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22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
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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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
件名称为:《关于准予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711号)。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年 5月 2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金融市场利率波动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还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信用
风险、合规性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
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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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是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要求的年度全面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22年 5月 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年 3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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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4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募集 ................................................... 4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9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9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3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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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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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疆前海联合
汇盈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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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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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疆前海联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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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
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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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53、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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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号维泰大厦 1506室
设立日期:2015年 8月 7日
法定代表人:邹文庆(代履职)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桂湾四路 197 号前海华润金融中心 T1 栋第 28 和
29层
联系人:张绍东
联系电话:0755-23695990
传真:0755-82788000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842号文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贰亿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 30%
2 深圳粤商物流有限公司 25%
3 深圳市深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5%
4 凯信恒有限公司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 6名成员,其中 3名独立董事。
黄炜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2005 年 3月至 2013年 12 月在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分行工作,历任贷款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公司业务一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现任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新疆前
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孙莉女士,副董事长,本科。曾先后任职于 TCL(深圳)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宝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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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
孙磊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红围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投资银行部、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投资银行部。现任前海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
夏正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先后任职于江苏省连云港职业大学、江苏
省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2006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华南理工大学,历任华南理工
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等职务,现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兼任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常务理
事、中国法学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港澳基本法研
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
副会长兼秘书长。
张卫国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先后任职于宁夏师范学院、宁夏大学。2004
年至今任职于华南理工大学,历任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副院长,华南理
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现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市增城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段军山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湖南常德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车
间和产品开发研究所车工、检验员、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广东商学院助教、教
研室主任、副教授、教授,广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主持全面工作副院长,
金融学院院长。现任广东财经大学佛山现代服务业研究院院长,以及民革广东省
委会高层协商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民革广东省委会经济专委会委员,民革广东省
委会广东财经大学支部主委、广东省技术经济和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第九届副理事
长等社会职务。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2名。
宋粤霞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历任深圳市金鹏会计师事务所文员、中国平
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深圳市足球俱乐部财务主管。现任凯信恒有限公司总
经理、执行董事、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
杨丝喃女士,监事,大学本科。曾任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中
心投资核算会计。2017年 12月加入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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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高级基金会计,现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邹文庆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管理部销售经理,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渠道销售部销售经理,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业
务部销售经理、渠道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自 2022年 5月 11日起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责,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
职责的时间将遵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执行。
邱张斌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及大成
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新疆前海联
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张永任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华西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四川金融资产
交易所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投资经理,现任新疆前海联
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文先生,硕士,9年证券基金投资研究经验。曾任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固定收益部交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经理、深圳
慈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主管、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助理、新疆前海联合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8月 20日至 2021年 9月 14日)和新疆前海联合泓旭纯债 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8月 20日至 2022年 1月 5日)。现任
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10月 28日起任职)、新疆前海联合淳安纯债 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 10月 28日起任职)、新疆前海联合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 10月 29日起任职)、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 12月 1日起任职)、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5月 18日起任职)、新疆前海联合泓瑞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8月 20日起任职)、新疆前海联
合添鑫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8月 20日起任
职)、新疆前海联合泳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8 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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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任职)、新疆前海联合淳丰纯债 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21年 8月 20日起任职)、新疆前海联合润盈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22年 3月 5日起任职)和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年 3月 5日起任职)。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敬夏玺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5 日至
2020年 3月 25日;曾婷婷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7年 7月 3日至 2021年 5月 17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邹文庆先生(代履职),总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张永任先生,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王静女士,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黄浩东先生,基金经理林材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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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认购、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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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的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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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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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反馈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职责明确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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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制
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估值业务管理制度、资金清算业
务管理制度、财务开支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原则和主要内容、风险识别、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风险管理部管理制度、投资交易风险控制指标
管理、受托资产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及保密、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
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的组织体系、监察稽核的职责和权限、监察稽核
的范围和内容、监察稽核的方法和程序、监察稽核的奖惩等内容。其他监察稽核
有关制度还包括合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部部门管理制度等。通过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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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
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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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A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 3月 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年 3月 6日)于 2012年 1月 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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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34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 7月 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家托
管银行。2012年 7月 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 2022年 3月 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280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
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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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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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前海联合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qhlhfund.com
客服电话:400-640-0099
(2)前海联合基金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号维泰大厦 1506室
法定代表人:邹文庆(代履职)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桂湾四路 197 号前海华润金融中心 T1 栋第 28 和
29层
电话:(0755)82785257
传真:(0755)82788000
客服电话:400-640-0099
联系人:陈海霞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 021-23154287
传真: 021-23219000
联系人:鲍清
网址:http://www.htsec.com
(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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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0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 021-33388229/17317537213
