及专业
的发行评级与投资评级的差异,从投资角度建立内部的公司债评级体系,其分
析过程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行业内财务数据指标筛选。基于可比原则,采用因子分析对行业内各
公司多个具有信息冗余的财务数据指标(相关性较高)进行筛选,选择能够反
映公司总体财务信息的财务数据指标。
2)行业内公司综合评价。基于可比原则,利用筛选指标对行业内公司进
行整体的综合评级,得到反映公司行业内所处相对位置的信用分数。
3)行业内信用等级的切分。根据信用分数的统计分布进行类别划分。
4)系统校验与跟踪分析。根据财务数据指标等信息的变化适时对信用等
级进行调整,并建立与信用利差相应的跟踪。
5)信用利差分析与定价。基于实际研究,通过寻找信用利差异动所带来
的定价偏差,获取与承担风险相适宜的收益。
4、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券市
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掘存
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本
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
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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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
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些定
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投资
授权审批机制、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并通过组
合管理、分散化投资、合理谨慎地评估、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实现投资收益
的最大化。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内部信用评级以深
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
的分析评估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以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信用风险程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
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
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三)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
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
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
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
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期限管理策略
由于本基金封闭期为一年,基金规模相对稳定,但在开放期内本基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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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确定性增强。本基金将采用期限管理策略,分散化投资于不同剩余期限标
的,临近开放期时,在最大限度保证收益的同时将组合剩余期限降低,保证开
放期内具备足够流动性应对可能发生的组合规模变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
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本基金
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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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且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
封闭运作期;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1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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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管理人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
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
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了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
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中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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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综合指数能够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的
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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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21 年第 4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0,495,356.80 97.35
其中:债券
70,495,356.80 97.3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714,588.19 0.99
8 其他资产
1,204,684.29 1.66
9 合计
72,414,629.2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投资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7,976,964.00 51.3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2,067,200.00 22.13
6 中期票据 29,333,900.00 5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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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117,292.80 2.0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0,495,356.80 129.3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02100177
21兴展投
资 MTN001
50,000 5,121,500.00 9.39
2 163420 20光明 01 50,000 4,994,000.00 9.16
3 163495 20一汽 01 50,000 4,979,500.00 9.13
4 163500 20中船 03 50,000 4,976,500.00 9.13
5 101800180
18河钢集
MTN002
40,000 4,147,200.00 7.6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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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5.7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1,420.5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22,848.0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204,684.2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3050 南银转债 473,280.00 0.87
2 110053 苏银转债 355,080.00 0.65
3 110079 杭银转债 288,932.80 0.53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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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长盛盛琪一年债券 A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 9月 27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6
年 12月 31日
-1.14% 0.07% -2.29% 0.14% 1.15% -0.07%
2017年 1月 1日
至 2017年 12月
31日
1.60% 0.04% -3.38% 0.06% 4.98% -0.02%
2018年 1月 1日
至 2018年 12月
31日
3.22% 0.19% 4.79% 0.07% -1.57% 0.12%
2019年 1月 1日
至 2019年 12月
31日
4.41% 0.05% 1.31% 0.05% 3.10% 0.00%
2020年 1月 1日
至 2020年 12月
31日
2.06% 0.09% -0.06% 0.09% 2.12% 0.00%
2021年 1月 1日
至 2021年 12月
31日
3.71% 0.04% 2.10% 0.05% 1.61% -0.01%
2016年 9月 27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21
年 12月 31日
14.58% 0.10% 2.26% 0.07% 12.32% 0.03%
长盛盛琪一年债券 C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 9月 27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6
年 12月 31日
-1.22% 0.07% -2.29% 0.14% 1.07% -0.07%
2017年 1月 1日
至 2017年 12月
31 日
1.29% 0.04% -3.38% 0.06% 4.67% -0.02%
2018年 1月 1日
至 2018年 12月
31 日
2.90% 0.19% 4.79% 0.07% -1.89% 0.12%
2019年 1月 1日 4.10% 0.05% 1.31% 0.05% 2.79% 0.00%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至 2019年 12月
31 日
2020年 1月 1日
至 2020年 12月
31 日
1.75% 0.09% -0.06% 0.09% 1.81% 0.00%
2021年 1月 1日
至 2021年 12月
31 日
3.41% 0.04% 2.10% 0.05% 1.31% -0.01%
2016年 9月 27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21
年 12月 31日
12.76% 0.10% 2.26% 0.07% 10.50% 0.03%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赢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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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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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
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
定的除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计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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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
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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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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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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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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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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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截至每年 3、6、9、12
月第五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01 元,则应于该月第
五个工作日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就此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开始舍去,
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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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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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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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3%。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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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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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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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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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
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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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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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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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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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的规定。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于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的交易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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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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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
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
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都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
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
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工具,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另外,利率期限结构的变
化带来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导致期限不同的两种债券的收益率之间的差
幅发生变化而产生风险,形成收益率曲线风险,也称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存款银行及其担保人,指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
付的风险,同时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时,会因
违约风险的加大而导致市场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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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将在投资决策中充分考虑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尽可能避免上述信用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
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
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
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
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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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
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
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
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
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
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
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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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因此有以下几类特有风险:
