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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货币(511680)

安信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安信保证金 交 易 型 货 币市 场 基金 
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 
 
 
 
 
 
 
 
基金管 理人: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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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 示 
安信保 证金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 基金 的募 集申 请 于 2016 年 6 月 2 日经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
[2016]1207 号文 注册 。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 于 2016 年 9 月 9 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 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等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证 。 
安信保 证金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 每百份 基金
已收现 收益 会因 为货 币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需充分 了解 本基
金的产 品特 性, 并承 担基 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本 基金投 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因 整体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中央 银行的 利率 调整
和市场 利率 的波 动构 成本 基金的 利率 风险 , 由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
动性风 险及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 本 基 金 为货 币市 场基金 ,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益 均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 混 合型基 金及 债券型 基金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 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谨 慎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本基金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对于 选择 买卖 的投资 人而 言, 交易 费用 和二级 市场
流动性 等因 素都 会在 一定 程度上 影响 投资 人的 投资 收益 。 如 本基 金销 售机 构未 免除本 基金 的
交易费 用, 则会 降低 投资 人的投 资收 益; 另外 , 二 级市场 的 价 格受 供需 关系 的影响 , 可 能高
于或低 于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形 成溢 价交易 或折 价交易 。 当溢 价交易 时 , 买入份 额的 投资
人以高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价格买 入本 基金 , 投 资收 益可能 减少 , 而 卖出 份额 的投资 人以 高于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价格 卖出 本基金 , 投资 收益有 望增 加; 当折 价交 易时 , 买 入 份额的 投资 人以
低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价格 买入本 基金 , 投 资收 益有 望增加 , 而 卖出 份额 的投 资人以 低于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价格 卖出 本基 金, 投 资收 益可 能减 少。 由 于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可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
要求对本 基金当日的申购及/ 或赎回 申请进行总量控制,所以 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 申购
及/ 或赎 回本 基金 的风 险 。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 金 T 日 申购份 额 ,T+2 日可 赎回 或卖出 ;T 日 买入 的基 金 份额当 日可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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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或 卖出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资者 购买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行 或者 存款 类金 融机构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 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9 月 9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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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5 第二部 分


释义 ....................................................................................................................... 6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2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5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0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1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 32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33 第十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5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3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55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6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57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61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4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6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7 第十九 部分


风 险揭 示 ......................................................................................................... 74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7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79 第二十 二部 分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80 第二十 三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81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83 第二十 五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85 第二十 六部 分


备查 文件 ..................................................................................................... 86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4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7 附件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02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5 第一部 分


绪言 《 安信 保证 金 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称 “ 招 募说 明书 ” 或 “ 本 招募说 明 书 ”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安信 保证 金 交 易型 货币市 场 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安信保 证金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或“ 本 基金 ” ) 是 根据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 合 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 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详 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6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安信保证金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安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安信 保 证金 交易 型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安信 保证金 交易 型货币 市 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安信 保证 金 交 易型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安信 保证 金 交 易型 货币 市场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5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6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7 17 投资 人 、投 资者 :指个 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21 、 销 售机 构: 指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 以 及可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场 内销 售 机构 22、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3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24、 证 券账 户: 指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开 设的 人民 币普 通股票 账 户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25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 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6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7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28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29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0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1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8 32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3 、交 易 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4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5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6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3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38 、 基金 份额 折算 : 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将 投资 者的基 金份 额进行 变更 登记 的行 为 39 、 上市 交易 :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规定 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申请基 金份 额的上 市。 申请 成功 后, 投资者 可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进行 本基 金份 额的 买入 和卖出 操作 40、元 :指 人民 币元 41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益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和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计入 收益 42、 摊余 成本 法: 指计 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43、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百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4、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45、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及 票据价 值、 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 基金 份额 净值 :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本基 金通过 每日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9 计算基 金收 益并 分配 的方 式,使 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民 币 100.00 元 49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百 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过程 50 、 申 购、 赎回 清单: 指由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 告场内 申购 对价 、 赎 回对 价等信 息 的文件 51 、 收益 账户 : 指 本基 金 为投资 者分 配的 虚拟 账户 , 用 于登 记投 资 者场 内基 金份额 的累 计未付 收益 52 、 风 险准 备金 : 指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和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风 险准 备金 监督管 理暂 行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计提 的, 主要 用于弥 补因 基金 管理 人违 法违规 、 违 反基 金合 同、 操 作错误 或因 技术 故障 等原 因给基 金财 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的 损失的 相关 资金 53 、 固 有 资 金: 指归 属基 金管理 人所 有的 , 符 合 《 基金管 理公 司固 有资 金运 用管理 暂行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规 定的 以本 外币计 价的 资本 金、 公积 金、 未分 配利 润 及其他 自有 资金 54、 指定 媒 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5、 场 内: 指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利 用交 易所 交易系 统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和上市 交易 的场 所。 通过 该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也 称 为场内 申购 、场 内赎 回 56、 场外 : 指 不通 过场 内 的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通过 该等场 所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也称为 场外 申购 、场 外赎 回 57、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0 第三部 分


