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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成红利(100029)

富国天成红利(100029)基金投资范围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1)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2)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证的10%; 
    7、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30%-80%;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15%-65%,其中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