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新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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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国投 瑞银 全球 新 兴市场 精选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表 决结 果暨决 议生效 的公告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 国投瑞银 全球 新 兴市 场精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规 定 ,现将 国投 瑞银全球 新兴 市场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会 议情况
国投 瑞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以 下简 称 “ 本公 司 ”)旗 下 国投 瑞银全球 新兴
市场 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于2018 年8月27 日至2018 年10 月10 日15 :00
期间 以通 讯 方式 召 开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会议 审议 并 通过了《 关于 终 止 国投
瑞银 全球 新兴 市 场精 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并 终 止上 市 有关 事
项的议案 》(以下简称 “ 本次 会议 议案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8 年8月27日 , 权益 登记 日本 基金 总
份额为38,049,345.90份。 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22,014,767.12 份 ,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7.86% ,超 过了 权益 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50% , 符合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法 》和 《 国投 瑞 银全球 新 兴市 场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有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
额为21,762,792.79 份 ,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份额的98.86% ;反对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251,974,33 份,占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份额的
1.14% ;弃权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份额的0%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 达到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 三分之二 以
上, 满足法定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国投瑞银 全球 新兴市场 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2
(LOF )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 持有 人大 会 的计票于2018 年10 月10 日 在本 基 金的 基 金托 管 人中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 并由 北京 市 长安 公证处 对计 票过 程及 结
果进 行了 公 证 , 上 海源 泰 律师 事务 所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过 程 及结 果出 具了 法
律意见 。 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公 证 费、 律师 费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 费用明
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 (单 位: 元 )
律 师费
35,000
公 证费
10,000
合计
45,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 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的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 年10 月10 日表
决通过了《 关于终止 国投瑞银 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
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 ,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 生效。基金管理人 将自
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 《国投瑞银 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终
止的后续安排
本基金将 自2018 年10 月12 日起进入清算 程序 ,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本
基金自进入清算 程序之日起,停止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且不再恢复 ,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 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业务。
四 、 备查 文件
1 、《 国投瑞银 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 、《 国投瑞银 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召开基金 份额3
持有人大会 的第一次提示性 公告 》
3 、《 国投瑞银 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4 、《 国投瑞银 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5 、《 公证书 》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10月11日 4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8 )京 长安 内经 证 字第44635 号
申请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883903XW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 号7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男,一九六二年六月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1010219620608****
委托代理人:宋子璇,女,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
码:13018419931110****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二〇一八年
八月二十二日委托宋子璇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情况、计票过程、表决结果和
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委托代
理人身份证、《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
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关于终止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并
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中相关事宜进行表
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5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
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 、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二〇一八年八
月二十三日通过有关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申请人网站)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
确定二〇一 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 、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有关媒体(《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申请人网站)
分别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及二〇一八年九月二
十六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 、申请人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十五时通过上述
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见
异常。
二〇一八年十月 十日下午十五时,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朱佳在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815 室出席了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
授权代表宋子璇、李静雅对截止至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十五时的表决票进行汇总
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康希出席了计票会议
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38,049,345.90 份,参与
本次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
22,014,767.12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7.86% ,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
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
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1,762,792.79 份,占参加本
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98.86% ;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
份额为251,974.33 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14% ;表示
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0.00% 。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 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6
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证员 胡志勇
二〇一八年十 月 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