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 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入领 成立时 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1 〕18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0,625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联系人 : 陈 静满 联系电 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 股权 结构 如下 : 股东名 称 持股比例 五矿资 本控 股有 限公 司 39.84%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3.95% 佛山市 顺德 区新 碧贸 易有 限公司 20.28% 中广核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5.9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王连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长城 证券 有限公 司投 行部 经理 、 中 信证券 股份 公司投 行部 经理 、 第 一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 安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党委副 书记 。 刘入领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国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现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1 司) 研究 发展 中心总 经理 助理 、 人 力资 源部总 经理 助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战 略部 副 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 总 裁 办公室 主任 、 理 财客 户部 总经理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兼 办公 室主 任、 总裁助 理兼 营销 服务 中心 总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安信 期货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 总 裁助理 兼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 任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 兼任 安 信乾盛 财富 管理 (深 圳)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任珠峰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中 国五 金矿 产进出 口总 公司 财务 部科 员、 有 色部 经理、 上海 公司 副总 经理 , 英国 金属 矿产 有限 公司 小有色 、 铁 合金 及矿 产部 经理, 五矿 投资 发展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本运 营部总 经理 、 五矿 投 资 发展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理等 职务 。 现任中 国五 矿集 团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兼 五矿 资本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总经 理、 党委 书记 , 五矿资 本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总 经理 , 五 矿国 际 信托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外贸 金融 租赁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工 银安 盛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五 矿证 券有限 公司 董事 , 绵 阳市 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党委 书记 。 王晓东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历 任中 国五 金矿 产进出 口总 公司 财务 部科 员, 日 本五 金矿产 株式 会社 财务 部科 员, 中 国外 贸金 融租 赁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国五 矿集团 公司 财务 总部副 总经 理, 五矿 投资 发展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等职 务。 现任 五矿 资本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党委 委员 , 五 矿 资本控 股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资 本运 营部 总经 理, 五矿经 易期 货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五矿 证券 有限公 司董 事 , 五矿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董 事, 绵阳 市商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代永波 先生 ,董 事, 管理 学硕士 。历 任深 圳市 深国 投房地 产开 发有 限公 司财 务部会 计 ,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业 务经 理 , 中 信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副 总裁、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执行 总经理 , 广 州市 顺路 工程 顾问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现 任深 圳市帕 拉丁 股权 投资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郭伟喜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学士 。 历 任福 云会 计师 事务所 项目 经理 , 上 海中 科合臣 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主 管, 厦门 天地安 保险 代理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高能 资本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业 务董事 等职 。现 任中 广核 财务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庞继英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 。 历任 中央 纪律 检查 委员 会干部 ,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副 处长 、 处 长、 副 司长 ,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心 副总 裁、 总裁 , 中 国人民 银行 条法 司副司 长、 金融 稳定 局巡 视员, 中国 再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副 董事 长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2 国家开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魏华林 先生 ,独 立董 事,1977 年 毕业 于武 汉大 学政 治经济 学专 业、1979 年毕 业于厦 门 大学政 治经 济学 研究 班。 历任武 汉大 学经 济系 讲师 , 保险 系副 教授 、 副 系主 任、 主 任, 保险 经济研 究所 所长 , 兼 任中 国保监 会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金融 学会 常务 理事 暨学术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保险 学会副 会长 、 湖 北省 政府 文史研 究馆 馆员等 职 。 现 任武汉 大学 风险研 究中 心 主 任、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尹公辉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硕 士。 历任 四川 建材 工业学 院辅 导员 、 学 办主 任, 中 农信 (香港 ) 集团 有限公 司法 务主管 , 广东 信达律 师事 务所专 职律 师 , 广东 华商 律师事 务所 专 职 律师, 广东 百利 孚律 师事 务所合 伙人 。现 任广 东信 达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刘国威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 任五 矿集团 财务 公司 资金 部科 长、 香 港企 荣财务 有限 公司 资金 部高 级经理 、 五 矿投 资发 展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五 矿投 资发展 有限 责任 公司 规划 发展部 总经 理、 五矿 投资 发展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本运 营部总 经理 、 金 融业务 中心 资本 运营 部总 经理兼 五矿 投资 发展 有限 责任公 司纪 委委 员等 职务 。 现任五 矿资 本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委委 员、 纪委 委员 , 五 矿资本 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工银 安盛 人寿保 险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中国 外贸 金融 租赁 有限公 司 董 事, 五矿 证券 有限公 司董 事 , 五矿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董 事,五 矿经 易期 货有 限公 司董事 。 余斌先 生, 监事 , 经 济学 学士。 历任 深圳 鸿华 实业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审 计经 理、 南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稽核 部副 总经理 、 中 科证 券托 管组 副组长 。 现 任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 蒋牧人 先生 , 监 事, 法律 硕士。 历任 北京 金杜 律师 事务所 实习 律师 、 中 信建 投证券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高级 经理 、 华林 证券 投资 银行 部高 级业务 总监 。 现 任深 圳市 帕拉丁 股权 投资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廖维坤 先生 , 职 工监 事, 理学学 士。 历任 轻工 业部 南宁设 计院 电算 站软 件工 程师, 申银 万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营业 部电 脑主 管 , 南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电 脑工 程 师、 布 吉营 业部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稽 核总 部高 级经 理、 经 纪业 务总 部高 级经 理,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 经理。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首 席信 息官 , 兼任 安信 乾盛 财富管 理( 深圳 )有 限公 司监事 。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3 王卫峰 先生 , 职 工监 事, 工商管 理硕 士, 注册 会计 师。 历 任吉 林省 国际 信托 公司财 务人 员, 汉 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业 部财 务经 理,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主 管, 浦银 安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部 负责人 。 现 任安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兼监 察稽 核部 总经理 。


