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1 年 10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704号文核准募集。《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2 月 13 日生效,根
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
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已于 2014年 12 月 16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已变更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
为:“166401”,基金简称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LOF)”,浦银增 A、浦银
增 B 的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已于 2015年 1月 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
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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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侧
袋机制”的相关内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
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年 6月 20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22年 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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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历史沿革 .......................................................................................... 3
第二部分 绪言 ................................................................................................. 4
第三部分 释义 ................................................................................................. 5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五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6
第六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8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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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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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历史沿革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1704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于 2011 年 11 月 7 日至 2011 年 12 月 7 日发售,并于
2011 年 12 月 13 日生效成立。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不接受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划分为浦银增 A与浦银增 B两个类别,
于 2012 年 3 月 9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封闭期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到期,在封闭期结束后已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并于 2015 年 1月 8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已
向深圳交易所申请终止浦银增 A、浦银增 B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4】456号)的同意。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无需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浦银增利 A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浦银增利 C类基金份额。
通过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转换持有浦银安盛稳健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系属于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浦银增利 A类基金份额仅支持场外申购赎回业务,不支持场内交易、申购赎
回业务;浦银增利 C类基金份额既支持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同时支持场内交易、
申购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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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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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月 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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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或本基金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即浦银增
利 A类基金份额和浦银增利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
浦银增利 A类
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但无需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浦银增利 C类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
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指《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浦银安盛稳健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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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
位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
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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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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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 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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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
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
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NAV)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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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侧袋机制
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
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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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号 3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楼
成立时间:2007 年 8月 5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1,000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 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同济大学工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
银行郑州分行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自
2017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自 2017 年 4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院。于 1999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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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
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 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2009 年起先后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董事。2016 年 12月至 2021
年 3 月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9 月至今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区总裁。另兼任 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及 Fuji Oak
Hills公司董事。自 2009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丁蔚女士,董事。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
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龙卡业务处理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总
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电子银行部(移动金融部)总经理,零售业务部
总经理、零售业务工作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零售业务
总监、零售业务党委副书记、零售业务部总经理。2021 年 1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
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和 CEO,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2010 年任命为安盛-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6 年
12月至 2021年 3 月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陈颖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律师、经济师。1994 年 7 月参
加工作。1994 年 7 月至 2013 年 10 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
产管理办公室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上海
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执行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3 年 10月起就职
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
行董事、总裁。2018 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长江先生,董事。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处长、处长。2003 年 4 月进入浦发银行,历任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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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兼企业年金
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业
年金、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总
行第一直属党委委员,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
总经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总经
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现任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行金
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2021年 11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自 1994
年 7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年 7月 23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
理。自 2013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月至 2017 年 2月兼任本公
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至 2021
年 11月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年 1月至 2011年 9月,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年 11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3
年 2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
BOSCH讲席教授、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 2014 年 4 月
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上海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董叶顺先生曾任 IDG资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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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员,上海联和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MSN(中
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
子产业近 20 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
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年 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赵晓菊女士,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本科,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经
所博士。1973 年参加工作。1983 年 2 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先后
任助教,讲师,副教授,副院长,常务副院长。赵晓菊女士曾担任上海国际银行
金融学院首任院长、执行董事。1999年 6月至今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2018 年 8月至 2021年 5月,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院长。
2021 年 5 月至今,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荣誉院长兼研究院学术委员会
常务副主任。自 2021 年 9 月起担任上海仁达普惠金融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
自 2020 年 6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年 4月至 2014年 6月就职
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2011 年 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Fabien Malazdra 先生,监事。尼斯大学金融工程学士,拥有 15 年法律合
规及尽职调查方面的丰富经验。 2006-2007 年期间,任法盛资产管理公司
(Natexis Asset Square)对冲基金尽职调查分析师。2007-2013 年期间,任摩
根芒萨尔投资公司(JPMorgan Mansart Investments)尽职调查副主管。2013
年加入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合规顾问、合规经理,2018 年 8 月起至今,
任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合规总监。2021年 11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职工监事。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年至 2003年间曾在国
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担任金融工程研究员 2 年;2003 年至 2007 年 10 月
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4年,先后担任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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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10月加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本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
