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六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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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六次提示性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发布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2]954 号文核准募集的南方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于 2012年 10月 19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1年 6月 23日起至 2021年 7月 23日 17:00止(投
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37楼
邮政编码:518017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收件人:南方基金产品管理部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
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年 6月 23日,权益登记日当天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
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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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
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nf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
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
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
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
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
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
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
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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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 2021 年 6 月
23日起至 2021年 7月 23日 17:00止的期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
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
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
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微信(微信号:南方基金)、官
方 APP(APP名称:南方基金)和官方网站(http://www.nffund.com)通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
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 2021年 6月 25日起至 2021年 7月 22日 15:00止(授权时间
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
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5、授权的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
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
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
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
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 2021 年 7
月 23日)后 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
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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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
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
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
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
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规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可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 2021年 6月 23日。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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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32-42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成立时间:1998年 3月 6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公证员:丁青松、卢润川
联系方式:(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如获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议案安排后续转
型事项,转型生效后基金名称、基金份额类别、基金费率、基金投资范围等均存在调整,请
投资者注意可能相应产生的净值波动风险及费率差异。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8899咨询。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7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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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关于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方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变更为南方旺元 6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调整基金名称、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条款、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基金的估值等要素,并据此相应修改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同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
要求更新基金合同中的部分表述。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主要条款具体请见附件四:《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以及基金管理人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
议案安排后续转型事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排赎回选择期供留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退出,具体转型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赎回选择期内,持有人可在每个工作日提出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不受《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等条款的限制,且不受巨额赎回相
关条款限制,具体以各销售机构安排为准;赎回选择期截止日的次日,新基金合同生效,原
南方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取消,投资者未赎回的原南方理财 60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南方旺元 6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于上述实施变更登记的基金份额,其份额持有期在变更
登记后仍连续计算,其份额到期日和收益分配方式在变更登记后仍维持不变,具体以各销售
机构安排为准;南方旺元 6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转换转入业务
届时仅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开放,如未来其销售对
象范围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另行公告,若各销售机构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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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进一步限定的,其具体销售对象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相关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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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
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请以打“√”方式选择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
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6、本表决票可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
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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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姓名/名称
授权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授权人证件号码
授权人联系电话
授权事项
兹 委 托 先 生 / 女 士 / 机 构 ( 证 件 号
码:
)代表本人(或本机
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1年 7月 23日的以通讯会议方
式召开的南方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于权益登记日所
持有的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
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
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两次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本
授权不得转授权。
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则其授权无效;
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
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
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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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旗下的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2年 10月 19日成立。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本基金变更为南方旺元 6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相应调整基金名称、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条款、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基金的估值等
要素,并据此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同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
和监管要求更新基金合同中的部分表述。主要的需修改的基金合同条款列示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基金的基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A类和 B类基金份额: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
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
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
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
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两个月的月度
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
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
一、基金名称
南方旺元 6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允许投资者
日常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
定两个月的滚动运作期。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
指原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
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
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
(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原
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日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
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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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四
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止。以此类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
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
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
下一个运作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
《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E类基金份额:
1、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
运作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
(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两个月的
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
月度对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
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
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
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次两个月
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月度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止,以此类推。
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原基金
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对应的次四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止。以此类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
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
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
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
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
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赎回事宜。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
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中短期
债券,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
益。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A类基金
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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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每
个运作期到期日进行赎回。办理
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则详见招募说
明书。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
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追求绝
对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
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
币 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
基金的金额或销售机构的不同,
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
金将设 A 类、B 类和 E类三类基
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净值
信息。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
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的份额类别转换详见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
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
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
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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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申购各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
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
调整之日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份额类别转换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类别转换的
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基金的历史沿
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年 7月
23日证监许可[2012]954号文核
准募集。募集期自 2012年 10月
10日至 2012年 10月 16日,共
募集 5,108,388,955.42份基金
份额,募集户数为 23,027户。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南方理财 60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年 10月 19日生效。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
会关于规范理财债券基金业务的
通知、中国证监会 2020年 3月
20日颁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
期货规章的决定》和中国证监会
2020年 7月 10日颁布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
(试行)》等规定,经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规定程
序后,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不再采
用“摊余成本法”,调整为采用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年 7月 23日
证监许可[2012]954号文核准募
集。募集期自 2012年 10月 10日
至 2012年 10月 16日,共募集
5,108,388,955.42份基金份额,
募集户数为 23,027户。募集结束
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
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年 10月
19日生效。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
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关
于规范理财债券基金业务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2020年 3月 20日颁布
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和中国证监会 2020年 7月
10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规
定,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
求履行规定程序后,南方理财 60
14
“市值法”计量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部分及投资组合限制部分增加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的规定,
调整了收益分配的条件和方式,
并增加了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同
时,基于上述变更,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基金资产估值、资产配置
比例、投资限制、收益分配、申
购和赎回安排、信息披露等相关
条款同步进行修改。基金合同修
改后的内容自 2020年 12月 16
日起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
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
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南方现金增利
基金份额,本基金合同终止。上
述基金转换和基金合同终止事项
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不再采用“摊余成本法”,调整为
采用“市值法”计量基金资产净
值,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部
分及投资组合限制部分增加“本基
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的规定,调整了收益分配的条
件和方式,并增加了侧袋机制相关
内容。同时,基于上述变更,《南
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基金资产估值、资产
配置比例、投资限制、收益分配、
申购和赎回安排、信息披露等相关
条款同步进行修改。《南方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后的内容自 2020年 12月 16
日起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6月 10日证
监许可[2021]1990号文准予变更
注册,并经 20XX年 XX月 XX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关
于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
南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基金名称、份额类别、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
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的估
值、基金的费用以及其他部分条
15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款,调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条款,
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
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具体事宜。南
方理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XX年 XX月 XX日正式实施转
型,自该日起,原《南方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且本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30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亿
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
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
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的到
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开放日的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6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超过 2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A类、B类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
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
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两
个月的月度对日起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每个运
作期到期日进行赎回,办理赎回
业务的具体规则详见招募说明
书。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
开放日前 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该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
定。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该基金份额
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
回申请。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申购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
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
17
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
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
份额时,登记机构只办理在赎回
提交当日即运作期到期日对应的
到期份额。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
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登记机
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
为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
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额时,登记机构只办理在运作期到
期日对应的到期份额。若提交赎回
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
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
确认为失败;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
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
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18
余额。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
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及时查询申购的确认情
况。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
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
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因素影响消除
的下一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请。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19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披露。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
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
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
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
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
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
20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日内披露。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
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
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21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
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
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
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或通知。基金管理人可
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
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
前公告。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
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追求绝
对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
