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7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鑫元广利定期开放 基金主代码 00544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年12月1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2年7月29日 赎回起始日 2022年7月29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如该对日 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 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自2022年7月29日起(含该日)至2022年8月4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期,在开放 期内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敬请投资者留意,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下 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 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 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 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某笔赎回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 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45天 0.1% Y≥45天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3层 直销电话:021-20892066 直销传真:021-20892080 客服电话:400-606-6188 官方网址:www.xyamc.com 5.1.2 销售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将根据《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鑫元广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 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2.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除外。 3.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