并于 2010 年 12月起担任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3 月担任本公司职工监事。2012 年 5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
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
港深基本面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 9 月起,担任浦银
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起,担任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及
浦银安盛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9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2021 年 5月起,担任浦银安盛鑫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7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1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证券公司 3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12月起
担任浦银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朱敏奕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2000年至 2007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市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总监。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
司职工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自 1994
年 7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年 7月 23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
理。自 2013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月至 2017 年 2月兼任本公
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至 2021
年 11月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督察长。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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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中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
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 8 月起,
担任本公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
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
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年 5 月
2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副总经理。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
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交银康联保险人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
部副总经理。2018 年 5 月 30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2 月至 2020
年 3月,兼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陈阳先生,副总经理。北京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士。曾在中关村
证券(现为安信证券)任理财规划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任渠道部北方区总
经理、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监兼南部、东北部营
销中心总经理。2013年 12月加入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副总经理、
总经理,现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年 12月进入浦银
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 2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邓列军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信息技术部 IT 高级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信
息技术部副总监、信息技术部总监。2020 年 3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20年 7月起担任本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年 11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潇枫先生,复旦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本科学历。加盟浦银安盛基金前,
曾任职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报价回购岗以及自营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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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岗。2016年 6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公司,2016年 6月至 2017年 5月在固
定收益投资部担任基金经理助理岗位,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之职。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7 月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
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6月至 2019年
1月担任浦银安盛盛勤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原浦银安盛
盛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5月至 2021 年 7月担任浦
银安盛幸福聚益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5月
至 2021 年 12 月担任浦银安盛盛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8月至 2021年 12月担任浦银安盛盛煊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3月至 2022年 1 月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9月至 2022年 5月担任浦银安盛盛泽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起担任公司旗下浦银
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盛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及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起
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原浦银安盛
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11月起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
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起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
盛普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普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普裕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薛铮,任职时间 2017 年 1 月 23 日至 2017 年 6 月 8日;刘
大巍,任职时间 2017年 1月 23日至 2018 年 7月 5日。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楚天舒女士,本公司首席指数量化官。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本公司职工监事。
蒋佳良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兼均衡策略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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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曙亮先生,本公司 FOF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羿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监。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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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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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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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
层、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
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
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
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
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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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审计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
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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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
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
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审计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程,
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
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
执行的依据;
2、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的审
阅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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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理
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险
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董事
会的审阅与批准。;
3)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
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环
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位职
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业务操作
环节等工作的开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管理层的
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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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 年 12月 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06528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9]81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周直毅
电话:021-68475608
传真:021-68476936
上海银行成立于 1995 年 12 月 29 日,总部位于上海,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1229。
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以“精诚至上,信义立行”为核心价
值观,近年来通过推进专业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服务能级不断增强,普惠金融、
供应链金融、科创金融、绿色金融、民生金融、投资银行、交易银行、跨境银行、
金融市场、消费金融、养老金融、在线金融等特色逐步显现。近年来,上海银行
把握金融科技趋势,以更智慧、更专业的服务,不断满足企业和个人客户日趋多
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上海银行主动对接国家战略和上海“三大任务、一大平台”,发挥协同作用,
提升区域服务能级;深化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小微信贷投放力度,搭建普惠金融
线上模式,形成了以“上行 e链”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体系;将零售业务作为“重
中之重”,从客户经营、基础支撑、生态建设等方面打造零售经营体系;开展数
字化转型,以端到端的思维、全旅程的理念、颠覆式创新思维,推进科技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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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融合;稳健经营,规范管理,着力提升风险经营管理能力。
上海银行目前在上海、北京、深圳、天津、成都、宁波、南京、杭州、苏州、
无锡、绍兴、南通、常州、盐城、温州等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形成长三角、京津
冀、粤港澳大湾区和中西部重点城市的布局框架;发起设立四家村镇银行、上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上海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并通过其设立了境外投行机构上银国际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自成立以来市场影响力不断提升,截至 2021 年末,上海银行总资
产 26531.99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7.76%;实现营业收入 562.30 亿元,同比增长
10.8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20.42 亿元,同比增长 5.54%。在英国《银
行家》杂志 2021 年公布的全球银行 1000 强榜单中,按一级资本位列第 67 位,
较去年上升 6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托管
产品部、托管运作部(内设系统管理团队)、行管运作部、稽核监督部,100%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 2009年 8月 1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近年来,上海银行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导向,持续深化业务转型,把握
市场热点,积极拓展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保险、资产证券化四大重点细分市场,
大力提升同业托管竞争力,保险托管规模突破 1200 亿元,公募基金托管规模突
破 2100 亿元。同时,上海银行持续探索并积极推进托管产品创新,为包括基金
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和私募投资机构等
各类机构提供资产托管服务,形成了托管产品及服务多元化发展的格局,资产托
管规模超过 2.4万亿元,其中同业机构托管规模超过 1.5万亿元。
截至 2022 年 3 月末,上海银行托管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已达 118 只,产品
类型涵盖了股票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ETF、QDII等,基金资产净值规
模合计约 217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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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上海银行有关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
产托管部共同组成。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配
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务内控稽核工作,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前提,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专门的稽核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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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风险控制措施。
(4)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证业
