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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汇鑫保本混合(320020)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320020)基金投资范围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剩余期限,并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