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018 年9 月更新)
基金 管理 人 :国 投瑞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经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1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4]99 号 文注册 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
同已于2016 年 2 月 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 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 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 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投资 者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集中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 素主要有:宏观经济周期变化、
财政与货币政策变化、 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 通货膨胀风险、 债券发行人的信
用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此外, 还包括由于基金投资者 在开放期内 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其中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 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 包括
A、C 两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同时募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 以 2 年为一
个运 作周 期, 每个 运作 周期 自起 始日 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每个运作
周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当日) 或每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当日 ) 。
在运 作周 期内 , 本基 金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C 类基
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 , 并且 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投资于 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其中 ,
可转 债、 信用 债合 计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债券 资产 的80%;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
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18 年 8 月3 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
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8 年6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 年8 月30 日对本招募说明
书(2018 年 9 月更新)进行了复核。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目
录
一 、绪 言........................................................................................................................................................................... 1
二 、释 义...........................................................................................................................................................................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8
四 、基 金托管 人 ........................................................................................................................................................... 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5
六 、基 金的募 集与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31
七 、基 金的上 市交 易 .................................................................................................................................................. 32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4
九 、基 金的投 资 ........................................................................................................................................................... 49
十 、基 金的业 绩 ........................................................................................................................................................... 64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 66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 67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72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74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77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8
十 七、 基金的 转型 ....................................................................................................................................................... 83
十 八、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 90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 94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97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125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147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148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149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150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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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 两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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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 指 《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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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场所:指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所,包括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
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4、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场外:指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26、场内: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27、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28、 销售机构: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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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3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5、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A 类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且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41、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从本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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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42、运作周期:本基金以 2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含当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当日)至 2 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
前一日止。在运作周期内,本基金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A 类基金份额可上市交
易,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43、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如运 作周 期结 束之 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4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日
4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 《业 务规 则》 :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 金
管理人、代销机构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本基金开 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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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一类别份额(转出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或其他类
别份额(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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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 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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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46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 】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 杨蔓
客服 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 )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 泰康 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 现任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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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干部、副主任科员、财政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国
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副主任、主任,国投资本控股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王彬 女士 , 总经 理, 董事 , 中国 籍,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级 经济 师, 兼任 国投 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泰
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
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京能热电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市人民政府
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董日 成先 生, 董事 , 中国 香港 籍, 文 学学士 。 现任瑞银资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 , 曾任瑞银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董事,瑞银
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香港瑞银财富管
理部门主管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美林投资经理
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域担任多个重
要职务等。
李涛 先生 , 董事 , 中国 籍, 管理 学硕 士 。 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
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黄雪 婷女 士, 董事 , 中国 香港 籍, 工商 学学 士 。 现任 瑞银 资产 管理( 新加坡) 有限
公司首席执行官兼 亚太区产品开发及管理主管, 曾任美盛集团(Legg Mason,Inc.) 亚洲
及澳大利亚产品开发部主管,瀚亚投资(Eastspring Investments)区域投资解决方案及
基 金 平台 主管 ,富 达基 金(Fidelity) 亚 洲 产 品部 董事 ,苏 黎世 保 险(Zurich Insurance
Company) 业务规划及项目高级经理,怡富基金 Jardine Fleming(JPMorgan) 产品开发
部业务分析师。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 中国籍,法学学士 。 现任 北京 金诚 同 达律 师事 务所 高
级合 伙人 、 律师 , 主要 从事 公司 及 证券 业务 , 兼任 中国 忠旺 控股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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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
事、重庆广电数字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曾任职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威海市永达高技
术总公司。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 经济学 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府井百货(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 爱慕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外 名人 文化 传媒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皇冠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曾任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和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邓传 洲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国 籍, 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兼任上海航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 ,中国香港籍,工 商管理硕士,现任 瑞银资产管理公
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 和瑞银资产管 理( 中国) 有限 公司 监事 。曾 任瑞 银 资产 管理 公司
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职位。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
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王明辉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全球风
险协 会会 员, 拥有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CFA) 、 金融 风险 管理 师(FRM) 、 国际注册内部审
计师(CIA) 资格 。 现任 国投 瑞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风险 官、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兼
