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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 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大 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〇一 四 年 十二 月 1
重要提示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 ( 以下 简 称 “ 本基 金 ”) 由景福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来。 基金转型经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14 年 12 月 26 日起,由 《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
《大成产业升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 生效,原《 景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同日起失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
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 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
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
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 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
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大成 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是股 票基金, 预期 风险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
券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 预期风险收益水平较高的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
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
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 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谨慎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 因
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
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
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 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
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本2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大
成产业升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 。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 管理人 .......................................................................................................................................... 9
四、基金 托管 人 ........................................................................................................................................ 24
五、相关 服务 机构 .................................................................................................................................... 30
六、基金 的历 史沿革 ................................................................................................................................ 32
七、基金 的存 续 ........................................................................................................................................ 33
八、基金 份额 的上市交 易 ........................................................................................................................ 34
九、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 36
十、基金 的投 资 ........................................................................................................................................ 45
十一、基 金的 财产 .................................................................................................................................... 51
十二、基 金资 产估值 ................................................................................................................................ 52
十三、基 金费 用与税收 ............................................................................................................................ 57
十四、基 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59
十五、基 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60
十六、基 金的 信息披露 ............................................................................................................................ 61
十七、风 险揭 示 ........................................................................................................................................ 66
十八、基 金合 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 财产 清算 .................................................................................... 68
十九、基 金合 同内容摘 要 ........................................................................................................................ 70
二十、基 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89
二十一、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1
二十二、 其他 事项 .................................................................................................................................. 103
二十三、 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104
二十四、 备查 文件 ..................................................................................................................................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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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其他 有
关规定及 《 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或 《基
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 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
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 。 5
二 、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 基金: 指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本基金由 景福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
2 、 景福基金 :指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 、 基金管理 人:指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大成 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本 基金签 订之 《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 招 募 说 明书 : 指 《 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11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6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 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
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0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转 型:指 景福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
调 整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和 策 略 ,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和 更 名 为 “ 大 成 产 业 升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等一系列事项
23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4 、 销售机 构: 指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会员单 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 场外 : 指 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的申购、赎回亦称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27 、 场内 : 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 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种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亦称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 、 注册 登 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 注册 登 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30 、注册登 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7
31 、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32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 、 证券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 包括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A 股账户) 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4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 《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生效
起始日 ,本 基金合 同自 景福基 金终 止上市 之日 起生效, 《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自同
日失效
36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41 、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 上市交 易: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 系统内 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8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8 、 跨系统转 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9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 、 元:指 人民币元
52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