传真: 021-33388224
联系人:陈宇
网址:www.swhysc.com
(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21-33388229/17317537213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陈宇
网址:www.hysec.com
(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 6666号东北证券 503室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 021-20361155
传真: 0431-85096795
联系人:支宇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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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廖昀
网址: fund.eastmoney.com
(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400-886-6338
联系人:缪刘颖
网址:lufunds.cn
(7)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
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龚江江
网址:www.jjmmw.com
(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号 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13636335428
传真:021-80359611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谭静怡
网址:www.noa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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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王宇昕
网址:www.yingmi.cn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号 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9
电话:021-36696200
联系人:杨樾
网址:ehowbuy.com.cn
(1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80365020/ 13861684145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6-433-389
联系人:方凯
网址:http://www.vstonewealth.com
(1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号 10层 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号 10层 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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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601776157
传真:010-56580666
客服电话:400-618-0707
联系人:任旒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3)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号院 20号楼 9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号院 20号楼 9层 101-14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联系人:董宣
网址:www.yilucaifu.com
(14)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曾瑶敏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fujifund.cn
(15)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座 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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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93135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1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号 8楼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马烨莹
网址:windmoney.com.cn
(1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A座 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电话:010-83363000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孙博文
公司网站: http://www.xinlande.com.cn
(1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 4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环球财讯中心 D座 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曲天皓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1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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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恒泰证券办公楼 7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2675
联系人:熊丽
网址:http://www.cnht.com.cn/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 B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谢欣然
网址:http://www.csc108.com
(2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弄1号 208-36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夏南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2)(24)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号科兴科学园 B栋
3单元 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6549499
联系人:李鹏飞
网站:www.jfz.com
(23)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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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电话:(025)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9
联系人:张士帅
网址:http://jr.tuniu.com
(2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 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陈慧慧
网址:www.hexun.com
(2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号(写字楼)1号楼 4层 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010-89187658
联系人:薛晓奥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2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1267号金融服务广场 2期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袁淦燊
电话:021-20691869
网址:erichfund.mobi
(27)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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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陈梦颖
电话:1507001576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28)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号环亚大厦 B座 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号环亚大厦 B座 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3862682
联系人:陆锋
网址:www.buyfunds.cn
(29)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30)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1532171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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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9013707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网址:www.cmschina.com
(3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号院 1号楼 7至 18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号院 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周密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sxzq.com
(3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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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转 8
网址:http://www.stock.pingan.com
(3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16层 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朱琴
电话:021-20315161
网址:www.zts.com.cn
(3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3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号楼 7层 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座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郭希璆
电话:010-60842842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www.harvestw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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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居晓菲
电话:021-6537-0077*249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www.jigoutong.com
(3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丁晗
电话:010-61840600
网址:www.danjuanfunds.com
(4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号楼 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558266
传真:0755-82558166
联系人:彭洁联
网址:www.essence.com
(4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18层 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奥松
电话: 0571-56967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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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wacaijijin.com
(42)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号 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路 116号大华银行大厦 7层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邓琦
电话: 021-68889583
传真: 021-68889283
网址:www.pytz.cn
(4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贾冠华
网址:www.snjijin.com
(44)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层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联系电话:021-68595698
联系人:茆勇强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45)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融中
心(一期)8号楼 3007A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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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一期)8号楼 3007A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电话:0755-22676026
传真:0755-26640652
联系人:叶见云
网址: www.caiho.cn
(46)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号 3层 3E-265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391号 B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电话:18616702399
传真: 021-60907397
联系人:周锋
网址:www.youyufund.com
(4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号院 1号昆泰国际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电话:010-59053660
传真: 010-59053700
客服电话:010-5905366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48)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15号金融中心大厦 15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15号金融中心大厦 15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陈茜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联系人电话:010-86499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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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6499401
网址: www.lczq.com
(4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绿地紫峰大厦 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转 837
传真:025-56663409
联系人:孙平
客户服务热线: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50)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号 H区(东座)6楼 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号生命人寿大厦 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 杨一新
电话:021-50206002
传真: 021-50206001
网址:www.msftec.com
(5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韩宇琪
电话:010-58983018
公司网址:www.cangshijinfu.com
(5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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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688
联系人:陈亚男
网址:18.cn
(53)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02
联系人:李鑫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54)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室
法定代表人:王峥峰
电话: 4006997719
传真:010-88371180
联系人:麦文桢
网址:www.xiquefund.com
(5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同花顺大楼
邮政编码:310000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电话:0571-88911818-8554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ijiji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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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电话:15751389540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曹梦媛
网址:www.njzq.com.cn
(5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20C-1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20C-1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电话:18621576160
网址:http://www.cfsc.com.cn
(58)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号 1号楼 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号 1号楼 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方笑圣
电话:021-33768132-801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59)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号 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号 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电话:021-507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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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0701053
联系人:张苗苗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6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号 19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23262788
传真:021-63586853
联系人:陆然浩
网址:http://www.nbcb.com.cn/
