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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沪深300指数(163407)

兴全沪深300指数(163407)基金投资范围

  ①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因法律法规限制或股票停牌等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投资相关股票,而致使本基金不能满足上述股票投资限制的情况除外。
  ②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该等限制;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⑤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⑥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⑦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⑧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金融衍生工具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