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0 年 10 月 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岁丰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358 号)和 2010年 10月 21日《关于易
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0]630 号)的核
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年 11 月 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并参与新股申购(含增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新股发
行数量减少、新股申购收益率降低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基金无法参与新股申购的风险,
债券投资和新股申购出现亏损的风险,等等;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
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
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2年 6月 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年 12月 31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 2022年 7月 28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22年 6月 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28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 42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3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五、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60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61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二十、侧袋机制 .................................................... 71
二十一、风险揭示 .................................................. 7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5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6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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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管理规定》: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
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
封闭期: 指本基金采取封闭方式运作的期间,期间不开放申购、赎回;
开放期: 指本基金采取开放方式运作的期间,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本基金的开放期是指,本基金依基金合同约定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起的不定期存续的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
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场内销售: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销售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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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销售: 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
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
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 T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6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
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号 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月 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
8
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
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
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公司总监,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投
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
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
行董事,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
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
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长。
潘文皓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
属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曾任劲牌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综合分析员,云南
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业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董事,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云锡(深圳)
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秘书,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广东南粤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澳大利亚泛澳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董事。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凯强
9
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
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固生堂控
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
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与
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
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DBA 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
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
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省融资再
担保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
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
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
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
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长、总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
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
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金融资产交易
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10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联
席总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
网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
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
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
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民币
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
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
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
投资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
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
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
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11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
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
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
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
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
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高
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
(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
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
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
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
12
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
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
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究
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
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三部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心
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
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
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
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
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市场部副总经理。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
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
13
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
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易方
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2、基金经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2年 2月 29日起任职)、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4 月 24 日起任职)、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 8月 18日起任职)、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1月
4日起任职)、易方达恒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4月 4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7
月 12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盛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9月 6日起任职)、易方达恒惠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
7月 9日起任职)、易方达恒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6
月 30日起任职)、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年 4月 29日
起任职)。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
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
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2年 11月 8日至 2014年 3月 28日)、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4 年 8 月 17 日)、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4月 22日至 2015年 3月 13日)、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3年 4月 22日至 2015年 3月 13日)、易方达纯债 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7月 30日至 2015年 3月 13日)、易方达裕景添利 6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4月 12日至 2018年 2月 9日)、易方达
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6月 21日至 2019年 7月 2日)、
易方达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6月 23日至 2019年 7月 2
日)、易方达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1月 19日至 2019年 7
月 2日)、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3月 7日至 2019
14
年 9月 17 日)、易方达瑞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1月 29 日
至 2019年 10月 16日)、易方达瑞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2
月 4日至 2019年 11月 7日)、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3月
24日至 2020年 6月 8日)、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5月 12日至 2021年 6月 8日)、易方达 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8年 7月 5日至 2021年 8月 2日)、易方达科润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21年 8月 3日至 2021年 9月 10日)、易方达中债 3-5年期