(61)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号通华科技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400-101-9301
传真:021-60810695
联系人:王光辉
网址:http://www.tonghuafund.com
(6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319号人民大厦西楼 521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电话:029-87211668
网址:www.westsecu.com
(63)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号 8-11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号 8-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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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抱
联系人:戴璐璐
电话:021-20587260
客户服务电话:400-916-0666
网址:http://www.yongxingsec.com
(64)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号 1806-13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电话:021-60608999
联系人:沈芳如
网址:www.ajwm.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机构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号维泰大厦 1506室
法定代表人:邹文庆(代履职)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桂湾四路 197 号前海华润金融中心 T1 栋第 28 和
29层
电话:(0755)25129526
传真:(0755)82789277
客服电话:400-640-0099
联系人:陈艳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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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1358600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 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 5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惠琦
联系人:邢向宗
经办注册会计师:邢向宗、罗寿华
电话:+86 10 8566 5588
传真:+86 10 8566 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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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
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限制如下: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申
购金额
其他销售机构:10元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0.01元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1元
500万元
追加认购、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
其他销售机构:10元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0.01元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1元
10万元
三、重要提示
1、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投资者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业务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等交易申请时,应审慎判断自身是否符合相应类别投资金额要求,并正确填
写基金份额的代码,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赎回等交易申请确认失败的后
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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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升降级规则、或者对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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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7年 5月
1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711号文《关于准予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
场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本基金自 2017年 5月 22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
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截至 2017年 5月 22日募集结束,共募集
份额 210,160,335.22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87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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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7年 5月
25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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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或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7年 6月 2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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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正,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
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的待支付收益不结转。如待结转的基
金收益为负,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限额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进行公告。具体限额数额如有变更,将
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从基金托管专户
中划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若遇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的情况,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
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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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
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目前
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购买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
低限额分别为人民币 1元、0.01元以及 10元,首次购买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购买限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目前
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售机构追加购买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
分别为人民币 1元、0.01元以及 10元,追加购买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0,000 元,具体购买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
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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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一般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为
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
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的,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
为负时。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基金 A类基金份
额,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1.00元(保持为面值 1元);
申购费用 0元(无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 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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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元+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例 2:某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全部 10,000 份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为 1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1.00元(保持为面值 1元);
赎回费用 0元(无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10,000×1.00+18=10,018.0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18元。
(2)当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正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 3: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00.00份基金份额,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 1,00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部分赎回
100,0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00=100,000.0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 100,000.00份基金份额,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 1,000.00元,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0,000.00元。
(3)当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负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例 4: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00.00 份基金份额,申请部分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10,000.00/1,000,000.00)=9,990.0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00.00 份基金份额,申请部分赎回
10,000.00份基金份额,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9,9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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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赎回份额-基金总份额×1.0%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1.00元
赎回费用=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率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5:若基金总份额为 400,000,000份,某投资者赎回 5,000,000份基金份额,
且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为 4%且偏离度为负,且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有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即对应强制赎回费
率为 1.0%,则其可得到赎回金额为: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5,000,000—400,000,000×1.0%=1,000,000份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1,000,000×1.00=1,000,0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0.00×1.0%=10,000.00元
赎回总金额=5,000,000×1.00=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5,000,000.00-10,000.00=4,990,000.00元
即:该投资者在强制收取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 5,000,000份本基金,可得到
4,990,000.00元赎回金额。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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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1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10、11、13、14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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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业务。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并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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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大额赎回申请人”),基金管理人可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延期处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
原则,基金管理人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
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具体见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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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暂停结束,基金管理人按上
述规定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
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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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八、保障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措施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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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相对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
内(含 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在不改
变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参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的投资策略,通过对货币市场利率走势的预判,控制
利率风险、在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力争获取
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市场供需结构变化和短期资
金面扰动等因素的综合分析,优先考虑安全性和流动性因素,根据各类资产的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通过比较各类资产的风险与
收益率变化,动态调整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2、利率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的预判以及资本
市场流动性变化的预测估算未来基准利率的走势及合理中枢。再结合利率债目前
的收益率曲线形态以及期限利差所在历史分位来动态调整所投标的。
3、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的表现受到基准利率及信用利差两方面影响。本基金对于信用债仓
位、评级及期限的选择均建立在对经济基本面、政策面、资金面以及收益水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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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个券分析方面,通过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分析发债主
体所在行业的基本面情况,以及发债主体企业的实际偿债能力来控制投资组合信
用风险。并结合当前市场的信用利差估值水平重点挖掘被低估的可投个券。本基
金将通过分散化投资来规避行业和个券的集中信用风险暴露,提高组合收益。内
部评级体系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以及定性和定量的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做到
对发债主体信用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跟踪,以达到信用风险可控的目标。
4、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满足货币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需求
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时,
本基金将通过提高剩余期限/剩余存续期较短债券的投资比例来降低组合久期,
以减少组合利率风险;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则通过提高剩余期限/剩余
存续期较长债券的投资比例来拉长久期,以获取债券价格上升的资本利得收益。
5、债券回购策略
在回购利率过高、流动性收紧等不宜加杠杆的市场环境下,本基金将降低杠
杆投资比例。在对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根据资金面宽松还是收紧的预期来调整
正回购借入资金的期限。当预计资金面宽松程度未来有所下降时,进行长期限正
回购操作,锁定融资成本。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类工具,须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根据对持有人
