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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
“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LOF)”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
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2年 8月 15日起,至 2022年 8月 28日
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LO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昕玥 
联系电话:38969729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简称“《议案》”, 2 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简称“《说明》”,详见附件 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2年 8月 12日,即 2022年 8月 12日下午交 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 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 专用章(以下简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 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 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 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 3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 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 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 (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 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 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 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2 年 8月 15日起,至 2022年 8月 28日 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 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 信封表面注明:“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LO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昕玥 联系电话:38969729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 4 (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 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 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 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 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 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5 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含 2/3)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 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 1/2(含 1/2)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 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 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傅匀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6 九、重要提示 1、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终止基金合同相关事项获表决通过并 生效,则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特别提醒投资人注意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将进入清算程序的风险。 2、本基金将于本公告刊登日当日(即 2022年 7月 27日)开市起至当日 10:30停牌。本基金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当日(即 2022年 8月 29 日)开市起停牌。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华安量化多因 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则 本基金将不再复牌;如议案未获通过,本基金复牌业务的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及《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或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 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 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7月 27日


7 附件一:《关于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 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量 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 为实施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 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 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华安量化多因 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 明》的相关内容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7月 27日


8 附件二:《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 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 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的全部基 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计 入有效表决票。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指持有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 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 效。)


9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2年 8月 28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 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 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





日 10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 均为有效;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3、本授权委托书中的“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 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 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所有份额; 4、本授权委托书中的“证券账户号”,指持有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份额的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 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 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所有份额; 5、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 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6、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则其授权无效。


11 附件四:《关于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 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华安量化多因子 混合(LOF)”或“本基金”) 由华安深证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 来,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6月 25日证监许可【2018】1030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自 2019年 1月 11日起生效。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 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 上市,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 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 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申请,具体详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 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的下一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 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托管、定 12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 (3)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 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 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13 4、授权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终止上市等事宜。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华安量化多因子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等业务。 5、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相关安排 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 《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 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二、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 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者进行了充 分沟通,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的下一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 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 14 活动。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 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合同》终止并终止上市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 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及 终止上市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 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 备。 如果本次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 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公告后,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通过《关于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 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 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持 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同 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 回。 15 四、停复牌及申购、赎回业务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 2022年 7月 27日披露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因此,本基金将于 2022年 7月 27日上午开市至 10:30停 牌。 本基金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当日(即 2022年 8月 29日)开市 起停牌。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本次议案,则本基金将不再复 牌,并按规定办理本基金终止上市的相关事宜;如议案未获通过,本基金复牌 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自进入清算程序起本基金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转 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申请。 敬请投资者注意上述事项并做好流动性安排。 五、其他 投资者可以登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50099、021-38969999咨询相关情 况。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