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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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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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11月 19日证监许可[2019]2400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
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
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
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
风险。
5、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6、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7、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沪/深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
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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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次级债等)、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
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
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
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
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
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
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可能面临
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易违约
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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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8、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含存托凭证)比例为 0%-95%,
其中投资于具备产业创新、产业升级和产业转型等趋势的股票(以下简称“产业新趋势股票”)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
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
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
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 2022年 07月 0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21年 0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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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要提示】 ............................................................. 2
第一部分
绪言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5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3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5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9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2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4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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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博时产业新趋
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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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者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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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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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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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即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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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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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 7月 13日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韩强
联系电话:(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
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
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年 8月至 2014年 1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年 1月至 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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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年 7月至 2020年 10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自 2020年 1月 9日至 2020年 4月 15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 2020年 4月 1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自 2020年 4月 15日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敏女士,分别于1990 年7 月及2002 年12 月获得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学士学位和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苏女士分别于 1998 年 6 月、1999 年 6 月及 2008 年
6 月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的注册会计师资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予的注册资产评估
师资格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的高级会计师职称。苏女士拥有管理金融类公司
及上市公司的经验,其经验包括:自 2015 年 9 月及 2015 年 12 月起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
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自 2016年 6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票代码:600999;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99)董事;自 2014 年 9 月起
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036;香港联交所上
市公司,股票代码:3968)董事。自 2016 年 1 月至 2018年 8月任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自 2015 年 11 月至 2018年 8月任招商局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自 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深圳招商启航互联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2013 年 5 月
至 2015 年 8 月任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0026;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1138)董事;自 2013 年 6月至 2015 年 12 月
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866;香港联交所
上市公司,股票代码:2866)董事;自 200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任徽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698)董事;自 2008 年 3 月至 2011年 9 月担
任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543)董事。苏女士
亦拥有会计等相关管理经验,其经验包括: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8 月担任中国海运(集
团)总公司总会计师;自 2007 年 5 月至 2011 年 4月担任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
师,并于 2010 年 11 月至 2011 年 4 月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自 2018年 9月 3日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阳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CFA,总经理。1998年 7月至 2000年 2月在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任销售交易部经理。2000年 3月至 2008年 2月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2008年 8月
至 2021年 1月在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 12月至 2021年 1月在在鹏华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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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自 2021年 2月 5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自 2021
年 4月 7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姚俊先生,博士。1993年至 1997年在华南理工大学习,获双学士学位。1997年至 2000
年在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学习,获硕士学位。2002年 9月至 2005年 7月在华南理工
大学管理学专业学习,获得博士学位。2000年 6月至 2002年 8月任广东电信广州分公司业
务部业务主管。2005年 9月至 2007年 7月,招商局集团博士后工作站任博士后研究员。2007
年 8月至 2014年 5月,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2014年 6月至 2015年 6月任招
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二部总经理助理。2015年 6月至 2016年 7月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
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6年 7月至 2020年 3月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二部总经
理。2020年 3月至今任招商证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财富管理部总经理。自 2020年 12
月 8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赵文武先生,中共党员,硕士。1991年 10月至 2009年 4月,于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
限公司任职,历任董事会秘书、董事、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9年 4月至 2010年 6月,
任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0年 6月至
2015年 2月,任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同时兼任安徽
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5年 2月至 2018年
2月,任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9年 2月至
2021年 1月,任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年 1月至今,
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副总经理。
李楚楚女士,香港注册会计师。2008年以全额奖学金被香港中文大学录取,并获得工
商管理学士学位。2012年起加入毕马威香港办公室审计部门,为大型企业提供上市财务、
审计、商业咨询及资本市场服务;2014年起,调入毕马威香港办公室咨询部门,历任高级
顾问和咨询经理,参与了众多并购、上市、尽职调查、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等项
目,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知识及企业运营管理经验。2017年,加入上海信利股份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任投资经理、投资总监、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
公司投资总监和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监事,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李女士在私
募股权投资、投后管理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领导并管理了多个行业的投资,包括金融服
务(保险、资产管理、金融科技等)、医疗保健、消费与零售、新能源与环境、科技与媒体
通信等。自 2020年 12月 8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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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立军先生,1955年生,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MBA)。1974年 12月参加工作,历
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中
铃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中远(英国)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益丰船务公司财务部经理、
