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11日证监许可[2013]1562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
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28日,有关财务数据、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 年 3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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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4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42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6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5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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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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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鑫元货币市场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
并于 2012 年 6月 19 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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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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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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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0、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53、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达到 B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6、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6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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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层
法定代表人:洪伟
设立日期:2013 年 8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洪伟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经济学本科。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兴化支行车站分理处负责人、副行长等,泰州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泰州新
区支行行长,泰州分行公司业务处处长、技术支持中心总经理,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泰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
徐益民先生,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 EMBA,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兼任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高科荣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
南京高科仙林湖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高科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润麒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时代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南京高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
公司、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埔园林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高科新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
建设仙林有限公司的董事。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会计、干事、分厂副厂长、财务
处副处长、财务处处长、副总会计师兼处长,南京(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会计划财务处处长,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党委书记。
龙艺女士,董事。东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总经理,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南京银行资金营运中
心投资交易部经理、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助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金融市
场部副总经理、金融同业部总经理职务。
焦世经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文学学士,现任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中国投资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行长及党委书
记,中信泰富(南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范从来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现任南京大学长江三角
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信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广西睿奕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海蓝控股有限公司、全美在线(北京)教
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历任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学教师及系主任、商
学院党委书记、学科处处长、经济学院院长、商学院常务副院长、校长助理。
谢满林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任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主
任,兼任江苏省委、省政府、南京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江苏省律师协会副监
事长、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京普天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涉外事务部主任、江苏南
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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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会计处副
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
陆阳俊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
任南京高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高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高科
新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南京臣功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董事,南
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港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监事。历任南化集
团建设公司会计、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南京新港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副
总裁兼财务总监。
马一飞女士,职工监事。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主管。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海经
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王博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会计部财务主管。曾担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浦发银行金
桥支行职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龙艺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洪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罗杰先生,副总经理,现兼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新加坡国立大
学物理硕士。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产品设计、生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投资经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
投资经理、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资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中
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
李晓燕女士,督察长,现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的监事。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和普
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历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监察稽核高级经理、上
投摩根基金监察稽核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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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先生,副总经理,现任兼任广州分公司总经理。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从事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历任南京证券
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世纪证券上海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曾兼
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小锋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河海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硕士。历任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信息技术部程序开发员、信息技术部副经理、信息技
术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信息技术部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研发中心总
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赵程先生,副总经理,现兼任渠道销售部总经理、电商销售部总经理。南京
审计学院金融学士。历任南京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客户经理、总行金融市场部客户
经理、总行金融同业部市场营销部经理、总行金融同业部票据业务部经理兼同业
业务部经理。
吴菊女士,副总经理,现兼任产品研发部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应用数学硕
士。曾任职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总行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见习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见习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慧女士,学历:经济学硕士研究生。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
格。历任北京汇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和
金融市场部投资交易中心债券交易员,2014 年 6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基金经理助
理,现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现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安鑫宝货币市
场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鑫元悦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富利三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悦享 60 天
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
范性文件、基金合同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决策。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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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艺女士:公司总经理
罗杰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赵慧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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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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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4
3、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四个层面:
(1)一级制度: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4、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
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
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规
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内部
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1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2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 人,平均年龄 34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
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
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
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2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 130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
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8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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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
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
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
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
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
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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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
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