张再新 先生 ,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 历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会计 , 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部 会计 、 工 会财 务委 员。 现 任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运营 部总经 理助 理、 交易 主管 。 3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王连志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硕 士。 简历 同上 。 刘入领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经 济学 博士 。简 历同 上。 陈振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 历 任大 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 投资 部经理 、 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福民 路证 券营业 部总 经理 ,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证 券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安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基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东方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 任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任 安信 乾盛 财富 管理( 深圳 )有 限公 司董 事 。 孙晓奇 先生 , 副总经 理 , 经济学 硕士 。 历任上 海石 化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室高 级经 理,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运行部 襄理 、 市 场发 展部 高级经 理、 债券 基金 部执 行经理 , 南 方证 券行政 接管 组 成 员,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安 信基 金筹备 组副 组长 , 安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督察 长 、 副总 经理 兼安 信 乾盛 财富 管理 (深 圳) 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安 信基金 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 安信 乾盛 财富 管理 (深圳 )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学明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哲学硕 士。 历任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办 公室 高级经 理 , 理财发 展部 高级 经理 ;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安 信基 金 筹备组 成员 ;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兼市 场部 总经 理 。 现任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乔江晖 女士 , 督 察长 , 文 学学士 。 历 任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公 安部 科长 、 副 处长 , 安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安 信基 金筹 备组成 员 ,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北京分 公司 总 经理。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督 察长 , 兼 任安 信 乾盛 财富 管理 (深 圳) 有 限公 司董 事。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4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杨凯玮 先生 , 台湾大 学土 木工程 学 、 新 竹交通 大学 管理学 双硕 士 。 历任 台湾 国泰人 寿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台湾新 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组合 高级 专员 , 台湾 中华 开发 工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自 营交易 员, 台湾 元大 宝来 证券投 资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 台 湾宏泰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科 长, 华润 元大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安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基金 经理 。 现任 安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固 定收益 部总 经 理。 2016 年 3 月 8 日至 今 , 任 安信 现金 增利货 币市 场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6 年 3 月 10 日至 2018 年 5 月 28 日 , 任安 信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 3 月 14 日至 今,任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6 年 8 月 9 日 至今 ,任 安 信新目 标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6 年 9 月 9 日至 今, 任安 信保 证 金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6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2 日, 任安 信永 丰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0 月 17 日 至今 ,任安 信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2016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8 年 3 月 21 日, 任安 信 新视 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 肖芳芳 女士 , 经济学 硕士 。 历 任华 宝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资 产管 理部 研究 员、 财 达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投 资助理 、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投 研助理 。 现 任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基金 经理 。2017 年 6 月 6 日 至今 ,任 安 信保证 金交 易 型货币 市场 基金 、 安 信现 金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 安 信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安 信活 期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7 年 12 月 28 日 至今 , 任 安信 永泰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 3 月 14 日至今 , 任 安信 尊享 添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2018 年 6 月 23 日至今 , 任安 信 永瑞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任委 员: 陈振宇 先生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简 历同 上。 委员: 刘入领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经 济学 博士 。简 历同 上。 孙晓奇 先生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简 历 同 上。 陈一峰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注册 金融 分析 师(CFA) 。 历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资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5 产管理 总部 助理 研究 员,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安 信基金 筹备 组研 究部 研究 员,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特 定资 产管理 部投 资经理 、 权益 投资部 基金 经理、 权 益投 资 部总经 理 、 研究 部总 经理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 研 究总监 。 龙川先 生, 统计 学博 士。 历任 Susquehanna International Group ( 美国 )量 化投 资经理 、 国泰君 安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量化 投资 部首 席研 究员 、 东 方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量化 投 资部总 监。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量 化投 资部总 经理 。 占冠良 先生 , 管理学 硕士 。 历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研究 员, 大成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投 资部基 金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专 户投 资管 理部投 资经 理 ,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 司研究 部总 经理 。现 任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FOF 投资部总 经理。 杨凯玮 先生 ,台 湾大 学土 木工程 学、 新竹 交通 大学 管理学 双硕 士。 简历 同上 。 张竞先 生 , 金 融学硕 士 。 历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究 所研 究员 ,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证 券投 资部 投资 经理 助理、 安信 基金 筹备 组研 究部研 究员 ,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部 研究 员 、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 任安 信基金 管理 有 限 责任公 司权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 陈鹏先 生 ,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 任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行 业研 究员 ,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基 金经 理, 安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 公 司综 合管 理部首 席招 聘官 。 现 任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部 总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6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 等 的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7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百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8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9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不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覆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和各 级岗位 ,并 渗透到 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部 控制 手段和 方法 ,建立合 理适 用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并适时 调整 和不 断完 善, 维护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的 职责 保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基金 资产、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分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防 火墙原 则:公 司投 资、交易 、研 究、评 估、 销售等业 务环 节,适 当分 离,以 达 到防范 风险 的目 的, 对因 业务需 要知 悉内 部信 息的 人员, 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 序和监 督 措 施 。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公司 在董 事会 下设 立了合规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司 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相 应的 控 制制度 。 公司经 理层 牢固 树立 内部 控制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识 , 营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20 造一个 浓厚 的内 部控 制文 化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规章 制度 , 使 风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公司构 建有 效的 治理 结构 ,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和监 事会的 监督 职能 , 严 禁不 正当关 联交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公司建 立合 规、 高 效、 健 全、 制 衡的内 部组 织架 构 , 建立决 策科 学、 运 营规 范、 管理 高 效的运 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 议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 业务执 行系 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各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据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 定 、 操 作流 程及 内部控 制规 定 , 加 强对 业务 风险的 控制 。 部门管 理层 定期 对部 门内 风险进 行评 估 , 确定 风险 管理战 略并 实施 , 监 控风 险管理 绩效 , 以 不断改 进风 险管 理能 力。 (2) 风险 评估 公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 对 公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 评估 和分 析, 及时 防 范和化 解风 险, 包括 定期 和 不定期 的风 险评 估、 开展 新 业务之 前的 风险 评估 以及 违规、 投诉、 危机事 件发 生后 的风 险评 估等。 (3) 控制 活动 公司设 立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防线 。 公司建 立科 学的 授权 制度 。 授权 控制 是内 部控 制活 动的基 本要 点, 它贯 穿于 公司经 营 活 动的始 终 。 公 司建立 完善 的资产 分离 制度 ,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资 产 、 不同 基金 的资产 和其 他 受 托资产 要实 行独 立运 作, 单独核 算。 公司 建立 科学 、 严格 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业务授 权、 业务 执行、 业务 记录 和业 务监 督严格 分离 , 投 资和 交易 、 交易 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实 行物理 隔离 。 公 司制 定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 变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和程 序。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适 当、 有效 的信 息沟通 机制 和渠 道, 保证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 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顺 畅实施 。 公司 根据 组织 架构 和授权 制度 , 建立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21 内部控 制的 监督 完善 由公 司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等部 门在各 自 的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必要 时,公 司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公司根 据市 场环 境、 新的 金融工 具 、 新 的技术 应用 和新的 法律 法规 等情 况, 对原有 的 内 部控制 定期 进行 全面 检讨 ,审查 其合 法合 规性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适时 改进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声 明 (1)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控 制制 度是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22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成立时 间:1993 年8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66.99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2014]78 号 联系人 :秦 湘 联系电 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 券是 百年 招商 局旗 下金融 企业 , 经 过二 十多 年创业 发展 , 已 成为 拥有 证券市 场业 务全牌 照的 一流 券商 ,并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评定 为 A 类 AA 级券 商。 招商证 券具 有 稳定的 持续 盈利 能力 、 科 学合理 的风 险管 理架 构、 专业的 服务 能力 。 公 司拥 有多层 次客 户 服 务渠道 ,在 北京 、上 海、 广州、 深圳 等城 市拥 有 243 家批 准设 立的 证券 营业 部和 12 家证 券 经纪业 务管 理分 公司 , 同 时在香 港设 有分 支机 构, 全资拥 有招 商证 券国 际有 限公司 、 招商 期 货有限 公司 、 招商致 远资 本投资 有限 公司 、 招 商证 券投资 有限 公司 、 招 商证 券资产 管理 有 限 公司 , 参 股博 时基金 管 理 公司 、 招 商基 金管理 公司 、 广 东金 融高 新区股 权交 易中心 有限 公 司 及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 构建 起国内 国际 业务 一体 化的 综合证 券服 务平 台 。 招 商证 券致力 于 “全 面提升 核心 竞争 力, 打造 中国最 佳投 资银 行” 。 公司 将以卓 越的 金融 服务 实现 客户价 值增 长, 推动证 券行 业进 步, 立志 打造产 品丰 富、 服务 一流、 能力突 出、 品牌 卓越 的国 际化金 融机 构, 成为客 户信 赖、 社会 尊重 、股东 满意 、员 工自 豪的 优秀金 融企 业。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23 招商证 券托 管部 员工 多人 拥有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务运 作经验 、 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经验 , 以 及大 型 IT 公 司的 软件 设计 与开发 经验 ,人 员专 业背 景覆 盖 了金 融、 会计 、经 济、计 算机 等 各领域 ,其 中本 科以 上人 员占 比 100% ,高 级管 理人 员均拥 有硕 士研 究生 或以 上学历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招商证 券是 国内 首批 获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证券公 司 , 可 为各 类公 开募 集资金 设 立的证 券投 资基 金提 供托 管服务 。 托管 部拥有 独立 的安全 监控 设施 , 稳 定 、 高效的 托管 业务 系统, 完善的 业务 管理 制 度。 招 商证券 托管 部本 着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 的原则,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履行 基金 托管职 责。 除 此之 外, 招 商证券 于 2012 年 10 月 获 得了证 监会 准 许开展 私募 基金 综合 托管 服务试 点的 正 式 批复 ,成 为业内 首家 可从 事私 募托 管业务 的券 商 , 经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出 。截 至2018 年二 季 度,招 商证 券共 托 管29 只 公募基 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招商证 券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1) 托 管业 务的 经营 运作 遵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自觉 形成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建 立科学 合理、 控制 严密、运 行高 效的内 部控 制体系, 保持 托管业 务内 部控制 制 度健全 、执 行有 效。 (3)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使 托管业务 稳健 运行和 受托 资产安 全 完整, 实现 托管 业务 的持 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 (4)不 断改进 和完善 内控 机制、体 制和 各项业 务制 度、流程 ,提 高业务 运作 效率和 效 果。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 营管理 层面 设立 了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 作 为公 司内 部最 高风险 决 策机构 ,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负责审 议公 司风 险管 理政 策、 风险 偏好 、 容 忍度 和 经济资 本等 风险 限额配 置方 案 , 拥有 公司 重大风 险业 务和 创新 业务 项目的 最终 裁量 权。 风险 管理部 、 法律 合 规部及 稽核 部为 公司 的风 险管理 职能 部门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工 作的 内控 稽核 岗, 配 备专 职稽 核人 员, 在 托管部 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关法 律规 章, 对业 务的 运行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职 权。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24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招商证 券托 管部 制定 了各 项管理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 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 效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保持 托管业 务健 全、 有效 执行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保 持基金 财产 的独 立性; 实行 经营 场所 封闭 式 管理, 并配 备录 音和 录像 监 控系统 ; 有 独立 的综 合托 管 服务系 统; 业务管 理实 行复 核和 检查 机制, 建立 了严 格有 效的 操作制 约体 系; 托管 部树 立内控 优先 和风 险管理 的理 念, 培养 部门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和保 密意识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1 、监 督方 法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的 约 定,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后 所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比 例、 投资 限制 等进 行监督 , 并 及时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违规 风险 。 2 、监 督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限期 内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25 第五部 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站:www.essence.com.cn (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站:www.htsec.com (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 95521


