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组合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国债的比例 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动 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符合 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