56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 、 指定媒 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8 、 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9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 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48% ) 、中国银 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 、广 东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持股比例 2% )四家 公司 。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下设 二十个部门, 分别是股票投
资部、 数量投资部、 社保基金及机构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委托投资部、 研究部、 交易管理
部、 营销策划及产品开发部 、 信息技术部、 客户服务部、 市场部、 总经理办公室 、 董事会办
公室、 人力资源部、 计划财务部、 行政部 、 基金运营部、 监察稽核部 、 风险管理部 和国际业
务部。 公司 在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武汉、 福州 、 沈阳、 广州和南京 等地设立了九家分
公司,拥有两家子公司,分别为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此外, 公司 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战略规划委员会 等专业委员会。
公司以“ 责任 、 回报、 专业、 进取” 为经 营理念, 坚持“ 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 的企业精神,
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以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和注重绩优、高成长的投资组合,
力求为投资者获得更大投资回 报。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22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
资基金,4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基金:大成中证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中证 500 深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1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 只 QDII 基金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纳斯达
克 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39 只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大 成 价 值 增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债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 蓝 筹稳 健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 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 景阳领先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 成强化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竞争优
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新锐
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优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 大 成 月 添 利 理财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
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大 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大
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和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董事会:
刘卓先生, 董事长, 工学学士。 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07 年 6 月, 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08 年 8 月,
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 年 4 月,任哈尔 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 2012 年 11 月至今, 任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任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登攀 先生 ,董事、总 经理,耶鲁 大学经济学 博士。具注 册金融分析 师(CFA) 、金 融风
险管理师 (FRM ) 资格。 曾任毕马威 (KPMG ) 法律 诉讼部资深咨询师、 金融部资深咨询师,
以及 SLCG 证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2009 年至 2012 年 , 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划委专家顾问委员, 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 兼任国家 “千人计划” 专家; 2013 年 2 月至 201411
年 10 月, 任 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执委会委员。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任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雄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厦门大学财经系教师;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 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任人民日报社事业
发展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1999 年 2 月至今任职 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总裁、
总裁,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靳天鹏先生, 董事, 国际法学硕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职于 共青团河南省
委;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 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
职于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 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责
任公司;1997 年 5 月至今 ,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孙学林 先生 ,董事 ,博 士研究 生在 读,中 国注 册会计 师, 注册资 产评 估师。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任职于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任职于中国
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审计与合规管理部;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刘大为先生, 独立董事, 国家开发银行顾问, 高级经济师,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中
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生指导老师,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兼职教授,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
中心高 级研 究员。 先后 在北京 市人 民政府 研究 室(副 处长 、处长) , 北 京市第 一商 业局(副
局长) ,中 国 建设银行 信 托投资公 司 (总经理) , 中国投资 银 行(行长) , 国家开发 银 行( 总
会计师)工作。
宣伟华女士, 独立董事, 日本国立神户大学法学院法学修士,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员、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曾任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与期货法律研究委员会 副主
任。1986 年-1993 年, 华东政法大学任教;1993 年-1994 年, 日本神户学院大学法学部访
问教授;1994 年-1998 年, 日本国立神户大学学习;1999 年-2000 年 ,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 师、 北京市 中伦 金通律 师事 务所上 海分 所负责 人;2001 年始任 国浩律 师( 上海)事
务所合伙人。 擅长于公司法、 证券法、 基金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知识 产权法等相关的法律
事务。曾 代 理过中国 证 券市场第 一 例上市公 司 虚假陈述 民 事索赔共 同 诉讼案件 , 被 CCTV?
证券频道评为“ 五年风云 人物” ,并获得过“ 上海市 优秀女律师” 称号。
叶永刚先生 ,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副院长、 博 士生
导师, 中国金融学会理事, 中国金融学会金融工程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
事,湖北省政府咨询委员。1983 -1988 年,任武 汉大学管理学院助教;1989-1994 年 ,任12
武汉大学管理学院讲师;1994 -1997 年,任武汉 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1997 年至今, 任武
汉大学教授,先后担任副系主任、系主任、副院长等行政职务。
王江先 生, 独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2005 年至今任职 美国 麻省理 工学 院斯隆 管理 学院
瑞穗金融集团教授。2007 年-2010 年, 兼任 美国金融学会理事;2010 年至今兼任美国西部
金融学会理事;1997 年 至今兼任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研究员;2007 年 至今兼任纳斯达克公
司经济顾问理事会理事;2009 年至 今兼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院长;2003 年至
今兼任清华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监事会:
黄建农先生, 监事长, 大学本科。 曾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江苏北路营业部
总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公
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公司上海投资部董事总经理。
谢红兵 先生 ,监事 ,双 学士 学 位。1968 年入伍 ,历任 营教 导员、 军直 属政治 处主 任;
1992 年转业 , 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 (主持工作) , 营业处处长兼房地产信
贷部经 理, 静安支 行行 长,杨 浦支 行行长 ;1998 年调总行 负责筹 建基 金托管 部, 任交通银
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总经理;2005 年负责筹 建银行试点基金公司, 任交银
施罗德基金公司董事长;2008 年任 中国交银保险公司(香港)副董事长。2010 年 退休。
吴朝雷女士, 监事, 硕士学位。 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任 浙江省永嘉县峙口乡人民
政府妇联主任、 团委书记; 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浙江省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民政
科长;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任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助理检察员;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就职于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任三级检察官;2007 年 8 月起任民
生人寿北京公司人事部经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 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0 年 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纪委副书记、大成
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彩晖女士,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1999 年-2002 年, 历任江南信托 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2 年-2006 年,历任江南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机 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期 间 还 任 江 南 宏 富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筹 备 组 副 组 长 ;2006
年 1 月-7 月任深圳中航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任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2008 年 5 月 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13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1992 年-1994 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
