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05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4 年 1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43 号)注册,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5月 18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
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
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04 月 1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基金的投资
九、基金的业绩
十、基金的财产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六、风险揭示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
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2008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
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证监会第六、七
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证券营业部
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
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经纪事业部总裁。自 2019 年 8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
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
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
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
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Pramerica SGR S.p.A.的首席执行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自 2010 年 11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Sandro Vesprini 先生,董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纳部、税务师
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
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自 2022 年 3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研究室
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
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
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管理和
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蒋毅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主
任,现任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一届及第四届管理
委员会主任。自 2021 年 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深圳市
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政总裁。自 2013 年 11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上海营
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
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
裁助理,兼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6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Lorenzo Petracca 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惠普公司(Hewlett
Packard Italy)会计部工作,曾任意大利商业银行(Banca Commerciale Italiana)财务分析师、意
大利联合商业银行(Banca Intesa)私人银行部业务总监、联合圣保罗私人银行(Intesa Sanpaolo
Private Banking)首席财务官、联合圣保罗银行集团信托公司(SIREF Fiduciaria)总经理、常务董
事、Assofiduciaria 执行委员会成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运营官。自 2022 年 3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顾问,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总裁助
理、首席市场官兼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自 2015 年 9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副经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
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9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
部律师;2016 年 4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经理,高级合规官,总
经理助理,现任监察稽核部首席合规专家。自 2019 年 9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
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2008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
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证监会第
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员,中国证
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副主任,
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自 2015 年 10 月起担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
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督察长,自 2014 年
12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首席信息官。
高永杰先生,纪委书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自
2015 年 2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8 年 7 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现
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自 2017 年 3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
王宗合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
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
(MD),自 2021 年 1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稳定收益投
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梁浩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从事产业政策研
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MD)、
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自 2021 年 1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研究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李伟先生,副总裁,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自 2021 年 7月起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方莉女士,国籍中国,工商管理硕士,16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大连银行总行资金运营部交易员。
2013 年 02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高级债券交易员;2016 年 07
月任职于固定收益部,担任投资经理,现担任现金投资部基金经理。2020 年 02 月担任鹏华聚财通货
币基金经理,2021 年 07 月担任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经理,2021 年 08 月担任鹏华安盈宝货币基金经
理,2021 年 11 月担任鹏华稳华 90 天滚动持有债券基金经理,方莉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21 年 07 月担任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经理
2021 年 08 月担任鹏华安盈宝货币基金经理
2021 年 11 月担任鹏华稳华 90天滚动持有债券基金经理
夏寅先生,国籍中国,管理学硕士,11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1 年 06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登记结算部基金会计、高级基金会计,固定收益部业务助理、研究员,现金投资部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现任职于现金投资部,从事投研相关工作。2021 年 06 月担任鹏华聚财通货币基金经
理,2021 年 06 月担任鹏华盈余宝货币基金经理,2021 年 07 月担任鹏华兴鑫宝货币基金经理,2021 年 07
月担任鹏华货币基金经理,夏寅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21 年 06 月担任鹏华盈余宝货币基金经理
2021 年 07 月担任鹏华兴鑫宝货币基金经理
2021 年 07 月担任鹏华货币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05 月至 2019 年 12 月 李君
2017 年 05 月至 2021 年 08 月 叶朝明
2017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9 月 刘建岩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宗合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稳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鹏华优质回报两年定开混合、鹏华精选回报三年定开混合、鹏华价值共赢两年持有期混合、
鹏华养老产业股票、鹏华中国 50 混合、鹏华成长价值混合、鹏华产业精选、鹏华匠心精选混合、鹏华
创新未来混合(LOF)、鹏华消费优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
华研究精选混合、鹏华科技创新混合、鹏华新兴成长混合、鹏华成长智选混合、鹏华汇智优选混合、
鹏华新能源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鹏华养老 2045
混合发起式(FOF)、鹏华聚合多资产混合(FOF)、鹏华长乐稳健养老混合发起式(FOF)、鹏华养老
2035 混合(FOF)、鹏华长治稳健养老一年持有期混合(FOF)、鹏华精选群英一年持有期混合 MOM 基
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
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
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
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
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
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
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
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
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
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
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
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
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 1 号院 2号楼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7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63 号
联系人:卢晓晨
联系电话:(010)6516964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 197 亿元。三十二年来,广发银行栉风沐雨,艰苦创
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广发银行总资产 3.36 万亿元、总负债 3.13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749.05 亿元,净利润 174.76 亿。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客户营销处、
保险与期货业务处、增值与外包业务处、业务运行处、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
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蒋柯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从事托管工作二十余年,托管经验丰富。曾担
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全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全球资产托管处