务连续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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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号 3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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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闸北区裕通路 100号洲际中心 15,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裕通路 100 号洲际中心 15,16层
负责人:董冬冬
电话:(021)60561288
传真:(021)60561299
联系人:董冬冬
经办律师:董冬冬、耿海霞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珏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珏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
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
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直销系
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
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
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
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
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
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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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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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704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10,758 户,净
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905,197,332.55元,折合基金份额 905,197,332.55 份;募集
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 663,586.14 人民币元,折合 663,586.14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在基金募集期内,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基金 1,000.22 份,占基金总份额
0.00011%。上述资金已于 2011 年 12 月 13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按照每份
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计算,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905,197,332.55份,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663,586.14份,两项合计共 905,860,918.69 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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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
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12 月 13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
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之浦银增 A 与浦银增 B 已于 2012 年 3 月 9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并于 2014 年 12月 15日终止上市。本基金完成基金转型后,浦银安盛
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 2015 年 1月 8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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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将开放浦银增利 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同时开放浦
银增利 C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场内及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实现各类基金份额
的日常业务。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浦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
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
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还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浦银增利 A类基金份额和浦银增利 C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
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封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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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已自 2015年 1月 8日起开放
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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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另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份额为 1,000份,最低追加申购份额为 1,000
份,同时每笔申购份额必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申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份基金份额。
2、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元,最低追加申购
金额为 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每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 1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元。
3、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和单个基金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
4、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 99,999,999 份
基金份额。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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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A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 万元≤M〈300万元
0.4%
300 万元≤M〈500万元 0.1%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 1000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 赎回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浦银增利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取的赎回费全计入财产。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 日 0.1%
30 日≤N 0
2、C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 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
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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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N≥7日 0.1%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 日 0.1%
N≥30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A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当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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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396.83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7241.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元,则可得到 47241.11 份 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7,619.05 份;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7,619.00份,其余 0.05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人。
(二)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赎回 A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A类基金份额净值×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A类基金份额净值-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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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 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06×0.1% = 10.06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06-10.06 = 10,049.94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0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9.94元。
(2)C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赎回 C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场外赎回时: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C类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C类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场外赎回 1 万份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6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06×0.1% = 10.06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06-10.06 = 10,049.94元
即: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 1万份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0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9.94元。
场内赎回时,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C类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C类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场内赎回 1 万份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0 天,
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06×0.1% = 10.06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06-10.06 = 10,049.94元
即:投资人场内赎回本基金 1万份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0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9.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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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资金返
回投资者。
(五)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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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
的利息等损失。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项所述情形,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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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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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
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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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浦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和浦
银增利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的浦银增利 C类基金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浦银增利 C类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
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本基金,定期定额业务规则已由基金管理人及相关
销售机构在相关业务开通公告中予以披露。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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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
七部分 侧袋机制”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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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和银
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本基
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或
增发新股的申购,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
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
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9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一方面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资产配置、久期管理、类属配置
进行动态管理,寻找各类资产的潜在良好投资机会,一方面在个券选择上采用自
下而上的方法,通过流动性考察和信用分析策略进行筛选。整体投资通过对风险
的严格控制,运用多种积极的资产管理增值策略,实现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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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实施整体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
币政策变化、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经济周期等要素的定性与定量
的考察,预测各大类资产未来收益率变化情况,在不同的大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
调整和优化,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1、久期与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险
的核心指标是久期。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分析,对债券市场
走势作出判断,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债券组合的久
期。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分别采用子
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合理配置,
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存
款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类属配置主要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
场利差、企业债与国债的信用利差等,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3、个券选择策略
(1)流动性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各类流动性指标的设置与监控,管理由于基金的申购、赎回
或个券的交易难易程度而引致的潜在损失风险。
(2)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本基金对企业债、公司债、金