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 上海业务部负责人;1994 年-1998 年 ,历任广东省南方金
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 广东华侨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
部经理;1998 年 9 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 年 3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2009 年 3 月 19 日 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 春 明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先 后 任 职 于 长 春 税 务 学 院 、 吉 林 省 国 际 信 托
投资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6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运
营部总监、 市场部总经理、 公司助理总经理。2009 年 7 月 13 日起任大成 国际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2010 年 11 月起 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3 年 10 月 25 日起任 大成
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肖 冰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助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 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主管。2004 年 3 月加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总监、 公司董事会秘书。 2009 年 7 月 13 日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0 年 11 月 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刘明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1992 年至 1996 年曾任 厦门证券公司鷺江营业部总
经理。1996 年至 2000 年 曾任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副总经理。2001 年至 2004 年曾任香港时富
金融服务集团投资经理,2004 年 3 月加盟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景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助理总经理。 现任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2013 年 10 月起 任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并兼任股票投资部总监。
2 、 本基金基 金经理
王文祥先生, 清华大学工学硕士。 2007年7 月至2014 年3 月任职于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及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恒平衡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3 月加 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7 月26日起担 任景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并兼任研究部负责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
3 、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会 (股票投资)
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9 名成 员组成, 设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 名, 其他委 员
8 名。名单如 下:
14
刘明, 公司副总经理,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股 票投资部总监; 汤义峰, 数 量投 资
部总监,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经理,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刘安田, 股票投资部混合组投资总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股票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周德昕,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李本刚, 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 大成内需
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 成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王文祥, 研究部负责人, 景
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邓涛, 研究部总监助理, 股票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 于雷, 交 易管理部总监,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蒋 卫强, 风险 管理部总
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和、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分析 、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9 、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5
10 、 编制季 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等,除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并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16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 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 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 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11 )故意 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信息 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 列明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 本基 金管 理人不 从事 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 ,并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17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六)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2 、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 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泄 漏在 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 、 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 证 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公司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 最终责任, 公 司管理层对内部18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 、 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 证公 司经营 运作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 行业 监管规 则, 自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 范和 化解经 营风 险,提 高经 营管理 效益 ,确保 经营 业务的 稳健 运行和 受托 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 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涵 盖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机 构和 各级人 员, 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 个环节。
(2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 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 公司制定 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 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涵 盖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 时性 原则。 随着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调 整和 公司经 营战 略、经 营方 针、经 营理 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 、 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 )控 制环 境构成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控制 环境包 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化 、公 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 司管 理 层牢 固树 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防 范意 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19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健 全公 司法人 治理 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督 职能 ,禁止 不正 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公 司的 组织结 构体 现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 的原则 ,各 部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操
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 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依据公 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 各岗 位职 责明确 ,有 详细的 岗位 说明书 和业 务流程 ,各 岗位人 员在 上岗前 均应 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 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 公司 督察 长和内 部监 察稽核 部门 独立于 其他 部门, 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 风险 管理 部主要 负责 对投资 组合 的市场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和信 用风 险等进 行风 险测
量, 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 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 包括整体表现分析、 业绩构成分析以及
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 )建 立有 效的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 制, 确保公 司各 级人员 具备 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建 立科 学严密 的风 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 险进 行识别 、评 估和分 析, 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 )建立严 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 ) 确保 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 会和 管理层 充分 了解和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建立 健全 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 公司各业 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 ) 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 ) 公司 适当 授权, 建立 授权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包括已 获授 权的部 门和 人员的 反馈 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 )建 立完 善的资 产分 离制度 ,公 司资产 与基 金财产 、不 同基金 的资 产之间 和其 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 建立 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 和交易、 交 易和 清20