申购赎回情况的动态预测,调整组合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权重;通过管理债券组合
期限结构的分布,合理匹配基金的未来现金流。在确保流动性的前提下争取超额
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结合信用管理和流动性
管理,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现金流变化、信用风险情况、市场流动性
等,采用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进行评估,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
投资人谋求较高的投资组合回报率。
8、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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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动向,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
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
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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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1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
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5)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16)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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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8)、(11)、(18)、(19)项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修改基金合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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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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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7)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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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或者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基
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4,747,020.81 17.70
其中:债券 4,747,020.81 17.70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1,072.42 37.3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2,065,898.33 45.00
4 其他资产 1,729.66 0.01
5 合计 26,815,721.22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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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无。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5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84.9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2.3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5.8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3.21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526,802.29 5.8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220,218.52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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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220,218.52 12.3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4,747,020.81 18.27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18006 国开 1702 31,000 3,220,218.52 12.39
2 019641 20 国债 11 15,000 1,526,802.29 5.88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债券。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8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36%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148%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5%。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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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说明
国开 1702 发债主体受监管处罚情况:
(1)2022 年 3 月 21 日,根据银保监罚决字〔2022〕8 号,由于监管标
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中存在未报送逾期 90 天以上贷款
余额 EAST 数据;漏报贸易融资业务 EAST 数据;漏报贷款核销业务 EAST 数
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
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开发银行被银保监会处以 440 万元的罚款。
(2)2021 年 4 月 1 日-2022 年 3 月 31 日,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陕西省分行由于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
照规定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当地外汇管理局、
银保监局、人行等监管机构处以罚款合计 164.75 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4.75 万
元。
基金管理人经审慎分析,认为国家开发银行资产规模大,经营情况良好,实
力很强,上述罚款占其净利润及净资产的比例很低,该事项对国家开发银行自身
信用基本面影响很小,对其短期流动性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开发银行的决策程序说明:基于国家开发银行基本面研究
以及二级市场的判断,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开发银行,其决策流程符合公司投资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经审慎分析,认为该事项对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和价值应不会构成
重大影响,对基金运作无影响。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29.6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1,729.66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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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2年 3月 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下
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
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5月
25日(基金
合同生效
日)至 2017
年 12月 31
日
2.6775% 0.0007% 0.2149% 0.0000% 2.4626% 0.0007%
2018年1月
1日至 2018
年 12月 31
日
3.5192% 0.0024% 0.3549% 0.0000% 3.1643% 0.0024%
2019年1月
1日至 2019
年 12月 31
日
2.5536% 0.0034% 0.3549% 0.0000% 2.1987% 0.0034%
2020年1月
1日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
1.9197% 0.0033% 0.3558% 0.0000% 1.5639% 0.0033%
2021年1月
1日至 2021
年 12月 31
日
1.7034% 0.0025% 0.3549% 0.0000% 1.3485% 0.0025%
自基金合
同生效以
来至 2022
年 3月 31
13.5529
%
0.0037% 1.7228% 0.0000% 11.8301% 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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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5月
25日(基金
合同生效
日)至 2017
年 12月 31
日
2.8257% 0.0007% 0.2149% 0.0000% 2.6108% 0.0007%
2018年1月
1日至 2018
年 12月 31
日
3.7665% 0.0024% 0.3549% 0.0000% 3.4116% 0.0024%
2019年1月
1日至 2019
年 12月 31
日
2.7997% 0.0034% 0.3549% 0.0000% 2.4448% 0.0034%
2020年1月
1日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
2.1646% 0.0033% 0.3558% 0.0000% 1.8088% 0.0033%
2021年1月
1日至 2021
年 12月 31
日
1.9491% 0.0025% 0.3549% 0.0000% 1.5942% 0.0025%
自基金合
同生效以
来至 2022
年 3月 31
日
14.8811
%
0.0036% 1.7228% 0.0000% 13.1583% 0.0036%
注:1.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2. 基金经理变更具体信息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三
部分基金管理人中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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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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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票据投资收益、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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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
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或 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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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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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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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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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
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相应缩
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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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
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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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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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如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费率为 0.01%。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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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费率的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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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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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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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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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
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日年化收益
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日年化收益率 1001
10000
1
7
365
7
1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R
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位,7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
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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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4、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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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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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2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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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
况,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规定发生变动,从其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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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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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申购赎回风险
(1)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对本基金的累计申购或对单一账户
的累计申购设定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相关控制指标
超过上限,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2)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
停申购,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
措施。
(4)本基金可能出现节假日集中赎回量较大,而本基金在短时间内无法及
时变现基金资产,导致本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2、收益分配风险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付收益为负,在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通过销售机构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负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予
支付,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支付负收益,将面临被追索负收益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
产,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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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
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
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4、机会成本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高效率使本基金对流动性要求更高,本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
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本基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5、系统故障风险
本基金每日进行清算和收益分配,系统实现要求更高,可能出现系统故障导
致基金无法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主体、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
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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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经营风险。债券发行主体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债券发行主