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
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
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
最大化目的。
18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
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
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
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19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3楼
法定代表人:洪伟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公司网址:www.xyamc.com
网上交易网址:www.xyamc.com
2、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服电话:96400(江苏) 4008896400(全国)
网址:www.njcb.com.cn
(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光大中心
21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网站:www.cebbank.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站:www.cmbchina.com
(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服电话: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8)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
22
法定代表人:丘斌
客服电话:40083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9)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军
客服电话:96068(苏州) 4008696068(全国)
网址:www.wjrcb.com
(10)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1)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2)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站: http://www.dongguanbank.cn
(13)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号天徽大厦 A座
办公地址: 中国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号天徽大厦 A座
23
法定代表人: 严琛
客服电话:4008896588
网站:www.hsbank.com.cn
(14)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季颖
客服电话:0512-96065
网站:www.zrcbank.com
(15)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客服电话:400-096-7585
网站:www.zzbank.cn
(16)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 5755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 5755 号
法定代表人: 周万利
客服电话:96888
网站:www.cccb.cn
(17)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 266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 266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站:www.qzccbank.com
(18)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24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站:www.jnbank.com.cn
(1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2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站:www.bank.pingan.com
(2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22)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站: www.xmccb.com
(23)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办公地址:中国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25
法定代表人:郝强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站:www.jshbank.com
(2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26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com.cn
(2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 1号楼东 5 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3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4008888001
网站:www.htsec.com
(3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网站:www.gf.com.cn
(3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27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站:www.gtja.com
(3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站:www.swhysc.com
(3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36)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站:http://www.qh168.com.cn
(37)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集镇 7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新街口中山东路 9 号天时国际商贸大厦 11 楼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网址:www.huilinbd.com
28
客户服务电话:025-56663409
(38)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文
客户电话:0755-23946579
网址:http://ecpefund.com/
(39)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1501-1502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客户电话:400-918-0808
网站:http://www.xds.com.cn/
(4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41)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站:http://www.wjasset.com
(4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25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29
25 层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4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服务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4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站:http://www.myfund.com/
(4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4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4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号 903 室
30
法定代表人: 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站: www.ijijin.cn
(4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阿里 Z 空间小邮局
法定代表人: 王珺
客服电话:95188
网站: https://www.antfortune.com
(4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站: www.zlfund.cn 和 www.jjmmw.com
(5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幢 22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幢 221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客服电话: 400-033-7933
网站: www.leadbank.com.cn
(5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 400-820-0025
网站: :www.noahwm.com
(52)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1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83 号 4层 4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国际中心 B 座 407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站: www.zcvc.com.cn
(5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站: www.66liantai.com
(54)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 99 号凤凰园 11 号楼 4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55)北京中植基金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5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号 9 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站:http://www.hongdianfund.com/
(5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32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5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路平安财富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路平安财富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5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6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s://www.hcfunds.com/
(6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客服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6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3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翔
客服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3)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服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6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号(写字楼)1号楼 4层 1-7-2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 95118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6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6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号楼 15 层 1501 室
34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67)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 389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 74 号
法定代表人:金婷婷
客服服务电话:025-962155
网址:http://www.tdtz888.com
(68)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1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6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cn
(70)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沈茹意
客服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funds.cn
(7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35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gzs.com.cn
(7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网址:www.yibaijin.com
客服热线:4000-899-100
(7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戴彦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7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
港基金小镇对冲 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 23-25
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7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http://www.nbcb.com.cn/
(7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36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0755-88322388
网址:http://www.ciccs.com.cn/
(7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
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78)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客服电话:021-60608980
公司网址:www.ajwm.com.cn
(79)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80)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5 楼
37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8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座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8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8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https://www.shzq.com/
(8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85)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38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86)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客服电话:400-916-0666
网站:www.yongxingsec.com
(8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二、登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层
法定代表人:洪伟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3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陈露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露、蔺育化
4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
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0483,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0484。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因申购、赎回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
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下表: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分类标准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500 万份 ≥500 万份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元)
0.01
(直销柜台为
10,000)
5,000,000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元)