任 监察稽核部 及风险管理部 部门总经理 。曾任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副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籍 ,经济学硕士,高 级会计师。现任国 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 。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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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王彬 女士 , 总经 理, 董事 , 中国 籍, 香港 中文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级 经济 师,
兼任国 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
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
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兼董秘,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
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曾任职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投
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 部门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项
目经理,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
哲盟分局,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
张南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湘财证券
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袁野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投资 部总监,国信
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经理,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
储诚忠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总监、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华南营销中心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产品开
发部总监、渠道服务部总监,国信证券有限公司综合研究部总经理,武汉大学金融
系副主任、副教授,重庆建筑专科学校(现重庆大学)经济学教研组组长。
刘凯 先生 , 督察 长, 中国 籍, 复旦 大学 工商 管理 学硕 士,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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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尊荣集团证券投资
项目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莎莎女士, 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 中国 籍, 香港 科技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10 年
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诚信证券评估公司分析师、阳光保险资产管理中心信用研究
员、 泰康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用 研究 员 ,2013 年 7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 。 2014 年 10 月 17 日起 担任 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年 2 月 3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29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岁赢利一年期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5 月 17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中高等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5 月 26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兴颐多策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于 2014 年 9 月 2 日至 2017 年 6 月 9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
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至 2017 年 6 月 9 日期
间担任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 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 中国 籍, 武汉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10 年证券从
业经 历。 曾任 国海 证券 研究 所分 析师 ,2012 年 5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2013 年 4 月 2 日至 2013 年 8 月 4 日任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 2013 年 8 月 5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 日任国投瑞银稳健增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助理, 2014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 3 日任国投瑞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 2014 年 7 月 7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 日任国投瑞银美丽中国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 2015 年 2 月 4 日起 担任 国投瑞银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19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精选收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 2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优选收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6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2 月 8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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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2018 年 1 月 6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成长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曾于
2015 年 2 月 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6 日期间 担 任国投瑞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于 2014 年 12 月 4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期间担任国
投瑞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至 2018
年 3 月 23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 、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 召集人 :袁野先生, 副 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杨冬冬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 部门总经理 ,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汤海波先生:基金投资部海外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总经理,投资经理
吴翰先生:资产配置部部门总经理
(3) 总经理和 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 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 基金合同 》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基金定期 报告;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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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 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 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 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 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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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 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与 公司 、 股东 及与 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 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 严格 遵守 法律 、 行政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 执行 行业 自
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
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 独立 、 客观 地履 行职 责, 在作 出投 资建 议或 者进 行投 资活 动时 , 不受 他人 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 严格 遵守 公司 信息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聘 用合 同中 的保 密条 款, 不得 利用 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 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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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 将各 种风 险控 制在 合理 的范 围内 , 保障 公司 发展 战略 和经 营目 标的 全面 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 行之 有效 的风 险控 制系 统, 保障 业务 稳健 运行 , 减轻 或规 避各 种风 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 最高 性原 则: 风险 控制 作为 基金 管理 公司 的核 心工 作, 代表 着公 司经 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 及时 性原 则: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公司 开办 新的 业务 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 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 定性 与定 量相 结合 的原 则: 形成 一套 比较 完备 的制 度体 系和 量化 指标 体系 ,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 具体 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 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 、 合规 性进 行检 查和 评估 ; 对基 金资 产经 营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检 查和 评估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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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 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 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
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 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 完善; 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
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
审查等 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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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 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 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设立了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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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 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内控 结构 , 完善 内控 制度 : 公司 建立 、 健全 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 建立 相互 分离 、 相互 制衡 的内 控机 制: 建立 、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 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 健全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 风险 分类 、 识别 、 评估 、 报告 、 提示 程序 : 建立 了合 规与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系 统: 建立 了足 够、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系 统, 如计 算机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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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理 手段 : 采取 数量 化、 技术 化的 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 ,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 了完 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所 有员 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上 述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 并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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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 银行 , 总部 设在 北京 。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7 年 6 月末 ,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16,920.67 亿元 , 较上 年末 增 加 7,283.62 亿元,
增幅 3.47% 。 上半 年, 本集 团实 现利 润总 额 1,720.93 亿元 ,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1.30% ;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 至 1,390.09 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 本集 团先 后获 得国 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获 《欧
洲货 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 《环 球金 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 《亚
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
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 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
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 资产 托管业务部,下设 综合处、基金市场 处、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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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 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 管服 务上 海备 份
中心 , 共有 员工 220 余人 。 自 2007 年起 ,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 南通 分行、总行 计划财