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 3月 10日至 2022年 5月 16日)、易方达富惠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11月 2日至 2022年 6月 8日)、易方达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 3 月 10日至 2022 年 6 月 17
日)。
张凯頔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岁
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年 7月 6日起任职)、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
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 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
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 3-5年政策性金融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景添利 6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易方达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稳健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稳健回报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易方达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债券交易员、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
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瑞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岁丰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15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钟鸣远,管理时间为 2010 年 11 月 9 日至 2014 年 1 月 17
日;刘琦,管理时间为 2013年 4月 2日至 2015年 6月 12日;张磊,管理时间为 2015年 6
月 13日至 2019年 1月 3日。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胡剑先生、张清华先生、王晓晨
女士、袁方女士、刘朝阳女士、祁广东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胡剑先生,同上。
张清华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全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易方
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
责人员(RO)。
袁方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养老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朝阳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祁广东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
理负责人员(RO)、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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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18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
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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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
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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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至 2022年 6月 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2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972只,
QDII基金 49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21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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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号 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3、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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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陈轶杰
联系人: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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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 10月 11日《关于核准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358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
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
额。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已于 2013年 11月 11日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1 月 3 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2,679,114,943.7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914户。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年 11月 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6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12月 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易基岁丰添利
LOF,基金代码:161115)。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27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一)基金的上市”中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
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期间
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于 2013年 11月 11 日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
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
2、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内销售机构,即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具体场外销售机构相关信息可
见“五、相关服务机构”的“(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部分。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1月 11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9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者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30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
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
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控制措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办理场外赎回时,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
余额不足 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赎
回时,单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份,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若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转托管等)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份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
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
提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31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500万 0.4%
500万≤M<1000万 0.2%
M≥1000万 1000元/笔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
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具体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08%
100万≤M<500万 0.04%
500万≤M<1000万 0.02%
M≥1000万 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7
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7 天以上(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场内、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1.5%,且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32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 及以上 0.1%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364 0.1%
365-729 0.05%
730 及以上 0%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
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实施前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
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
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
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3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10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4 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8,156 份,其余 0.29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38,156×1.040=39,682.24 元
退款金额=40,000-39,682.24-317.46=0.30元
例二: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 0.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08%)=49,960.03元
申购费用=50,000-49,960.03=39.97元
申购份额=49,960.03/1.040=48,038.49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
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在场内赎回 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00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1%=10.16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10.16=10,149.84元
34
即:投资人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元。
例四:某投资人在场内赎回 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6 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1.5%=152.4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152.40=10,007.60元
即:投资人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元。
例五:某投资人在场外赎回 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00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1%=10.16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10.16=10,149.84元
即:投资人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元。
例六:某投资人在场外赎回 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6 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1.5%=152.4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152.40=10,007.60元
即:投资人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场外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结算手续,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结算手续。
35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上公告。
2、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基金资产组合状况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选择下述处理方式: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36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
则》办理。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数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上述(5)、(6)除外。在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37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
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6月 10日开始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转换业务。
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38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
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7)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前(含 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场外份额单笔转
出申请不得少于 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场外份额余额不足 1份,则必须
39
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
金场外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场外份
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