0.01
(直销柜台为
1,000)
1,000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份)
0.01
(直销柜台为
100)
100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保留基金单位余额
(份)
无 5,000,000
41
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投资人在其单一账户上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超过 500 万份(含)时,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 A级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级基金
份额。
2、投资人在其单一账户中保留的 B 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 万份(含),
否则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 B 级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级基金份额。
3、投资人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
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 T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那
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交
易申请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从 T+1 日起,投资
者可以升降级后的基金份额类别提交上述交易申请。
4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经 2013 年 12月 11 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62 号文件准予注册。自 2013 年 12 月 16 日起向社
会公开募集,于 2013 年 12 月 25 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454,625,299.41 元人民币,认购款
项在基金验资确认之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77,245.04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
已于 2013 年 12 月 27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基金类别:货币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存续期间
存续期间:不定期
4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法》、《运作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
行了修订。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并对赎回费
相关规则进行了调整。该修订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
该修订自 2019 年 11 月 29日起生效。
4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基金份额的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的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5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
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
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3 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6
1、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
首次申购 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 1,000 元。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首次申购 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5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类基金份
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单笔赎回 A 类基金份额不得少于 0.01 份,通过销
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单笔赎回 B 类基金份额不得少于
100 份;A 类、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特定市场条件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的公告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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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本基金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
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
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
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2: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份,累计收益为 100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 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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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
万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5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 100 元。
例 3: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累计收益为-100 元,
T 日该投资者赎回 5 万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
剩余 5万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 T日的累计收益-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
万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5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
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
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4: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 10 万份,累计收益为-1,000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 99,900 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
后剩余 100 份,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
的累计收益-1,000 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1,000×(9,900/100,000)=-999 元
赎回金额=99,900×1.00-999=98,901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99,90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8,901 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 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
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49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当前累计收益为 43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43.00=10,043.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1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3 元。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本基金当日达到或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8、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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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 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并在 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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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以
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延期办理的部分,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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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5)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
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
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
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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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的网上交易系统快速赎回业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鑫元基金网上交易平台、鑫元基金微信公众号:鑫元
基金财管家)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相关规则请见基金管理人于指定媒介披露的
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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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
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一)现金;
(二)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进行投资管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
量分析,形成对短期利率变化方向的预测;在此基础之上,确定组合久期和类别
资产配置比例;在此框架之下,通过把握收益率曲线形变和无风险套利机会来进
行品种选择。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资券
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税收政策、
信用等级、收益率水平、资金供求、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采用相对价值和
信用利差策略,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差异化投资价值,合理配置并灵活调整
不同类属债券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在确定债券平均组合久期、期限结构配置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对影响个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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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市场供求、票息及付息频率、税
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有限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等级债券品种以规避违
约风险,在此基础上通过拟合收益率曲线寻找定价低估、收益率偏高的券种进行
重点关注。
4、回购策略
该策略是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
资收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在利用回购
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
资金。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债券正
回购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也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
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5、收益率曲线策略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以及隐含的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提供
的价值判断基础,结合对当期和远期资金面的分析,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
益率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比较分析子弹
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构建优化组合,获取合
理收益。
四、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为投资依据,并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最高准则。
2、投资决策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各类投资、研究业务应都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公平交易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之间
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交易等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公司应制定公平交易制度和公平交
易规则,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和实施措施。
(3)独立性原则。公司基金资产、其他委托资产和固有资产的运作应当严
格分离;投资、研究、决策、交易和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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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不同的基金要独立运作,分别管理。
(4)相互制约原则。投资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严格授权原则。授权制度是投资管理业务控制的核心,必须贯穿于公
司投资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6)研究制约原则。任何基金投资决策都必须建立在有研究支持的基础之
上。
3、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并综合
考虑政治、经济及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
金经理提出的资产、行业配置计划或重大投资决定。
(2)研究部根据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运行态势、信用债券发行人调研、数
量化支持等研究成果对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支持。
(3)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资产类别配置
比例(范围)、组合剩余期限(范围)和组合的信用风险结构(范围),以及内外
部的研究支持,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价位、策略等,
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并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基金经理根据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方案,结合市场的运行特点,根据权
限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委托。交易员在
执行交易前应检查核对基金经理交易指令是否符合投资限制、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有效等。交易员根据投资限制和市场情况,按交易委托确定的种类、价格、
数量、时间等要素,执行交易指令,最终实现投资计划。如果市场和交易出现异
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收益归因分析、按风险调整的
收益率等进行分析计算、将基金实际投资业绩与投资基准,以及与同行业可类比
基金的业绩分别进行比较,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有效评价基金运作情况,为下一
阶段投资工作提供参考。
(6)监察稽核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