网站:www.gtja.com (5)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26 (6)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 限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 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站:www.hysec.com (7)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 东 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站:www.longone.com.cn (8)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内大 街 188 号 鸿安 国际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9)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写 字 楼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 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 (10)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 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11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净 月开 发区 生态大 街 6666 号东 北证 券 503 室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27 法定代 表人 : 李 福春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网站:www.nesc.cn (12)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站:www.gjzq.com.cn


(13)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1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5)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商旅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网站:www.dwzq.com.cn (16)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站: www.95579.com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28 (1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网站:www.ebscn.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2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高鹤 联系人 :李 妍明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30 第六部 分


基 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募集 申请 于 2016 年 6 月 2 日经 中 国证 监 会 〔2016 〕1207 号文 注册。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存 续期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 从 2016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5 日止, 有效 份额为 1,798,596,000.00 份基金 份额 , 利 息结 转的 基金份 额 为 87,750.00 份 基 金份额 , 两 项合 计 1,798,683,750.00 份基 金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1,623 户。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31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6 年 9 月 9 日 正式 生效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32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的折 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 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 原则 基金份 额折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并 由登 记机 构进 行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将发 生 调整, 但调 整后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金 份额 总额 的比 例不 发生变 化。 基金 份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按照 折算后 的基 金份 额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 务。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 方法 折算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折 算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100


折算后 每份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面值 为 100.00 元 ,折 算 后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00 元。 四、基金份额折算的 结果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9 月 9 日 生效 。本 基金 的份额 折算 日为 基金 合同 生效当 日。 本次募 集认 购金 额 为 1,798,683,750.00 元, 折算 前基 金份额 总额 为 1,798,683,750.00 份 , 折 算 前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根据 基金 合同 中约 定的 基金份 额折 算方 法, 本基 金折算 后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为 17,986,838.00 份, 折算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0.00 元。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33 第九部 分


基 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具 备下 列条件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 金 上市规 则》 ,向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申 请上 市: 1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低于 2 亿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基金上 市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书 。 基 金获 准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上 市日 前至 少 3 个工作 日发 布基 金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已 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发 布《安 信保 证金 交易 型货 币市场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 有 关 规定 。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可 终止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不 再具 备本 部分 第一 条 规定的 上市 条件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上 海证券交 易所 终止基 金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 布 基金份 额终 止上 市交 易公 告。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34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 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基 金合 同相应予以修改,且 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五、若上海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增加了基金 上市交 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 相应 功能。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35 第十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 和赎回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确 定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份 额 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份额 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基 金净收 益为 基准,为 投资 人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 并分配 , 记入 投资人 收益 账户 。 投 资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 其 对应 比例的 累计 收益将 以现 金 形 式支付 给投 资人 ;若 累计 收益为 负值 ,则 从投 资人 赎回款 中按 比例 扣除 ; 4 、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在当日 基金 交易 时间 内提 交后 不 得撤 销。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36 5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本 基金的总 规模 限额, 但应 最迟在新 的限 额实施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6 、申 购、 赎回 应遵 守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和登 记机 构相 关业务 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在规 定时 间前 全额 交付款 项 , 申购申 请 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 时 , 申购 生 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正常情 况下 , 投 资人 赎回 (T 日)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赎 回款 项 。 如遇 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 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 则赎 回款项 的支 付 时间可 相应 顺延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 包括 该 日) 对完 成交 收的 申购 账户 进行份 额的 记增 , 对赎 回 的证券 账户 进 行份额 注销 。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 请,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申购申 请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可 赎回 或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卖出 。若 申购 不 生效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 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生 效,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已 经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 因投 资者 怠于查 询 , 致 使其相 关权 益受损 的 , 基 金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37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或 不利 后果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对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在不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的 前提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因 交易 所和 登记 机构 相关规 则 的变更 等原 因更 改上 述程 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须于 新规则 开始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量限制 1 、本 基金 最低 申购 、赎 回 份额为 1 份。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对 最低 申购 、赎 回份 额予以 调 整。


2 、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基 金份额 须 为 1 份 或其 整数 倍。


3 、单个 投资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份额 不设 上限, 但单 一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数 不得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在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额 赎回 、 基 金上 市交 易、 基 金管 理 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技术条 件不允许等基金管 理人无 法予以控制的情形 导致达 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 。 4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可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要 求对 当日 的申购/ 赎回 申请 进行 总量 控制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照相 关法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在特 定市场 条件 下暂停 或 者拒绝 接受 一定 金额 以上 的资金 申购 ,具 体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告为 准。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 各项 规 定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2 、 在 满足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要求 的前 提下 , 当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5% 且 偏离 度为 负时 , 为 确保基 金平 稳运 作, 避免 诱发系 统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对 当 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超出 基金 总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38 份额 1% 部 分) 征收 1% 的 强制赎 回费 用,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上述做 法无 益于 基金 利益 最大化 的情 形除 外。