香港-佛罗伦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
副总经理、中远日本公司财务部长和营业副本部长、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等
职。2002.8-2008.7,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
2008.8-2011.12,任中远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加坡上市公司)总裁、董事会副主席、
中远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总裁;并任新加坡中资企业协会会长。2011.11-2015.12,任
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A+H上市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2.2-2015.12,兼
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天津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2014.9-2015.12,兼任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 2017年 11月 3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赵如冰先生,1956年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赵如
冰先生历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葛洲坝二江电厂电气分厂主任、书记;
1989.09—1991.10任葛洲坝至上海正负 50万伏超高压直流输电换流站书记兼站长,主持参
加了我国第一条直流输电工程的安装调试和运行。1991.10—1995.12任厂办公室主任兼外
事办公室主任。1995.12—1999.12,赵如冰先生任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兼
任中国华能集团董事、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码 0037)副董事长、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华能电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01-2004.07,华能南方
公司被国家电力公司重组后,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
事长。2004.07-2009.03,赵如冰先生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
2009.12-2016.8, 赵如冰先生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
公司董事长兼长城证券公司党委副书记。2016.8-2020.03, 赵如冰先生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6.8-至今,任西南证券、百隆东方独立董事,2020.03-至今深圳市深
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 2017年 11月 3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宋子洲先生,1960年生,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金融科技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
国人寿保险公司稽核部制度处处长、资金运用部财会监督处处长、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总监、首席风险官、副总裁。从事保险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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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理工作 20余年,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营、风险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
验。自 2020年 12月 8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何敏女士,1975年出生,中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1999年 7月至 2006年 4月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核算岗,2006年 4月至 2009年 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2009年 4月至 2019年 2月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2019年 2月至今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自 2019年 4月 10日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蒋伟先生,硕士。2011年 3月至 2017年 5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
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年 5月至 2020年 7日月就职于长城
罗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年 7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经营三部副高级经理(处室负责人)。
赵兴利先生,硕士。1987年至 1995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年至 2012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集团)公司委派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 5月至 2020
年 6月就职于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
副部长。2020年 6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专职董监事。自 2013年 3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1997年 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自 2015年 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
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自 2016年 3月 18
日起,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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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年至 1989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1989年至 1992年在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硕士学位。1992年至 1995年深圳市天元
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年至 2000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
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年至 2003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
年至 2014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年至 2015年任中财国
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高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主管 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
事长、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及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年至 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
投资管理工作。2000年 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
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固定收益投资
官、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年 6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
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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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献女士,硕士,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1994年至 2016年先后在中远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远通海运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中远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
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16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滨先生,硕士。2001年起先后在上海振华职校、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
美国管理协会、平安证券工作。2009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部
资本品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兼资本品组组长、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4年 12月 26日-2016年 4月 25日)、博时工业 4.0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6月 8日-2019年 6月 4日)的基金经理、权益投资成长组投资副总监、股票投资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博时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 8月 9日-2021年 10
月 18日)基金经理。现任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兼博时产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2015年 1月 26日—至今)、博时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 2月 3日—至今)、博时逆向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 11月 13日—至今)、
博时荣享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 8月 23日—至今)、博时产业
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 2月 17日—至今)、博时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 11月 6日—至今)、博时产业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
3月 23日—至今)、博时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 7月 20日—至今)、
博时研究精选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 7月 27日—至今)的基金经
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兰乔(2020年 2月 17日—2022年 6月 29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高阳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邵凯先生。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首席年金投资官邵佳民先生。
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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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总经理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四部投资总监、境
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黄瑞庆先生。
行业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金晟哲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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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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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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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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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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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莉
联系电话:(021)60637111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
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 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
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1年一季度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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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09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
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
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7、2019及 2020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
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以及“中国年度托管银行
(大型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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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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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号恒基中心 1座 23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王晓琳
电话: 010-899373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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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号东银大厦 25楼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521