务部、 信贷 经营 部 任职 ,并在 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 部担任
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 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
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 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
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
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商业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 职责 , 切实 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管 服务 。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投 资 基金 、 社保 基金 、 保险 资 金、 基 本养 老个 人 账户 、(R)QFII 、
(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
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7 年 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 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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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连续11 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 《财 资》 、 《环 球金 融》 “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 “中 国最 佳次 托管 银行 ”、 “最 佳托 管专 家 ——QFII ” 等奖 项, 并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 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 合规 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 合规 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内控合规 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 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 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 托管 应用 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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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
制 等情况 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 如有重大异常事项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 指令要素 等内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和 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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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992 83575993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 杨蔓、 贾亚莉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 代销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82806180
传真:010-82806363
联系人 : 许广圣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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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68
直销银行客服电话:10100123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直销银行网址:www.mszxyh.com
(注:目前仅在民生银行直销银行开通,民生银行柜台开通时间需另行公告。
该产品目前仅在民生银行柜台渠道上线销售)
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54660501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同顺路18 号同花顺大楼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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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李珍珍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 号德力西大厦1 号楼19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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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法定代表人 : 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10)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 弄 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 号 通华科技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庄洁茹
电话:021-60818056
客服电话:95156
公司官网:https://www.tonghuafund.com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 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包括: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
城证券 、 长江证券、网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
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
券、 方正 证券 、 光大 证券 、 广发 证券 、 广州 证券 、 国都 证券 、 国海 证券 、 国金 证券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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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
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
券、 华创 证券 、 华福 证券 、 华金 证券 、 华林 证券 、 华龙 证券 、 华融 证券 、 华泰 联合 、
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储证券、联讯证券、民
生证券、民族 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中泰证券、国融证券、瑞银证券、山西
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
九州证券、万和证券、开源证券、万联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藏东方财富
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
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
券、 中投 证券 、 中天 证券 、 中信 建投 、 中信 山东 、 中信 证券 、 中银 证券 、 中邮 证券 、
中原证券 等。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西城区太平 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 )59378856
传真: (010 )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联系人: 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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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2 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施翊洲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施翊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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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 的募 集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经2014 年 1 月 15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9 号文 注册 募集。
自2016 年1 月18 日至2016 年 1 月 28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共募集803 ,780 ,019.0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535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满 足基 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同 于2016 年 2 月 3 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 将本基金转为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不再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1、某个开放期期满时,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某个开放期期满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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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申请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 》 ,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上 市交 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人民币 ;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基金 上市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 协议 书。 基金份额获准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A 类份额于2016 年 2 月 25 日起办理 上市交易业务 。
本基 金上 市后 ,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 A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幅 限制 ,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为 10% ,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遵 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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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若开放期间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导致本基金净值剧烈波动,本基金管理人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申请停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本基金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 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7、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8、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9、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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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投资人可通过场外和
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 类基金份额。
(一) 申购 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网
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
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 和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开放期内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如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
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
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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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等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价格。
基金转型后,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参照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进行
调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开 放期 内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 原则 , 即按
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 人办 理场 外申 购、 赎回 应使 用基 金账 户, 办理 场内 申购 、 赎回 应使 用深
圳证券账户;
6、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场内 申购 、 赎回 时, 需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
规定执行 ;
7、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 在当 日开 放时 间结 束前 撤销 , 在当 日的 开放 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
8、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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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该申购申请时,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 场外 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 购 A 类、C 类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
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
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投资 人场 内申 购 A 类基金份额 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
费) 。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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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 网点赎回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 时,单笔赎回
申请不得少于 500 份 。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基金份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
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
机构的相关规定。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运
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日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相应的
费用 ,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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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6、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
(七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① 对于非养老金客户,本基金A 类份额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 金额(M )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60 %
100 万元≤M <500 万 0.30 %
500 万≤M
1000 元/ 笔
② 面向养老金客户,本基金 A 类份额将实施特定 申购费率,具体安排如下:
i .养老 金客 户 范围
本基金实施特定认、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
