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一、根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签署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及相关补充
协议,自 2022年 7月 27日起,东方证券将代理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并
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代销基金及业务开通如下表所示: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是否开
通转换
是否
开通
定投
定投
起点
金额
(元)
是否
费率
优惠
富兰克林国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A类)
002087 是 是 1 是
富兰克林国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C类)
002088 是 是 1 否
富兰克林国海匠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
011980 是 是 1 是
富兰克林国海匠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
011981 是 是 1 否
二、转换业务相关事项
1. 转换费率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
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和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的情
况而定。
(2) 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在相关基金的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中
载明。
2. 其他事项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
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
(2) 富兰克林国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匠心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A、C份额为同一基金的不同份额类别,两者之间不能相互转
换。
(3)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了解具体的基金转换业务规则。除此以外,基金转
换业务的办理时间、流程以销售机构及其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4) 本公司新发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定,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5)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并
及时披露。
(6) 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三、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事项
1. 申购金额
投资者可到东方证券申请开办定投业务并约定每期固定的投资金额,该投资金额即为申
购金额。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定投业务每期最低申购金额如上表所示,但如东方证券规定的最
低定投申购金额高于以上限额的,则按照其规定的金额执行。定投业务不受日常申购的最低
数额限制。
2. 业务规则和办理程序
除每期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定投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以上述基金最新的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和本公司《基金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的规定为准;具体投资者范围和办理程序应遵循东方证券的相关规
定。
四、费率优惠
活动起始时间为 2022年 7月 27日,结束时间以东方证券公告为准。
费率优惠活动期间,投资者通过东方证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东方证券代销的上述列表
中可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基金,可享受费率优惠,具体折扣费率以东方证券网站公示为准。
本公司旗下各基金的原费率,参见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产品
资料概要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相关公告。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2.投资者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相关产品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
概要和《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3.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建议投资者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供
的非现场方式进行交易活动。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盈利或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基金投资风险和本金亏损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应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
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务热线: 95503
2.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4518、95105680、021-38789555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