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制订 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 )维护 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 建立 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 、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1 )公 司自 觉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按 照投 资管理 业务 的性质 和特 点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研究业 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研究工作 保持独立、客观。
2 )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 建立 投资 对象备 选库 制度, 根据 基金合 同要 求,在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建立 和维 护备
选库。
4 ) 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 ) 建立研究 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 )投资决 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严格 遵守 法律法 规的 有关规 定, 符合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投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 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 健全投资 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 ) 投资 决策 有充分 的投 资依据 ,重 要投资 有详 细的研 究报 告和风 险分 析支持 ,并 有决
策记录。
4 ) 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 ) 建立 科学 的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包 括投 资组合 情况 、是否 符合 基金产 品特 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 )基金交 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基金 交易 实行集 中交 易制度 ,基 金经理 不得 直接向 交易 员下达 投资 指令或 者直 接进
行交易。
2 ) 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 ) 交易 管理 部门审 核投 资指令 ,确 认其合 法、 合规与 完整 后方可 执行 ,如出 现指 令违21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 公司执行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 ) 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 ) 建立科学 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 ) 根据内部 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 、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 )建 立严 格有效 的制 度,防 止不 正当关 联交 易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基金 投 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 )公 司在 审慎经 营和 合法规 范的 基础上 力求 金融创 新。 在充分 论证 的前提 下周 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 操作程序、 经济后果等, 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 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建 立和 完善客 户服 务标准 、销 售渠道 管理 、广告 宣传 行为规 范, 建立广 告宣 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制 定详 细的登 记过 户工作 流程 ,建立 登记 过户电 脑系 统、数 据定 期核对 、备 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公 司按 照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有 关规 定,建 立完 善的信 息披 露制度 ,保 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 )公司 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强对 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 )掌握 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 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 求,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 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 )通过 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 计算 机机房、 设备、 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 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 公司 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 可靠性、 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具备身22
份验证、 访问控制、 故障恢复、 安全 保护、 分权制约等功能。 信息技术系统设计、 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 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 ) 对信 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 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 真实和完整, 并能及 时、 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 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 ) 信息 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 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 进行排除故障、 灾
难恢复的演习, 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 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 、 《企 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 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 ) 明确 职责划分, 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 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以基 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 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 )采取 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 ) 建立 凭证 制度, 通过 凭证设 计、 登录、 传递 、归档 等一 系列凭 证管 理制度 ,确 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 ) 建立账务 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 ) 建立复核 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 采取合 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 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 ) 规范 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 )建立 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 )制订 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 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
(27 ) 严格制 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 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3
(28 ) 公司 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 ) 公司 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 明确 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 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 强化 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 公司 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 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4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本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 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是 中国 金融体 系的 重要组 成部 分, 总行设 在 北京。 经国 务院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 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
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 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 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 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
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25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
奖盛典 ” 中 成绩突 出, 获 “最 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 席财务 官》 杂志颁发
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 、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 理处、 风险
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 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
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 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4 年6 月30 日 , 中 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共 213 只 ,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鸿阳证券投资基
金、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久嘉证券投资 基金、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
益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分
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值成长双
动力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26
资基金、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
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大成 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 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
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LOF) 、景顺长城 能源 基建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邮核 心优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 国汇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景 丰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兴全
沪深 3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 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
债券证 券投 资基金(LOF) 、东吴 中证 新兴产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四 季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中邮中
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领先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进
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深证 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交银施罗 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中