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
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A=[B×C×(1-D)/(1+G)]/E
H=B×C×D
J=[B×C×(1-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G为
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为申购补差费。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
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
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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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设某持有人(其他投资者)在场外持有本基金 10,000份,持有 90 天,现欲转换
为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转入基金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20 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10%,申购补差费率为 0.00%。转换份额计算
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11,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10%=11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11)×0.00%÷(1+0.00%)=0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11+0=11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1=10,989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989÷1.020=10,773.53份
本基金开通与以下基金场外份额的转换业务: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中证万得生物科技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份额、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份额、易方达中小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A类份额和易方达科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入本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含
该日)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8、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
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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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
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6)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
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三)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1月 11 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见《关于易方达岁丰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运作方式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及其他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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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结算机构业
务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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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债券品种,力争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持续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股票(含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
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40%,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20%。开放期内,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
证券品种。
(三)投资理念
以宏观经济研究指导债券配置,利用严格的信用评估和信用利差分析等技术手段,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争取稳健回报,通过新股申购等方式,提高基金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进行基金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国债、央行票
据等)、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和新股(含增发)申购之间的配置:1)基于对利率走势、利
率期限结构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收益和风险;2)对宏观经济、行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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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以及公司财务进行严谨的分析,考察其对固定收益市场信用利差的影响;3)基于对新股
发行频率、中签率、上市后的平均涨幅等的分析,预测新股申购的收益率以及风险。
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
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
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
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
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
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
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单个债券的选择
在进行债券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
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动性、市场供求、信用风险、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
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3)信用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信用债券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和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对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及定价,利用市场对信用利差定价的相对失衡,对溢价率较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
1)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决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2)研究债券发行人的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公司背景、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
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3)运用财务评分模型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
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度量发行人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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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
率;
5)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
溢价偏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4)信用风险管理
本基金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信用风险管理:1)进行独立的发行主体信用分析,不断
在实践中完善分析方法和积累分析经验数据;2)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
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
跟踪分析;3)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
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
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3、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
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本管理人将对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司成长性、市场
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
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
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
券的投资策略。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新券
的申购
4、权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还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
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形成的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对新股发行公司的行业景气度、财务稳健性、公司竞争力、利润成长性等因素进
行分析,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股票的价值评估,从而判断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大
小,并根据资金成本、新股的中签率及上市后股价涨幅的统计、股票锁定期间投资风险的判
46
断,制定新股申购策略。在新发股票获准上市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
的判断,结合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认股权证上市后,本基金将根据权证估值模型的分析结果,在权证价值被高估时,选择适当
的时机卖出。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
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
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
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指数成份券种包括国
债、企业债等主要债券品种。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
比较基准实施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研究员提交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行业分析、新股申购、公司研究及信用分析报
告;
(2)基金经理根据研究报告以及对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投资机会、新股申购收益率、
股票市场预期收益水平的判断,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固定收益品种、新股(含增发)的投资方案,构造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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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
(5)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
立监督检查;
(6)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供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
合时参考;
(7)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不能在二级市场主动投资权证但可以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可分离债等方式持
有权证,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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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只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只投资于投资级别的信用债券,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至投资级别以下,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卖出。其中,本基
金所指投资级别是指具有由国内评级机构出具的 BBB级及以上级(若为短期融资券,则为 A-
3级及以上级)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券;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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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八)的 2 中(3)、(10)、(11)、(14)、(15)以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22年 4月 1日至 2022年 6月 30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40,793,833.20 0.59
其中:股票 40,793,833.20 0.59
2 固定收益投资 6,723,559,971.39 97.13
其中:债券 6,603,620,111.72 95.40
资产支持证券 119,939,859.67 1.73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3,011,616.44 0.7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1,585,806.76 0.89
50
7 其他资产 43,107,991.70 0.62
8 合计 6,922,059,219.4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7,317,346.95 0.5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58,001.69 0.0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2,318,484.56 0.0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0,793,833.20 0.59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401 冀东水泥 1,339,285 13,995,528.25 0.20
2 000877 天山股份 740,740 8,925,917.00 0.13
3 600782 新钢股份 1,554,130 7,832,815.20 0.11
4 603338 浙江鼎力 130,437 6,563,086.50 0.10
5 000001 平安银行 154,772 2,318,484.56 0.03