融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①
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②第三方担保情况;③基于基金管理人自有的数量
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的内部评价。该模型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
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债券发行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从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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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
NET DEBT/EBITDA、EBIT/I、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经营活动现金
流/总负债。其中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主要分析企业债务水平与结构,
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4、回购策略
该策略是风险较低的投资策略。即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
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同时选择适宜期限的交易所和银行间品
种进行投资以获取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的利差。
5、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其理论
价值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纯债券价值加上可转债内含选择权的价值。
①积极管理策略
可转债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定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本基金在对可转
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债的纯
债券价值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可转债的债性,以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利用可
转债转换价值相对于纯债价值的溢价率来判断可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
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②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目前,可转债均采取定价发行,对于那些发行条款优惠、期权价值较高、公
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因供求不平衡,会产生较大的一、二级市场价差。因此,
为增加组合收益,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
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
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
值。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三)新股申购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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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
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从而使得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
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根据股票市场整
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谨慎参与新股申购。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
后 9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所持股票以及投资可分离债券等原因而被动获得权证。本基金
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
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
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以及持有价值出现较为显著的低估的权证品种。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资本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固定收益品种发展趋势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本基金将在对上述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
资;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以基金经理为核心的投资决策和协调机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
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
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
互制衡。投资管理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
投资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具体如下:
1、投资研究
为保障基金持有人的权益,在投资研究过程中,将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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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基金经理会议等会议,为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市场波动剧烈及其它特殊情况下可开
特例会)。主要就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与展望、货币政策方向及利率水准等
总体经济数据现状进行分析讨论,对债券市场未来的趋势进行判断,作为拟订投
资策略之参考;就基金经理提交的《债券投资策略报告》进行讨论,审定基金在
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和久期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部、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对宏观经济、
证券市场、债券、上市公司及权证等研究对象进行交流讨论,并提出近期或重点
研究计划。研究部根据自身研究计划,结合联席会议讨论结果制定《研究计划表》,
开展系统性和针对性相结合的研究;金融工程部对基金投资风险及业绩进行定时
分析,向基金经理和首席投资官汇报。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讨论结果拟
定《债券投资策略报告》,阐述基金的投资策略,并明确下一阶段资产配置、久
期配置与类属配置。《债券投资策略报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基金经理按照公司投资授权方案的
规定报首席投资官审批。需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基金经理需制订《重
大投资项目建议书》,并附有关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债券投资策略报告》、《重大投资项目
建议书》,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讨论修改,并签字确认后形成投资决议。其它
一般投资决定,由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作投资决定书,作为操作指令的基础,
并作为书面备案。
基金经理对其所管理的基金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并对其投资组合负责。
3、投资执行
基金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通过集中交易室统一执行。在首席运营官的领导下,
一切交易在交易资讯保密的前提下,依公司程序运作。
基金经理根据《债券投资策略报告》和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债券投资决定书》,
在其权限范围内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命令;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复核交易指令
无误后,分解交易指令并下达到集中交易室分配给交易员执行;集中交易室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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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执行交易指令并就交易状况进行反馈。
4、投资跟踪与反馈
首席投资官负责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会议。各基金经理相互交流研究成果,对
市场资金面状况、各类属债券的趋势以及基金表现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金融
工程部参与并提供定量化分析数据,及为投资部提供优化建议。
投资部、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以及月度、季度
和年度投资总结会议。
基金经理每月向首席投资官提交所管理基金的《债券投资总结报告》。并在
相关会议上根据金融工程人员提供的数据对其投资组合的近期表现和市场表现
进行分析,对基金表现与业绩基准、相类似基金的表现差异说明原因,并对投资
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久期配置方
案和重大投资项目方案的,应先起草《债券投资策略报告》或《重大投资项目建
议书》,经批准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交易清算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发现有
违反《证券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立
刻向首席投资官和首席运营官汇报,并同时通报风险管理部、相关基金经理、集
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面是由部门内部金融
工程人员,通过对基金组合进行初步的合规合法分析,并对投资绩效与业绩基准
及市场相类似基金比较,提出投资风险评估分析报告;另一个层面是外部独立的
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管理过程的
风险监控。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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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
内主承销的证券;
7、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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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5%,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
整;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 5、11、12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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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市
的债券。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
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
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
收益率特征。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全面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该指数编制方法、指数数据等相关指数信息透明度高,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一般
情形下,其风险收益预期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程序
后,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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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侧
袋机制”的规定。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69,926,636.44 99.73
其中:债券
169,926,636.44 99.7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432,245.12 0.25
8 其他资产
21,249.45 0.01
9 合计
170,380,131.0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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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9,693,029.59 6.1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18,112,840.55 75.2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5,406,863.01 9.8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5,581,214.52 16.3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132,688.77 0.7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9,926,636.44 108.2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928009 19农业银行二级 04 100,000 10,682,575.34 6.81
2 2020044 20宁波银行二级 100,000 10,500,279.45 6.69
3 2028044 20广发银行二级 01 100,000 10,475,121.10 6.68
4 2020022 20南京银行二级 01 100,000 10,358,082.74 6.60
5 101900783 19深圳水务 MTN002 100,000 10,325,106.30 6.5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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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
9.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广发银行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宁波银行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
市中心支行、外管局宁波分局的处罚;工商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监管局的处罚;华夏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建设银行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招
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处罚。
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
范围。
10.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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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出保证金
7,191.5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3,979.95
6 其他应收款
77.93
7 其他
-
8 合计
21,249.45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025 冀东转债 1,132,688.77 0.72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
十二、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转型前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12/13-
2011/12/31
0.20% 0.04% 0.26% 0.03% -0.06% 0.01%
2012/01/01-
2012/12/31
11.98% 0.16% 4.03% 0.04% 7.95% 0.12%
2013/01/01-
2013/12/31
-1.34% 0.50% 1.78% 0.05% -3.12% 0.45%
2014/01/01-
2014/12/15
19.15% 0.27% 8.01% 0.16% 11.14% 0.11%
2011/12/13-
2014/12/15
31.90% 0.34% 14.65% 0.10% 17.25% 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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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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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年 12月 13日至 2014年 12月 15日
转型后
(一)A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01/23-
2017/12/31
1.26% 0.06% -0.29% 0.06% 1.55% 0.00%
2018/01/01-
2018/12/31
5.19% 0.07% 8.85% 0.07% -3.66% 0.00%
2019/01/01-
2019/12/31
5.16% 0.06% 4.96% 0.05% 0.20% 0.01%
2020/01/01-
2020/12/31
3.11% 0.09% 3.05% 0.10% 0.06% -0.01%
2021/01/01-
2021/12/31
4.49% 0.05% 5.65% 0.05% -1.16% 0.00%
2022/01/01-
2022/03/31
0.74% 0.08% 0.78% 0.07% -0.04%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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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017/01/23-
2022/03/31
21.57% 0.07% 24.98% 0.07% -3.41% 0.00%
(二)C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2/16-