传真: 021-6847649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4
网址: www.bosc.cn
(7)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号
法定代表人: 王滨
联系人: 陈泾渭/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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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0)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1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1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1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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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1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15)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16)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 168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丹桂街 8号汉嘉国际 401室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联系人: 沈斯诺
客户服务电话: 95343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17)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号
法定代表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63792212
传真: 023-6379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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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6899(重庆)、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1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19)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jxccb.com/
(20)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忠
联系人: 范亮
电话: 023-67637962
客户服务电话: 966866
网址: www.cqrcb.com
(21)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号
法定代表人: 徐晓军
联系人: 葛晓亮
电话: 0512-63969209
传真: 0512-63969209
客户服务电话: 956111
网址: www.szrcb.com
(22)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 60号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 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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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郭军
联系人: 白智
电话: 029-88992881
传真: 029-889928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23)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2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25)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滨江中路一段 97号 26栋泰和尚渡南充市商业银
行
法定代表人: 黄光伟
联系人: 李俊辉
电话: 0817-7118079
传真: 0817-71183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96869
网址: www.tf.cn
(26)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号
法定代表人: 夏蜀
联系人: 杨翊琳
电话: 0871-63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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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871-631944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33
网址: www.fudian-bank.com
(27)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号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孟建潮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96
网址: http://www.borf.cn
(28)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 3号楼 5层 521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 3号楼 5层 521室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联系人: 陈臣
电话: 010-82098631
传真: 010-820861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8-5050
网址: www.9ifund.com
(2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30)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厦门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厦门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31)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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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 1号
法定代表人: 王舰正
联系人: 张萌
电话: 010-58349088
传真: 0891-61774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9-7719
网址: www.xiquefund.com
(3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号腾讯滨海大厦 15层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 谭广锋
传真: 0755-86013399
客户服务电话: 95017(拨通后转 1再转 8)
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3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1层 1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法定代表人: 葛新
联系人: 孙博超
电话: 010-59403028
传真: 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3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号 205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8楼 801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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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3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3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3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3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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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61号 10号楼 12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4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层
4609-10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42)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9号楼 15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SOHO现代城 C座 18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4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 5层 512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号乐成中心 A座 23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4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院 2号楼(西环广场 T2)1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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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C13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院 2号楼(西环广场 T2)19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45)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46)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 鲁志勇
联系人: 周君
电话: 010-53570568
传真: 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47)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华南路 6号卓明大厦 2层
法定代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叶航
电话: 010-65166112
传真: 010-65166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02-123
网址: http://www.zhixin-inv.com
(4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号 402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 4楼
法定代表人: 巩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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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4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7185
传真: 021-6888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50)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号华嵘大厦 1806单元
法定代表人: 戴媛
联系人: 刘雪敏
电话: 137602187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0-5767
网址: www.xintongfund.com
(5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5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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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页 共 149页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5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5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号 4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总部 A座 4层 A428
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55)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号 9号楼 701室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88号浦发银行大厦 706
法定代表人: 任淑桢
联系人: 任淑桢
电话: 0532-66728591
传真: 0532-667285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0-6863
网址: www.hongtaiwealth.com
(5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李琪
电话: 021-80365243
传真: 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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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citicsf.com
(57)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50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50号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联系人: 孙朝旺
电话: 025-52278870
传真: 025-5231306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1288
网址: www.ftol.com.cn
(5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号博华广场 21层
法定代表人: 贺青
联系人: 钟伟镇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4008888666
网址: https://www.gtja.com
(5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李凯
电话: 010-65608231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6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23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6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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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6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马静懿
电话: 010-60833889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9554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6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号院 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或 95551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6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252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6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联系人: 刘志斌