副处长(主持工作)等职务。曾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聘任为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组长。2015 年 1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8 年 7 月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
部门负责人胡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从事银行资管业务管理工作十八年,资管行业经验丰富。
曾任头部大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中心总经理、机构理财部副总裁,私募股权公司高管,大型股份
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历任支行副行长、行长,二级分行副行长等职务。2019 年加入广发银行,2021 年 1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托管资产规
33,001.95 亿元,其中托管 50只证券投资基金,规模 2,840.39 亿元。广发银行建立了一只优秀、专
业的托管业务团队,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先地位。目前,广发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完
善的产品线,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保险资金托管、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QDII 托管、交易资金托
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为托管产品提供全面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设内控
与综合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
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
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
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资产托管业
务基金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
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
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
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
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大厦 801B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2座 709 室
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祈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333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333 号
法定代表人:谭运财
客户服务电话:0838-96836
网址:www.gwbank.com.cn
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 1 号院 2号楼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凯
联系人:顾洪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8)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3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36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9)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号
法定代表人:邢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10)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28-38 号德力西大厦 1幢 12-15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28-38 号德力西大厦 1幢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联系人:陈猛
客户服务电话:95188-3
网址:https://www.mybank.cn/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幢 1单元 5-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668 号华润置地大厦 C座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郑琢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虞佳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网址:www.cfsc.com.cn
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王金娇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8)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 13 号楼 A座 11-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座 18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座 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无。
(4)第三方销售机构
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corp.5irich.com
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号楼 1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王笑宇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盈科中心东门 2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盈科中心东门 2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陈铭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晓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5)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Index
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7)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 5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侯仁凤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大厦 1号楼 B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8层 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韩锦星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1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云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4)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号楼 10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15)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 234 号海航万邦中心 18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 234 号海航万邦中心 18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联系人:黄金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3-303
网址:www.yitsai.com
1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广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4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4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曾芸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3)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 B301-305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qiangungun.com
2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5)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2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号院 1号昆泰国际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2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3
网址:www.5ifund.com
2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陈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2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
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877
传真:(0755)82021165
负责人:范伟强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会计师:单峰、仲文渊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募集期间有效认购份额 349,170,457.88 份,利息结转份额 39.52 份,合计 349,170,497.40 份,募
集户数为 907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起的每个开放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相关业务的除外)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
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最迟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本基金合同载
明的暂停赎回或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 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
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0.01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
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2、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例 1: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0=100,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则其可获得 100,000.00 份申购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
赎回申请(超出基金总份额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
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且本基金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一般情况下(未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公
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的分配原则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 2:某投资者 T 日持有本基金份额 20,000 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未发生收取强制赎
回费的情形下),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为 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20=10,001.2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1.20 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
过 0.5%时。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8、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过 0.5%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第 1、2、3、4、6、7、9、10 项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发生第 8 项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
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
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
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状况及政策,分析资本市
场资金供给状况的变动趋势,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久期策略
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利率预测分析,本基金将动态确定并调整基金组合平均剩余期限。预测
利率将进入下降通道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预测市场利率将进入上升通道时,适当缩短
