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核心价值(217009)基金投资范围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款项准备;
(4) 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6)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基金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的证券,以及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从严控制风险,履行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9)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上述限制行为中的(1)-(7)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规定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