电话: 0755-82558323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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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 周青
电话: 023-67616310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6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 江恩前
电话: 021-38784580-892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68)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 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号高德置地广场 E座 12层
法定代表人: 袁笑一
联系人: 丁思
电话: 020-83988334
传真: 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22
网址: http://www.wlzq.cn
(6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 安志勇
联系人: 王星
电话: 022-23861692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ewww.com.cn
(7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大道 4011号港中旅大厦 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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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陈森
电话: 0755-22660831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7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 20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 2、5层
法定代表人: 冯恩新
联系人: 孙秋月
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newsite/
(7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陆晓
电话: 0512-62938521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7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王薇安
电话: 010-83252170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7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沈晓
电话: 0755-83464734
传真: 0755-8351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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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页 共 149页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7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7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宋丽雪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网址: http://www.gzs.com.cn
(7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 http://www.nesc.cn
(7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久事商务大厦 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魏熠珲
电话: 021-53686278
传真: 021-53686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网址: https://www.shzq.com/
(79)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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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页 共 149页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99
网址: http://www.xsdzq.cn
(80)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 21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11号山西世贸中心 A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8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室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8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 021-38632136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95511-8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8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号财智中心 B1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孙懿
电话: 0551-6516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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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8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http://www.guodu.com
(8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8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 0791-86283372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https://www.gszq.com/
(8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张彬
电话: 010-58124967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8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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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号
法定代表人: 李琦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25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8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23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朱琴
电话: 021-20315161
传真: 0531-688893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9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
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
23-25楼
法定代表人: 李强
联系人: 徐玲娟
电话: 0755-83199599-9135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23000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9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单晶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9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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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张吉安
电话: 029-87211668
传真: 029-87406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9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至 10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虹
电话: 021-2065518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5547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9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财富大厦 19楼
法定代表人: 陈牧原
联系人: 谢彦虎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 95368/400689888
网址: http://www.hlzq.com/
(9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戴彦
联系人: 付佳
电话: 021-23586603
传真: 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网址: http://www.18.cn
(9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号 1幢 32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号 32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 姚盛盛
电话: 021-3222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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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2-502
网址: http://www.ajzq.com
(9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联系人: 孙燕波
电话: 010-85556048
客户服务电话: 95390
网址: http://www.hrsec.com.cn/
(98)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 E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 E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 周姝豆
电话: 010-593660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99)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 张蕊
电话: 029-88365809
传真: 86-29-88365835
客户服务电话: 95325/400-860-8866
网址: http://www.kysec.cn/
(100)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座 26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座 26楼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 张婉婷
电话: 010-86499765
传真: 0755-82075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6868/010-56177851
网址: http://www.lczq.com/
(10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0号联合大厦 701A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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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10-59053660
传真: 010-856327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10
网址: http://fund.sinosig.com/
(10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法定代表人: 王滨
联系人: 秦泽伟
电话: 010-63631539
传真: 010-6622227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103)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 A座
法定代表人: 李光林
联系人: 马杰
电话: 0871-65236624
传真: 0871-65236614
客户服务电话: 0877-96522
网址: www.ynhtbank.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号中粮广场 C座 6层 609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电话:010-65171166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何京京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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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刘翠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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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11月 19日证监许可[2019]240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20年 02月 03日至 2020年 02月 13日期间,基金份额共募集
7,594,428,045.60份(含利息结转的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89,172户。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20年 02月 17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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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
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20年 5月 15日开通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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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 1元(含申购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 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将来,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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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
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
如下:
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M<50万元 1.50%
0.00%
50万元≤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赎回费率
表 2:本基金 A、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类份额赎回费 C类份额赎回费率
Y<7日 1.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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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Y<30日 0.75% 0.5%
30日≤Y<6个月 0.5% 0
Y≥6个月 0 0
注:1个月指 30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
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5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假定 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40万元,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 1.5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1.50%)=394,088.67元
申购费用=400,000-394,088.67=5,911.33元
申购份额=394,088.67/1.0560=373,190.03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
可得到 373,190.03份 A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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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2:假定 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 600万元申购本基金,
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5,680,871.21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
可得到 5,680,871.21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设某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6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0=94,339.62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600元,则其可得到 94,339.62份 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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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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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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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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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应在评估是否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后,按照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20年 5月 15日开通日常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
担。
(1)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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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
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非 QDII基金不能与 QDII基金进行互转。
3)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
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日。
4)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5)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
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暂停
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3)重要提示
1)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在内的两只以上(含两只),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
构。
2)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 2010年 3月 16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3)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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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20年 5月 15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M<50万元 1.50%
0.00%
50万元≤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来源:博时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3)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定投金额每次不少于人民币 10元(含
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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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
金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以从 T+2日起通过本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办理
网点、致电本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
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
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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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符合或引领国内产业创新、产业升级和产业转型的优质企业的深入研究,
在严格控制估值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沪/深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次级债等)、货币市场工具、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 0%-95%,其
中投资于具备产业创新、产业升级和产业转型等趋势的股票(以下简称“产业新趋势股票”)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
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
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分三个层次:首先是大类资产配置,即根据经济周期决定权益类证券和
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其次是行业配置,即根据行业发展规律和内在逻辑,在不同行
业之间进行动态配置;最后是个股选择策略和债券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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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沪深 300指数的整体估值水平处于过去十年的后 20%分位,同时未来一年上市
公司预测盈利增速、资产回报率能够提高,我们将提高股票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50%-95%。本阶段,市场大部分股票将处于未被充分定价的低估状态,我们
将维持较高的股票资产配置比例,力争获取更多的投资收益。同时我们也将审慎判断后续市
场环境变化,当市场情绪过于乐观、股票指数快速上涨时,我们将适度调低股票资产配置比
例,保留部分估值处于合理水平、盈利能力稳定的优质个股。
(2)当沪深 300指数的整体估值水平处于过去十年的前 20%分位,同时未来一年上市
公司预测整体盈利增速、资产回报率将出现下滑,我们将降低股票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5%。本阶段,我们需要维持较低的股票资产配置比例,重点防范
市场因估值水平过高、盈利能力下滑而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同时,我们将紧密跟踪宏观环境
的变化,若宏观经济政策、资本市场环境发生重大调整,我们将及时调提升股票资产配置比
例。
(3)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5%-90%,本阶段
本基金股票资产配置的重点是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我们将遵循本基金的选择标准,寻找估
值合理、盈利趋势向好的公司。
1)境内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基于对宏观经济周期运行规律的研究予以决策。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
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各项政策,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
置以及未来发展方向。
在经济周期各阶段,综合对各类宏观经济指标和市场指标的分析,本基金对大类资产进
行配置的策略为:在经济复苏期和繁荣期超配股票资产;在经济衰退期和政策刺激阶段,超
配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力争通过资产配置获得部分超额收益。
2)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挖掘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资金双向流动机制下 A股市场和
港股市场的投资机会。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第一,通过自主开发的针对港股的以基本面因子为主导的多因子量化模型,以港股通标
的为选股池,根据市场流动性和产品规模等实际需求选择因子打分高的标的构建港股通量化
优选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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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于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考察其折溢价水平,寻找相对于 A股有异常折价或估
值和波动性相对于 A股更加稳定的 H股标的。
第三,考察港股通股票的行业属性和商业模式,在 A股暂时无相应标的的行业中寻找估
值低且具有成长性的标的。
本基金将持续追踪 A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相对估值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组合中港股通
的投资比例。
(二)股票投资策略
1、产业新趋势股票的界定
产业新趋势主题主要是指在中国经济结构产业创新、产业升级和产业转型这一大趋势中
不断涌现出来的行业个股的投资机会。
1)产业创新是指对旧产业进行结构性改革,本基金重点关注受益于产业创新,有望成
为未来新经济引擎的战略新兴产业,包括但不限于 TMT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
高端装备等;2)产业升级是指产业结构的改善和产业素质与效率的提高。本基金重点关注
受益于产业升级而持续、优质发展的消费服务业,包括但不限于文体娱乐、医疗服务、金融
服务、食品饮料、耐用消费品等;3)产业转型是指根据经济、科技等发展现状和趋势,调
整、转变现存产业结构。本基金重点关注受益于产业结构转型而获取增长动力的传统行业,
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能源、化工、地产、建筑等行业。
2、行业筛选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经济周期阶段、政府产业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生命周期阶段及竞争
格局、技术水平及发展趋势等因素,进行股票资产在各细分子行业间的动态配置。
(1)经济周期阶段
本基金通过对当前经济在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进行前瞻性分析,根据产业新趋势行业在
经济周期各阶段的预期表现,进行各细分子行业配置与调整。
(2)政府产业政策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产业新趋势的产业政策,超额配置新产业政策受益最大的子行业。
(3)市场需求变化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市场需求稳定或保持较高增长的细分子行业。
(4)行业生命周期阶段及竞争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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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对各产业子行业的生命周期进行动态分析,判断各子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
重点投资处于高速成长期、行业进入壁垒较高、利润率稳定或提高的行业。
(5)技术水平及发展趋势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产业新趋势各细分子行业的技术水平变化及其发展趋势,重点投资整
体技术水平提高较快且发展趋势良好的子行业。
3、个股选择
在个股选择上,本基金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自下而上,对产业新趋势行业上
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高成长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1)产品竞争力
本基金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考察产业新趋势上市公司的可投资性。一方面,考察产品
竞争力。另一方面,考察企业的市场开发能力。
(2)产品生命周期
处于启动期和高速成长期的产品和企业通常表现为较高的利润率、较快的利润增长、市
场份额的急剧上升。处于上述阶段的产业新趋势上市公司是本基金的投资重点。
(3)企业管理团队的领导与创新能力
首先,需要考察团队是否具备新思想、新思维、接受现代新事物的心态;是否可以在技
术的应用创新上领先;是否具备商业模式的创新等。其次,需要考察管理团队及管理结构是
否可以为企业的和谐发展提供保证。
(4)企业经营业绩与财务指标分析
1)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分析
主营业务收入的快速增长往往意味着市场占有率的上升,这是企业竞争力提高的重要标
志,体现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
2)EPS增长质量分析
本基金主要考虑 EPS增长的质量和可持续性,同时判断增长的原因与公司战略的吻合度。
3)成长性、估值与市场预期分析
本基金通过计算股票市场价格所隐含的成长性,然后通过基本面来判断前述成长性是否
合理。同时,本基金通过关注卖方分析师的收益预测和评级变动跟踪股票估值水平的变化。
4)财务健康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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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研究财务数据,判别企业风险。重点关注的指标包括收益、市场比率、成长、
效率和风险的五大类指标
(5)公司治理健康度分析
主要考察以下四个因素:1)关联交易;2)信息披露;3)股权与独立董事;4)管理层。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