2014/12/31
-0.40% 0.13% 1.30% 0.09% -1.70% 0.04%
2015/01/01-
2015/12/31
2.91% 0.45% 6.51% 0.07% -3.60% 0.38%
2016/01/01-
2016/12/31
3.43% 0.09% 2.00% 0.09% 1.43% 0.00%
2017/01/01-
2017/12/31
1.37% 0.06% -0.34% 0.06% 1.71% 0.00%
2018/01/01-
2018/12/31
4.91% 0.07% 8.85% 0.07% -3.94% 0.00%
2019/01/01-
2019/12/31
4.72% 0.06% 4.96% 0.05% -0.24% 0.01%
2020/01/01-
2020/12/31
2.68% 0.09% 3.05% 0.10% -0.37% -0.01%
2021/01/01-
2021/12/31
4.17% 0.05% 5.65% 0.05% -1.48% 0.00%
2022/01/01-
2022/03/31
0.65% 0.07% 0.78% 0.07% -0.13% 0.00%
2014/12/16-
2022/03/31
27.09% 0.18% 37.47% 0.07% -10.38% 0.11%
(三)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 A:
2017年 1月 23日至 2022年 3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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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 C:
2014年 12月 16日至 2022年 03月 31日
注:1、本基金由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4年 12月 16日转
型而来。
2、自 2015 年 9月 17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原“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变
更为“中证全债指数”。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5年 9 月 17日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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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关于变更旗下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3、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于 2017 年 1月 23日分为 A、C 两类。具体内容
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7年 1月 23日刊登的《关于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增加 A类基金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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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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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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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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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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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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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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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予以公布。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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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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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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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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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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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场外认购/申购的浦银增利 A类基金份额与浦银增利 C类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选择的分红方式的认定方法将以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则为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3、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浦银增利 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
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
关规定;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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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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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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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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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系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自前述日期
提供后)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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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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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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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或终止上市交易;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
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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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在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自主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自主披露
信息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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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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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
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
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
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
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相关证券交易所和/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份额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具体
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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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
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
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
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三)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
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
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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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
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
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或相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新增相关业务规则且适用于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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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债券基金风险和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
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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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收益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时的收益率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封闭期没有因为申购、赎回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在基金的所有开放
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不断变化的申购和赎回,尤
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趋势,本基金也
要进行证券买卖。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证券,其流动性
都各不相同。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或者必须
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这样,就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1、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
被动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
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2、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
回,必须以较高的代价卖出,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3、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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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
4、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分析,对债券市场走势作出判
断,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在久期
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分别采用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进一步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基金获得较好的收益。在
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
收益。本债券型基金对流动性的要求比较高,因此将通过各类流动性监控指标对
流动性做深入的针对性分析,管理由于基金的申购、赎回或个券的交易难易程度
而引致的潜在损失风险。
基金经理在构建模拟组合时主要投资于利率债、同业存单、短融及超短融、
公司债、企业债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基金经理在构建模拟组合
时选择的具体个券的发行规模都较大,具有较好的市场流动性。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且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为保证产品对投资赎回的及时支付,基金对现金比例及流动性受限资产进行
了限制。同时,对单只基金持仓集中度进行控制,一方面可以减少因公司旗下组
合共同持仓某只证券导致变现时对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另一方面也可
以减少单只基金持仓某只证券占比过高导致的变现时对基金净值产生较大负面
影响,甚至变现困难的情形,同时,也可以减少本基金在低信用评级固定收益品
种上的信用风险暴露。
5、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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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7、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
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
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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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同
时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
统性风险,也可能面临新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
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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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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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自生效之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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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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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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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
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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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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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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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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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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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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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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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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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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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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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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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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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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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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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均需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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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和银