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a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基金将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ii. 销售渠道
养老金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将按照特定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费
用。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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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特定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24%
100 万元≤M <500 万
0.12%
500 万≤M
1000 元/ 笔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 场内 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基金赎回费率
(1)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份额适用相同的 场外 赎回费率,费率水平如下:
备注:“持有时间少于一个运作周期”指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对此
设置惩罚性费率 。
(2) 本基金的场 内 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T ) 场外赎回费率
T<7 日 1.5%
T≥7 日 0.5%
场内投资 人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
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3、本基金在转为开放式基金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A 类和C 类份额的赎回费
率进行调整,具体赎回费率情况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 基金 管理 人按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实施申购和赎回费用的优惠。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少于 7 日 1.50%
持有时间 超过 7 日(含)但 少于一个运作周期 0.50%
持有时间满一个运作周期 0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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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
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1)对于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申购金额在500 万元(含)以上的投资者,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 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通过场外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0.6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 ×0.60% ÷(1+0.60% )=59.64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 -59.64=9940.36 元
申购份额=9940.36 ÷1.050=9467.01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467.01 份 A 类基金份额 。
例 2 :某养老金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0.24%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 ×0.24% ÷(1+0.24% )=23.94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 -23.94=9976.06 元
申购份额=9976.06 ÷1.050=9501.01 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501.01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3: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
为 0.6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申购费用、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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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10,000 ×0.60% ÷(1+0.60% )=59.64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 -59.64=9,940.36 元
申购份额=9,940.36 ÷1.050=9,467.01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467 份, 整数 位后 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 购金额=9,467 ×1.050=9,940.35 元
退款金额=10,000-9,940.35-59.64 =0.01 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467 份,退款 0.01 元。
(2)对于申购本基金C 类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例4:某 投资 人投 资本 基金C 类份 额10,000 元, 假设 申购 当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 ÷1.040=9,615.38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 9,615.38 份基金份额。 在 C 类基金份额存续期间, 本
基金从 C 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 5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超过7 日(含)
但 少于一个运作周期 ,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额为: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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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50%=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 -52.50=10,447.5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超过 7 日 (含 ) 但 少
于一个运作周期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10,447.50 元。
例 6 :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满一 个运作周期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 -0=10,5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持有 时间 满 一个运作周期 , 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与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相同。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
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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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 3、 5、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 、3 、6 项 情形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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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
相应延长。
(十 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金 开放 期 的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 基 金份 额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若下一个
开放日不 在本开放期内而将跨越下一个运作周期,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本开放期
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受理,赎回价格依据该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赎回款项的支付时
间, 但最 长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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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
金总份额 30% 的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有
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
额 30% 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延期办
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至全部赎回,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
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 例在前一日基金总份
额 30% 以内 (含 30% ) 的赎 回申 请与 其他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按上 述 (1) 、 (2)
方式处理。
(4) 暂停 赎回 :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 在指 定 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 ,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 份额净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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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巨额赎回的情形认定及处理方式,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转型后的
巨额赎回的情形认定及处理方式的情形;基金转型后,需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章的
相关约定进行调整。
(十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以及本基金的运作特
性决定是否开办本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一类别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
他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若本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可转换为 场外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以及本基金的运作特性,收取基金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 场外 A 类份额,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 A 类
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 转出份额×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 转出金额× 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 转出金额- 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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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3)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的会
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 金跨 系统 转托 管的 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A 类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A 类基金份额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C 类
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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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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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者实
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可
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信用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非国家信用
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权证、国债期货等金融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可转债、信
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
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运作周期内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 金转 型后 , 投资 范围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二 十章 相关 约定 进行 调整 。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取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主要通过对可转债、信用债等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的主动管理,力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并
根据对权益类市场的趋势研判适度参与权益类资产投资, 力求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2、债券投资管理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
险。
(1)基本价值评估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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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 (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
置。 风险 补偿 包括 五个 方面 : 资金 的时 间价 值 (补 偿 ) 、 通货 膨胀 补偿 、 期限 补偿 、
流动性补偿及信用风险补偿。通过对这五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得到均衡收
益率曲线及其预期变化。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算各种剩余
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报的基础。
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种的预期超额
回报,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在此基础上,卖出内部收益率
低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
择策略。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
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以及基金债券
投资对风险收益的特定要求,确定债券组合的久 期配置。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
态。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
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大小进
行配置。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可转债、信用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债券类别间
的配置。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利差
波动 、 信用 转移 概率 、 流动 性等 数量 分析 ) , 在遵 循价 格/内在价值原则下, 根据类
别资产间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兼具的分享股价上
涨的高收益性和抵御下行风险的防御性、投资级信用债具有较高稳健收益的能力、
以及可转债与信用债收益率之间的低相关性,依据实际情况在可转债与信用债之间
进行灵活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更高的收益。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通过自下而 上的债券分析流程,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的
债券 , 择机 投资 低估 债券 , 抛出 高估 债券 。 个券 分析 建立 在价 格/ 内在价值分析基础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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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并将考虑信用风险、流动性和个券的特有因素等。
