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当股市、债市同时下跌时,可增大现金资产的比例; (2)投资于国家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公司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后的六个月内,达到上述比例限制或基金契约规定的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将其调整到上述规定范围之内。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比例限制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