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任何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投资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60%。 4. 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现金等价物持有量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 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 8.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