(3)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管理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
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用较小的本金
损失,博取股票上涨时的巨大收益。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
的非对称性分布,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只要在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存续期内,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 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
因素 的基 础上 , 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
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
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性活跃并具有
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的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
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和公 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中的
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上市后则
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
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4)信用债券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
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品
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
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 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
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 期权和债权突出、 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
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等市场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
市场规模等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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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特 征、 宏观 经济 预测 分析 以及 税收 因素 的影 响, 综合 考虑 流动 性、 收益 性等 因素 ,
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 ,在各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化配
置。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以数
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发行人财务状况、个券增信措施等
因素 , 以及 对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的影 响, 在充 分考 虑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的 基础 上,
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
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7)国债期货的投资管理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8)组合构建及调整
由基金管理人投资主管和债券组负责人组成债券策略组。该小组结合各成员债
券投资管理经验,评估债券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是否可靠,据此构建债券模拟
组合。
债券策略组定期开会讨论债券策略组合,买入低估债券,卖出高估债券。同时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评估组合调整对组合久 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创新的深入,以及日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
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出现时,本基金将基于审慎的原则,对这些新品种予以
评估,在满足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基金投资品种的范围和投资比例。
3 、股票投资策略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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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把握权益类资产 出现的趋势性或结构性投资机会,在 基金合同约
定范围内直接投资权益类资产,努力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构建股票组合的步骤是:根据定量与定性分析确定股票初选库;基于公
司基本面全面考量、筛选优势企业,运用现金流贴现模型等估值方法,分析股票内
在价值;结合风险管理,构建股票组合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
(1)确定股票初选库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股票初选库。定量分析方面,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个股的价值程度、成长能力、盈利趋势、价格动量等量化指
标对个股进行初选。为克服纯量化策略的缺点,投研团队还将根据行业景气程度、
个股基本面预期等基本面分析指标,结合对相关上市公司实地调研结果,提供优质
个股组合并 纳入股票初选库。
(2)股票基本面分析
本基 金严 格遵 循 “价 格/内在 价值 ” 的投 资理 念。 虽然 证券 的市 场价 格波 动不 定,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价格一定会反映其内在价值。
个股基本面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
境评估等。基本面分析的目的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短期和
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等,从而明确财务预测
(包括现金流贴现模型输入变量)的重要假设条件,并对这些假设的可靠性加以评
估
(3)现金流贴现股票估值模型
用现金流贴现模型等方法 对股票估值是基 本 面分 析中 的重 要内 容。 本基 金采 用
的现金流贴现模型是一个多阶段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的差额是基金买入或卖出股票的依据。市场价格低于内在
价值的幅度,表明股票的吸引力大小。本基金在 使用现金流贴现模型方法的同时,
还将考虑中国股票市场特点和某些行业或公司的具体情况。在实践中,现金流量贴
现模型可能有应用效果不理想的情形, 为此, 我们不排斥选用其它合适的估值方法,
如 P/E 、P/B、EV/EBITA 、PE/G 、P/RNAV 等。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54
(4)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
本基金结合多年的研究经验,在充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将分 析师最有价值的
研究成果引入,评估股票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的可靠性,买入估值更具吸引力
的股票,卖出估值吸引力下降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对其进行调整。
(5)主题投资策略
在适当情形下,本基金也将结合主题投资策略进行个股优选。主题投资策略是
基于投资主题分析框架,通过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性趋势的
研究和分析,深入挖掘上述趋势得以产生和持续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投资主
题,并选择那些受益于相关投资主题的公司进行投资。
(6)权证投资管理
1)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 时间、行权方式、
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 , 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2)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 “估值差价(Value Price) ” 以
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 ,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 , 决策买入、持
有或沽出权证。
(四)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 微观 经济 运行 环境 、 政策 指向 及全 球经 济因 素分
析;
2、管理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
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
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每 月或 不定 期召 开, 决定 基金 投资 管理 战略 、 资产 分配 等
重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 债券 策略 组和 股票 策略 组投 资决 策会 议定 期分 别或 联合 召开 一次 , 确定 下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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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资产组合的配置安排,包括对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做战术性调整、行业配置和
个券选择。同时,检讨近一周投资业绩,提出下周投资计划。
(3)基 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 根据例会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 充分参考分析
师组合,进行具体的个券配置。
(4)基金经理下达投资交易指令,由交易室完成交易。
(5)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可转债指数×40%+中证信用债指数×60%
本基金以可转债、信用债为主要投资方向,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 本基金
以中证可转债指数、中证信用债指数为基础构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鉴于上述指
数的公允性和权威性,以及上述指数与本基金投资策略的一致性。
中证可转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中,可转换期尚未结束、票面余额超过 3000 万人民币
的全部可转换债券。该指数实时计算并对外公布,是可转债市场的代表性指数,易
于观测。
中证信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反映我国信用债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
回报情况的指数,样本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流通的剩 余期限在1 年以上的企业债、公司债和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品种。该指数具
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分别反映我国信用债市场的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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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可转
债、 信用 债合 计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债券 资产的 80% ;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 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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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16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资
产的投资比例,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 )本基金在运作周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9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运作
周期;
(21 )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22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运作周期内不受此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3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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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 述第 (2 ) 、 (11 ) 、 (22) 、 (23 ) 项以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本基金转型后,投资限制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章相关约定进行调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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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相 关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120,425.08 4.53
其中:股票 9,120,425.08 4.53
2
固定收益投资
181,937,312.20 90.44
其中:债券 181,937,312.20 90.4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873,933.15 2.92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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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各项资产 4,241,736.20 2.11
8
合计 201,173,406.63 100.00
注: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 股 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120,425.08 4.54
D
电力 、热 力 、燃 气 及水 生 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120,425.08 4.54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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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300367 东方网力 409,026.00 4,769,968.08 2.38
2 603799 华友钴业 30,100.00 2,933,847.00 1.46
3 600884 杉杉股份 64,100.00 1,416,610.00 0.7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1,289,080.00 0.6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26,313,943.60 62.9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046,900.00 3.51
6 中期票据 42,250,000.00 21.0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037,388.60 2.5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81,937,312.20 90.6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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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36348 16 国机债 200,000 19,298,000.00 9.61
2 122366 14 武钢债 150,000 14,992,500.00 7.47
3 136397 16 北水 01 150,000 14,842,500.00 7.39
4 101554053 15 南山集 MTN001 100,000 10,070,000.00 5.02
5 101476003
14 山西交投
MTN001
100,000 10,052,000.00 5.0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 基金 不存在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 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 的备选库的 情况 。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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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42,565.3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099,170.8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41,736.2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13011 光大转债 1,077,717.60 0.54
2 132007 16 凤凰 EB 453,250.00 0.23