建议,对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合规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市场变化、申购赎回等情
况,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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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产品。一般情况,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
调整期的除外;
(7)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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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1)、(2)所述投资组合实
施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型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型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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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
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级或相当于 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60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1)、(5)、(11)、(14)、
(15)、(1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及特殊交易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61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将不受上述
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一)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 ? ??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其中: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
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
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
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二)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
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
62
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报告中所载数据截止至 2022 年 3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0,080,230,675.28
51.78
其中:债券
9,017,345,750.31
46.32
资产支 持
证券
1,062,884,924.97
5.46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257,469,683.79
16.73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6,097,525,374.10
31.32
4
其他资产
32,044,788.74
0.16
5
合计
19,467,270,521.91
100.00
63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0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00,048,302.81 2.1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注: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36.81 2.1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16.4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10.4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 天
6.7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含)
31.18 -
64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合计
101.57 2.10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 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78,895,171.56 2.5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30,956,722.97 3.31
其中:政策性金融
债
527,559,542.04 2.7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15,322,877.28 3.75
6
中期票据
111,954,657.34 0.59
7
同业存单
7,080,216,321.16 37.15
8 其他
- -
9 合计
9,017,345,750.31 47.31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
- -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2203024
22 农业银行
CD024
3,000,000 292,410,967.02 1.53
2 112207004
22 招商银行
CD004
2,500,000 244,159,988.95 1.28
3 112111160
21 平安银行
CD160
2,000,000 200,985,166.67 1.05
4 112111170
21 平安银行
CD170
2,000,000 200,740,022.12 1.05
5 112117202
21 光大银行
CD202
2,000,000 196,622,193.89 1.03
6 112117204
21 光大银行
CD204
2,000,000 196,549,400.41 1.03
7 112211001
22 平安银行
CD001
2,000,000 196,041,202.17 1.03
8 112209025
22 浦发银行
CD025
2,000,000 195,832,478.16 1.03
9 112206101 22 交通银行 2,000,000 194,940,319.45 1.02
65
CD101
10 210304 21 进出 04 1,800,000 183,584,142.33 0.96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50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48%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19%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5%。
8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93896 欲晓 22A1 2,000,000 201,608,898.64 1.06
2 193929 铁保 09A1 1,020,000 103,187,672.24 0.54
3 189485 15 欲晓 A2 1,000,000 102,095,517.81 0.54
4 193827 欲晓 21A1 1,000,000 100,956,931.51 0.53
5 2289017
22 隆和 1 优先
A
1,000,000 100,389,000.80 0.53
6 2189497
21 隆和 3 优先
A
1,000,000 90,926,965.48 0.48
7 183092 欲晓 23A1 500,000 50,320,986.30 0.26
8 183181 铁建 Y12A 500,000 50,038,575.34 0.26
9 2189490
21 中盈万家
5A1_bc
1,000,000 47,718,693.17 0.25
10 183327 PR2 惠 5A1 400,000 40,106,783.56 0.21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或商定利率每
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但
66
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
民银行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本基金投资相关
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但
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
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于 2022 年 2 月 3 日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
决定。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
决定。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对招商银行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本基
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
保监会云南监管局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本基
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但
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外
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本
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
67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但
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32,044,788.74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32,044,788.74
6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时间段本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时间 2022年 3 月 31 日)
鑫元货币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1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7615% 0.0055% 0.3500% 0.0000% 4.4115% 0.0055%
2015 年 1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6014%
0.0049% 0.3500% 0.0000% 3.2514% 0.0049%
2016 年 1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5639% 0.0026% 0.3500% 0.0000% 2.2139% 0.0026%
2017 年 1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7027% 0.0012% 0.3500% 0.0000% 3.3527% 0.0012%
2018 年 1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3441% 0.0026% 0.3500% 0.0000% 2.9941% 0.0026%
2019 年 1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2458% 0.0025% 0.3500% 0.0000% 1.8958% 0.0025%
2020 年 1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1.8266% 0.0033% 0.3500% 0.0000% 1.4766% 0.0033%
69
2021 年 1月 1
日至 2021年
12 月 31 日
2.0081% 0.0014% 0.3500% 0.0000% 1.6581% 0.0014%
2022 年 1月 1
日至 2022 年
3月 31 日
0.4916%
0.0005%
0.0863%
0.0000%
0.4053%
0.0005%
注:本基金自 2015 年 1 月 7日起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鑫元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1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日
5.0259% 0.0056% 0.3500% 0.0000% 4.6759% 0.0056%
2015 年 1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日
3.8502% 0.0049% 0.3500% 0.0000% 3.5002% 0.0049%
2016 年 1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日
2.8105% 0.0026% 0.3500% 0.0000% 2.4605% 0.0026%
2017 年 1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日
3.9516% 0.0012% 0.3500% 0.0000% 3.6016% 0.0012%
2018 年 1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日
3.5925% 0.0026% 0.3500% 0.0000% 3.2425% 0.0026%
2019 年 1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日
2.4918% 0.0025% 0.3500% 0.0000% 2.1418% 0.0025%
2020 年 1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
2.0715% 0.0033% 0.3500% 0.0000% 1.7215% 0.0033%
2021年 1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
2.2535% 0.0014% 0.3500% 0.0000% 1.9035% 0.0014%
2022 年 1月 1
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0.5511%
0.0005%
0.0863%
0.0000%
0.4648%
0.0005%
注:本基金自 2015 年 1 月 7日起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7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票据投资收益、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
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2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
以最近 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73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74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2、3 项条款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算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定期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该收益将会计确认为实
收基金,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定期集中支付收益。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
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
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
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
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右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定期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
投资人在定期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76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本基金
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定期例行对当期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定期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
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7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78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类降级为 A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79
行。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8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82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开始执行。
83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日起享有分红权益,自下一日起纳入基
金份额总数的计算。收益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按定期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
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
率。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365/77
i=1
1+ 1 100%
10000
iR? ?? ?? ?? ? ? ?? ?? ?? ?? ?? ?? ?? ?