3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00 元。 4 、申 购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金 额= 申 购份 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5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按 比例 结转 的待 支付收 益


6 、若当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1% ,则需对 赎回 份 额 收取 强制 赎回 费用 : 强制赎 回 费= (赎回 份额- 基金总 份额 ×1% )× 基金 份额净 值 ×1% 收取强 制赎 回费 时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赎回金额= 赎 回份 额 × 基金 份额净值- 强制赎 回费+ 按 比例结 转的 待支 付收 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以 及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调 整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投 资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申购 。 5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出现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上海 证券 交易所 、销 售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技术 故障等 异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39 常情况 导致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8 、当 日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的申 购限 额。 9 、当影 子定价 法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正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 0.50% 时。 10 、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11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3、4 、6 、7、9、11 项情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基金 投资者 的 申购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对于 上述 第 8 项情 形,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设置当 日的 申购 限额,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当 日或之 前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公 布相 关申 购上 限设 定。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基 金销售机 构或 登记机 构的 技术故 障 等异常 情 况 导致 无法 办理 赎回业 务。 7 、当 日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的赎 回限 额。 8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9 、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与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偏 离度绝 对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40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履 行适当 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1、2、3、5、6、8、9、10 项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对于 发生上 述 第 7 项 情形 时,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设置 当日的 赎回 限额 , 基 金管 理人将 于当 日或 之前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布相 关赎 回上 限设 定。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机 构对基 金场 内赎 回的 业务 规则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 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 赎 回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在 指定 媒介 上进行 公告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41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4 、上海 证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上述 巨额 赎回业 务的 处理另 有 规定的 ,按 照有 关规 定办 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最 迟于重新 开放 日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3 、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 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的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冻结和解冻 基金的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 业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十三、其他申购赎回 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 下 , 调 整或增 减基 金申 购赎 回方 式或开 通 其他服 务功 能, 并提 前公 告。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42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基金管理人 可在不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 益的前提 下,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 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 行补 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43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争 保持 基金 资产 相对 低风险 和相 对高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 追求 高于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投 资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现金;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 含 1 年) 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业存 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国 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策略 1 、整 体资 产久 期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对未 来利 率变 动的合 理预 判, 结合 基金 未来现 金流 的综 合预 期, 以及 投 资者 行为分 析 , 动 态决定 和调 整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 具 体而 言, 本基 金利 用 定性分 析和 定量 分析方 法, 综合 分析 宏观 经济指 标, 包括 全球 经济 发展形 势、 国内 经济 情况 、 货币 政策 、 财 政政策 、 物 价水 平变 动趋 势、 利 率水 平和 市场 预期 、 通货 膨胀 率、 货币 供应 量等, 对短 期利 率走势 进行 综合 判断 ;同 时分析 央行 公开 市场 操作 、主流 资金 的短 期投 资倾 向、债 券供 给 、 货币市 场与 资本 市场 资金 互动等 ; 同 时本 基金 区别 于普通 货币 基金 , 需 要加 强对基 金未 来现 金流以 及投 资者 行为 的综 合分析 。 2 、类 属配 置策 略 类属配 置是 指基 金组 合在 国债、 央行 票据 、 债 券回 购、 同 业存 单 、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包括短 期 融资 券 、 中期 票 据等) 、 资产 支持证 券及现 金等投 资品种 之间 的配置 比例。 实现基 金流 动性 需求 并获 得投资 收益 。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44 通过对 各类 别金 融工 具政 策倾向 、 税 收政 策、 信用 等级、 收益 率水 平、 资金 供求、 流动 性等因 素的 研究 判断 , 来 确定并 动态 调整 投资 组合 国债、 央行 票据 、 债 券回 购、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及 现金 等各 类属品 种的 配置 比例 , 以 满足投 资人 对基 金流 动性 的需求 , 并 达到 获取投 资收 益的 目的 。 3 、个 券选 择策 略 在个券 选择 层面 , 将 首先 考虑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因素 , 优先 选择 高信 用等 级的 流动性 好的 债券品 种以 规避 违约 风险 和 流动 性风 险。 在此 基础 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正确 拟合收 益率 曲线 的基础 上 , 找 出收益 率明 显偏高 的券 种 , 并客 观分 析收益 率出 现偏 离的 原因 。 若 出现 因市 场 原因所 导致 的收 益率 高于 公允水 平, 则该 券种 价格 出现低 估, 本基 金将 对此 类低估 值品 种进 行重点 关注 。 此外 , 鉴 于 收益率 曲线 可以 判断 出定 价偏高 或偏 低的 期限 段, 从而指 导相 对价 值投资 ,这 也可 以帮 助基 金管理 人选 择投 资于 定价 低估的 短期 债券 品种 。 4 、套 利策 略 由于市 场环 境差 异、 交易 市场分 割、 市场 参与 者差 异、 资 金供 求失 衡、 流动 性等因 素造 成不同 交易 市场 或不 同交 易品种 出现 定价 差异 现象 , 从而 使债 券市 场 上 存在 套利机 会。 在保 证安全 性和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将在 充分 验证 这种套 利机 会可 行性 的基 础上, 适当 参与 市场的 套利 ,捕 捉和 把握 无风险 套利 机会 ,以 获取 安全的 超额 收益 。 5 、回 购策 略 (1)息 差放大 策略: 该策 略是指利 用回 购利率 低于 债券收益 率的 机会通 过循 环回购 以 放大债 券投 资收 益的 投资 策略。 该策 略的 基本 模式 是利用 买入 债券 进行 正回 购, 再 利用 回购 融入资 金购 买收 益率 较高 债券品 种, 如此 循环 至回 购期结 束卖 出债 券偿 还所 融入资 金。 在进 行回购 放大 操作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严 格遵 守公 司内 部各项 风控 指标 ,且 符合 相关法 律 法 规 。 (2)逆 回购策 略: 基 金管 理人将密 切关 注合适 的短 期资金需 求激 增的机 会, 通过逆 回 购的方 式融 出资 金以 分享 短期资 金利 率陡 升的 投资 机会。 6 、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将保 持高 流动 性的 特性, 将建 立流 动性 预警 指标, 动态 调整 基金 资产 在流动 性资 产和收益 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同时,密切关注本基金申 购/ 赎回、季节性资金流动 、新 股申购 、 日历 效应等 情况 , 适 时通 过现 金留存 、 提 高流动 性券 种比 例等 方式 提高基 金资 产整 体的流 动性 ,提 升基 金资 产的整 体变 现能 力。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45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1) 股票 、权证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4)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 制 。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 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须具 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 级机 构进行信 用评级 , 信 用评 级主 要参 照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 的主 体信用 评级 , 如 果对 发行 人同时 有两 家以 上境内 机构 评级 的, 应采 用孰低 原则 确定 其评 级, 并结合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信 用评级 进 行 独立 判断与 认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 资于 同 一机 构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 作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除外 ; (2)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3 本 基金 投资 于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 单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20% ; (4)本 基金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托管 人 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5% ; (5)本 基金应 当保持 足够 比例的流 动性 资产以 应对 潜在的赎 回要 求,其 投资 组合应 当 符合下 列规 定: 1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政 策性 金融债 券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5% ;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46 2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五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10% ; 3 )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4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 交易 日累计 赎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20% ; (6)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7)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公司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 或相当 于 AAA 级 ;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本基 金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 期 ; (11 )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2)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因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以 上规定 的 比例的 , 除 上述第(9 ) 条 外,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 基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47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七天 通知 存款 税后 利率 本基金 定位 为现 金管 理工 具, 根据 基金 的投资 标的 、 投 资目 标及 流动性 特征 , 本 基金 采 用七天 通知 存款 利率 (税 后)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出现 更加 适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在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调 整或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而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48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金 的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混 合型基 金 、 债券型 基金 。产 品风 险等 级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评 级结 果为准 。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 限与 平均剩余存续期 计算 方法 1 、平 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公 式为: (Σ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 的资产×剩余期限 —Σ 投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负 债× 剩 余 期 限+Σ债 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 债+债 券正 回购 ) 2 、平 均 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计 算公 式 为: (Σ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 的资产×剩余存续期 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 负债×剩 余存续期 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 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负债 +债 券正 回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期 限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债 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 业存单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 资产 支持 证券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 具。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3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 算 备付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为 0 天;证 券 清算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式 回购 履 约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2)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 存单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 剩 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 银 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期 限和 剩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49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3)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是 指计 算日至债 券到 期日为 止所 剩余的 天 数, 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 许投 资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 率 调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允许 投资 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利 率债 券的 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 至债券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4)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5)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中 央银 行票据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6)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回购债券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 限为 该基础 债券 的剩余 期 限; (7)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8)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 基金管理 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根据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如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 法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安全 与 增值;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厉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谋取任何 不当利 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50 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本 基金 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 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 组合 报告等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来源于 《安 信保 证金 交易 型货币 市场 基金 2018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8,850,688.12 99.95 4 其他资 产