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本基
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或
增发新股的申购,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
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
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9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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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发行的证券或承销
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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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
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5%,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
调整;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5)、(11)、(12)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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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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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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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场外认购/申购的浦银增利 A类基金份额与浦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选择的分红方式的认定方法将以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则为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3)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浦银增利 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
相关规定;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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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6)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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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自生效之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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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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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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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号 3 幢 31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号中环广场 38楼
邮政编码:200020
法定代表人:谢伟
设立时间:2007 年 8月 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19.1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募集、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相关
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联系人:徐薇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 年 12月 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5]469 号《关于上
海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8]215号《关于上海城市
合作银行更改行名的批复》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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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065287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贷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和银
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购,并可持有
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
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证
券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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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f、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h、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i、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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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
整;
j、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k、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l、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m、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2)中第 e、k、l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履行相关
程序后,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
列投资或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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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实、
完整、全面,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发送对方;关联交易名单接收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
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
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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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和中信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为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基金活期存款存放于托管人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上海
银行和北京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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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
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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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6)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并作出书面说明。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对该等风险的防范进行补充、
整改,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
执行该等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
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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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约定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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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将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银行账户(即资产托
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
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清算的专用
账户。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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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与结
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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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
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基金净值信息。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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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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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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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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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 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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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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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红利再投资
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
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手续费。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电子化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码,我们
将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每周净值、电子月度对账单,持有人可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
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按需要定制各类电
子邮件服务,如基金份额周净值、电子月度对账单。
3、电子直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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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网(www.py-axa.com)、微信公众号(浦银
安盛微理财)及 APP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
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
业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交易确
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我公司网站“登录”后,即可 7*24 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
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修改部分个人账户资料,
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五、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六、服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8828-999或(021)33079999
2、客服传真:(021)23212999
3、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浦银安盛微理财
6、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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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2021 年 06 月 24 日,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
管协议;
2、2021 年 06 月 24 日,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
3、2021 年 06 月 24 日,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 1号;
4、2021年 07 月 21日,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
年第 2季度报告;
5、2021 年 07 月 27 日,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 2号;
6、2021 年 07 月 27 日,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7、2021年 07 月 29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招商银行开通基金定投及参加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2021年 08 月 21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深交所基金新
增扩位简称的公告;
9、2021 年 08 月 23 日,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10、2021年 08 月 31日,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
年中期报告;
11、2021年 10 月 26日,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
年第 3季度报告;
12、2021年 11 月 19日,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
年度分红公告;
13、2021年 11 月 19日, 关于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4、2022年 01 月 24日,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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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 4季度报告;
15、2022年 03 月 31日,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
年年度报告;
16、2022年 04 月 22日,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第 1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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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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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关于募集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