3 132008 17 山高 EB 188,600.00 0.09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300367 东方网力 4,759,180.58 2.37 非公开发行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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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定开债 A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02.03 至
2016.12.31
3.98% 0.13% 0.02% 0.24% 3.96% -0.11%
2017.01.01 至
2017.12.31
3.60% 0.15% 0.18% 0.20% 3.42% -0.05%
2018.01.01 至
2018.6.30
-0.27% 0.22% 0.99% 0.31% -1.26% -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
(2016.02.03)以
来
7.44% 0.16% 1.19% 0.24% 6.25% -0.08%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定开债 C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02.03 至
2016.12.31
3.58% 0.13% 0.02% 0.24% 3.56% -0.11%
2017.01.01 至
2017.12.31
3.24% 0.15% 0.18% 0.20% 3.06% -0.05%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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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1 至
2018.6.30
-0.53% 0.22% 0.99% 0.31% -1.52% -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
(2016.02.03)以
来
6.36% 0.16% 1.19% 0.24% 5.17% -0.08%
注:1、本基金以可转债、信用债为主要投资方向,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以中证可转债指数、中证信用债指数为基础构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鉴于
上述指数的公允性和权威性,以及上述指数与本基金投资策略的一致性。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66
十一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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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 金资 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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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对只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固定 收益 平台 或只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综合 协议 平台 进
行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 示,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购 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
付利息。
9、 本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和备 付金 余额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10、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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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该类 基
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A 类或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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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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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 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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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 金的 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 6 个月 后, 若基 金在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收 盘后 同一 类别 的
每 10 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金额高于或等于 0.05 元,该类基金份额至少进行收益
分配 1 次, 在次 月 10 个工作日之内对该类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的 50% ;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6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 金转 型后 ,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原 则根 据基 金合 同第 二十 章相 关约 定进 行调 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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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按基金管理
人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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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 金费 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证券账户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托 管人 根据 与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 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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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
基金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11 及第 13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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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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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 金的 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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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一 )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
站 ” ) 等媒 介披 露 ,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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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两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在开 放期 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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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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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 ;
(4) 更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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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
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基金管理
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 投资国债期货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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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 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 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
4、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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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 金的 转 型
(一 )基金转型的条件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在某个开放期期满时, 如果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可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将本基金可转为开放式基金,不再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此项运作方式
的转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 基金转型后的名称
本基 金转为 开放式基金 后 ,基 金名 称变 更为 “国 投瑞 银 双债 丰 利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 。同 时,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限制 、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以及 基金 收
益分配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 无需 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三)基金转型后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 类基金份额仍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不
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 类基金份额可以通过
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进行跨
系统转托管 。
(四)基金转型后的投资
1 、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后 ,投资对象是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可转债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信用债 (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国债、 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 、 银行存款、 股
票( 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 权证 、 国债 期货 等金
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可转债、信
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 ;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本基 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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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
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 、基金的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 可转 债、
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
(2) 本基金 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上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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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16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资
产的投资比例,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 述第 (2 ) 、 (11 ) 、 (20) 、 (21 ) 项以 外,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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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五)基金转型后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转型后,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现 金和 红利 再投 资两 种方 式。 投资 人可 选择 获取 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
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 同一类别 的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
(3)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可将投资 人 的现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若基金在每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收盘后同一类别的 每 10 份基金份额可分配
收益金额高于或等于 0.05 元,该类基金份额至少进行收益分配 1 次,在次月 10 个
工作日之内对该类基金份 额进行收益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基金
份额可分配收益的 50% ;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转型后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内 可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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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七)基金转型后的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金 单个 开 放日 内 的基 金 份额 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 总数 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30% 的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
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30% 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 以内(含 3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 2)方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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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处理。
(4) 暂停 赎回 :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转型后基金份额净值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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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基 金的 风 险揭 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 动的影响,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亏
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 益类资产,影响证 券价格波动的因素 主要有:财政与
货币政策变化、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 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
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 变化 可能 导致 证券 市场 的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变