4,805.08 0.05 5 合计


8,855,493.20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 融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 购融资余额


0.00 其中: 买断式回购 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51 2 报告期末债券回 购融资余额


0.00 0.00 其中: 买断式回购 融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出 现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20% 的 情况 。 3、基金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0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出现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超 过 120 天的 情况 。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 期 限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比 例(%)


各 期 限 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1 30 天 以内


100.6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 )—6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52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3 60 天 (含 ) —9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 ) —12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 (含 ) —397 天 (含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0.60 - 4、报告期内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出 现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的 情况 。 5、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告期末按摊余 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 “影子定价”与 “摊余 成本法”确定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在 0.25 (含) -0.5% 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00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00%


报告期内每个 工作日偏 离 度的绝对值的 简 0.0000%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53 单平均 值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出 现负 偏离度 的绝 对值 达 到0.25% 的情 况。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出 现正 偏离度 的绝 对值 达 到0.5% 的情况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1)本 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列 示, 按实际 利率 并考虑 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余 存续 期内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通过 每日分 红使 基 金 份额净 值维 持在 100.00 元。


(2)报 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未 有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不存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4,805.08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4,805.08 (4)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54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55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其更 新。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6 年 9 月 9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截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的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9.9-2016.12.31 0.7354% 0.0019% 0.4216% 0.0000% 0.3138% 0.0019% 2017.1.1-2017.12.31 1.3953% 0.0043% 0.6695% 0.0000% 0.7258% 0.0043% 2018.1.1-2018.6.30 0.5186% 0.0020% 0.6695% 0.0000% -0.1509% 0.0020%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56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57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 交易 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 内。 当负 偏离度 绝对 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 超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58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百 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百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百份基金 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份 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产 收益 率, 精 确 到 0.001% , 百 分号 内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 规定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 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或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59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有协 助 义 务的 当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 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60 (1)基 金 估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资产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 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百 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 规定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 3 项 进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不可 抗力 等原因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61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 的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和 账户维 护费 用; 10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3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62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0.25% ,销 售服 务费 计提 的 计算公式 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自动 在 次月 起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 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 4 -11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销售服务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销 售服 务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提 高上 述费 率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但 法律 法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或 费率的 除外 。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63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64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是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据 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 行 存款利 息收 入以及 其他 收入 。 因 运作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基金 净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除 相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 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为 红利再投 资, 记入投 资人 收益账户 ,免 收再投 资的 费用。 投 资人收 益账 户里 的累 计未 付收益 和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一起 参加 当日 的收 益分 配, 并享 有同 等 收益分 配权 ; 3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为基 准,为 投资 人每日 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记入 投资人 收益 账户 。 投 资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 其 对应 比例的 累计 收 益 将以现 金形 式支 付给 投资 人;若 累计 收益 为负 值, 则从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款中 按比例 扣除 ;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基 金净收 益为 基准,为 投资 人计算 当日 收益, 若 收益账 户当日 累计收 益满 足结转 条件,则 为投 资者结 转相应 的基金 份额。 若当 日净收 益大于 零时 , 则 为投 资者收 益账 户记增 收益 , 满足结 转条 件的则 增加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若当 日净 收 益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 投资 人基金 份额 和收 益账 户收 益不变 ;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要 措施 尽量 避免基 金净 收益 小于 零, 若当日 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不缩减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记减投 资者 收 益 账户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确定投 资者 的收 益份 额, 并委托 登记 机构 办理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收益 结转的 变更 登记 ; 5 、投资 人卖出 部分基 金份 额时,不 支付 对应的 收益 ;但投资 人份 额全部 卖出 时,以 现 金方式 将全 部累 计收 益与 投资人 结清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及 对 应的 收益 自下 一个工 作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65 7 、投资 人当日 买入的 基金 份额自买 入当 日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卖出的 基 金份额 自卖 出当 日起 ,不 享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式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应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日 , 披露 节 假日期 间的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日 后首 个 开放日 的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 当延 迟计 算 或公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 本基金每百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见招募说明 书第 十七部分。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66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67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若相关 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 后对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 息类 型、 披露内容、 披 露 方 式 等 规定 与 本 部分的 内 容 不 同 ,若 适 用 于本基 金 ,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露按 照 修 订 或 变 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 求执 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68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 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 金份 额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准 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 交易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 3 个工 作日 前, 将基 金份 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 上。 (五) 申购 、赎 回清 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通 过其网 站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69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公告 当日 的申 购、 赎回清 单。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当日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当 日基金 份额 总额 ×1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按日结 转份 额 的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 如 果基 金成 立不足 七日 , 按 类似 规 则 计算。 其中 , 当 日基金 份额 总额 包括 截至 上一工 作日( 包括 节假 日) 未 结转份 额。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其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于节假 日结 束后 第 2 个自 然日 , 公 告节 假日期 间的 每百份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 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及 节假日 后首 个工 作日 的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 )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 其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7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71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资产 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资产 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当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负偏 离度绝对 值达到 0.25% 、 正负 偏离 度 绝对 值达 到 0.50% ; 27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8 、本 基金 停复 牌或 终止 上市;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九)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间 、会 议 形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 十一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72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十二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73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 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74 第十九 部分