体经营不善,其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同时,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基金财产均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现金,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措施控制流动性风险:针对兑付赎回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每日对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进行严密监控并预测流动性
需求,保持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可用现金头寸与之相匹配,同时,在基金合同中设
计了巨额赎回条款,约定在非常情况下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控制因开放申购赎
回模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有效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针对投资品种变现的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限制、跟踪和控制基金投资交易的不活跃
品种来实现。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
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
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九、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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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
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强制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造成管理风险。但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
期收益水平。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清
算交收差错、份额登记差错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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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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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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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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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整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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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认购、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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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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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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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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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前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销售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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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及升降级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
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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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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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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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或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或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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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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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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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生效后方可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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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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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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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号维泰大厦 15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耕
成立时间:2015年 8月 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842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万元
组织形式: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86049
传真:(0755)82788000
联系人:王玲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 3月 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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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
内(含 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在不改
变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并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参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监管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A、股票、权证;
B、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C、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D、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E、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B、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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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C、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D、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E、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F、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由同一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H、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I、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J、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K、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L、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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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N、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
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O、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P、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Q、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R、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S、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T、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A、H、K、R、S项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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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修改基金合同,无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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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电话
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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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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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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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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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
户中,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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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资
金清算。
(2)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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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
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5个工作日内通过
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
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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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保存期限为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每年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
每年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合同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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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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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邮寄信件或电话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交易确认通知
(包括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
等信息)、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
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此外,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邮寄
信件或电话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提供其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包括基金名
称、基金代码、持有份额等(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明确要求不提供的除外)。
二、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和网站等完成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
询。客服专员在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风险等级、持有份额、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
益等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
业务表单下载。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
格。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以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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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发送电子邮件、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将采用
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640-0099;0755-8869700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8:35-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址:www.qhlhfund.com
客服邮箱:service@qhlh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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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21年 7月 7日,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号)
2、2021年 7月 7日,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
3、2021年 7月 7日,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
4、2021年 7月 21日,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 2021年第二季度报告
5、2021年 7月 30日,关于前海联合基金 2021年 7月 30日系统维护的提
示
6、2021年 8月 30日,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 2021年中期报告
7、2021年 9月 15日,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 2021年中秋节假期前暂
停非直销渠道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8、2021年 9月 28日,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 2021年国庆节假期前暂
停非直销渠道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9、2021年 10月 27日,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10、2021年 12月 29日,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 2022年元旦假期前暂
停非直销渠道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1、2022年 1月 24日,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 2021年第四季度报告
12、2022年 1月 26日,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 2022年春节假期前暂
停非直销渠道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3、2022年 3月 30日,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_2021年年度报告
14、2022年 3月 30日,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 2022年清明假期
前暂停非直销渠道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5、2022年 4月 22日,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_2022年第一季度
报告
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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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22年 4月 27日,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 2022年五一假期
前暂停非直销渠道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7、2022年 4月 30日,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暂停非直销渠道大
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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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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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