化特征。本基金集中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各类型债券市场价格的走势变化, 从而影响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 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升所
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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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的风
险。在本基金开放期内,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
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 购、 赎回 安排 方面 , 本基 金将 加强 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 合理控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安排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八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章节 。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
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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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谨 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 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
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
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完全 、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 除每 个开 放期 的前3 个月和后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外,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因此无法完全规避市场利率风险,以及发
债主体特别是企业债、公司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
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2 、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 权益类资产 投资 , 尽管权益类 资产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但其 中权 益类 资产 的市 场价 格波 动显 著, 有可 能对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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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变动产生较大的影响。
3 、 本基 金以 定期 开放 方式 运作 , 以2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 自每个运作周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在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其中,A 类份额上市交易,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
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的风险;C 类份额不上
市交易,在运作周期内,C 类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直接卖出基金份额而
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4、在某个开放期期满时,如果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的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本基 金可
转为开放式基金,其中,A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不收取申购费,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因素的出现,将会严 重影响证券市场的 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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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基金 合 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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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或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完成。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登记结算公司的最低结算备
付金和交易单元保证金等未结事项占用资金,该资产可由基金管理人垫付后先行分
配投资者,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并完成变现收
回后返还基金管理人。
由于登记结算公司最低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制度及基金托管人清算规则的影响,
以下作为清算未结事项:
(1)证券账户销户;
(2)托管资金账户销户;
(3)开立的其它交易结算账户销户、席位退租清理等事项;]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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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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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基金 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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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诚 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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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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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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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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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 人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任;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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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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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内 ,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一致后,将本基金转为“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不再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1)某个开放期期满时,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的;
2)某个开放期期满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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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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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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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4) 上述 第3 )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
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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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
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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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
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 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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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 由于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 6 个月 后, 若基 金在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收 盘后 同一 类别
的每 10 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金额高于或等于0.05 元,该类基金份额至少进行收
益分配1 次, 在次 月 10 个工作日之内对该类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每次基金收 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的50% ;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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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6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根据 本 基金合同第二十章相关约定进行调
整。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按基金管理
人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证券账户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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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6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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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4%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
基金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1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 (11 ) 及第 (13) 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 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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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者实
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可
转债 (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信用 债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短期 融
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国债、 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股票 (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 、 权证 、 国债 期货 等金 融工 具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可转债、信
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 产的 80% ;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
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运作周期内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 上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转型后,投资范围根据 本 基金合同第二十章相关约定进行调
整。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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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 可转 债、
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 债券资产的 80% ;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
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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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16)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资
产的投资比例,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本基金在运作周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9)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运作周
期;
21) 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运作周期内,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22)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运作周期内不受此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2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 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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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 2)、 11)、 22)、 23 )项 以外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本基金转型后,投资限制根据 本 基金合同第二十章相关约定进行调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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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应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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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对只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固定 收益 平台或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
进行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7)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 示,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购 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息。
(9) 本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和备 付金 余额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10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1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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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估值程序