6 002352 顺丰控股 20,749 1,158,001.69 0.0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5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79,628,249.89 11.3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55,875,402.74 5.16
4 企业债券 1,233,488,829.20 17.8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19,164,193.42 11.88
6 中期票据 3,232,713,258.89 46.9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38,625,580.32 7.8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603,620,111.72 95.8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02280487
22 中节能
MTN002
2,000,000 203,852,000.00 2.96
2 220201 22 国开 01 1,900,000 192,009,627.40 2.79
3 190214 19 国开 14 1,600,000 163,865,775.34 2.38
4 185300 22 深高 01 1,200,000 120,610,941.37 1.75
5 012105435
21 电网
SCP031
1,100,000 111,454,664.11 1.6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80086 熙宁 2 优 300,000 30,035,769.86 0.44
2 183501 星辰 01A 200,000 20,235,780.82 0.29
3 193731 至通 02A1 100,000 10,261,835.62 0.15
4 183243 21 国电投 100,000 10,184,394.52 0.15
5 183463 熙宁 1 优 100,000 10,077,819.18 0.15
6 189877 华能 18 优 100,000 10,060,000.00 0.15
7 189722 华能 16 优 100,000 10,036,000.00 0.15
8 193314 华能 26 优 100,000 10,035,756.16 0.15
9 156521 PR 北辰 A 100,000 9,012,503.51 0.13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52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家开发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
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
受到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
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荔湾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的
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除上述主体
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7,709.6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3,000,282.0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107,991.7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0081 闻泰转债 49,508,914.47 0.72
2 127018 本钢转债 36,464,481.68 0.53
3 113050 南银转债 28,735,052.90 0.42
4 132014 18 中化 EB 24,595,929.71 0.36
5 113623 凤 21 转债 23,223,185.55 0.34
6 113011 光大转债 22,330,278.08 0.32
7 123119 康泰转 2 18,592,127.12 0.27
8 113013 国君转债 17,937,996.28 0.26
9 110068 龙净转债 17,234,686.67 0.25
10 123056 雪榕转债 15,791,677.07 0.23
11 128035 大族转债 14,735,223.39 0.21
53
12 127036 三花转债 14,464,524.93 0.21
13 128137 洁美转债 13,531,029.65 0.20
14 128135 洽洽转债 13,125,532.97 0.19
15 113049 长汽转债 11,044,295.49 0.16
16 128081 海亮转债 10,228,526.03 0.15
17 127022 恒逸转债 8,260,602.47 0.12
18 113633 科沃转债 7,975,613.28 0.12
19 127040 国泰转债 7,739,842.19 0.11
20 127031 洋丰转债 7,691,941.23 0.11
21 127019 国城转债 7,525,966.52 0.11
22 128121 宏川转债 5,633,005.10 0.08
23 128083 新北转债 5,575,560.45 0.08
24 113037 紫银转债 5,194,053.42 0.08
25 113588 润达转债 4,458,801.78 0.06
26 113563 柳药转债 3,559,834.77 0.05
27 113046 金田转债 3,232,902.82 0.05
28 113052 兴业转债 2,708,034.71 0.04
29 110056 亨通转债 2,706,744.03 0.04
30 123044 红相转债 2,357,812.05 0.03
31 127045 牧原转债 1,878,237.61 0.03
32 113516 苏农转债 1,195,047.95 0.02
33 132020 19 蓝星 EB 974,500.45 0.01
34 128125 华阳转债 938,255.23 0.01
35 110045 海澜转债 695,372.76 0.01
36 113044 大秦转债 545,290.41 0.01
37 123126 瑞丰转债 236,052.85 0.00
38 123124 晶瑞转 2 223,681.68 0.00
39 113045 环旭转债 214,529.58 0.00
40 128105 长集转债 101,931.92 0.00
41 128131 崇达转 2 93,514.97 0.00
42 113569 科达转债 25,459.17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0401 冀东水泥 13,995,528.25 0.20
非公开发行
流通受限
2 000877 天山股份 8,925,917.00 0.13
非公开发行
流通受限
3 603338 浙江鼎力 4,180,794.90 0.06
非公开发行
流通受限
54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11月9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个完整会计年度(截
至2021年12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2012年 1月 1
日至 2012年 12
月 31日
9.37% 0.17% 5.81% 0.02% 3.56% 0.15%
2013年 1月 1
日至 2013年 12
月 31日
-0.30% 0.25% 5.45% 0.02% -5.75% 0.23%
2014年 1月 1
日至 2014年 12
月 31日
52.53% 0.85% 5.42% 0.02% 47.11% 0.83%
2015年 1月 1
日至 2015年 12
月 31日
16.04% 0.75% 4.57% 0.01% 11.47% 0.74%
2016年 1月 1
日至 2016年 12
月 31日
1.75% 0.09% 3.95% 0.01% -2.20% 0.08%
2017年 1月 1
日至 2017年 12
月 31日
1.59% 0.11% 3.95% 0.01% -2.36% 0.10%
2018年 1月 1
日至 2018年 12
月 31日
1.50% 0.24% 3.95% 0.01% -2.45% 0.23%
2019年 1月 1
日至 2019年 12
月 31日
14.59% 0.29% 3.95% 0.01% 10.64% 0.28%
2020年 1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日
11.70% 0.32% 3.33% 0.04% 8.37% 0.28%
2021年 1月 1
日至 2021年 12
月 31日
7.18% 0.10% 5.09% 0.05% 2.09% 0.05%
55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钟鸣远,管理时间为 2010年 11月 9日至 2014年 1月 17
日;刘琦,管理时间为 2013年 4月 2日至 2015年 6月 12日;张磊,管理时间为 2015年
6月 13日至 2019年 1月 3日。
56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每个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
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58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59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60
十五、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一)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
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结束后,本
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提前成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1月 11日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二)在封闭期内转换运作方式
1、在封闭期内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满 12个月后,若基金折价率连续 50个交易日超过 10%,则基金管理人将
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审议有关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的事
项。
其中,T日基金折价率=1-T当日基金份额收盘价/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在封闭期内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失败
在封闭期内,若审议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满足基金合同和法律法
规规定的召开条件而未能召开,基金将保持封闭运作方式。
若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
如在上述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召开,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提案未获得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第 1条约定的情形再次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第 1条另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事项。
(三)转换运作方式对基金份额的交易的影响
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而发生调整。
61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封闭期内,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开放期内,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封闭期内,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 1次,
最多分配 12 次,并且本基金每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90%,
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封闭期内,基金合同生效满 6个月后,
若基金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 10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 0.05 元(含),
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4、开放期内,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
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6、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6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
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开放期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63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与上市月费;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64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 1 款第(3)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中的“(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和“(十二)基金转换”中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本基金申购、赎回的交
易费率,详见本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费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
费率优惠活动。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四)税收
65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66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
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67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68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7、临时报告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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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70
(19)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71
二十、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
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
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
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72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73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包
括债券、票据和银行存款,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
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履行交割责任时不能
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都可能使本基金面临信用风险。
5、新股风险
如果新股发行数量减少或新股申购收益率降低,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基金无法参与新
股申购,本基金将面临收益率降低的风险。尤其当新股上市价格跌破发行价格时,新股申购
将可能出现亏损。
6、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
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其债券价格可
能下跌;同时,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7、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74
8、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新股、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一般情况下,
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
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
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
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