证 5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证内地27
消 费 主 题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同 瑞 中 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 (除日本) 机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
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
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
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
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工 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月月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量 化 配 置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方 央 视 财 经
5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理财 21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
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标普中国
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祥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焦
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沪深 30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研
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目标收益
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28
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 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
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岁
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品牌 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航天
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阿尔法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改
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积极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
隆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寿安 保沪 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前海 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管 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 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 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 保有关信 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 员会总体负 责中国农业 银行的风险 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 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 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 操作
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29
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 。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面警示 。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3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 、 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为开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 固话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分别在深圳、上海设有投资理财中心:
(1 )大成基 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联系人: 王欢欢、白小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0755-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 )大成基 金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 号101 室
联系人: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2 、 代销机构
无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 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 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 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 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叶尔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刘莉
32
六 、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本基金由景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景福基金”)转型而来。
景福基金是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39 号文批准发起设
立。 景福基金是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封闭期为15 年, 发行总 份额为30亿 份。 景福基金合同于
1999 年12 月30 日生效。 基 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景福基金于2000年1 月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基金代码184701。
2014 年 11 月 10 日,景福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了
景福基金转型议案, 同意景福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基金名称为 “大成
产业升 级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其基金 类别、 存续 期限、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和投
资策略等相关事宜均发生变更。 基于该等变更, 本基金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已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深 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 《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 正式转型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 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调整, 同时基金更名为 “大
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大成 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场内
代码为 160919 ,场内简称 为:大成产业。33
七 、 基 金 的 存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景福 基金终止上市后, 基 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
办理基金份额的变 更登记。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
请,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生效后, 连续 二 十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4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 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刊
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 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5 、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 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 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 T+1 日 (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
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35
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6
九 、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
为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 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 回开 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 开始办理 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 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37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场 外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赎 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 人办 理场外 申购 、赎回 应使 用基金 账户 ,办理 场内 申购、 赎回 应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6 、投资 人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本 基金的 场内 申购、 赎回 时,需 遵守 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 单个基金 账户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最高 不超过 99,999,000 元,投
资者可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2 、 本基 金不 对投资 者每 个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进 行限制 ,亦 不对单 个投 资者38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下 ,根 据基金 运作 的实际 情况 并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 用
1 、 申购和赎 回费率
(1 )日常申 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0% 。本次公告的本基金日常申购费率具体为:
日常申购金额(M ) 日常申购费率
场外日常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0%
50 万≤M <200 万元 1.20%
200 万≤M <500 万元 0.60%
500 万≤M <1000 万元 0.30%
M≥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场内日常申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日常申购费率
设定投资者的场内日常申购费率
(2 )日常赎 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 超过 5.0% 。本次公告的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为: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场外赎 回费率见下表 。
持有基金时间(T )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1 年 0.5 %
1 年≤T<2 年 0.25%
T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景福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景福基金终止上市前持有的原景福 基金份额, 持有期自 《大成 产
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日常申购
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2. 本基金对 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39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范围 内调 整申购 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基金 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