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
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
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
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中短期
债券,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22
回售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
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
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控制在 180天以内,在控制利
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
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
高基金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
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
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
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进而
判断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
经济政策取向。同时,本基金还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
债、地方政府债券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权
益资产,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
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且投资于中短期债券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
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
券。债券资产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
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含回售权的债
23
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
化趋势,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
行详细分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
的场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
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确定
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货膨胀
补偿、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得到
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
收益率曲线。区分当前利率债收
益率曲线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
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然后通
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
曲线的对比,判断收益率曲线参
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确定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
整投资组合。
2、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
产品的信用利差是获取较高投资
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通过重点
投资信用类债券,提高整体收益
能力。本基金将在基金管理人内
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
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
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
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
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
的走势;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
化。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
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
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
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
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行
权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可变利
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投资策略
1、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
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
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
本基金获取投资收益的重要来源,
本基金将在南方基金内部信用评级
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
架下,积极审慎投资信用债券,获
取信用利差带来的投资收益。
在信用债投资方面,本基金投资于
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为 AAA级及以
上的信用债券的目标投资比例为不
低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 50%;主
体或债项信用评级为 AA+级的信用
债券的目标投资比例为不高于全部
信用债券资产的 50%;主体或债项
信用评级为 AA级(含)以下的信
用债券的目标投资比例为不高于全
部信用债券资产的 20%。本基金投
资的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
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对于不
存在债项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券,其
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
信用评级,其中本基金投资的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
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
24
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
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
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
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
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
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
用债券进行投资。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
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天
以内的债券,并在回售日前进行
回售或者卖出。
3、放大策略
放大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
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
购等方式融入资金,并购买剩余
年限相对较长的债券,以期获取
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在回购利
率过高、流动性不足、或者市场
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
下,本基金将适时降低杠杆投资
比例。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
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国家货
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商业银
行的信贷扩张和企业信用评级。
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
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
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
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
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将综合参考
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
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信
用评级应主要参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的信用评级。如出现多家评级机
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
金管理人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
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
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
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
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
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
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
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
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
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
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3、放大策略
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
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
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
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
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
式。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
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
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
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
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
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
25
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
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
机构,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
则,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
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投资组
合方案。
(2)提出投资建议:投资研究团
队依据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
债券市场基本面等的判断,结合
基金合同、投资制度向基金经理
提出的投资建议。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
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
原则前提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
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
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委
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
控制意见。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
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
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超过 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级以下的
企业债券;
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
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
流动性风险。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
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
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
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
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
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
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
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
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
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
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
资于中短期债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26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
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
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
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
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天;
(4)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
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
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
制;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27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
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
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
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
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
或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3)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
产的 14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28
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
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
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
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
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
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
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
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
部减持。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5)、(6)、(11)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
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
29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
例限制。
除上述第(11)、(12)项及第
(9)项、第(10)项第 4)目另
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0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
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
30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
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
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
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
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
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
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20%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且投资于中短
期债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其中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指
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
因此,以“中债总财富(1-3年)
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20%”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
资人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按
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
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
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
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3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
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
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
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
式如下:
(具体计算公式请详见《南方理
财 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
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
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
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
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
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
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
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
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32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
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
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
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
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
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
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
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
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
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
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
值;
33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
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
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
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资产支
持证券、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
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
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
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
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
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
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
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34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
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
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
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
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
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
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
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
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
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
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
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
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
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
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
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
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
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
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
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
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
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
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
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
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
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
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35
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
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
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
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
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
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
36
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
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
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按
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
负债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37
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
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类别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38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
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
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
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
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
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
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
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
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
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
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39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
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
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
的方式。
40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
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
41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公
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
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
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42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30%。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01%。
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25%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
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3、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
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
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
金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
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43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
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
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
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
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
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
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3、原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
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
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
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
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
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
44
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
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
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
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
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有所不同,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
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