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可
转债策略等。
1、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具体策略又分为
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2、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
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基于
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分别采用(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2)基于信用
债信用变化策略。
3、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投资管
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级差。
4、息差策略
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5、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选择不同的行
业,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
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相对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
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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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五)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必须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
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采取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股
指期货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1)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2)有效管理现金流量、
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
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股票期权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股票期权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
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将关注国内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
该衍生工具,本基金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
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六)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具备产业创新、
产业升级和产业转型等趋势的股票(以下简称“产业新趋势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5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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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以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A股和 H股,则为 A股与 H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
该证券(A股与 H股合计)的 10%;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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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规定: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
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4)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
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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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1)、(17)、(18)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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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10%+中
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30%。
沪深 300指数是由沪深 A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只股票组成,于
2005年 4月 8日正式发布,以综合反映沪深 A股市场整体表现。恒生综合指数对香港市场
优质企业股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综合
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
场债券指数。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采用的指数停止发布,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本基金如果投
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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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年 06月 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16,311,355.76 84.62
其中:股票 1,216,311,355.76 84.6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15,133.35 0.05
其中:债券 715,133.35 0.0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7,884,427.28 13.07
8 其他各项资产 32,447,314.91 2.26
9 合计 1,437,358,231.30 100.00
注:1、权益投资中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金额 136,547,250.26元,净值占比
9.94%。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1,290.28 0.0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28,497,302.51 67.5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5,160,036.60 0.38
E 建筑业 25,371.37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279,580.90 0.0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85,410,152.63 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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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97,319.40 0.0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5,471.20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207,853.61 0.0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59,929,727.00 4.3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79,764,105.50 78.60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136,547,250.26 9.94
合计 136,547,250.26 9.94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提供的国际通用行业分类标准。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55,975 115,123,782.50 8.38
2 300014 亿纬锂能 1,027,437 106,781,527.41 7.77
3 603882 金域医学 375,100 59,929,727.00 4.36
4 1999 敏华控股 3,561,200 55,293,373.50 4.02
5 002415 海康威视 853,357 55,041,526.50 4.01
6 601012 隆基股份 617,960 54,899,566.40 4.00
7 000733 振华科技 713,000 43,542,910.00 3.17
8 600885 宏发股份 690,422 43,289,459.40 3.15
9 300782 卓胜微 80,200 43,107,500.00 3.14
10 2333 长城汽车 2,012,500 42,031,481.10 3.0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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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715,133.35 0.0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15,133.35 0.0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3090 三诺转债 6,007 715,133.35 0.0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88,565.8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1,235,868.81
3 应收股利 195,499.66
4 应收利息 18,107.95
5 应收申购款 609,272.6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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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计 32,447,314.91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3090 三诺转债 715,133.35 0.05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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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博时产业新趋势混合 A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增
长率标准
差
③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20.02.17-2020.12.31 20.96% 0.71% 19.18% 0.93% 1.78% -0.22%
2021.01.01-2021.06.30 2.78% 1.69% 1.44% 0.88% 1.34% 0.81%
2020.02.17-2021.06.30 24.32% 1.15% 20.89% 0.91% 3.43% 0.24%
博时产业新趋势混合 C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增
长率标准
差
③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20.02.17-2020.12.31 20.33% 0.71% 19.18% 0.93% 1.15% -0.22%
2021.01.01-2021.06.30 2.47% 1.69% 1.44% 0.88% 1.03% 0.81%
2020.02.17-2021.06.30 23.30% 1.15% 20.89% 0.91% 2.41% 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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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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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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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
对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2、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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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
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
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建议按成
本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
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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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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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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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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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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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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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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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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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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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
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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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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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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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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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