不同而有所不同。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100,000 元 ,申购费率为 1.50%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45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45 =94,279.59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 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5 元, 则
可得到 94,279.59 份基金 份额。
2 、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 1.016 =101,600 元
赎回费用 = 101,600× 0.5% =508 元 40
净赎回金额 = 101,600 -508 =101,092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3 、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 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场外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
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涉及
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
者资金账户。
5 、 净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式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赎回净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 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
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41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42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43
2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可补充其他情况) 。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 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 金的登记和转托管
1 、基金份额 的登记
(1 )本 基金 的份额 采用 分系统 登记 的原则 。原 景福基 金份 额变更 登记 为本基 金场 内份
额 以 及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持 有 人 证 券 账
户下;场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2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既 可以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也可
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44
(3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2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 统内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基金 赎回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 )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上市交 易或 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 系统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本基金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
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 45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重 点 投 资 于 与 产 业 升 级 主 题 相 关 的 行 业 和 企 业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把握标的行 业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
工具、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等)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 ,投资 于本
基金合同界定的产业升级相关的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所指的产业升级主题主要是指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及产业升级这一大趋势中不断
涌现出来的行业个股的投资机会。 从宏观方面理解, 产业升级是国民经济结构综合资本、 技
术、 供需结构、 对外贸易结构等因素逐步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移动, 到达一定水平后再向
第三产业转移的升级状态, 转移的动力来自于各产业利润率的差异。 从微观方面理解, 企业
内部积极进 行技术创新, 流程重组等, 提升企业自身的生产效率, 提高企业的价值; 同一行
业中的企业, 在竞合机制的指引下, 积极主动地转产, 生产市场需要的某种商品或退出某种
商品的生产, 或者进行资产重组, 通过兼并、 接管、 破产、 倒闭等方式寻求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主动投资策略, 以宏 观经济和政策研
究为基础, 通过分析影响证券市场整体运行的内外部因素, 进行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组合
管理, 同时自下而上的精选各个行业中具有良好治理结构、 在细分行业具有竞争优势以及有
较高成长性的 产业升级股票进行投资。
1.大类资产 配置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根据对宏观经济、 市场面、 政 策面46
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 确定组合中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 ) 宏观经 济指标, 包括GDP 增长 率、 工业增加值、PPI 、CPI 、 市场利 率变化、 货币 供
应量、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数据等,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
(2 ) 市场方 面指标, 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 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
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3 ) 政策因 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4 ) 行业因 素: 包括相关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 行业政策扶持情况等。 通过对以上各种
因素的分析, 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 研判国内经济的发展趋势, 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
险的前提下,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资产的比例。
2. 股票投资 策略
在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中,本基金将以中国转型期的产业结构升级作为投资主线。
具体来说, 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策略分三个层次, 首先通过判断宏观经济趋势和中国
经济结构调整趋势, 判断产业升级的方向; 然后分析产业升级方向对不同行业的影响 、 筛选
出受益行业; 最后在相关行业中精选受益最大、 盈利增长最明确、 资质最好的个股, 完成本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1 )产业升 级分析
产 业 升 级 主 题 主 要 是 指 在 中 国 经 济 结 构 转 型 及 产 业 升 级 这 一 大 趋 势 中 不 断 涌 现 出 来 的
行业个股的投资机会。 从宏观方面理解, 产业升级是国民经济结构综合资本、 技术、 供需结
构、 对外贸易结构等因素逐步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移动, 到达一定水平后再向第三产业转
移的升级状态; 根据配第的解释, 转移的动力来自于各产业利润率的差异 (商业利润率高于
工业, 工业利润率高于农业) 。 从微 观方面理解, 企业内部积极进行技术 创新, 流程重组等,
提升企业自身的生产效率, 提高企业的价值; 同一行业中的企业, 在竞合机制的指引下, 积
极主动地转产, 生产市场需要的某种商品或退出某种商品的生产, 或者进行资产重组, 通过
兼并、接管、破产、倒闭等方式寻求资源的有效利用。
(2 )行业配 置
在行业配置层面, 管理人 倾向于代表未来方向的新兴行业以及盈利能力正在提升的传统
行业。具体分析时,管理人通过跟踪各行业整体的收入增速、利润增速、毛利率变动幅度、
ROIC 变动情况,依 此来 判断各 行业 的景气 度, 再根据 行业 整体的 估值 情况, 市场 的预期,47
目前机构配置的比例来综合考 虑各行业在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3 )个股选 择
针 对 个 股 , 每 个 报 告 期 管 理 人 都 会 根 据 公 开 信 息 和 一 些 假 设 推 理 初 筛 一 批 重 点 研 究 标
的, 围绕这些公司, 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团队将展开深入的调研, 除了上市公司外, 管理
人还会调研竞争对手, 产业链的上下游, 以此来验证管理人的推理是否正确。 具体来说, 管
理人会重点关注以下三方面:管理层素质、公司商业模式、估值水平。
本基金会坚持 “长短结合” 的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一些长期受益于经济结构转型的行业,
包括一些战略新兴行业, 管理人会寻找其中的优秀公司长期持有, 在基本面发生变化或有更
好的标的出现的时候卖出; 除此以外, 对于一些短期机会, 比如景气周期较短的行业性机会,
概念性的投资机会等, 在有一定安全边际的情况下, 管理人也会适当参与, 选股的标准包括
业绩弹性、市场认可度等。
3.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
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 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
和流动性好的特点, 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 获取市场敞口, 投资策略包括多
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 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买入现货时, 为避免市场 冲击, 提
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 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 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
指期货平仓; 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卖出现货时, 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 然后逐步
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头, 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
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 beta 的稳定性,精细化
确定投资方案。
4 . 资产支持 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
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
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
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 其它投资 策略
由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本基金将进行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以及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策略、 信用策略等, 由相关领域的专
业研究人员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 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 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48
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80%-95% ,其中 ,投 资于本 基金 合同
界定的产业升级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投资于 债券、 银行存款、 货
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
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20% ;
(2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49
(15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规定;
(16 )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80% +中证综 合债券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 数和中证综合债指数分别做为基金股票资产和债券、 货币市 场工50
具等其他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能够反映沪深市场的整体表现。 中证综合债券
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 期限构成宽泛。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 市场中有其他 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