?
84
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85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6
21、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22、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以及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的情形;
23、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
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
重大事项;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87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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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的变
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
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
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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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3、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以下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时所采取的相关措
施和程序,以及对投资者产生的潜在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便于份额持有人的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的
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因此,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况时,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将运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强制赎回费用;
5)暂停基金估值;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相关
90
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以及“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第(4)项的相关内容。
3)收取强制赎回费用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出现可能影响流动性风险管理
的情形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5、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6、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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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延期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延期赎回或
暂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对是否
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
本基金的其他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
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投资
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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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
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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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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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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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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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7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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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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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00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01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没有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低基金的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02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03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104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
105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106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3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107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08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定期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该收益将会计确认为实
收基金,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定期集中支付收益。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
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
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
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
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右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定期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
投资人在定期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9
本基金定期例行对当期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定期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11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类降级为 A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111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
调整期的除外;
(7)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112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1)、(2)所述投资组合实
施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型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型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113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级或相当于 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114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1)、
(5)、(11)、(14)、(15)、(1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及特殊交易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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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
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116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二)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
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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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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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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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层
法定代表人:洪伟
成立时间:2013 年 8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0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121
(5)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
调整期的除外;
(7)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
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 1)、2)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
调整:
a.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型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b.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型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22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23
15)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级或相当于 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
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
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1)、
5)、11)、14)、15)、1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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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及特殊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125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126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根
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27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
人无法从公开信息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开
设的基金认购专户开设的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128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129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受限于第三方机构业务规则、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格式合同等基金管理人不可控制因素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130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
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
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
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
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
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131
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
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
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
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
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
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
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
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
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舍去。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132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月 30 日、每年 12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133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3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主要通过柜台直销、电话、传
真、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安全、高效、方便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
单等基金信息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对账单服务,请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3、对在认购期开户认购的基金持有人,在基金宣布成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寄出开户确认书。对首次在申购期开户并申购的基金持有人,开户确认书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4、基金管理人定期向预留邮箱和手机的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及短信
对账单。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
划,投资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人可以在本公司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
务。
2、查询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人可以利用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四、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135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
值等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中心人工坐席、或登陆鑫元基金网站订制相关信息服务,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人发送所订制
的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021-68619600 或
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
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
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投资人投诉与建议
您可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邮件、传真信函、邮寄信函及网上留言等方式,
将您的投诉或建议及时向我们提出。对于受理的投诉,我们将在 3个工作日之
内首次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我们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1、客服热线
拨打鑫元基金客服热线 400-606-6188(免长途) 转 5“投诉建议”。
2、电子邮件
发送电子邮件至投诉受理邮箱 service@xyamc.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投诉
建议”。
3、传真信函
将投诉函件通过传真发送至鑫元基金客户服务中心,客服传真:021-
20892080。
4、邮寄信函
将投诉信函邮寄至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3 楼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
136
司客户服务中心(收),邮政编码:200070。
5、网上留言
登陆鑫元基金官网 www.xyamc.com 在“邮件咨询”栏目里,提交您的投诉
与建议信息。
13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日期 公告名称
2021-07-09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号)
2021-07-09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鑫元货币 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新)
2021-07-09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鑫元货币 B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新)
2021-07-21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2021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1-07-2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1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2021-08-05
关于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2021-08-27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1-08-31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
2021-08-3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
2021-09-22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调整的公告
2021-09-24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1-10-18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1-10-27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2021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1-10-27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1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2021-12-22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2-01-24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2021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2-01-24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1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2022-02-08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成立公告
2022-03-0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货币市场基金调整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2-03-01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托管协议
2022-03-01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22-03-08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第 1号)
2022-03-08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鑫元货币 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新)
2022-03-08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鑫元货币 B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新)
2022-03-25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03-25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
2022-04-20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
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138
2022-04-22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2-04-22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13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
行查阅和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
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4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文件
(二)《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到存放地点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