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根据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规模、信用等级、流动性、市场供求、票
息及付息频率等确定不同类别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3、套利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货币市场变动趋势、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的充分研究和论证,适当进
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力争提高资产收益率,具体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等。
4、现金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
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
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如
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
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
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令后分发予
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提出调整建
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
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
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
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3)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
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
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
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金融工具包
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条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
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0)、(12)、(14)、(16)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
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
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同时,基金管理人不应
完全机械地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
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
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
照行业内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及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2 年 01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21 年 10 月 0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238,773,587.22 42.64
其中:债券 3,238,773,587.22 42.64
资产支持证
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38,883,388.33 4.4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3,984,852,844.32 52.46
4 其他资产 32,890,725.82 0.43
5 合计 7,595,400,545.69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4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670,121,857.86 9.6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
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1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8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10.41 9.6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7.2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24.5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4 90 天(含)—120 天 30.7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含) 36.3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9.28 9.6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29,415,429.87 1.8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76,709,382.34 4.00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276,709,382.34 4.0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50,014,989.85 0.72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2,782,633,785.16 40.21
8 其他 - -
9 合计 3,238,773,587.22 46.80
10
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
债券
- -
注:上表中,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
收利息。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2103688 21 进出 688 2,500,000 249,699,842.47 3.61
2 112104015
21 中国银行
CD015
2,000,000 198,885,192.17 2.87
3 112108078
21 中信银行
CD078
2,000,000 198,420,730.53 2.87
4 112172075
21 宁波银行
CD295
2,000,000 198,287,930.14 2.87
5 112111077
21 平安银行
CD077
1,500,000 149,366,604.09 2.16
6 112171252
21 东莞银行
CD185
1,000,000 99,205,397.52 1.43
7 112171397
21 广东顺德农商
行 CD143
1,000,000 99,198,001.19 1.43
8 112171392
21 贵阳银行
CD099
1,000,000 99,195,077.37 1.43
9 112171469
21 青岛农商行
CD210
1,000,000 99,187,654.74 1.43
10 112171557
21 广州农村商业
银行 CD118
1,000,000 99,187,654.74 1.43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35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72%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159%
7、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
息;
(3)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
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
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
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
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07 月 14 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针对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违法
违规行为: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3.未
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对公司罚款人民币 353 万元。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04 月 08 日,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针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业务严
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规行为,对公司罚款 50万元。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04 月 26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针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卡境外交易数
据存在迟报或漏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6万元。
2021 年 04 月 19 日,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针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违法违规行
为:1.账户撤销超过期限报告;2.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3.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
易,对公司警告,并处以罚款 61.5 万元。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月 30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针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被
挪用于缴纳土地款或土地收储;开发贷款支用审核不严;房地产贷款放款和支用环节审核不严;贷款
资金违规流入房市;房地产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票据业务开展不审慎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 275 万元,并责令该行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2021 年 7月 13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针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办理经常项
目外汇业务,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罚款 10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48476.65 元。
2021 年 12 月 29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针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
业务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 30万元,并责令该行对相关直
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2021 年 7月 13 日,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针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违规为存款人多
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3.占压财
政存款;4.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5.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6.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86.2 万元。
2021 年 6月 10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针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
售保险不规范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 25万元,并责令该
行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月 18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针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
中心未对申领首张信用卡的客户进行亲访亲签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罚款 40 万元。
2021 年 9月 29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针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违规办理转口贸易
收付汇 2.违规办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 3.违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4.违规为境外个人购买境内理财产
品 5.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6.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等资料 7.违反外
汇登记管理规定 8.违规开展外汇市场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
人民币 187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58 万元。