关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额、流通受限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额、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流通受限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业务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
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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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
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确认后,发生暂停估
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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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6)杠杆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收益波动,对组合业绩
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水平,在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
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7)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
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
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
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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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
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
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
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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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
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港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或“联交所”)上市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
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
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 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
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
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
2)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
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
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波
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港
(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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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
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能需
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
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
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
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总额度以及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
股通市场总额度或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
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
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
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
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
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
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
排,本基金在 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
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
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
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
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 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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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
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
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
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
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
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
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
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
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
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的限制和影
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过户费等税
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基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
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基金投资此类
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
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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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外港股通
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
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二)结算参与人对本基
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
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
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2)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
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面广,具有放大性与可
预防性等特征。其风险主要有由利率波动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风险、由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
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险、由市场和资金流动性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由交易制度不完善而
引发的制度性风险以及由技术系统故障及操作失误造成的技术系统风险等。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险包括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易违约风险等。
影响期权价格的因素较多,有时会出现价格较大波动,而且期权有到期日,不同的期权合约
又有不同的到期日,若到期日当天没有做好行权准备,期权合约就会作废,不再有任何价值。
此外,行权失败和交收违约也是股票期权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期权义务方无法在较首日备
齐足额资金或证券用于交收履约,会被判为交收违约并受罚,相应地,行权投资者就会面临
行权失败而失去交易机会。
(3)资产支持证券(ABS)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
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
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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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
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4)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8、操作或技术风险
(1)、技术风险: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
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操作风险: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9、其它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委托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
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
理人与其他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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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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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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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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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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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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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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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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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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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
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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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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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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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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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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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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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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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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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
六、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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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21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日期:1998年 7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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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沪/深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次级债等)、货币市场工具、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
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 0%-95%,其
中投资于具备产业创新、产业升级和产业转型等趋势的股票(以下简称“产业新趋势股票”)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
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
