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年
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1年 10月 26日在《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ww
w.zrfunds.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
id.csrc.gov.cn/fund)发布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 年高等级信用债指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 2
021 年 10 月 27 日在上述报纸及网站上发布了《中融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
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融上海清算所银
行间 1-3 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
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
3 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基金份额代码:003083)的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
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本
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10 月 27 日起,
至 2021年 11月 29日 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
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1年 11月 30日
4、会议表决票的送交或寄达地点:
收件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号楼 17层 1701号
01室
联系人:市场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邮政编码:10010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年高等
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 年高等级信用债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
件一,以下简称“《议案》”)。
《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终止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 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说明》(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年 10月 27日,即在 2021
年 10月 27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
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
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
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rfunds.com.cn)在
“客户服务”-“下载专区”中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
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
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
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
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
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
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
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
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
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
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
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
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
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
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
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中的公章、批文及登记证书
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
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送达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
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融上海清算
所银行间 1-3 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于会议计票日,即 2021 年 11 月 30 日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
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
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
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
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
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
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
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
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
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
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通过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终止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 年高等级信用
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
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方可举行。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
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
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市场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传真:010-56517001
网址:www.zrfunds.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s@zr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人:赵蓉
联系方式:010-85197506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
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请拨打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160-6000、010-56517299或登录
本公司网站(www.zr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 年高等级信用债指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
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0月 28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 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 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 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终止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
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中融上海
清算所银行间 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可参见《关于终止中融上海清
算所银行间 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
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
根据《关于终止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年高等级信用债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
内容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0月 26日
附件二: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年高等级
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
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
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
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
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rfunds.com.cn)在“客户服务”——“下载专
区”中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1年 11月 29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 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
之日止。若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 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
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rfunds.com.cn)在“客户
服务”——“下载专区”中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
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
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
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终止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 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
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 年
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或“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
止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 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基金合同》终止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审议《关于终止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 年高等级
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
理申购或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具体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2)本基金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之
日起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出的份额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
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
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终止《基
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约定,
终止《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本基金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之日起
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
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
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
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
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
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
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
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
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
集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
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方式进行。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
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之日起进入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