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可转债:关于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现将中金可转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金可转债”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 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金可转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中金可转债以通讯方式召开 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投票 表决起止时间为 2019年 10月 24日至 2019年 11月 20日 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 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19年 11月 21日,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 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北京 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 2019年 10月 23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3,696,176.53份。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为 1,951,096.39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2.79%,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终止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以下或简称“议案”),并由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对于议案,投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951,096.39份,投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投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同意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金可转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律师费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未列入基金资产费用。 二、中金可转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9年 11月 2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 终止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自该日起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中金可转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同意终止《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为实施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 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 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终止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财产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四、关于《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 本基金将从 2019年 11月 22日起进入清算期。基金管理人自 2019年 11月 22日起不再接 收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进入清 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1月 22日 附件: 公证书 (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 29940号 申请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写字楼 2座 26层 05室,法定代表人 CHUGANG(中文名:楚钢)。 委托代理人:汪泽,男,1991年 2月 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20705199102132078。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 托代理人汪泽于 2019年 11月 16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对申请人 召开审议《关于终止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过程及会议有关事 项进行现场监督公证。为此,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董 事长任职公告、公证申请书、介绍信、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会议公告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确认:申请人是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该基金”)的管理人。根据市场环境变化,申请人与该 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该 基金基金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 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就《关于终止中 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 简称“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并指 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 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 2019年 10月 21日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有关媒体发布了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的披露,并确定 2019年 10月 23日为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有关媒体分别于 2019年 10月 22日、2019年 10月 23日发布了第一次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 并于公告载明的时间内向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了投票表决意见,取得了有关授权。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投票表决意见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检查,其结果 未见异常。 2019年 11月 21日 10时,本公证员与我处工作人员陈锦堂 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B座 42层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206会议室, 出席了本次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现场会议,基金托管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黄静、刘启亮也一并出席了本次会议并监督了计票的全 过程。本公证员与我处工作人员陈锦堂现场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阮钰婷、汪泽对自 2019年 10月 24日起至 2019年 11月 20日 17时止申请人收集的本次会议的通讯表决票进 行了汇总并统计,汪泽现场制作了《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计票结果统计》和《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统计明 细》。随后,计票监票人员、托管人代表、公证人员、见证律师分别在上述文件上签字确 认。大会于 10时 30分左右结束。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上述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 3,696,176.53份,参与本次以通 讯方式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总计持有该基金 1,951,096.39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52.79%,达到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法定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所有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 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951,096.39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会议议案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程序和计票过程符合《基金法》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并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中金可 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统计》和《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统计明细》的影印本与在上述现场监督工作中取得 的原本内容相符,原本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