2021 年 5月 10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针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
营中心 1.2016 年 5月,该中心违规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2.2017 年 3 月,
该中心违规向土地储备项目提供融资。3.2017 年 3月,该中心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4.2016 年 5 月至
2018 年 5月,该中心黄金份额租赁款违规用于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5.2018 年 1 月,该中心虚增
存款。6.2016 年 1月至 2019 年 8 月,该中心向黄金产业链外企业提供实物黄金租赁的违法违规行
为,对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 300 万元。
2021 年 5月 28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针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用来
源于本行授信的固定资产贷款和黄金租赁融资的资金发放委托贷款,用于承接处置本行其他贷款风险;
固定资产授信严重不审慎,贷款用途审查监控不到位,贷款资金挪用于借款人母公司归还股票质押融
资;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审查监控不到位,贷款资金部分回流借款人用作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存单;固定资
产贷款用途审查监控不到位,贷款资金部分回流借款人或借款人关联公司用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购买理财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罚款人民币 210 万元。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18 日,青岛银保监局针对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贷款管理严重不
审慎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罚款人民币二百万元。
中国进出口银行
2021 年 7月 13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违规投资企业股权;二、个别高管人员未经核准实际履职;三、监管数据漏报错报;四、违规向
地方政府购买服务提供融资;五、违规变相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六、向用地未获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发
放贷款;七、违规开展租金保理业务变相支持地方政府举债;八、租金保理业务基础交易不真实;
九、向租赁公司发放用途不合规的流动资金贷款;十、违规向个别医疗机构新增融资;十一、个别并
购贷款金额占比超出监管上限;十二、借并购贷款之名违规发放股权收购贷款;十三、违规向未取得
“四证”的固定资产项目发放贷款;十四、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十五、授信额
度核定不审慎;十六、向无实际用款需求的企业发放贷款导致损失;十七、突破产能过剩行业限额要
求授信;十八、项目贷款未按规定设定抵质押担保;十九、贷款风险分类不审慎;二十、信贷资产买
断业务贷前调查不尽职;二十一、向借款人转嫁评估费用;二十二、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制管理落
实不到位;二十三、贸易背景审查不审慎;二十四、对以往监管通报问题整改不到位,对公司处以罚
款 7345.6 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月 17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其的如下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第
七十四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决定罚没 8761.355 万元。
主要违法行为:
一、向未纳入预算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发放贷款
二、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三、向无资金缺口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四、存款月末冲时点
五、为无真实贸易背景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六、贷款管理不严,信贷资金被挪用
七、票据贴现资金直接回流至出票人或其关联人账户
八、理财产品质押贸易融资业务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
九、超比例发放并购贷款
十、向未经备案的跨境并购业务提供并购贷款
十一、违规为私募股权基金收购境内企业发放并购贷款
十二、超授权期限办理汇出汇款融资业务
十三、与名单外交易对手开展同业业务
十四、违规为他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账户
十五、以同业返存方式不当吸收存款
十六、自营和代客理财业务未能实现风险隔离
十七、面向一般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投资二级市场股票
十八、未按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风险状况
十九、违规向四证不全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
二十、理财资金违规用于支付土地款或置换股东购地借款
二十一、理财资金违规用于土地储备项目
二十二、理财非标融资入股商业银行
二十三、理财非标融资用于商业银行注册验资
二十四、超授信额度提供理财非标融资
二十五、买入返售业务标的资产不合规
二十六、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搭售保险产品
二十七、单家分支行代销 3家以上保险公司保险产品
二十八、主承销债券包销余券未通过风险处置专户处置
二十九、通过平移贷款延缓风险暴露
三十、债券投资业务未分类,表内人民币债券未计提减值准备
三十一、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设立有限合伙基金,不洁净转让不良资产
三十二、迟报案件信息
三十三、案件问责不到位
三十四、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三十五、违规收取福费廷风险承担费
三十六、违规向部分已签约代发工资客户收取年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2021 年 10 月 8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针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分行如下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
(三)项,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540 万元。 主要违法行为: 1.2017 年至 2020 年,该分行个人贷
款业务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2.2017 年至 2020 年,该分行发放部分首付款比例不符合
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 3.2017 年至 2020 年,该分行部分个人贷款资金违规用于购房或违规流入资
本市场。 4.2019 年 1月至 9月,该分行某应付账款融资业务存在以贷收费的违规行为。 5.2020 年
6 月,该分行某信用证议付融资款违规流入资本市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03 月 19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违法违规行
为:一、客户信息保护体制机制不健全;柜面非密查询客户账户明细缺乏规范、统一的业务操作流程
与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乱象整治自查不力;二、客户信息收集环节管理不规范;客户数据访问控制
管理不符合业务“必须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查询客户账户明细事由不真实;未经客户本人授
权查询并向第三方提供其个人银行账户交易信息;三、对客户敏感信息管理不善,致其流出至互联
网;违规存储客户敏感信息;四、系统权限管理存在漏洞,重要岗位及外包机构管理存在缺陷,对公
司罚款 450 万元。
2021 年 11 月 20 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针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违法行为:未依法申报
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对公司处以 5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 年 02 月 05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违法违
规行为:(一)发生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未报告 ;(二)制卡数据违规明文留存;(三)生产网
络、分行无线互联网络保护不当;(四)数据安全管理较粗放,存在数据泄露风险;(五)网络信息
系统存在较多漏洞;(六)互联网门户网站泄露敏感信息,罚款 420 万元。
以上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32,890,725.82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2,890,725.82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主要包括:久期决策、期限结构策略、类属配置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其中久期区间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经理在设定的区间内根据市场情况自行调整;期
限结构配置和类属配置决策由固定收益小组讨论确定,由基金经理实施该决策并选择相应的个券进行
投资。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其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3 2-4
2017 年 05 月
18 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6391% 0.0011% 0.2186% 0.0000% 2.4205% 0.0011%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日
3.4584% 0.0028% 0.3500% 0.0000% 3.1084% 0.0028%
2019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日
2.5091% 0.0014% 0.3500% 0.0000% 2.1591% 0.0014%
2020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
2.0492% 0.0011% 0.3510% 0.0000% 1.6982% 0.0011%
2021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
2.2877% 0.0005% 0.3500% 0.0000% 1.9377% 0.0005%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
13.6250% 0.0026% 1.6196% 0.0000% 12.0054% 0.0026%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
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
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
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
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
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
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
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的利润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
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
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
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
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为
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待
其后累计净收益大于零时,即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其收益将结清。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
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
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上一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
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自 2019 年 2 月 18 日起,结束对销售服务费开展的费率优惠活动,销售服务费率恢复为
0.25%。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
公式为: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
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
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披露报
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债券价
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
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
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
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
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当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会下
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基金所投资债券对应的公司经营不善,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公司无法偿还债券利息的风险。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
