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和《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现将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1月12 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或移动网络投票系统记录的时 间为准)。2021年12月14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 奇、公证人员俞博文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 了见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4,142,626.50份,占权益登记日该类基金总份 额7,877,077.04份的52.59%。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满足法定会议召开条件,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终止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并由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 果为: 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4,142,626.50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 为4,142,626.50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为0份。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代表基金份额的2/3以上(含2/3),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40,000 公证费 12,000 合计 52,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12月1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 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终止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2021年12月16日)起, 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 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6、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停 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8、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9、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0、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备查文件 1、《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21)沪东证经字第18399号 申请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阮红。 委托代理人:郝婷婷,女,1992年10月14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1年11月11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 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1年11月12日、11月15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 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 该公司营业执照、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 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俞 博文于2021年12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楼申请 人的办公场所对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 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纸质方式、网络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杨辉的监督下,由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 代表孙文婷、郝婷婷进行计票。截至2021年12月13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交 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4,142, 626.50份, 占2021年11月11日权益登记日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 额7,877,077.04份的52.59%,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终止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4,142,626.5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 基金份额表示弃权, 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与《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 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终止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 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