风 险揭示 一、投资于 本基金的主要风 险


本基金 虽然 相比 其他 金融 产品具 有低 风险 的特 点, 但基金 产品 依靠 投资 获得 收益, 基金 投资人 仍有 可能 承担 一定 的风险 。具 体的 风险 包括 :


1 、 信 用风 险


在现有 投资 工具 的范 围内 ,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交易 对方 不能履 行还 款责 任或 不能 履行交 割 责任而 造成 的风 险 。 在 短期 债券中 主要 是金 融债 和企 业债的 发行 人不 能按 期还 本付息 和回 购 交易中 交易 对手 在回 购到 期时交 割责 任时 , 不 能偿 还全部 或部 分证 券或 价款 , 造成 本基 金净 值损失 的风 险。 2 、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运 作对 内及 对外 的业 务操作 过程 中所 产生 的风 险,比 如 : 内部控 制不 严造 成的 违规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系 统及 软件错 误或 失灵 、 人 为疏 忽及错 误 、 控 制 中断、 机械 设置 或操 作过 程中的 低效 、操 作方 法本 身的错 误或 不精 确、 灾难 性事故 等。


3 、 利 率风 险


中央银 行的 利率 调整 和市 场利率 的波 动构 成本 基金 的利率 风险 。 如市 场利 率因 资金供 求 情况出 现下 调, 而央 行制 定的存 款利 率没 有下 调, 由于现 金管 理基 金的 投资 工具是 在短 期债 券市场 上, 其收 益取 决于 市场各 金融 产品 的收 益率 , 基金 投资 人会 面临 投资 现金管 理基 金的 收益率 没有 存款 利率 高的 风险。 4 、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是指 某一 回购 品种到 期后 所产 生的 现金 流, 面临 因市 场利 率变 化而 不能以 原 来的利 率进 行再 投资 的风 险。 如债 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到 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的 下降 面 临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 率低 于原来 利率 ,由 此本 基金 面临再 投资 风险 。


5 、 通 货膨 胀风 险


如果中 国今 后出 现物 价水 平持续 上涨 , 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现金 管理 基金 的投 资价值 会因 此降低 。


6 、 政 策风 险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75 目前国 家对 个人 买卖 基金 差价收 入暂 不征 收所 得税 , 从基金 分配 中获 得的 国债 利息收 入 也暂不 征收 所得 税; 对企 业和个 人买 卖基 金的 交易 暂不征 收印 花税 。 这 些政 策发生 不利 于基 金投资 人的 变化 , 构 成本 基金的 政策 风险 。 另 外, 如果国 家对 同业 存款 利率 下调, 会使 基金 的现金 投资 部分 的收 益减 少,也 是本 基金 的政 策风 险。


7 、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不同 于股 票基金 和债 券基 金, 对流 动性要 求较 高, 这种 确保 高流动 性的 投资策 略有 可能 造成 投资 收益的 减少 , 另一方 面 , 由于大 额赎 回被 迫减 仓的 个券 , 若 市场 流 动性弱 ,变 现冲 击成 本较 大,会 造成 变现 损失 ,降 低资产 净值 。 8 、 估 值风 险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 余 成本 法, 在 未持 有到 期时, 会产 生资产 净值 的账 面价 值与 市场价 值 不一致 的风 险。


9 、 技 术风 险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 易 、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 可 能因 为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差 错导致 投资 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证 券交 易 所、登 记机 构及 销售 机构 等。


10 、 不可 抗力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 机构和 销售 机构 等可 能因 不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影 响基 金的 各项业 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11 、 本基 金法 律文 件风 险 收益 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险 评价 ,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文 件中 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成 风险 承 受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检 验。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76 二、本基金 特有风险


本基金 是一 只场 内申 购、 赎回的 货币 市场 基金 , 兼 具货币 市场 基金 及场 内交 易基金 的风 险特征 : 1、 当日 收益 为负或 投资 收益减 少的 风险 作为 货币 基金 , 在 大多 数情况 下 , 每日收 益为 正。但 在极 端情 况下 ,当 基金卖 出债 券所 得收 益及 利息收 入在 扣除 相关 费率 之后可 能为 负 。 这时显 示的 基金 每百 份已 收现收 益可 能为 负并 将记 减投资 者收 益账 户收 益。


本基金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对于 选择 买卖 的投资 人而 言, 交易 费用 和二级 市场 流动性 等因 素都 会在 一定 程度上 影响 投资 人的 投资 收益 。 如 本基 金销 售机 构未 免除本 基金 的 交易费 用, 则会 降低 投资 人的投 资收 益; 另外 , 二 级市 场 的价 格受 供需 关系 的影响 , 可 能高 于或低 于基 金的 份额 净值 , 形 成溢 价交 易或折 价交 易。 当溢 价交 易时 , 买 入 份额的 投资 人以 高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价格 买入本 基金 , 投资收 益可 能减少 ; 当折 价交易 时 , 卖出份 额的 投资 人以低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价格卖 出本 基金 ,投 资收 益可能 减少 。 2、无 法赎 回本 基金 的风 险


由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可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要求 对本 基金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总量控 制 , 所以投 资人 可能 面临 无法 及时赎 回本 基金 的风 险。


三、声明


1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代 销机构 都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金 安全 ;


3 、投资 者一旦 场内申 购、 赎回该基 金即 表示对 相关 份额变更 登记 方式及 资金 交收方 式 的安排 已经 认可 。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77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78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 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79 第二十 一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80 第二十 二部分