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之“(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
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之“(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规
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
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75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之“(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
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
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76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五)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如果债券市场
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本基金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40%。其中信用债券为企业
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这些债券发生违约的可
能性高于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品种,比如国债。本基金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
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
3、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该类型债券除了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以外,还面临债务人可能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
临再投资的风险。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
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
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
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
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
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4、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77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7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是否终止基金合同,或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 90%以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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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由基金交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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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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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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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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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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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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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共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本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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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是否终止基金合同,或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 90%以上。
5、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本条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下同)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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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6、会议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会议通知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作为监
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
力。
7、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
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88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
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8、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89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有效
性。
9、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含)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90
项表决。
10.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
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1、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1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
92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是否终止基金合同,或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进行表
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个工作日低于 3000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 60个
工作日达到 90%以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93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由基金交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
证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六)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94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1、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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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号 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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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股票(含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
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40%,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20%。开放期内,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
证券品种。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为债券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4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不能在二级市场主动投资权证但可以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可分离债等方式持有
97
权证,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
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只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只投资于投资级别的信用债券,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至投资级别以下,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卖出。其中,本基金
所指投资级别是指具有由国内评级机构出具的 BBB级及以上级(若为短期融资券,则为 A-3
级及以上级)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券;
1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
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限制。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
98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
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
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9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100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101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
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
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102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03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04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
易记录。
我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
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形式
1、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
场外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
子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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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7-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7-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7-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7-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2021-07-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7-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深交所基金新增扩位简称的公告 2021-08-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8-28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机构客户大额申购及大额
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1-09-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10-27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1-11-0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
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2021-11-15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机构客户大额申购及大额
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1-11-1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获配顺丰控股
(002352)非公开发行 A股的公告
2021-11-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2021-12-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1-12-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
2021-12-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
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2022-01-0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获配浙江鼎力
(603338)非公开发行 A股的公告
2022-01-0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22-01-0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获配冀东水泥
(000401)非公开发行 A股的公告
2022-01-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获配天山股份
(000877)非公开发行 A股的公告
2022-02-1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
资料的公告
2022-04-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04-1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04-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05-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22-05-14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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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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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8、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7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