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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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具备产业创新、
产业升级和产业转型等趋势的股票(以下简称“产业新趋势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5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以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A股和 H股,则为 A股与 H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A股与 H股合计)的 10%;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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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规定: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
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4)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
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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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1)、(17)、(18)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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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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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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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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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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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本基金启始
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
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执行。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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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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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传真件并加盖公
章,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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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2)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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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
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建议按成本
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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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
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
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第
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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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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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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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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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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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至少 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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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个工作日后通
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
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
长途话费)订阅。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
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基金认
/申购、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
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资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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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您问
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http://m.bosera.com)和博时 App版
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
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
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
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
金的赎回、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
订制、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网址:www.boser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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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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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2021年 08月 3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21年中期报告》;
(二)、2021年 08月 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博时产业新趋势混合 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产业新趋势混合 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三)、2021年 07月 23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开通直销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的公告》;
(四)、2021年 07月 2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21年第 2季度报告》;
(五)、2021年 07月 0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投资者在
直销网上交易申购、认购及定投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六)、2021年 06月 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
定投、转换起点金额及最低持有数量限制的公告.》;
(七)、2021年 05月 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
易开通邮储银行快捷开户和支付服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八)、2021年 05月 2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银联
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华夏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
(九)、2021年 04月 2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通
联支付提供的交通银行、平安银行支付通道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十)、2021年 04月 24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上
海银联支付提供的兴业银行、广发银行支付通道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十一)、2021年 04月 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1年第 1季度报告》;
(十二)、2021年 03月 3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0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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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2021年 03月 3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投资者
在直销网上交易申购、认购及定投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十四)、2021年 03月 2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
富友支付提供的交通银行快捷支付通道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十五)、2021年 03月 1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20210310》;
(十六)、2021年 02月 24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10224》;
(十七)、2021年 02月 2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20210220》;
(十八)、2021年 02月 0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十九)、2021年 02月 04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10204》;
(二十)、2021年 01月 22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10122》、《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20年第 4季度报告》;
(二十一)、2020年 12月 2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投资
者在直销网上交易申购、认购及定投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二十二)、2020年 12月 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
用通联支付提供的上海银行快捷支付通道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二十三)、2020年 12月 1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
成员变更的公告》;
(二十四)、2020年 11月 0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债券调整估值的公告 20201103》;
(二十五)、2020年 10月 2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3季度报告》;
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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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2020年 10月 1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博时产业新趋势混合 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产业新趋势混合 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二十七)、2020年 10月 1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二十八)、2020年 10月 14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
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范围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二十九)、2020年 10月 1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
上交易开通中信银行快捷开户和支付服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三十)、2020年 09月 3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十一)、2020年 09月 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投资
者在直销网上交易申购、认购及定投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三十二)、2020年 09月 0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债券调整估值的公告 20200901》;
(三十三)、2020年 08月 3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20年中期报告》。
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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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
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
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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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07月 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