托 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81 第二十 三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 可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每次 交易 结束 后, 投资 者应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售 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交 易 确认单 ,或 在 T+2 个 工作 日后通 过电 话、 网上 服务 手段查 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不 向投资 者寄 送交 易确 认单 。 2 、 每月 结束 后, 基 金管 理 人向所 有订 阅电 子邮 件对 账单的 投资 者发 送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essencefund.com )自助订 阅; 或发 送 “订阅 电 子对账 单” 邮件 到客 服邮 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 ;也可直接 拨打 全国 统 一客服 热线 4008-088-088(免 长途 话费 )订阅 。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投 资者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自助 开户交 易:投 资者 持有建设 银行 、农业 银行 、招商银 行等 银行的 借记 卡可以 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自 助开 户并进 行网 上交 易业 务。 2 、查询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 所持有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交易记 录 等信息 ,同 时可 以修 改联 络信息 等基 本资 料。 3 、信息 咨询服 务:投 资者 可以利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获取基金 和基 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4 、 在 线客 服: 投 资者 可以 点击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首页 “在线 客服 ” , 与 客服 代表 进行在 线 咨询互 动。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82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服 务 。 五、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客 服中 心提 交信 息订制 的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将以 电子 邮件、 手机 短信 的形 式定 期为投 资者 发送 所订 制的 信息。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一 客服 热线 :4008-088-088 (免 长途 话费 ) 可 享 有如下 服 务: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客服 中 心自助 语音 系统 提供 7 ×24 小时 的全 天候 服务 ,投 资者可 以 自助查 询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净值 等信 息。 2 、人工 电话服 务:客 服代 表可以为 投资 者提供 业务 咨询、信 息查 询、资 料修 改、投 诉 受理、 信息 订制 等服 务。 3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服务联 系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及电子 信箱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七、如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83 第二十 四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序号 标题 日期 1 关于修改 安信保 证金交 易 型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和 招募说明 书的公 告 2018 年 3 月 29 日 2 安信保证 金交易 型货币 市 场基金 2017 年年 度报告 摘要 2018 年 3 月 31 日 3 安信保证金交易 型货币 市 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 要(2018 年 第 1 号) 2018 年 4 月 19 日 4 安信保证 金交易 型货币 市 场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8 年 4 月 20 日 5 安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安 信 保 证 金 交 易型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公告 2018 年 6 月 25 日 6 关于安信 保证金 交易型 货 币市场基 金基金 停牌的 公 告首次停 牌 2018 年 6 月 25 日 7 安 信 保 证 金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 第一次 提示性 公 告 2018 年 6 月 26 日 8 安 信 保 证 金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 第二次 提示性 公 告 2018 年 6 月 27 日 9 关于安信 保证金 交易型 货 币市场基 金暂停 申购业 务 的公告 2018 年 6 月 28 日 10 安信保证 金交易 型货币 市 场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8 年 7 月 20 日 11 关于安信 保证金 交易型 货 币市场基 金暂停 赎回业 务 的公告 2018 年 7 月 31 日 12 关于安信 保证金 交易型 货 币市场基 金基金 停牌的 公 告 二次停 牌 2018 年 7 月 31 日 13 安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安 信 保 证 金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2018 年 8 月 2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84 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表 决结果暨 决议生 效公告 日 14 安信保证 金交易 型货币 市 场基金 2018 年半 年度报 告摘要 2018 年 8 月 29 日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85 第二十 五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对投资 人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告 的内 容 完全一 致。 投 资人 还可以 直接登 录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www.essencefund.com ) 查阅 和下载 招募 说 明书。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86 第二十 六 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 准 予安 信 保证 金 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募 集注册 的 文件 (二) 《安信 保 证金 交易 型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安信 保 证金 交易 型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安信 保 证金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 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8 年 10 月 24 日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87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的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88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 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百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89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90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依法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91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与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92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未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日常 机构 , 如今 后设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日 常 机构, 日常 机构 的设 立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执 行。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93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或销 售服务费 费率 ,但法 律法 规要求 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或费 率的 除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但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但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情 形 除外;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金合 同约 定且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变更 收费 方式 ,增加 、减 少或 调整 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 (4)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收益 分配 、 非交易 过户 等业 务的 规则 ; (5)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且 对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推出 新 业 务或 服务 ;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94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95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96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97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9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 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99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 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00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01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华 南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华 南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深圳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02 附件二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益 田 路 6009 号 新 世界商 务中 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益 田 路 6009 号 新 世界商 务中 心 36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刘 入领 成立日 期: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3.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03 成立时 间:1993 年 8 月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78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58.08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证券 经纪 ; 证 券投资 咨询 ; 与 证券 交易 、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 务顾问 ; 证 券承销 与保 荐; 证券 自营 ; 证券 资产 管理 ; 融 资融 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 为期货 公司 提供 中间介 绍业 务; 代销 金融 产品。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现金;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 、 中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 融资工 具 、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比 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 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 构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 作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除外 ;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04 (2)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3 本 基金 投资 于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 单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20% ; (4)本 基金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行的 银 行 存款、 同业 存单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5% ; (5)本 基金应 当保持 足够 比例的流 动性 资产以 应对 潜在的赎 回要 求,其 投资 组合应 当 符合下 列规 定: 1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政 策性 金融债 券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5% ; 2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五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10% ; 3 )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4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 交易 日累计 赎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20% ; (6)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7)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公司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 或相当 于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05 AAA 级 ;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本基 金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 期 ; (11)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2)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因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本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以 上规定 的 比例的 , 除 上述 第 (9 ) 条 外,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 基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三)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06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和结 算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 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每百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六)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 提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07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八)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九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08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含 基 金 托 管人 依 据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结 算 数 据 完成 场 内 交 易交 收、托 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划入 本基 金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 开立 的备付 金 账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或由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开立 并 管 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09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的名 义在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商业银行 开设 托管资 金专 门账户 ,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和使用 。 2 、托管 资金专 门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10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在银 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 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11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与 复核 (一 )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每百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 复核 与 完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百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 产净值 、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 百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布 。 3. 根据 有关 法 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计算 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 百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 每日计 提损 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12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25% 以 内。当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并在 5 个 交易日 内将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使 用风 险 准备金 或者 固有 资金 弥补 潜在资 产损 失, 将负 偏离 度绝对 值控 制在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 绝对值 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用 公允 价值 估值 方法 对持有 投资 组 合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 或 者采取 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清 算等 措 施。 (3)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 百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3) 项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13 1.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 含第 4 位) 或 7 日年 化收 益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 值错 误; 估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当发 生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百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 当事人 追偿 。 2. 当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 百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计 算差 错给 基金 和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每 百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已由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认 后 公 告 ,而 且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对 计 算过 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 金管 理 人 书 面说 明,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百 份 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 根 据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对投 资 者 或 基 金支 付 赔 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资 者 或 基 金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3)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百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 年 化收益 率 的计算 结果 , 虽然多 次重 新计算 和核 对 ,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布 基金 资 产 净值 、 每 百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4)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 每 百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14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百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15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 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保存 期 不 少于 20 年。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16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 地 点为深 圳市 , 按 照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17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 应 当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基 金财产 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 限为 6 个月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安信保证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118 算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 行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