1、封闭期内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 5至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所以投资者将面临封闭期内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赎回的
风险。
2、开放期结束后本基金存在无法继续运作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金登记机构完成最后
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并终止: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可能出现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
等风险。
八、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
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
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
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
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九、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国债期货,经济周期变化、市场利率波动、缺乏合约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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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对手等因素都会影响国债期货市场,因此本基金还需要承担期货市场的系统
性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十、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在充分认识上述风险与对风险做出正确评估的基础之上,结
合现代风险控制技术与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证在低风险的条件下,实现风险
收益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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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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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
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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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及转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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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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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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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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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建立与基金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资金头寸、证券账目、资
金净值等数据,并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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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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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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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
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
支付方式;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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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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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
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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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2)或第 2项(3)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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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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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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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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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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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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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
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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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
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
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本基金
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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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2)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且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剩余封闭运作期 ;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2)、(9)、(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
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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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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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
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
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
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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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基金管理人提供协助。新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
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原件,
自身保管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各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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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
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
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
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
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
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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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基金管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和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
查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86497888、400-888-2666(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线客服。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
言。
2、资讯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
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
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
力与方向。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
罚
3
关于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公告的调
整公告
2021-3-13
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3-18
5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年度报告 2021-3-31
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0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3-31
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4-6
8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4-12
9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琪一年债券 A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4-12
1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1 年 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4-22
11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第 1季度报告 2021-4-22
1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金财富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及开通基金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1-5-31
1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6-10
14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公告 2021-6-12
1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1-6-18
1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西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
机构及开通基金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1-6-29
1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1-7-2
1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2021-7-17
19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第 2季度报告 2021-7-21
2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1 年 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7-21
2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2021-7-22
22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1-7-26
23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琪一年债券 A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7-26
24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1-7-26
25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7-26
2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 26
只公募基金引入侧袋机制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1-7-26
2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招商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21-7-26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2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1-7-27
29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中期报告 2021-8-28
3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8-28
31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公告 2021-9-15
3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泰信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9-30
3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意才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10-12
3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工行快捷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
部分业务的公告
2021-10-26
35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第 3季度报告 2021-10-27
3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1 年 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10-27
3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2021-11-4
38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琪一年债券 A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11-5
39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11-5
4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商银行快捷支付渠道升级上线的公告 2021-11-26
4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12-14
4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旗下基金相关
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2-1-1
4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
具准则的公告
2022-1-1
44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公告 2022-1-7
4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方财富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及开通基金定投、转换及费率优惠业务的公告
2022-1-14
46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22-1-21
4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1 年 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22
48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第 4季度报告 2022-1-22
49
关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开展旗下部分基金赎回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22-2-9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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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复文件;
2、《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与投资者查阅方式
本节第(一)部分中的第 6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
他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部分备查文件可在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上
查阅。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7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