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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
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基金管理
人” )决定自2022年6月14日起,因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或增加C类基金份额,对富国稳
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长期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富国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
订,自2022年6月16日起,因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或增加C类基金份额,对富国通胀通缩
主题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富国成长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此次拟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的基金共2只,列表如下。
序号 基金全称
1 富国稳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富国长期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此次拟增加C类份额的基金共6只,列表如下。
序号 基金全称 C类份额代码
1 富国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15689
2 富国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15690
3 富国长期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15691
4 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15692
5 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015686
6 富国成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15715
一、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的有关情况说明
(一)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对于本次拟增加存托凭证的2只基金,修订内容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
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及信息披露等约定,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将据此
相应修改,并将在基金合同前言、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增加投资
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 本次拟增加存托凭证的2只基金的基金合同均已明确约定该等基金可
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本次因在投资范围中新增存托凭证而对该等基金基金合同进行的
修改系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而作出,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
附件。
(二)存托凭证投资风险揭示
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 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
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
基础证券权益。 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
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为
存托协议的当事人。 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基金无法单
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3)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行
使股东权利;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
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
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 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基金生效。 基金
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
行等情形,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基金
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
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公司在境
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 投资者权利及
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 此外,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
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2)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司大部分或
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基金作为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
务的决策。
3)基金作为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
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
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1)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
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2) 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 第三方研究报告观
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可能转移
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
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动。
4)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相同类别的
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二、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情况说明
(一)拟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设置
1、对于本次拟增加C类份额的6只基金,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
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该6只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
换。 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了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该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该类
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2、该6只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投资者在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其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该6只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均为0.60%, 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3、该6只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规定,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
机构申购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其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
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 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
单笔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除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另有约定外,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暂不设上限,但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并调整前述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
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约定。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
告或本公司网站公示为准。
(二)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本次因新增C类基金份额而对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包括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销售服务费
条款,修订与增加C类基金份额相关的条款,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将据此相应修改,并将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相应更新。 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三、另外,基金管理人亦因法律法规变动、完善基金实际运作而对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作出了其他必要修改,并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相
应更新。 该等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
附件。
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
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
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
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
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9日
附件1:富国稳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七、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
年后开始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存托凭证是新
证券品种,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
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
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
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
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第 四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
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60%-95%(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占股票资产的0%-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 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
置,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
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
票资产的0-20%);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
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 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
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 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
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三)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 基于对基
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
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
股票资产的0-20%);
(16)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四、估值方法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4、参与存托凭证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执行。
附件2:富国长期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存托凭证是新
证券品种,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
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
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
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
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5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
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第 四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5、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和C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在
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一
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
变更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
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
更收费方式、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
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60%-95%(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占股票资产的0%-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 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
置,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
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
票资产的0-20%);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
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 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
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 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
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三)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 基于对基
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
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
股票资产的0-20%);
(16)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四、估值方法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
五、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各
类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 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1项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
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
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附件3:富国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八、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
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合称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
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52、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
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
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
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
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四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和C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在
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
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
更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各类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10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1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
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该
类基金份额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附件4:富国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
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小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
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
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0、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
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51、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
份额”
52、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
份额”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小盘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
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
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四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
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和C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
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在不影响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
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
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
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
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支付现金。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附件5: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第 一 部 分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通胀通缩
主题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 规范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 一 部 分
前言和释义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
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
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
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合格境外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
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销售服务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规定媒介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二 部 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
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
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三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五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
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
低于2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3、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不得低于2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A
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
赎回费。
4、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和C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单位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3、本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如有)后,以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
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
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 六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相应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一
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七 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第 十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
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
业务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五、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
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
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
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
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
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
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某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
理的程序如下: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 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
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代收后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
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
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
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
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
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
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15年以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附件6: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七、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
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
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0、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
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5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
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
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四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5、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纳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和C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一
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在不影响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
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
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 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次月首2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
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体、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附件7:富国成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八、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
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合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
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52、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
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
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
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
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四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和C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在
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
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
更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10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初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付至管理人指定
账户,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1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
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