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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富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C类基金份额以及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
据《博时富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或“本公司” )决定自2022年7月20日起对
博时富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增加C类基金份额,根据收费方式
不同划分为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经与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对《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说明如
下:
一、博时富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方案概要
(1)基金份额分类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代码:003703);在投资者申
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代码:016270)。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2)基金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申购、赎回数量限制以及账户最低持有基金
份额余额限制均与原有A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但相关费率有所差异,如下表所示:
费率结构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0.0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 〈7日 1.50% 1.50%
7日≤Y 〈90日 0.10%
0.00%
Y ≥90日 0.00%
管理费率(年费率) 0.30%
托管费率(年费率) 0.10%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00% 0.30%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代销机构 10元 10元
直销机构 10元 10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代销机构 10元 10元
直销机构 10元 10元
赎回最低份额
代销机构 10份 10份
直销机构 10份 10份
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份(按交易账户统计) 10份(按交易账户统计)
1)各代销机构对上述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对持续持有期7日以上
(含7日)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3)其他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等, 本公司有权根据
具体情况增加或者调整销售机构。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二、对《基金合同》有关内容的修改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订后基金合同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无)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61、A类基金份额: 指本基金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
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C类基金份额: 指本基金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
取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
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
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结
构、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 (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
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 (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
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
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
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一
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
售服务费率;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何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
定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
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
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
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第二十四
部 分 基
金合同内
容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修改同基金合同正文部分内容
三、对《托管协议》有关内容的修改
章节 原托管协议内容 修订后托管协议内容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
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
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
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
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
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
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
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特
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增
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本基金按以下
方法估值:
……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交易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
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
利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本基金按以下方法
估值:
……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
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
导致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 (含第四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九、基金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
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
定,具体规定如下: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
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费
用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
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上述修订自2022年7月20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