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财产清算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及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已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终止情形出现后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 2021年 11月 26日,并于 2021年 11 月 27日进入清算程序。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泰达宏利启富混合 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 003912,C类基金份额 003913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年 3月 1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泰达宏利启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 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2、连续 60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人。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自 2021 年 8 月 26 日起低于 5000 万元,截至 2021 年 11月 26日日终,已出现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情形。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应终止《基金 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安排 1、本基金最后一个运作日为 2021年 11月 26日,自 2021年 11月 27日(最 后运作日的下一日)起进入清算程序,停止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并且 之后不再恢复。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 售服务费。 2、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二)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期限。 四、基金财产清算中的事项说明 (一)停牌证券或其他无法及时变现证券 如清算期内仍有持仓证券停牌或其他无法及时变现的证券,则本基金可能需 要进行多次清算。停牌证券或其他无法及时变现的证券的恢复流通时间具有一定 的不确定性,且锁定期内价格波动亦存在不确定性,故投资者存在无法及时获得 清算款,或获得的清算款远低于最后运作日份额净值的风险。 (二)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应收利息 为了提高清算效率,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最低结算备付金 和交易席位保证金,以及清算期间产生的应收利息等,该垫付资金及垫付资金到 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收回款项、结息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五、特别提示 1、敬请投资者关注基金清算的相关后续公告。 2、投资者可以登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和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或拨打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 400-698-8888(免长途话费)咨询 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1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