消除该种风险。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公司
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投资就会承受较大的亏损。广
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
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
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
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
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以上各类货币市场工具本身具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特点,与本基金的目标收益特征相符。在
基金日常运作中,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交易活跃程度和价格的连续性等情况,
控制基金投资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集中度,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
程中的流动性要求。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
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
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强制赎回费、暂停
基金估值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基金管理人实施前述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可
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无法全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货
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
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始终为 1.00 元。但是,当基金资产所投
资债券出现违约时,可能导致赎回开放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保证为 1.00 元,从而产生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
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日超过 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三)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
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存、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资信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
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
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同时,基金管理人不应
完全机械地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3)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
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
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
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金融工具包括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条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
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0)、(12)、(14)、(16)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
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
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
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
已提供的名单,审核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
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
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准确。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
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
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7、本基金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确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可以提前支取,但应继续按照原有
利率计提货币市场基金的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未签订有关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风险控制补充协议,本基金发生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8、凡发生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等重大事件的,基金托管人应不迟于第 2 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
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两个工
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非因托管人原因造成的、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二)基金
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
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
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
他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
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
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会计核算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
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
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正常情况
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
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
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
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快
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和交易功能。鹏华直销 APP(即鹏
华 A 加钱包 APP)及鹏华基金微信号目前也支持鹏华基金客户进行非直销基金资产的查询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6788-533 ;
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
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鹏华早
讯、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penghuajijin)等网络通
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 7*24 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533、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户余额、交
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
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申购
(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1年 04月 19日
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2021 年第 1 季度
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1年 04月 2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1
年第 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1年 04月 21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申购志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 A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1年 04月 2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1年 04月 26日
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1年 05月 14日
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1年 05月 1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相关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1年 05月 1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1年 06月 04日
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
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1年 06月 04日
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1年 06月 09日
要(更新)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2021 年第 1 号)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1年 06月 09日
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2021 年第 2 季度
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1年 07月 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1年 07月 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1年 07月 24日
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
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1年 08月 28日
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1年 08月 30日
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2021 年第 2号)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1年 09月 01日
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1年 09月 01日
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2021 年第 3 季度
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1年 10月 2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债券调整估值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1年 10月 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晋城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
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1年 11月 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1年 11月 2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1年 12月 0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客服电话
服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1年 12月 1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人民币直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2021年 12月 27日
销资金专户的公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客服电话
服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年 01月 01日
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2021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年 01月 21日
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年 03月 30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21 年 04 月 16 日至 2022 年 04 月 13日。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0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