(1)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5、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 述“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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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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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 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如果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8、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11 )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 或证 券交 易所 、 登记 结算 机构 及存 款银 行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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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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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或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完成。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 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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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46 层
邮政编码:518035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 】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设立与发起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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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可
转债 (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信用 债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短期 融
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 权证 、 国债 期货 等金 融工 具以 及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可转债、信
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 ;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
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运作周期内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上 述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基金投资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 , 可转 债、 信用 债合 计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债券 资产 的 80% ; 本
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 上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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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申购款等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在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之前,投资限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 , 可转 债、
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 ; 但在 每个 开放 期的 前 3 个月和后 3 个
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
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 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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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15)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国债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国债期货开户、 清算、
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17) 本基金在运作周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8)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9)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运作周
期;
20) 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运作周期内,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21)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2)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运作 周期内不受此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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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2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第 2)、 9)、 22)、 23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本基金在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投资限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可转债、
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 ;
2) 本基 金在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上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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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13)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1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资
产的投资比例,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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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21)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除第 2) 、9)、 19)、 20)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十五条 第(十二 )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本基金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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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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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
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
制失 调、 基金 流动 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 解决 措施 , 以及 有关 异常 情况 的处 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
损失。
(3) 本基 金投 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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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
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审慎 原则 , 制定 严格 的投 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
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7、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8、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9、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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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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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
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
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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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 金合 同 》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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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或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 ,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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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
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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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进
行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 行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
付利息。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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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0)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 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 A 类或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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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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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如果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 时,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 原因 , 进行 调整 , 直至 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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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 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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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或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完成。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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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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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
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9:00—21:00,周六、周
日 9:00 —17 :00 (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 (免长途)
(二) 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国投瑞银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交
易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国投瑞银网站的“账户查询”平台完成基金账户
的查询业务。
国投瑞银网址:www.ubssdic.com
(三) 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 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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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事项。
2、最近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3、2018 年3 月 23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指 定媒 介刊 登国 投瑞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修改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的公告。
4、2018 年4 月 13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指 定媒 介 刊登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5、2018 年7 月 19 日 ,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指 定媒 介刊 登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
6、2018 年7 月 20 日 ,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指 定媒 介刊 登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一次提示性 公告。
7、2018 年7 月 23 日 ,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指 定媒 介刊 登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二次提示性 公告。
(备注:根据2018 年8 月 2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的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
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 年 8 月 20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
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 相关 事项的议案》。 本次生效的 议案 内容将在
下一期的招募说明书 (更新) 进行相应修改, 具体内容可参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
年8 月21 日发布的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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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招 募说 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招募
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9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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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对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文件
(二)《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关于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之法律意
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九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