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属于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开放式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 资证券项下得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不参与所 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1
十 一 、基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52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 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53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5 、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 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6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5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55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如果 出现 基金管 理人 认为属 于紧 急事故 的任 何情况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 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 、中国证监 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56
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7
十 三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
6 、基金的证 券 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 基金上市 初费及年费;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58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9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初始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初始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0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1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 (以下简称 “ 指定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 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62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 指定媒介 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5 、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6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方式。
7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10 )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3 )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4 )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64
(16 )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 )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19 )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0 )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 )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 )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 )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0 、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6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66
十七、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 、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也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 、 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 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 国际竞争 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 上市 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
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 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 尤其是中国
加入 WTO 以后, 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 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
将存在更大不确 定性。
6 、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
能完全避免。
(二)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67
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 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 在管
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导致收益下降的风险。
(三) 信用风险
基 金 交 易 对 手 方 发 生 交 易 违 约 或 者 基 金 持 仓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债 券 本
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 、股票最低 仓位风险
基金管理人 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 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最低将保持在 80% 以 上,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2 、 股指期货 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
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 或现货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波动不一致 时, 股指期货微小的变动就可
能会使基金资产遭受 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
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此外, 交易所对股指期货的交
易限制与规定会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策略执行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 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遭受损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
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金融市场危机、 行
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68
十八、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9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70
十九、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71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72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73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74
(19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5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 ) 终止基 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3 )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6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77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 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 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78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 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参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持有 人的基 金份 额低于 前述 比例的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亦可 采用 网络或 其他 非现场 方式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
开会。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7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 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 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以及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80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证券
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81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初始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初始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82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 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 基金上市 初费及年费;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83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
工具、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等)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 —95% ,投资 于本
基金合同界定的产业升级相关的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84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产 业 升 级 主 题 主 要 是 指 在 中 国 经 济 结 构 转 型 及 产 业 升 级 这 一 大 趋 势 中 不
断涌现出来的行业个股的投资机会。从宏观方面理解,产业升级是国民经济结构综合资本、
技术、 供需结构、 对外贸易结构等因素逐步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移动, 到达一定水平后再
向第三产业转移的升级状态, 转移的动力来自于各产业利润率的差异。 从微观方面理解, 企
业内部积极进行技术创新, 流程重组等, 提升企业自身的生产效率, 提高企业的价值; 同一
行业中的企业, 在竞合机制的指引下, 积极主动地转产, 生产市场需要的某种商品或退出某
种商品的生产, 或者进行资产重组, 通过兼并、 接管、 破产、 倒闭等方式寻求资源的有效利
用。
(二)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 为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持有的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 ,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界
定的产业升级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20% ;
(2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85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5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规定;
(16 )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8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方式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87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88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 交 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
