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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稳定双利债券C(288102)

华夏稳定双利债券C(288102)基金投资范围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6)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7)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百分之八十;因通过发行市场申购、要约收购类套利以及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8)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百分之二十;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百分之十;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百分之十;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