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强化收益债券C(450006)基金投资范围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0)《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