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强债券A)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2年7月7日
送出日期:2022年7月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新华增强债券 基金代码 002421
下属基金简称 新华增强债券 A 下属基金代码 002421
基金管理人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04-13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李洁
开始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0-05-12
证券从业日期 2012-07-01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并保持较高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配
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通过
适量投资权益类资产力争获取增强型回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同业存单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和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
资策略以及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战略性
与战术性相结合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范
围内确定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在严格控制基金风险的基础上,获
取长期稳定的绝对收益。另外,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精选具有持续成长且估值相对合理的股票构建权益类资产投资组合,
增加基金的获利能力,以提高整体的收益水平。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
注:1、本基金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成立,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
年度进行折算。
2、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数据截止日期:2022‐03‐31
0.21%?????其他资产
8.22%?????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11.06%?????权益投资
80.51%?????固定收益投资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净值增长率 5.00% 6.88% 0.51% 7.70% 2.20% 6.04%
业绩基准收益率 ‐4.12% ‐5.48% 1.51% 4.53% 2.62% 1.50%
‐8.00%
‐6.00%
‐4.00%
‐2.00%
0.00%
2.00%
4.00%
6.00%
8.00%
10.00%
数据截止日期:2021‐12‐31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申购费(前收费)
M <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 M <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30%
M ≥ 500 万元
1000 元/笔
赎回费
N < 7 天
1.50%
7 天 ≤ N < 30 天
0.75%
30 天 ≤ N < 365 天
0.10%
365 天 ≤ N < 730 天
0.05%
N ≥ 730 天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70%
托管费
0.20%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1、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储备管理风险、信用风险、交易
对手违约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资产配置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
2、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80%。因
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
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以及无法偿债造成的信用违约风险;如果债券
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品种,可转债的条款相对于普通债券和股票而言更为复杂,对这些
条款研究不足导致的事件可能为本基金带来损失。例如,当可转债的价格明显高于其赎回价
格时,若本基金未能在转债被赎回前转股或卖出,则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
性风险。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
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
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
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
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
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
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基
金管理人将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根据基金管理人净资本规模,以及基
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特点,兼顾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合理控制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
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
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 4008198866]
?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2017年12月14日,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
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变更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及业绩比较基
准等,同时将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称变更为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2017年12月18日起,《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新华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