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89
二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 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32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 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 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 算;办 理 票据
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 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 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 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90
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 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 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 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以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等) 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配 置比例 为: 本基金 的股 票资产 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的 80% —95%,投资 于本
基金合同界定的产业升级相关的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产 业 升 级 主 题 主 要 是 指 在 中 国 经 济 结 构 转 型 及 产 业 升 级 这 一 大 趋 势 中 不
断涌现出来的行业个股的投资机会。从 宏观方面理解,产业升级是国民经济结构综合资本、
技术、 供需结构、 对外贸易结构等因素逐步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移动, 到达一定水平后再
向第三产业转移的升级状态, 转移的动力来自于各产业利润率的差异。 从微观方面理解, 企
业内部积极进行技术创新, 流程重组等, 提升企业自身的生产效率, 提高企业的价值; 同一
行业中的企业, 在竞合机制的指引下, 积极主动地转产, 生产市场需要的某种商品或退出某
种商品的生产, 或者进行资产重组, 通过兼并、 接管、 破产、 倒闭等方式寻求资源的有效利
用。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持 有的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80%-95%,其中,投 资于 本基金 合同 界
定的产业升级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投资于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2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91
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 部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权证 ,不 得超
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9 、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规定;
16 、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92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
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 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 责及时更 新
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 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
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选择93
存款银行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 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 遵守 《关于 规范 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紧 急通
知》 、 《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 市公 司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 不包括 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制 定相 关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94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 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托管 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
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
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 保证基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与基金托管人签
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资 指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95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96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 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 托管 资金帐 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 在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人 可以通 过基 金托管 人专 用账户 办理 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97
4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 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关规定, 以 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
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 、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复核程序 98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 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2 、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3 、 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 表的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编 制 并 对 外 提 供 真 实 、 完 整 的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
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 达成一致, 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基金管理 人应每 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99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 金合
同生效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 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 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 终止;
2 、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 发生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00
(1) 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 编制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告基 金清算 报告;
(9)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配。
3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 、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101
二十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 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58 (国 内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如 下服务: A 、
自助语 音服 务:提 供7 ×24小时电话 自助语 音的 服务, 可进 行账户 查询 、基金 净值 、基金产
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 、 人工坐席服务: 提供每周五天, 每天不少于8 小时的 人工坐席服务 (法
定节假 日除 外) 。投资 者 可以通 过该 热线获 得业 务咨询 、基 金账户 查询 、交易 情况 查询、服
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 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 成 基 金 按 季 度 和 年 度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综 合 对 账 单 服 务 , 服 务 形 式 包 括 网 站 自
助查询、 电子邮件账单、 手机短信账单、 客服热线查询、 纸质对账单邮寄等。 其中, 纸质对
账单邮寄仅限70 岁以上 持有人、或确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 账单 的持有人。
(三) 财经汇资讯服务
大 成 财 经 汇 是 专 为 大 成 旗 下 持 有 人 提供的 资 讯 服 务 平 台 , 财经汇 提 供 专 业 、 独 家 、 一
手 的 理 财 资 讯 , 并 采 用 分 级 服 务 方 式 提 供 差 异 化 资 讯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财 经汇平台或下载财经客户端,免费使用。
(四)网 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
资料修改、 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提供理财刊物查阅、 公司公告、 热点
问 答 、 市 场 点 评 等 信 息 资 讯 服 务 。 同 时 , 网 站 还 设 有 电 子 邮 箱 服 务 (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五)网上交易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撤单、 基金定投、 分红 方式修
改、 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 其中, 基 金
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已另行公告为准。
(六) 财富俱乐部
财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 (VIP ) 客户专门设立的服务体系, 将为高端102
(VIP ) 客户 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七) 投资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各地投资理财中心 负责所辖区域高端(VIP )客户 的柜台式服务工作。
(八)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的 柜 台 、 投 资 理 财 中 心 、 客 服 热 线 、 网 站 在 线
栏目、 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对于 受理的投诉或建议, 基金管理人承
诺最迟T+1 日 内给予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 在约定的最晚主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
103
二十二 、 其他事项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具体规定请参
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04
二十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 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
准。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dcfund.com.cn)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 明
书。 105
二十四 、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大成产 业升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 大成产 业升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3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4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地 点 : 《基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处 ;其 余 备
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