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10年国债指数C(160124)基金投资范围
(1)本基金投资于中债10年期国债指数的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于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等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